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一 章 会 计 法 律 制 度第 一 节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构 成一 、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构 成 内 容主 要 包 括 四 个 层 次 : 即 会 计 法 律 、 会 计 行 政 法 规 、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和 地 方 性 会 计 法 规 。(一 )会 计 法 律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经 过 一 定 立 法 程 序 制 定 的 有 关 会 计 工作 的 法 律 。 它 是 会 计 法 规 体 系 的 最 高 层 次 , 是 制 定 其 他 会 计 法 规 的 依 据 , 也 是 指导 会 计 工 作 的 最 高 准
2、 则 , 是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工 作 、 会 计 人 员 的 根 本 大法 。 会 计 法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 二 ) 会 计 行 政 法 规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发 布 或 者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 制定 依 据 是 会 计 法 。 关 键 字 眼 : 条 例 总 会 计 师 条 例 ,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三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由 财 政 部 制 定 , 包 括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重 点 区 分 哪 些 是 部 门 规章 哪 些 是 规 范 性
3、文 件 ) 关 键 字 眼 : 会 计 规 章 -制 度 、 办 法 规 范 性 文 件 -与 具 体 会 计 核 算 相关1、 会 计 部 门 规 章由 财 政 部 制 定 , 并 由 部 门 首 长 签 署 命 令 予 以 公 布 的 制 度 办 法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2、 会 计 规 范 性 文 件是 指 财 政 部 就 会 计 工 作 中 的 某 些 方 面 所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四 ) 地 方 性
4、会 计 法 规 厦 门 市 会 计 人 员 条 例 第 二 节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体 制一 、 会 计 工 作 的 行 政 管 理1、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会 计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财 政 部 门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工 作 (选 择 题 ) 。2、 实 行 “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的 原 则 。3、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及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是 财 政 部 门 管 理 会计 最 基 本 的 工 作二 、 会 计 市 场 管 理1、 我
5、 国 财 政 部 门 对 会 计 市 场 的 管 理 包 括 会 计 市 场 的 准 入 、 运 行 和 退 出管 理2、 对 进 入 会 计 市 场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是 否 持 续 符 合 相 关 的 资 格 和 条 件 也 是会 计 市 场 管 理 的 范 畴三 、 会 计 专 业 人 才 评 价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 初 级 、 中 级 、 高 级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正 高 级 会 计师 资 格2、 财 政 部 和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对 先 进 会 计 工 作 者 的 表 彰 奖 励 也 属 于 会 计 人才 评 价 的 范 畴 。四 、 会 计
6、 监 督 检 查1、 会 计 监 督 检 查 也 是 财 政 部 门 管 理 会 计 工 作 的 重 要 职 能 。2、 我 国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的 会 计 监 督 检 查 包 括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检 查 和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执 业 质 量 检 查 。对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检 查 主 要 是 综 合 治 理 会 计 信 息 失 真 问 题 , 提 高 会 计 信 息质 量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质 量 检 查 主 要 是 确 保 注 册 会 计 师 客 观 公 正 地 发 挥 审计 鉴 证 作 用 。五 、 会 计 工 作 的 自 律 管 理我 国
7、目 前 会 计 工 作 的 自 律 管 理 组 织 主 要 有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和 中 国 会计 学 会 .1.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依 法 拟 订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 规 则 , 报 国 务 院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六 、 单 位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一 ) 单 位 会 计 工 作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1、 责 任 主 体 是 单 位 负 责 人单 位 负 责 人 不 得 授 意 、 指 使 、 强 令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违 法 办 理 会 计 事项 , 对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工 作 和
