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发文日期 2012年12 月27 日 有效范围 全国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 2013-01-01 所属分类 新企业所得税 ( 税法- 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 )
201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Tag内容描述: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发文日期 2012年12 月27 日 有效范围 全国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 2013-01-01 所属分类 新企业所得税 ( 税法- 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57号2012年12 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03-10 国税发2008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 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
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培 训 资 料,政策辅导一,清算所得税政策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税问题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口径需要明确的其他业务问题,清算所得税涉及的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94号),清算所。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号,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法人企业所得税制 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 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基础工作,第一章 总则,一、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对于总机构与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不采取就。
5、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案例,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掌握总局57号公告的政策要点,我们以A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作为操作实体举例说明,案例内容涉及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总分机构的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等,案例中金额单位均为万元。,实际操作案例,某公司创建于2009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一、总机构基本情况,总机构2013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1月,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一、分支机构参与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总机构查补税款的分摊二、 “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为上年度,完全按照会计准则口径,分摊比例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三、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权,查补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50%就地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四、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应分摊的税款在其余各分支机构间分摊五、调整了不适用办法的企业范围六、总机构汇算清缴税款及总机构查补税款由中央收入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