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肖像许可方(以下简称甲方): 先生: 小姐: 联系方式: 肖像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摄影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一般约定 1、乙方聘请甲方为视觉摄影的形象代言人,拍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婚纱样片。2、甲方为本合同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3、乙方使用甲方肖像用于视觉摄影的广告、报纸等宣传品. 6、甲方许可乙方依本协议约定用途无偿使用甲方的肖像。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使用带有甲方肖像权的作品,对乙方损害甲方肖像权的行为有权制止; 2、乙方需保护甲方的隐私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甲方的有关资料;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肖像许可人(甲方) 肖像使用人(乙方) : (签名) (签名盖章) 2011 年 月 日 20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