8、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负 责 。2、 单 位 负 责 人 是 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代 表 单 位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 注 意 教 材 例 举 )( 二 ) 会 计 人 员 的 管 理 制 度财 政 部 门 负 责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管 理 、 会 计 人员 评 优 表 彰 奖 惩 管 理 以 及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等 ;( 三 ) 会 计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1、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9、, 必 须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2、 担 任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的 , 除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格 证 书 外 , 还 应 当 具 备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或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3年 以 上 经 历 。3、 担 任 总 会 计 师 应 当 在 取 得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后 主 管 一 个 单 位 或 者 单 位内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的 财 务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3年 。( 四 )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由 于 各 单 位 规 模 大 小
10、不 一 , 经 营 特 点 和 业 务 繁 简 有 别 , 因 此 其 内 部 会 计管 理 制 度 的 内 容 也 不 一 定 完 全 相 同 。 ( 判 断 题 )第 三 节 会 计 核 算一 、 会 计 核 算 的 总 体 要 求( 一 ) 会 计 核 算 依 据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为 依 据 。并 非 所 有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都 需 要 进 行 会 计 记 录 和 会 计 核 算 。( 二 ) 对 会 计 资 料 的 基 本 要 求包 括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11、其 他 会 计 资 料 。1.会 计 资 料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性 和 完 整 性 。2.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 、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及 其 他 会 计 资料 ,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区 别 伪 造 和 变 造 ) 伪 造 : 以 虚 假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为 前 提 编 造 不 真 实 的 会 计 凭 证 等 , 即 无中 生 有 。变 造 : 用 涂 改 , 挖 补 等 手 段 来 改 变 会 计 凭 证 的
12、真 实 内 容 , 歪 曲 事 实 真 相的 行 为 , 即 篡 改 事 实 。( 三 ) 会 计 核 算 的 内 容1.款 项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收 付 2.财 务 的 收 发 、 增 减 和 使 用3.债 权 债 务 的 发 生 和 结 算 4.资 本 、 资 金 的 增 减5.收 入 、 支 出 、 费 用 、 成 本 的 计 算 6.财 务 成 果 的 计 算 和 处 理7.其 他 事 项 的 核 算 和 反 映二 、 会 计 核 算 的 其 他 要 求( 一 ) 依 法 建 立 账 册建 立 账 册 是 如 实 记 录 和 反 映 经 济 活 动 情 况 的 前 提 。 不 具
13、 备 建 账 条 件 的 ,应 当 实 行 代 理 记 账 。( 二 ) 明 确 会 计 核 算 内 容 ( 上 面 )( 三 ) 正 确 采 用 会 计 处 理 方 法各 单 位 采 用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前 后 各 期 应 当 一 致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确 有必 要 变 更 的 , 应 当 将 变 更 的 原 因 、 情 况 及 影 响 在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说 明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 可 以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1、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汁 制 度 等 要 求 变 更 ;2、 是 会 计
14、 政 策 变 更 能 够 提 供 更 可 靠 、 更 相 关 的 会 汁 信 息( 四 ) 以 公 历 年 度 为 会 计 年 度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l月 1日 起 至 12月 31日 止 。( 五 )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记 账 本 位 币 :1、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2、 业 务 收 支 以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为 主 的 单 位 , 可 以 选 定 其 中 一 种 货 币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但 是 编 制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3、 境 外 单 位 向 国 内
15、有 关 部 门 编 报 的 会 计 报 表 , 应 当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反映 。( 六 ) 会 计 电 算 化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会 计 资 料 也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七 ) 正 确 使 用 会 计 记 录 文 字1、 会 计 记 录 的 文 字 应 当 使 用 中 文 。2、 在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 会 计 记 录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当 地 通 用 的 一 种 民 族 文字 。3、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外 国 企 业 和 其
16、 他 外 国 组 织的 会 计 记 录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一 种 外 国 文 字 。 ”四 、 会 计 凭 证会 计 凭 证 按 其 来 源 和 用 途 , 分 为 原 始 凭 证 和 记 账 凭 证 两 种(一 )原 始 凭 证1、 原 始 凭 证 的 内 容 :凭 证 名 称 、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填 制 凭 证 单 位 的 名 称 或 填 制 人 的 姓 名 、 接收 单 位 的 名 称 、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内 容 、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数 量 、 单 价 和 金额 、 经 办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2、 填
