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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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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储备目 录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11.1 定义 11.2 适用范围 11.3 基本法律关系 11.4 内贸险的功能 1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22.1 内贸险产生的背景 22.2 内贸险发展现状 3三、操作流程 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 5(一)风险评估 .5(二)投保 .5(三)保单鉴定 .5(四)交纳保费 .5(五)销售申报 .5(六)损失报告 .5(七)索赔/赔款 6四、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 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 64.1 概念 .64.2 操作模式 74.3 业务流程: 74.4 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契约关系分析 8五、附件 9附件一:关于

2、 2009 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附件二: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9附件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 .9附件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 .9附件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 .90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1.1 定义“国内贸易信用保 险” (以下 简称“内贸险”)也称短期国内 贸信用保险、 应收账款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企 业因下游买家拖欠、破产、 丧失偿付能力等原因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风险补偿机制。目前内贸险投保期限为一年,凡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均可为其信用期限在 1 年以

3、内的对国内客户的放账销售投保,保险范围包括客 户未付款造成的损失(含长期拖欠及丧失清偿能力)。1.2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国内贸易应符合下列条件,但试用和寄售方式的国内贸易除外:1、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且与被保险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销售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 实、合法、有效。1.3 基本法律关系在保单有效期内,卖方按合同约定把货物交给买方、且被买方接受货物之后,如遇“ 买 方被法院宣告破 产 “和“买方拖欠货款“导致 货款没有着落,保险人将按保险约定把相当于货款的赔付金额赔给卖方

4、,然后再进行代位追索。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一般根据两种不同情况来计算赔偿金额:A:当损失小于买方信用额度时,则赔偿金 额=实际损失 赔偿比例;B:当损失大于买方信用额度时, 则赔偿金额=信用额度赔偿比例。 1.4 内贸险的功能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的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买家信用风险,包括因买方破产 、无力 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商业风险。基本功能是当上述风险发生时,在企业难以收回货款,造成应收账款损失时,提供损失补偿。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功能:1(一)市场拓展功能:在目前的国内贸易中,绝大多数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如果企业采用信用销售方式,不 仅简化了交易手续

5、, 还 使买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提高了买方的积极性。通过 中国信保庞大的信息网络,企业还可以方便地得到买家的资信情况,对买家持续 跟踪,从 资金实力、信用程度、道德风险等多方面对买家做出全方面评估,剔除不良买家, 选择更多优质 的新买家,抓住更多的 贸易机会,达到拓展市场的目的。(二)融资便利功能:内贸险除了具有拓展市场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银行一般不接受贸易型和流通型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基于固定资产抵押的传统融资模式,已经不能满 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国 际 上通行的“ 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融资模式可以帮助企 业扩 大融资渠道。借助内 贸险 ,企业更容易取得银行融资的认可, 获得贸易融

6、资。同时,企业也可以借助保 险公司的信用审核,提升供应商对其资信评价,从而间 接满足了其融资需要。(三)风险管理功能:通过投保信用保险,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规划能力,将应 收账款转化为经营 性现金流,帮助企 业提前确 认收入、改善 财务报表结构,提高其投资价值。这样的财务安排,已 为很多上市企 业所应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可以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企业可以得到许多系统化的增值服务,如买方资信调查、 风险 管理建议、重大 项目风险跟踪、贸易信用风险解决方案等多项扶持和服务,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四)风险保障功能:对国内很多企业来说, “应收账款 ”一直

7、是一个心病,也是企业财务状况的“ 定时炸弹 ”,它不 仅占用了企业大量的现金流,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应收账 款回收安全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基本功能。它可以弥补企业遭遇买家破产或拖欠的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维持企业现金流的连续性,保证 既定财务计划和企 业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提高抵御贸易风险的能力,保障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发展现状2.1 内贸险产生的背景(一)内贸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2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企业开展信用销售(信用销售是指企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资料、消费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逐渐成为一种常态,但应收账款安全以及资金周转

8、压力也不容忽视。因为与欧美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信用销售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少信用风险的分担防范机制等因素而发展相对滞后,甚至已经成为国内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专家估算,当前美国信用销 售比例高达 90以上,而我国不到 40。因此,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 )应运而生。(二)、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导向促进了内贸险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国内贸易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不利因素阻碍着国内贸易的顺利发展,尤其是信用风险制约着国内贸易发展,如企 业间 的信用信息还不够畅通,企业间的恶意拖欠、商业欺诈 和三角债等仍屡见不鲜,企

