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年级数学上册知识点总结第 一 章 有 理 数1.1 正 数 和 负 数 正 数 和 负 数 的 概 念负 数 : 比 0小 的 数 正 数 : 比 0 大 的 数 0 既 不 是 正 数 , 也 不 是 负 数注 意 : 字 母 a 可 以 表 示 任 意 数 , 当 a 表 示 正 数 时 , -a 是 负 数 ; 当 a 表 示 负 数 时 , -a 是 正 数 ; 当 a 表示 0 时 , -a 仍 是 0。 ( 如 果 出 判 断 题 为 : 带 正 号 的 数 是 正 数 , 带 负 号 的 数 是 负 数 , 这 种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例 如 +a,-a就 不 能 做 出
2、 简 单 判 断 ) 正 数 有 时 也 可 以 在 前 面 加 “ +” , 有 时 “ +” 省 略 不 写 。 所 以 省 略 “ +” 的 正 数 的 符 号 是 正 号 。2.具 有 相 反 意 义 的 量若 正 数 表 示 某 种 意 义 的 量 , 则 负 数 可 以 表 示 具 有 与 该 正 数 相 反 意 义 的 量 , 比 如 :零 上 8 表 示 为 : +8 ; 零 下 8 表 示 为 : -83.0表 示 的 意 义 ( 0 是 有 意 义 的 ! )( 1) 0是 正 数 和 负 数 的 分 界 线 , 0既 不 是 正 数 , 也 不 是 负 数 。( 2) 0
3、 表 示 一 个 确 切 的 量 。 如 : 0 以 及 有 些 题 目 中 的 基 准 , 比 如 以 海 平 面 为 基 准 , 则 0 米 就 表 示 海 平面 。1.2 有 理 数1.有 理 数 的 概 念 正 整 数 、 0、 负 整 数 统 称 为 整 数 ( 0 和 正 整 数 统 称 为 自 然 数 ) 正 分 数 和 负 分 数 统 称 为 分 数 整 数 和 分 数 构 成 了 有 理 数 。理 解 : 是 无 限 不 循 环 小 数 , 不 能 写 成 分 数 形 式 , 不 是 有 理 数 。 有 限 小 数 和 无 限 循 环 小 数 都 可 化成 分 数 , 都 是
4、 有 理 数 。注 意 : 引 入 负 数 以 后 , 奇 数 和 偶 数 的 范 围 也 扩 大 了 , 像 -2,-4,-6,-8 也 是 偶 数 , -1,-3,-5 也 是 奇 数 。2.有 理 数 的 分 类 按 有 理 数 的 定 义 分 类 按 正 、 负 性 来 分正 整 数 正 整 数整 数 0 正 有 理 数负 整 数 正 分 数有 理 数 有 理 数 0 ( 0不 能 忽 视 )正 分 数 负 整 数分 数 负 有 理 数负 分 数 负 分 数总 结 : 正 整 数 、 0统 称 为 非 负 整 数 ( 也 叫 自 然 数 ) 负 整 数 、 0统 称 为 非 正 整 数
5、 正 数 、 0 统 称 为 非 负 数 负 数 、 0 统 称 为 非 正 数3.数 轴 数 轴 的 概 念规 定 了 原 点 , 正 方 向 , 单 位 长 度 的 直 线 叫 做 数 轴 。注 意 : 数 轴 是 一 条 向 两 端 无 限 延 伸 的 直 线 ; 原 点 、 正 方 向 、 单 位 长 度 是 数 轴 的 三 要 素 , 三 者 缺 一 不可 ; 同 一 数 轴 上 的 单 位 长 度 要 统 一 ; 数 轴 的 三 要 素 都 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规 定 的 。2.数 轴 上 的 点 与 有 理 数 的 关 系 所 有 的 有 理 数 都 可 以 用 数 轴