17、制 和 取 得 : 签 章 、 金 额 、 联 数 、 附 件 ( 一 般 了 解 )3、 审 核 :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重 点 ) 大 小 写 金 额 要 一 致 , 购 买 实 物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验 收 证 明 , 支 付 款 项的 原 始 凭 证 要 有 收 款 单 位 和 收 款 人 的 证 明 一 式 几 联 的 原 始 凭 证 的 处 理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的 处 理 : 有 退 货 验 收 证 明 ; 退 款 时 取 得 对 方 的 收 款 收 据或 者 汇 款 银 行 的 凭 证 , 不 得 以 退 货 发
18、票 代 替 收 据 。 ( 重 点 、 选 择 题 ) 职 工 借 款 的 处 理 : 不 得 退 回 原 借 款 收 据 , 必 须 另 开 收 据 或 者 退 回 借 据副 本 ( 重 点 ) 关 于 将 批 准 文 件 作 为 原 始 凭 证 附 录 的 处 理 原 始 凭 证 所 记 载 的 各 项 内 容 均 不 得 涂 改 ( 重 点 )A、 原 始 凭 证 记 载 的 内 容 有 错 误 的 , 应 当 由 开 具 单 位 重 开 或 更 正 , 更 正工 作 必 须 由 原 始 凭 证 出 具 单 位 进 行 , 并 在 更 正 处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印 章 ; B、 原
19、 始 凭 证 金 额 出 现 错 误 的 不 得 更 正 , 只 能 由 原 始 凭 证 开 具 单 位 重 新开 具 。4、 原 始 凭 证 的 保 管按 照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规 定 进 行 保 管 ( 四 点 内 容 ) 原 始 凭 证 保 管 期 限 15年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保 管 期 限 为 永 久 。 现 金 日 记 账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为 25年 装 订 保 管 规 定 原 始 凭 证 外 借 规 定 ( 经 过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 区 别 会 计 档 案 的 复 制( 注 意 档 案 不 允 许 外 借 ) 原 始 凭 证
20、 遗 失 规 定(二 )记 账 凭 证 ( 主 要 为 选 择 题 )1、 记 账 凭 证 填 制 的 内 容 、 基 本 要 求 ( 重 点 选 择 题 )( 1) 记 账 凭 证 的 内 容 :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的 日 期 、 凭 证 名 称 和 编 号 、 经 济业 务 事 项 内 容 摘 要 、 应 计 会 计 科 目 、 方 向 和 金 额 、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张 数 、填 制 凭 证 人 员 、 稽 核 人 员 、 记 账 人 员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员 )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 收 款 和 付 款 记 账 凭 证 还 应 当
21、 由 出 纳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2、 记 帐 凭 证 的 填 制( 1)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时 , 应 当 对 记 账 凭 证 进 行 连 续 编 号 。( 2) 可 以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填 制 。 但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和 类 别 的 原 始凭 证 汇 总 填 制 在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上 。 ( 判 断 )( 3) 除 结 账 和 更 正 错 误 的 记 账 凭 证 可 以 不 附 原 始 凭 证 外 , 其 他 记 账 凭证 必 须 附 有 原 始 凭 证( 4)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所 列 支 出 需 要 几 个 单 位 共
22、 同 负 担 的 , 应 当 将 其 他 单位 负 担 的 部 分 , 开 给 对 方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 进 行 核 算 。( 5) 如 果 在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时 发 生 错 误 , 应 当 重 新 填 制 。( 6) 记 账 凭 证 填 制 完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后 , 如 有 空 行 , 应 当 自 金 额 栏 最 后一 笔 金 额 数 字 下 的 空 行 处 至 合 计 数 上 的 空 行 处 划 线 注 销( 7) 字 迹 清 晰 、 工 整 、 符 合 规 定 要 求3、 会 计 凭 证 的 审 核 ( 从 来 没 有 出 题 )审 核 项 目 : 编
23、制 依 据 是 否 真 实 、 项 目 是 否 齐 全 、 金 额 是 否 正 确 、 书 写 是否 清 楚4、 会 计 凭 证 的 保 管装 订 人 在 装 订 线 封 签 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记 帐 凭 证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15年五 、 会 计 账 簿( 一 ) 会 计 账 簿 的 设 置账 簿 主 要 有 :( 1) 总 账( 2) 明 细 账( 3) 日 记 账 : 现 金 日 记 账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必 须 采 用 订 本 式 账 簿( 4) 其 他 辅 助 账 簿 。( 二 ) 会 计 账 簿 的 启 用 、 登 记 ( 从 来 没 有 出 过
24、试 题 )1、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的 启 用订 本 式 账 本 要 连 续 编 号 、 会 计 账 簿 的 启 用 要 注 意 的 事 项2、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的 基 本 规 则( 1) 会 计 账 簿 要 按 连 续 编 号 的 页 码 顺 序 登 记 , 不 得 跳 行 、 隔 页 。( 2) 关 于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单 位 会 计 账 册 的 处 理 : 要 定 期 打 印( 三 ) 账 目 核 对做 到 账 实 相 符 、 账 证 相 符 、 账 账 相 符 和 账 表 相 符 。 对 账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四 ) 结 账按 规 定 定 期 结 账 , 1
25、2月 31日 为 年 度 结 账 日期 末 余 额 的 结 转( 五 ) 帐 薄 的 保 管总 账 、 明 细 账 、 日 记 账 、 辅 助 性 帐 薄 为 15年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为25年 ,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在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清 理 后 保 存 5年 ( 选 择 题 ) 六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一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组 成年 度 、 半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由 以 下 内 容 构 成 :1、 会 计 报 表 ( 包 括 :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各 种 附表 )