9、业的债务追偿和损失补偿手段还比较单一。为保障国内 贸易的健康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愈发显得重要,而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既可以解决国内贸易中信用服务需求,也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贸信用险充分发挥了规避企业贸易风险、扩大信用销售的功能,有效促进了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和大型企业拓展欠发达地区销售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而近几年扩内需、促消费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政府 对于内贸信用险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升。2.2 内贸险发展现状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 2009 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对购买国内贸

10、易信用保险保费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贴补 的具体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 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 50%的补助。为贯彻落实上述通知,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 厅、保 监会办公厅下发 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一)与出口信用险相比,内贸险起步较晚(最早由中信保在 2006 年左右推3出),在企业中认知度低,规模较小。商务部统计,2009 年我国内贸险的承保金额不足 2000 亿元 人民币,仅占内贸份额的 1%。由于全球 贸易量远远

11、大于国内贸易量,意味着全球市场的贸易保险业务机会更多,且国外企 业的征信体系建立较为完善,有大量的全球数据库可供查询使用。相比之下,国内贸易规则仍显模糊,诚 信基础较为薄弱,这些都会增加内贸险的风险,这导致国内贸易保险业务自摸索推出以来一直处于缓慢成长阶段。(二)自去年以来,原本清淡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却迎来了井喷行情以平安产险为例,其与科法斯合作开展内贸险始于 2003 年。初期,由于不了解市场及风险状况,双方对该业务的推进相当谨慎,2005 年起才逐渐开展起来。直到 2010 年,内贸险业务 突然增长 78%,达到了 1.4 亿元,截至今年 5 月中下旬,该险种的保费收入已经突破 1.5 亿

12、元,超过去年全年总量。传统上被视为企业应收账款“保护伞 ”的内贸险 ,如今在信贷紧缩的金融大背景下,变身成为类似“担保”的融资工具。原因如下:1、央行调整信贷政策,数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融资难。如今银根紧缩的情况下,银行仍须寻找低风险的优质客户,于是与保险公司共同推动,将内贸险作为 “类担保”产品,放大了其融资功能。操作模式:如平安银行的信保融资项下的质押模式,就是当卖方为与买方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成功投保了内贸险后, 卖方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银行参考保单金额及已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向卖方提供融资产品及服务。与担保的手续费相比,内贸险的费率较低,通常只有千分之五到百分之二。

13、若银行 贷款利率为 6.5%,通 过投保内贸险的方式获得贷款,融 资成本在 7%-8.5%之间。2、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投交内贸险的补贴力度。据商务部统计,2009 年和 2010 年,中央 财政累计支出内贸险保费补助资金1.74 亿元,支持企业开展信用 销售 2187 亿元,共有 1024 家投保企业获得补助,下游受益企业超过 2.3 万家。日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下发通知,明确我国 2011年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将继续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内贸险补助政策增加以农资为交易标的的投保方行业补助。4据统计,2009 年和 2010 年,中央财政累计支出内

14、贸险保费补助资金 1.74 亿元,支持信用销售 2187 亿 元, 财政资金杠杆率达 1257 倍;支出风险补偿 103 万元,支持融资 14.55 亿元。获补助的投保企业 1024 家,其中中小商 贸企业 731 家;受益的下游企业 23038 家,平均每家获得信用销售 949 万元。三、操作流程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一)风险评估当企业有意投保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信保”)将会对企业提交的买方清单做出风险预评估。企业和中国信保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承保意向方案。(二)投保企业同中国信保初步达成投保意向后,中国信保的客户经理将指导企业填写投保单。填写时,应详细填写企业

15、名称、地址、投保范围、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三)保单鉴定企业与中国信保在对承保条件、限额批复等情况达成一致后,双方签署保单。(四)交纳保费国内险业务采取的是最低保险费收费模式。保险单签发后,中国信保将根据企业年度投保金额及保险费率,计算企业应交的最低保险费金额,向企业收取最低保险费。(五)销售申报在信用限额生效日以后,企业应根据保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申报方式,对信用限额生效日后的销售进行申报。中国信保按发票金额剔除预付款(申报时需说明),依照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并寄送 缴费通知书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 将

16、影响到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交付项下的索赔权益;如拖欠保费超过规定的期限,保险公司将停止接受申报;如拖欠保费超过两个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单。5(六)损失报告可能损失即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被保险人获悉损失已经发生或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后,应在保险单规定时间内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告知保险人已经发生或可能引起损失的时间、造成 损失的原因、被保险人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减损措施等,以便保 险双方对可能损失密切关注,携手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七)索赔/赔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损失金额确定后即可按保险单规定填报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提供