6、上 的 点 来 表 示 , 正 有 理 数 可 用 原 点 右 边 的 点 表 示 , 负 有 理 数 可 用 原 点 左 边的 点 表 示 , 0 用 原 点 表 示 。 所 有 的 有 理 数 都 可 以 用 数 轴 上 的 点 表 示 出 来 , 但 数 轴 上 的 点 不 都 表 示 有 理 数 , 也 就 是 说 , 有 理 数 与数 轴 上 的 点 不 是 一 一 对 应 关 系 。 ( 如 , 数 轴 上 的 点 不 是 有 理 数 )3.利 用 数 轴 表 示 两 数 大 小 在 数 轴 上 数 的 大 小 比 较 , 右 边 的 数 总 比 左 边 的 数 大 ; 正 数 都
7、 大 于 0, 负 数 都 小 于 0, 正 数 大 于 负 数 ; 两 个 负 数 比 较 , 距 离 原 点 远 的 数 比 距 离 原 点 近 的 数 小 。4.数 轴 上 特 殊 的 最 大 ( 小 ) 数(1)最 小 的 自 然 数 是 0, 无 最 大 的 自 然 数 ;(2)最 小 的 正 整 数 是 1, 无 最 大 的 正 整 数 ;(3)最 大 的 负 整 数 是 -1, 无 最 小 的 负 整 数 ;(4)没 有 最 大 /小 的 正 数 , 也 没 有 最 大 /最 小 的 负 数 .5.a可 以 表 示 什 么 数 a0表 示 a 是 正 数 ; 反 之 , a 是
8、正 数 , 则 a0; a0, 那 么 |a|=a; 如 果 a |a|=a ( 非 负 数 的 绝 对 值 等 于 本 身 ; 绝 对 值 等 于 本 身 的 数 是 非 负 数 。 ) a 0, |a|=-a ( 非 正 数 的 绝 对 值 等 于 其 相 反 数 ; 绝 对 值 等 于 其 相 反 数 的 数 是 非 正 数 。 )3.绝 对 值 的 性 质任 何 一 个 有 理 数 的 绝 对 值 都 是 非 负 数 , 也 就 是 说 绝 对 值 具 有 非 负 性 。 所 以 , a 取 任 何 有 理 数 , 都 有 |a| 0。 即 0的 绝 对 值 是 0; 绝 对 值 是
9、0 的 数 是 0.即 : a=0 |a|=0; 一 个 数 的 绝 对 值 是 非 负 数 , 绝 对 值 最 小 的 数 是 0.即 : |a| 0; 任 何 数 的 绝 对 值 都 不 小 于 原 数 。 即 : |a| a; 绝 对 值 是 相 同 正 数 的 数 有 两 个 , 它 们 互 为 相 反 数 。 即 : 若 |x|=a( a0) , 则 x= a; 互 为 相 反 数 的 两 数 的 绝 对 值 相 等 。 即 : |-a|=|a|或 若 a+b=0, 则 |a|=|b|; 绝 对 值 相 等 的 两 数 相 等 或 互 为 相 反 数 。 即 : |a|=|b|, 则
10、 a=b或 a=-b; 若 几 个 数 的 绝 对 值 的 和 等 于 0, 则 这 几 个 数 就 同 时 为 0。 即 |a|+|b|=0, 则 a=0 且 b=0。( 非 负 数 的 常 用 性 质 : 若 几 个 非 负 数 的 和 为 0, 则 有 且 只 有 这 几 个 非 负 数 同 时 为 0)经 典 考 题已 知 |a+3|+|2b-2|+|c-1|=0,求 a+b+c的 值解 : 因 为 |a+3| 0, |2b-2| 0, |c-1| 0, 且 |a+3|+|2b-2|+|c-1|=0所 以 |a+3|=0 , |2b-2|=0 , |c-1|=0即 a=-3 ,b=1