26、2、 会 计 报 表 附 注3、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二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编 制1、 目 的 : 向 相 关 利 益 群 体 提 供 会 计 信 息 。2、 依 据 : 应 当 根 据 真 实 的 交 易 、 事 项 以 及 完 整 、 准 确 的 账 簿 记 录 等 资料3、 要 求(三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对 外 提 供1、 注 意 提 供 的 时 间 问 题 : ( 选 择 题 )月 报 6天 , 季 报 15天 , 半 年 报 60天 , 年 报 4个 月 ( 4的 一 半 为 2)2、 国 有 企 业 、 国 有 控 股 的 或 者
27、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企 业 , 应 当 至 少 每 年 一 次向 本 企 业 的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公 布 财 务 会 计 报 告3、 报 送 有 错 误 报 表 的 处 理 , 错 误 较 多 的 要 重 新 编 报4、 会 计 报 表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签 名 或 者签 章 , 设 置 总 会 计 师 的 单 位 并 由 总 会 计 师 签 名 或 者 签 章 ( 注 意 : 无 会 计人 员 的 签 章 )5、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保 管 : 月 度 和 季 度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3年 。 年 报
28、 为 永 久七 、 财 产 清 查 ( 从 来 没 有 出 题 )在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之 前 , 必 须 进 行 财 产 清 查 。八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1、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 不 需 永 久 保 存 )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清 册 , 会 计 档案 销 毁 清 册 ( 永 久 保 存 )2、 会 计 档 案 的 定 期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3年 、 5 年 、 l0年 、 15年 和 25年 五 类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 从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的 第 一 天 算 起 ( 不 是 会 计 档 案形 成
29、的 第 一 天 算 起 ) 。3、 当 年 形 成 的 会 计 档 案 在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 可 暂 由 本 单 位 会 计 部 门 保管 一 年 。4、 会 计 档 案 原 件 原 则 上 不 得 借 出 , 遇 有 特 殊 需 要 , 经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批准 , 在 不 拆 散 原 卷 册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提 供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件 , 但 必 须 办 理登 记 手 续 。5、 档 案 销 毁 的 要 点( 1) 一 般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销 毁 会 计 档 案 时 , 应 当 由 单 位 档 案 机 构 和 会 计机 构 共 同 派 员
30、监 销 ;国 家 机 关 销 毁 会 计 档 案 时 , 应 当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审 计 部 门 派 员 参 加 监销 ;财 政 部 门 销 毁 会 计 档 案 时 , 则 应 当 由 同 级 审 计 部 门 派 员 监 销( 2) 、 不 得 销 毁 的 会 计 档 案保 管 期 满 但 未 结 清 的 债 权 债 务 原 始 凭 证 和 涉 及 其 他 未 了 事 项 的 原 始 凭证 , 不 得 销 毁正 在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的 建 设 单 位 的 会 计 档 案 , 无 论 其 是 否 保 管 期 满 , 都 不得 销 毁 第 四 节 会 计 监 督包 括 三
31、个 层 次 : 即 单 位 内 部 的 会 计 监 督 、 政 府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一 、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一 ) 概 念在 单 位 内 部 采 取 的 一 系 列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 督 的 制 度 和 方 法( 二 ) 主 体 和 对 象1、 主 体 :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2、 对 象 : 本 单 位 的 经 济 业 务 活 动 , 而 不 是 会 计 工 作 本 身 , 这 不 同 于 政府 监 督 。区 别 : 政 府 监 督 的 对 象 是 会 计 行 为( 三 ) 基 本 要 求 ( 注 意 多 选 题
32、 )( 1) 会 计 事 项 相 关 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应 当 明 确记 账 人 员 与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和 会 计 事 项 的 审 批 人 员 、 经 办 人 员 、 财 物 保 管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应 当 明 确 , 并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约 。 ( 选 择 题 ) ( 2) 重 大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程 序 应 当 明 确( 3) 进 行 财 产 清 查 : 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 、 期 限 和 组 织 程 序 应 当 明 确 。( 4) 对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 对 会 计 资 料 定
33、期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的 办 法和 程 序 应 当 明 确 。( 四 ) 单 位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在 监 督 中 的 职 权 ( 掌 握 2点 )( 1) 对 违 反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会 计 事 项 , 有 权拒 绝 办 理 或 者 按 照 职 权 予 以 纠 正 。( 2) 发 现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 款 项 及 有 关 资 料 不 相 符 的 , 按 照 国 家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的 ,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无 权 处 理 的 ,