17、相应损失证明文件及材料,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在规定的 时限内提供了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基本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会受理索赔申请,否 则保 险公司暂不受理其索赔申请,直至被保险人补充齐全基本索赔单证为止。在定损核赔的过程中,保险人将通过事故调查、确定损失原因、 审核被保险人在贸易合同下以及保险合同项下应履行义务状况等确定保险责任。在确认属于保险人责任的情况下,保 险人将核定损失金额、出具赔付通知,并支付 赔款。四、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4.1 概念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 是指当卖方为与买方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帐

18、款购买了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并履行了保险生效所必须的各项义务之后,卖方利用其承保的应收帐款向银行进行融资的业务。( 见以下图示)6销售合同/ 订单买家3. 到期后收回的货款 银行1. 增 值 税发票复印件, 销售合同或订单以及运输文件的复印件被保险人 (供应商)2.给供应商的先期融资应 收 帐款收 购协议4.2 操作模式“信保融资”有两种模式,即:质押模式和保理模式。信保融资项下的质押模式:当卖方为与买方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购买了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并履行了保险生效所必须的各项义务之后,卖方将应收帐款质押给银行,银行参考保单金额及已质押的应收帐款金额向卖方提供融资产品及服务的业务。信保融资

19、项下的保理模式:当卖方为与买方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购买了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并履行了保险生效所必须的各项义务之后,银行参考保单金额受让一定比例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向卖方提供的包括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 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 账风险等在内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4.3 业务流程:7(1) 卖方向平安产险申请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额度,平安产险根据卖方要求核定买方额度;(2) 卖方向我行提出信保融资业务申请;(3) 我行进行授信审查并给予卖方信保融资额度;(4) 经办行/团队与卖方企业签订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 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合同。与平安产险、卖方企业签订赔款受益人权 益转让书

20、;卖方向平安产险取得正式保单并签订相关合约;(5) 我行联合卖方就卖方将应收帐款向我行融资一事共同书面通知买方;(6) 我行给予卖方融资款项;(7) 应收帐款到期日前我行通知卖方或买方付款; (8) 买方直接将应付款汇入我行指定帐户;(9) 我行扣除融资款项,余款划入借款人帐户;(10)执行其他贷后管理事项。4.4 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契约关系分析内贸险项下融资涉及银行、保险公司、 卖方企业、买 方企业四者之间的四类契约关系,分别是:(1)卖方企 业与买方企业之间的贸易契约;(2)卖方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契约;(3)卖方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契约;(4)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赔款转让契约。其中,

21、保险契约与融资契约 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融资契约建立在贸易契约的基础之上;保险契约与贸易契约存在复杂紧密的联系,赔款转让契约仅在保险公司同意赔款的情况下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仅在卖方企业履行了贸易契约,保险 契约下的义务,且 买方企 业发生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风险时,履行保险契约下的 赔款义务。通过分析内贸险融资的契约关系可知,保险契约与融资契约是维系内贸险融资各法律关系的核心,当 买方企业发生拖欠应收账款情况时,银行能否获得转赔偿来覆盖信贷资金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方企业是否全面履行了贸易契约和保险契约中各项义务。因此可见,律 师在内贸险 融资领域主要还是以诉讼业务为主,包括代理上述各类 合

22、同纠纷及代理保险索赔等,非诉业务包括担任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法律顾问,主要 为起草相关合同,同 时进 行尽职调查并为保险公司或银行的相关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8五、附件附件一:关于 2009 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附件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件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附件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9附件一:关于 2009 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23、为规范 2009 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 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 号)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229 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2009 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展、品牌培育等。(一)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 800 万元

24、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 款担保额 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 项目性质 等情况分类确定。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 4000 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 2000 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 1000 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经济效益良好,会 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 20%以上;上

25、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 2 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 “汽车摩托车下 乡” 、“双百市场工程”、 “万村千乡市场” 、“早餐工程”、 “双进工程”、 “农超 对接” 和“ 放心肉 ”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10(二)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 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

26、保费给予 50%的补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可向商务部提出保费补助承办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审核后确定承办资格:在我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 40 亿元以上;具有 3 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开展中长期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能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建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贴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同时 符合