11、,c=1所 以 a+b+c=-3+1+1=-14.有 理 数 大 小 的 比 较 利 用 数 轴 比 较 两 个 数 的 大 小 : 数 轴 上 的 两 个 数 相 比 较 , 左 边 的 总 比 右 边 的 小 ; 利 用 绝 对 值 比 较 两 个 负 数 的 大 小 : 两 个 负 数 比 较 大 小 , 绝 对 值 大 的 反 而 小 ; 异 号 两 数 比 较 大 小 , 正 数大 于 负 数 。5.绝 对 值 的 化 简 当 a 0 时 , |a|=a ; 当 a 0 时 , |a|=-a6.已 知 一 个 数 的 绝 对 值 , 求 这 个 数一 个 数 a的 绝 对 值 就 是
12、 数 轴 上 表 示 数 a的 点 到 原 点 的 距 离 , 一 般 地 , 绝 对 值 为 同 一 个 正 数 的 有 理 数 有 两个 , 它 们 互 为 相 反 数 , 绝 对 值 为 0 的 数 是 0, 没 有 绝 对 值 为 负 数 的 数 。 如 : |a|=5, 则 a=土 51.3 有 理 数 的 加 减 法1.有 理 数 的 加 法 法 则 同 号 两 数 相 加 , 取 相 同 的 符 号 , 并 把 绝 对 值 相 加 ; 绝 对 值 不 相 等 的 异 号 两 数 相 加 , 取 绝 对 值 较 大 的 加 数 的 符 号 , 并 用 较 大 的 绝 对 值 减 去
13、 较 小 的 绝 对 值 ; 互 为 相 反 数 的 两 数 相 加 , 和 为 零 ; 一 个 数 与 零 相 加 , 仍 得 这 个 数 。2.有 理 数 加 法 的 运 算 律 加 法 交 换 律 : a+b=b+a 加 法 结 合 律 : (a+b)+c=a+(b+c)在 运 用 运 算 律 时 , 一 定 要 根 据 需 要 灵 活 运 用 , 以 达 到 简 化 的 目 的 , 通 常 有 下 列 规 律 : 互 为 相 反 数 的 两 个 数 先 相 加 “ 相 反 数 结 合 法 ” ; 符 号 相 同 的 两 个 数 先 相 加 “ 同 号 结 合 法 ” ; 分 母 相 同
14、 的 数 先 相 加 “ 同 分 母 结 合 法 ” ; 几 个 数 相 加 得 到 整 数 , 先 相 加 “ 凑 整 法 ” ; 整 数 与 整 数 、 小 数 与 小 数 相 加 “ 同 形 结 合 法 ” 。3.加 法 性 质一 个 数 加 正 数 后 的 和 比 原 数 大 ; 加 负 数 后 的 和 比 原 数 小 ; 加 0后 的 和 等 于 原 数 。 即 : 当 b0时 , a+ba 当 b0时 , a+ba 当 b=0时 , a+b=a4.有 理 数 减 法 法 则减 去 一 个 数 , 等 于 加 上 这 个 数 的 相 反 数 。 用 字 母 表 示 为 : a-b=a
15、+(-b)。5.有 理 数 加 减 混 合 运 算在 有 理 数 加 减 法 混 合 运 算 中 , 根 据 有 理 数 减 法 法 则 , 可 以 将 减 法 转 化 成 加 法 后 , 再 按 照 加 法 法 则 进 行 计算 。1.4 有 理 数 的 乘 除 法1.有 理 数 的 乘 法 法 则法 则 一 : 两 数 相 乘 , 同 号 得 正 , 异 号 得 负 , 并 把 绝 对 值 相 乘 ; ( “ 同 号 得 正 , 异 号 得 负 ” 专 指 “ 两 数 相 乘 ”的 情 况 , 如 果 因 数 超 过 两 个 , 就 必 须 运 用 法 则 三 )法 则 二 : 任 何 数