34、应 当 立 即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请 求 查 明 原 因 , 作 出 处 理 。( 五 ) 单 位 内 部 控 制不 相 容 职 务 , 是 指 不 能 同 时 由 一 人 兼 任 的 职 务 , 它 主 要 包 括 : 出 纳 与 记账 、 业 务 与 记 账 、 业 务 经 办 与 业 务 审 批 、 业 务 审 批 与 记 账 、 财 物 保 管 与记 账 、 业 务 经 办 与 财 物 保 管 、 业 务 操 作 与 业 务 复 核 等 。二 、 会 计 工 作 的 政 府 监 督财 政 部 门 代 表 国 家 对 各 单 位 和 单 位 中 相 关 人 员 的 会
35、计 行 为 实 施 的 监 督 检查 , 是 一 种 外 部 监 督(一 )会 计 工 作 的 政 府 监 督 主 体1、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为 各 单 位 会 计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部 门2、 审 计 、 税 务 、 人 民 银 行 、 证 券 监 管 、 保 险 监 管 等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 也 可 以 对 有 关 单 位 的 会 计 资 料 实 施 监督 检 查 。(二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的 对 象 和 范 围1、 监 督 检 查 的 对 象财 政 部 门
36、实 施 会 计 监 督 的 对 象 是 各 单 位 的 会 计 行 为 ( 不 是 经 济 行 为 ) ,并 对 发 现 的 有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三 、 会 计 工 作 的 社 会 监 督1、 会 计 工 作 的 社 会 监 督 , 主 要 是 指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依 法 对 受 托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审 计 、 鉴 证 的 一 种 监 督 制 度 。2、 此 外 , 单 位 和 个 人 检 举 违 反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的 行
37、为 , 也 属 于 会 计 工 作 社 会 监 督 的 范 畴 。 ( 单 选 题 )( 一 ) 会 计 工 作 社 会 监 督 的 主 体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范 围 ( 选 择 题 ) 审 查 企 业 会 计 报 表 ,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验 证 企 业 资 本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企 业 合 并 、 分 立 、 清 算 事 宜 中 的 审 计 业 务 , 出 具 有 关 的 报 告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38、 计 业 务 。注 册 会 计 师 承 办 的 审 计 业 务 属 于 法 定 业 务 , 非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得 承 办( 三 )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与 内 部 审 计 的 关 系 。 区 别 ( 选 择 题 )1.两 者 的 审 计 目 标 不 同 。 2.两 者 审 计 独 立 性 不 同 。 3.两 者 的 审 计 职 责 和 作 用 不 同 4.两 者 接 受 审 计 的 自 愿 程 度 不 同 。5.两 者 遵 循 的 审 计 标 准 不 同 。 6.两 者 审 计 的 时 间 不 同 。( 四 ) 会 计 工 作 的 社 会 监 督 的 相 关 问 题1.委 托
39、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会 计 资 料 。2.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或 者 示 意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示 不 实 或 者 不 当 的 审 计 报 告 。3.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必 须 接 受 财 政 部 和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实 施的 监 督 检 查 , 如 实 提 供 中 文 丁 作 底 稿 以 及 有 关 资 料 , 不 得 拒 绝 、 阻 挠 、逃 避 检 查 , 不 得 谎 报 、 隐 匿 、 销 毁 相 关 证
40、据 材 料 。四 、 三 种 会 计 监 督 的 关 系 ( 选 择 题 )1、 区 别 : 监 督 的 主 体 不 同 监 督 的 性 质 不 同 监 督 的 时 间 不 同 监 督 的 内 容 不 同2、 联 系 : 三 点 内 容第 五 节 会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一 、 会 计 机 构 的 设 置1、 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 考 题 )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 或 者 在 有关 机 构 中 设 置 会 计 人 员 并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2、 对 于 不 具 备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条 件 的 单 位 , 应 当 委
41、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记账 。3、 一 个 单 位 是 否 单 独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 往 往 取 决 于 以 下 几 个 因 素 : 单 位 规 模 的 大 小 ; 经 济 业 务 和 财 务 收 支 的 繁 简 ; 经 营 管 理 的 要 求( 选 择 题 ) 。4、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1)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概 念 :是 指 在 一 个 单 位 内 部 具 有 负 责 会 计 工 作 的 中 层 领 导 人 员( 2)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42、)的 任 职 资 格担 任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 除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外 , 还 应 当 具 备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或 者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三 年 以上 经 历 。 ( 单 选 题 ) 总 会 计 师 的 任 职 资 格 : 取 得 会 计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 主 管 一 个 单 位 或者 单 位 内 部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的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三 年 。5、 会 计 人 员 回 避 制 度 ( 选 择 题 )国 家 机 关 、
