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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复合计税3.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9936288 上传时间:2019-09-21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1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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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算,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的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公告,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的复合计税办法。,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销售额X比例税率,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和粮食白酒及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

2、费税。,纳税人,(1)生产销售卷烟。 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2)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3、及其有关规定执行。,(3)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4)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5)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 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例题,某卷烟厂2009年11月销售某类卷烟5000箱(标准箱),每标准条(200支)的调拨价格为70元,(不含增值税),该类卷烟的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50元/箱,比例税率为56%。试计算该厂11月份应纳消费税税

4、额。,应纳税额=5000X150+50000/200X5000X70X56%=750000+49000000=49750000元,例,某酒厂某月生产A牌粮食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收入80万元。 则该厂应纳消费税为:,应纳消费税=,80*10000,20%,+,2010002,0.5,应税 销售额,比例 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定额 税率,例,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 200 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例,某酒厂将生产的粮食白酒1吨(2000斤)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此笔业务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或=6500X17%=1

5、105(元),第四节 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的情况基本相同,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

6、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A.采取托收承付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答案】AB,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消费税纳税地点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

7、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例题】下列各项中,有关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正确的有( )。

8、A.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B.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一般回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D.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回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答案】BD,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一)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即自产自销),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二)进口环节 (三)零售环节 (四)批发环节,四、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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