16、 同 0相 乘 , 都 得 0;法 则 三 : 几 个 不 是 0 的 数 相 乘 , 负 因 数 的 个 数 是 偶 数 时 , 积 是 正 数 ; 负 因 数 的 个 数 是 奇 数 时 , 积 是 负 数 ;法 则 四 : 几 个 数 相 乘 , 如 果 其 中 有 因 数 为 0,则 积 等 于 0.2.倒 数乘 积 是 1 的 两 个 数 互 为 倒 数 , 其 中 一 个 数 叫 做 另 一 个 数 的 倒 数 , 用 式 子 表 示 为 a a1 =1( a 0) , 就 是说 a 和 a1 互 为 倒 数 , 即 a 是 a1 的 倒 数 , a1 是 a 的 倒 数 。注 意
17、 : 0没 有 倒 数 ; 求 假 分 数 或 真 分 数 的 倒 数 , 只 要 把 这 个 分 数 的 分 子 、 分 母 点 颠 倒 位 置 即 可 ; 求 带 分 数 的 倒 数 时 , 先 把带 分 数 化 为 假 分 数 , 再 把 分 子 、 分 母 颠 倒 位 置 ; 正 数 的 倒 数 是 正 数 , 负 数 的 倒 数 是 负 数 。 ( 求 一 个 数 的 倒 数 , 不 改 变 这 个 数 的 性 质 ) ; 倒 数 等 于 它 本 身 的 数 是 1 或 -1,不 包 括 0。3.有 理 数 的 乘 法 运 算 律 乘 法 交 换 律 : 一 般 地 , 有 理 数
18、乘 法 中 , 两 个 数 相 乘 , 交 换 因 数 的 位 置 , 积 相 等 。 即 ab=ba 乘 法 结 合 律 : 三 个 数 相 乘 , 先 把 前 两 个 数 相 乘 , 或 者 先 把 后 两 个 数 相 乘 , 积 相 等 。 即 (ab)c=a(bc). 分 配 律 : 一 般 地 , 一 个 数 同 两 个 数 的 和 相 乘 , 等 于 把 这 个 数 分 别 同 这 两 个 数 相 乘 , 在 把 积 相 加 。 即a(b+c)=ab+ac4.有 理 数 的 除 法 法 则( 1) 除 以 一 个 不 等 于 0 的 数 , 等 于 乘 以 这 个 数 的 倒 数
19、。( 2) 两 数 相 除 , 同 号 得 正 , 异 号 得 负 , 并 把 绝 对 值 相 除 。 0 除 以 任 何 一 个 不 等 于 0 的 数 , 都 得 0.5.有 理 数 的 乘 除 混 合 运 算( 1) 乘 除 混 合 运 算 往 往 先 将 除 法 化 成 乘 法 , 然 后 确 定 积 的 符 号 , 最 后 求 出 结 果 。( 2) 有 理 数 的 加 减 乘 除 混 合 运 算 , 如 无 括 号 指 出 先 做 什 么 运 算 , 则 按 照 先 乘 除 , 后 加 减 的 顺 序 进行 。1.5 有 理 数 的 乘 方1.乘 方 的 概 念求 n 个 相 同
20、因 数 的 积 的 运 算 , 叫 做 乘 方 , 乘 方 的 结 果 叫 做 幂 。 在 na 中 , a 叫 做 底 数 , n 叫 做 指 数 。2.乘 方 的 性 质( 1) 负 数 的 奇 次 幂 是 负 数 , 负 数 的 偶 次 幂 的 正 数 。( 2) 正 数 的 任 何 次 幂 都 是 正 数 , 0的 任 何 正 整 数 次 幂 都 是 0。3.有 理 数 的 混 合 运 算做 有 理 数 的 混 合 运 算 时 , 应 注 意 以 下 运 算 顺 序 :( 1) 先 乘 方 , 再 乘 除 , 最 后 加 减 ;( 2) 同 级 运 算 , 从 左 到 右 进 行 ;( 3) 如 有 括 号 , 先 做 括 号 内 的 运 算 , 按 小 括 号 , 中 括 号 , 大 括 号 依 次 进 行 。4.科 学 记 数 法把 一 个 大 于 10 的 数 表 示 成 na 10 的 形 式 ( 其 中 101 a , n是 正 整 数 ) , 这 种 记 数 法 是 科 学 记 数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