43、国 有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任 用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1) 、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直 系 亲 属 不 得 担 任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计 主 管 人 员 ;( 2)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直 系 亲 属 不 得 在 本 单 位 会 计机 构 中 担 任 出 纳 工 作 。( 3) 、 需 要 回 避 的 直 系 亲 属 包 括 夫 妻 关 系 、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 三 代 以 内旁 系 血 亲 以 及 近 姻 亲 关 系 。6、 会 计 机 构 的 内 部 稽 核 制
44、 度内 部 稽 核 制 度 不 同 于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 稽 核 是 会 计 工 作 流 程 中 的 一 个 阶段 , 是 在 会 计 机 构 内 部 进 行 的 自 我 检 查 与 审 核 , 稽 核 人 员 是 会 计 人 员 ,在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者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领 导 下 工 作 , 因 此 , 内 部 稽 核 制度 是 会 计 机 构 内 部 的 一 种 工 作 制 度 。二 、 代 理 记 账( 一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的 设 立1、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的 设 立 条 件 ( 选 择 题 )( 1) 三 名 以 上 持 有 会
45、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 2)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具 有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3)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4) 有 健 全 的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规 范 和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二 )代 理 记 账 的 业 务 范 围 ( 选 择 题 )1、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资 料 ,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包 括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 填 制 记 账 凭 址
46、 、 登 记 会 计 账簿 、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2、 对 外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3、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税 务 资 料 ;4、 委 托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会 计 业 务注 意 : 应 当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日 常 货 币 资 金 收 支 和 保 管 是 委 托 人 的 义 务(三 )委 托 代 理 记 账 的 委 托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选 择 题 , 没 出 现 过 )1、 对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 应 当 填 制 或 者 取 得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的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原 始
47、 凭 证 ;2、 应 当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日 常 货 币 资 金 收 支 和 保 管 ;3、 及 时 向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4、 对 于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退 回 的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进 行 更正 、 补 充 的 原 始 凭 证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更 正 、 补 充 。(四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义 务 ( 选 择 题 )1、 按 照 委 托 合 同 办 理 代 理 记 账 , 遵 守 会 计 法 律 、 法 规
48、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计 制 度 的 规 定 ;2、 对 在 执 行 业 务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3、 对 委 托 人 示 意 其 作 出 不 当 的 会 计 处 理 , 提 供 不 实 的 会 计 资 料 , 以 及其 他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要 求 , 应 当 拒绝 ;4、 对 委 托 人 提 出 的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问 题 应 当 予 以 解 释 。三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一 )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适 用 范 围 ( 选 择
49、题 )( 1)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 2) 出 纳 ;( 3) 稽 核 ; ( 4) 资 本 、 基 金 核 算 ;( 5) 收 入 、 支 出 、 债 权 债 务 核 算 ; ( 6) 工 资 、 成 本 费 用 、 财务 成 果 核 算 ;( 7)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 增 减 核 算 ; ( 8) 总 账 ;( 9)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 ( 10) 会 计 机 构 内 会 计 档案 管 理( 二 )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的 列 外 情 形A.被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5年 内 不 得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 不 得 取 得 证 书B.因 为 与 会 计 职 业 相 关 的 违 法 行 为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人 员 , 不 得 参 加 考试 , 不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试 题 )( 三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部 分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