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学生日常规范承诺书为了加强学生组织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制定如下制度。1、学生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和手机进入校园。2、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方可走出教室,进教室必须报告。3、学生进入学校、教室,+必须注意仪表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不得抹口红,涂指甲油和纹身,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佩戴各种“首饰” ,不得穿高跟鞋,体育课不能穿皮鞋。 4、来校或回家路上,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秩序,注意安全,不准坐“三无”车辆,骑自行车必须礼让三先,不得在路上逗留,不得进入“网吧” “游戏厅” “歌厅” 。5、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不得打架
2、、吵闹,且纠集社会青年寻衅闹事、影响教育秩序者,一律从严处置或移交派出所处理。6、男女同学之间倡导正常同学友谊,但不准谈情说爱。7、 学生必须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爱整洁、讲卫生、不吸烟、不喝酒的好习惯。8、注重个人卫生,要求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严禁购买小商小贩的东西;男同学头发不能过耳,不蓄胡须,女同学不烫发。9、爱护公物,人人有责,破坏学校财产需按价赔偿,坚决杜绝偷盗事故,防止火灾等人为事故发生。10、在校住宿生不得随意出入校园,有事必须向舍间老师请假方可出校园,否则将取消住宿资格。对以上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有
3、: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转学开除学籍。_年_班 学生姓名: 家长签字:巴彦县长春中学 2017 年 4 月 1 日一、奖惩制度 第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团员” 、 “文明之星”或其他单项称号。 第二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发给奖状、证书、奖品;“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团员” 、 “文明之星”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
4、纪律处分。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二、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上课、自习、劳动、政治学习、班团活动、集会、两操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凡需请假一节课者,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 ,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一次性) 。请假必须由家长或医院出示请假条或证明,假期完毕,按时返校,且应及时销假。 第七条 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或离校,否则以迟到早退论处,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时以内)折算旷课一节。 第八
5、条 全期累计旷课两天( 14 节) ,给予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三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五天,给予记过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七天,给予记大过处分;全期累计旷课九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十五天以上给予处分勒令转学。 三、课堂制度 第九条 课堂是教师授课、学生学习的主要场地,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 第十条 集中精力,认真听课、作笔记,不得讲小话,做小动作或上甲课做乙事,不得看其他外书籍。 第十二条 尊敬老师,讲礼貌,上下课教师进出教室,学生必须全体起立,课堂提问或作答,必须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方能起立提问或作答。 四、课余制度
6、第十四条 课余休息不得在教室内或走廊上大喊大叫,无特殊情况不能随便进入老师办公室,因故进入必须征得老师同意,报告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来校或回家路上,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秩序,注意安全,骑自行车必须礼让三先,不得在路上逗留,不得进入“两室三厅” 。 第十六条 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不得打架、吵闹,且纠集社会青年寻衅闹事、影响教育秩序者,一律从严处置或移交派出所处理。 第十七条 男女同学之间倡导正常同学友谊,但不准谈情说爱。 五、卫生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爱整洁、讲卫生、不吸烟、不喝酒的好习惯。第十九条 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 第二十条 注重个
7、人卫生,要求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严禁购买小商小贩的东西;男同学头发不能过耳,不蓄胡须,女同学不烫发。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周末大扫除,坚持教室、走廊、楼梯间每天一小扫。 六、爱护公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不得涂抹或损坏校内的一切刊物,不得乱写乱画乱张贴。 第二十三条 教室内课桌、椅、门、窗、玻璃、黑板,必须指定管理的责任人,损坏照价赔偿,进行教育并酌情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教室内乱接电源,冬天严禁生火,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坚决杜绝偷盗事故,防止火灾等人为事故发生。 七、考试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未经家长同意必须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试不得交头接耳、夹带、传递纸条等舞弊。 第二十八条 开考 30 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前 30 分不得交卷,交卷后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前走廊上逗留,不得大声喧哗,上下楼梯脚步要快,以免影响他人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