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72018 学年度第二学期安全责任书学校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学校_年级(_)班 学生姓名:_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安全责任书:一、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
2、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和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有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并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4、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三、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1.独自或伙同他人到河、湖及游泳池或者其它地方游泳的。2.随意攀高、翻越围墙、栏杆,摇晃体育器械,拆毁公共设施的。3.购买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吃不清洁的食物的。24.来校与回家的途中,未经家长和学校同意,私自在外住宿的。5.违反校纪校规,不听从安排,在走廊、梯子、过道间拥挤,在校内追逐打闹,在校内外打架斗殴的。6.不遵守交通规则,乘坐超载和未投保的客车、无牌无证车辆,乘坐报废车、农用车、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的。7.违反
5、交通法规私自骑车上学的。8.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的。9.进入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10.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和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11.在校园内玩火(住宿生不准在寝室内生火、点蜡烛、点蚊香) 、玩电(住宿生不准在寝室乱搭电源线) 、玩甩炮、火炮等。12.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13.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14.在上学、放学时,如遇到恶劣天气,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亲自护送孩子上下学。来校与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事故由学生家长(或监
6、护人)负责。1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五、下列情形发生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此责任书经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学期结束为止(九年级学生至中考结束为止) 。班主任(签字):_ 联系电话:_家长或监护人(签字):_ _ 联系电话:_学生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障碍(由学生父母亲自填写):_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