27、以下条件的,可申 请 保费补助: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会计、纳税、 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申请补贴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 “家电下乡”、 “汽车摩托车 下乡”、 “双百市场工程”、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早餐工程 ”、“双进工程”、 “农超对 接”、 “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信用销售。(三)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参展费用,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

28、以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参加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主要目的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包括商务部主办的中国食品博览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丝绸博览会、第四届跨国零售集团采 购会、中国 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商品内销采购洽谈会以及商务部引导支持的 33 个展会(目录见附件 1),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 70%予以补助。商务部主办的展会每个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3000 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举办的出口商品内销采购洽谈会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且每个展会 补助总额不超过 165 万元;商务部引导支持的 33 个展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且每个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 50万元

29、。112、对于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费用,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2009 年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 、青 岛、广东、四川等 9 个老字号比较集中的地区试点,重点支持一批文化底蕴深厚、生产加工技艺独特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国内及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开展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等。对老字号企业开展上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 50予以补助。其中,企业 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补贴资金不超 过 3 万元,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 4 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补贴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3、对于专业丝绸商品销售网络建设,采取 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20

30、09 年在辽宁、大 连、江苏、浙江、山东、广东试点,重点支持专营丝绸的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建立厂商联系机制、开拓市场,支持 创新丝绸营销模式,探索集 丝绸文化、科普、旅游、商贸等各具特色的营销模式。对商贸企 业开设丝绸专卖店或专柜的租金、进场费,参加各类促销推介活动的费用,创新 营销模式的策划、宣传、招商等费用予以补助,具体补助 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确定。二、使用管理程序(一)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1、制订操作办法。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 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

31、 8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 财务司)备案。操作 办法中 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 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2009 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分别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前和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申报期结束后 10 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2),同时通过 报 送电子数据。2009 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 2010年 1 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 部。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

32、时应提供下列资料: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3);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4);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12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 额变动表等);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二)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1、项目申报。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应将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年 8 月 31 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申请表(

33、格式见附件 5)及电子版于 2009 年 9 月 10 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2、项目评审。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及时对承办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填写 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6),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同 时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3、资金拨付。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根据 审核结果由财政部拨付资金,各省级财 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通过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转拨投保企业。4、项目总结。承办保险机构应于 2010 年 1 月底前

34、,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2009 年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电子版。报告内容应包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情况,补助资金对促 进企业开展信用销售、拉动内需的作用, 补助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等。(三)中小商贸企业相关市场开拓补助项目申报程序。1、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 报程序为: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承 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 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参展期 间成交情况以及展位图片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向财政部、商 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直接由承办单位提

35、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转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由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展13位图片等)进行初审后,向财政部、商 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2、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和专业丝绸商品销售网络建设项目,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再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1)确定试点工作方案。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商务部门于

36、8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确认后,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2)项目实施和验收。试点地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 项目 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财 政部、商 务部备案。(3)拨付资金。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4)各省级商务部门应于 2010 年 1 月底之前,将 2009 年项目验收

37、和资金安排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商务部。三、相关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 组织实施、审 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 定用好专项资金。商务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 实行动态监管,并 组织不定期抽查。 财政部对专项资 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 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 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各地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要求规范管理,针对商贸企业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仓单、 应收账款、商铺租赁权及会员封闭式、企业互助式等担保方式,积 极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

38、要 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合理分担信贷风险。承办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 补贴的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防控、开发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中小商贸企业的信用保 险业务,充分 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担和信用提升功能。 14附件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保 监会办公 厅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9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

39、限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2009 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 号),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企业申请、网站公示,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决定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 保险股份公司、安邦 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 2009 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补助范围、 补助标 准和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 务部办公厅关于 2

40、009 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 号)及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见附件 3)执行。二、承办单位要尽快将信用保险补助政策传达到各分支机构,依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补助项目,及 时全面地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促进信用保险业务在全国各地区的均衡发展。在积极拓展业务规模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降低保 险成本,控制保 险费率,切实推动信用销售的普及。要建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尽早整理 2008 年 1 月 1 日-2009 年 8 月 31 日

41、期间符合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条件的项目,尽快向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确保按期完成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主动与各地财政、商 务主15管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积极配合。自 2009 年 9 月开始每季度向商务部、保监会报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见附件 2)。各承办单位所使用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费率及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在 2009 年 9 月 25 日前报商务部、保监会备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须补齐增资有关文件。16附件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中小商贸企业的认定(一)从业人数和销售额,其中一项

