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4 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 2010年 10 月 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3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Tag内容描述:
1、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1 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
2、求,省煤炭厅通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矿领导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深刻领会其各项条款的内涵,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相关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省厅出台的实施细则,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制定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于 10 月 30 日前报省煤炭厅备案。
三、加强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
3、 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2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
4、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
5、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
6、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
7、 鍙?銆愬瓧鍙?澶?涓?灏忋戙愭墦鍗版湰椤点?鍥藉 瀹夊叏鐢熶骇鐩戠潱绠悊鎬诲眬浠?绗?3 鍙?銆婄叅鐭块 瀵煎甫鐝 笅浜曞強瀹夊叏鐩戠潱妫鏌 瀹氥嬪凡缁?010 骞?鏈?0 鏃浗瀹跺畨鍏敓浜 洃鐫 鐞嗘诲眬灞闀垮姙鍏 細璁 璁 氳繃锛岀幇浜堝叕甯冿紝鑷?010 骞?0 鏈?鏃捣鏂借 銆?灞闀? 楠嗙惓 浜屸棆涓鈼嬪勾涔濇湀涓冩棩鐓熆棰嗗 甯彮涓嬩簳鍙婂畨鍏洃鐫 鏌 瀹?绗 竴绔犳诲垯绗 竴鏉负钀藉疄鐓熆棰嗗 甯彮涓嬩簳鍒跺害锛屾牴鎹 婂浗鍔櫌鍏充簬杩涗竴姝姞寮轰紒涓氬畨鍏敓浜 伐浣滅殑閫氱煡銆?鍥藉彂銆?010 銆?3 鍙?鍜屾湁鍏虫硶寰嬨佽 鏀挎硶瑙勭殑瑙勫畾锛屽埗瀹氭湰瑙勫畾銆?绗 簩鏉叅鐭块 瀵煎甫鐝 笅浜曞拰鍘跨骇浠笂鍦版柟浜烘皯鏀垮簻鐓偔琛屼笟绠悊閮棬銆佺叅鐭垮畨鍏敓浜 洃鐫 鐞嗛儴闂 紙浠笅鍒嗗埆绠绉颁负鐓偔琛屼笟绠悊閮棬銆佺叅鐭垮畨鍏洃绠儴闂 級锛屼互鍙婄叅鐭垮畨鍏洃瀵熸満鏋勫 鍏跺疄鏂界洃鐫 鏌紝閫傜敤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