42、指标达到标准,即属于中小商贸企业。从业人数和销售额以上一年度的信息为准。其中投保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应至少提供自证材料(见附件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风险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应 提供风险方自证材料(同附件 2)或保险公司依据从第三方机构获得的信息出具的证明(见附件 3)。(二)对中小商贸企业的判定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个企业为准。二、关于保险险种补助项目仅针对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三、关于内贸信用险发生日期内贸信用险的发生日期以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四、关于下乡保费补助申请下乡保费补助的企业须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之前获得“家电下乡” 资格,提供“家电下 乡” 产品中标协议书 ,同 时

43、须出示自证材料,标明保单中有多少金额为“家电下 乡” 产品(见附件 4)。五、关于补助上限买卖双方均为中小商贸企业时,投保企业获得补助的上限仍为 15 万元。六、关于保险机构的风险补偿(一)单笔融资。17单笔融资是指一张银行利息单上所述的融资金额。(二)同期贷款利率。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5.31%计。(三)保险机构应出具材料。保险机构须提供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内贸信用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报表,赔款转让协议复印件(共同被保险人之一为银行的可提供相应保单),相应的利息单、保 单复印件。(四)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保险业务。投保方或风险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内贸险业务,即符合基本保费补助条件的保险业务。七、

44、申报流程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应于规定时限内汇总符合条件的保险业务,将前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 商务部、所在地商 务、财 政主管部门以及承办保险总公司,承办保险总公司应在 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和汇总业务清单(内贸信用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报表和内贸信用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申请基本保费补助和下乡保费补助的填写内贸信用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申 请风险补偿的填写 内贸信用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报表并由合作银行盖章确认。所在地的商务 主管部门,主要 审核材料的完备性, 补助申请以纸质为准。18附件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立 案 号: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被保险人名 称 保 单

45、号联 系 人及 方 式 关键客户买方名称 买 方 代 码信用限额 限额生效日期 年 月 日致损原因 买方破产 买方拖欠 绝对免赔最长信用期限 免赔额 相对免赔货物名称 支付条件交付日期申报日期应付款日申报金额合同 发票号 发票日期发票金额可损金额被保险人是否委托保险人追讨: 是 否 金 额 合 计被保险人是否已办理贸易融资: 是 否 融资金额:融资银行:案情说明(可另加附页说明) 减损措施:被保险人报损 被保险人: (公 章) 年 月 日融资银行报损 融资银行: (公 章) 年 月 日保险人经办:收到可损通知日期: 年 月 日客户经理审核: 收到可损通知日期: 年 月 日限额有效 无有效限额:

46、 (请在处理意见中详细说明)报损项下交付均已及时申报 报损项下出运未及 时申报(请在处理意见中详细说明)申报支付条件与实际支付条件不符( 请在处理意见中详细说明)财务复核报损项下交付均已及时交纳 保费报损项下交付交纳部分保费 或未交纳保费分支机构处理意见:客户经理: 财务经理: 负责人: 日期19说明:1、被保险 人在获 悉损失已经发生或可能引起 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时, 请在保单规定期限内填报本通知书。2、保 险人向 买方 调查追讨,需被保险人填写委托代理协议书等相关文件。3、请 被保 险人将相关 损失逐票填写清楚并提供尽可能 详细的案情说明,如表格空 间不够,请另加付页4 本 4、本通知 书

47、不作为索 赔申请书使用;被保险人或其他索赔权人索赔时, 请按保单规定办理。20附件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索赔申请人确认提供下列相关索赔文件:1、(预)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 信用限额审批单2、投保单、 保单明细表、批单和申报单等保险合同证明文件3、已缴保险费证明4、案情说明5、贸易合同(或订单)6、增值税发票7、货物运输证明8、货物交付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发货证明、收 货证明等)9、质检报告10、对账单11、结算方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 业承兑汇票、支票等)12、已收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提供的收款凭证,银行承 兑汇票等)13、未收款证明14、担保文件15、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的 证明文件16、被保险人已申请登记破产债权 及破产债权获得确认的 证明文件17、被保险人已进行仲裁或诉讼 的证明文件18、被保险人进行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的证明文件18、被保险人采取减损措施的其他相关 证明文件19、买卖双方往来函电20、委托代理协议书(正本 2 份)(如委托保险人追偿)21 委托协议(如委托第三方追 偿)22、赔款转让协议23、授权委托索赔文件24、其他证明文件或相关材料注:以上文件索赔申请人均可提供复印件,必要 时保险人有权要求索赔申请人提供正本文件。索赔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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