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中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制度,第一节 中国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 第三节 中国环境管理的八项基本制度 第四节 其他的现行环境管理制度,1,第一节 中国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起步阶段(1972年1978年) 创建阶段(1979年1988年) 发展阶段(1989年1995年) 深化阶段(1996年),2,起步阶段(1972年1978年),机构: 1972年由国家计委牵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筹备办公室 1974年12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 行动: 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
2、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973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规 ) 1973年12月颁发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3,创建阶段(1979年1988年),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 1978年国家颁布了新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1979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1年5月,国家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2年2月,国务院根据环境保护法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3、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5年10月,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 陆续颁布了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1月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5月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颁布)等等。,4,重要会议 1979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召开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1982年8月,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在北京召开。 1983年12月,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机构: 1979年3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成都成立 1980年2月,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在太原市成立 19
4、80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成立 1984年5月,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并将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撤消,其办公室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称环境保护局。 1984年底,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升格为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5,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83年12月,党和政府明确宣布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5、环境效益统一”的战略方针 确定了符合国情的三大环境政策 会议明确提出了把强化环境管理作为环保工作的中心环节,实现了思想认识和工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变。 这次会议是环境管理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6,发展阶段(1989年1995年),重要会议 1989年月,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巴西里约热内卢 1993年,国家环保局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 1995年12月,全国环境保护厅局长会议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召开,会议推出了两大举措“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 机构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环境保护委
6、员会。,7,重要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 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正。 1990年12月,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 1992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 199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综合性文件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8,深化阶段(1996年),重要会议 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97年3月8日,中共中央召开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 2
7、002年1月8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强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9,重要文件及法律法规 1996年8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其附件“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第一期)是实现“九五”环保目标采取的两项重大举措。 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能和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 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0年
8、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2002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10,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73年 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89年月,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996年 7月,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2002年 1月,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2006年 4月,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1,第二节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中国环境管理的方针和政策体系 中国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环境管理的机构体系,
9、12,一、中国环境管理的方针和政策体系,13,1中国环境管理的方针,1972年,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 1983年,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即“三同步、三统一”的战略方针。 1992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1996年, “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4,2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政
10、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 “强化环境管理”,15,2.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宏观层次 环境保护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内容包括指标的纳入、技术政策的纳入和资金平衡和项目的纳入。 中观层次 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并实行“三废”综合利用和能源环保等政策。 微观层次 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16,2.2“谁污染谁治理”,环境政策的内涵 “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 具体措施 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破坏补偿费,17,2.3“强化环境管理”,主要措施: 逐步建立和完善环
11、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和完善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完整的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络。 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18,二、中国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19,1中国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产生时期(19491973) 环境立法侧重于自然资源的保护。 开始注意到工业环境污染问题,并颁布了一些与防治环境污染有关的法规和标准。 发展时期(19731978) 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1978年修订的宪法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颁布了一批环境标准。,20,初步完善时期 (19781993) 1979年中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9年中华
12、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至20世纪80年代后,污染防治、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环境管理等方面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 蓬勃发展时期(1994现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环资委) 制定新的环境法律法规 整理、修改和完善现行环境法律法规,21,2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构成: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
13、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22,2.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总政策,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
14、所有。”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23,2.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修订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 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24,2.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例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分类 土地利用规划法 包括国土整治、农业区域
15、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法规。 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25,环境污染防治法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质保护、噪声控制、废物处置、农药及其他有毒物品、以及其他公害的控制与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 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 环境行政管理法 通过制定法规的形式对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等作出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08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企业
16、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27,第五十八条
17、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修改前,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政府限期拆除或治理。,28,2017年8月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三个方面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二是完善环境监测制度,明确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 三是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
18、度,加强风险管理。,29,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旧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3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19、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31,2.4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其他部门法包括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等 例1: 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十一条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等自然资源,一方面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使用单位和个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污染环境而危害公民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例2:刑法在第六章中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各种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
20、的刑事责任。,32,三、中国环境管理的机构体系,发展历程 1972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筹备办公室成立。 1974年12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4年底,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升格为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总局内共设置10个职能司(厅)。 2003年10月,根据关于环保总局调整机构编
21、制的批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调整了内部机构设置,撤销监督管理司,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环境监察局。,33,其他的国家机关设置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人大环资委)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之改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34,现行的环境管理机构体系,环境管理机构体系:国家、省、市、县、乡(五级) 国家环保部 办公厅、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环境监测司、
22、污染防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管理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环境监察局、国际合作司、宣传教育司(共14个职能机构) 各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级的环保办公室,35,第三节 中国环境管理的八项基本制度,老三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新五项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36,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发展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中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7,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发展,评价对象 单个建设项目的
23、环境影响评价对大型综合项目的累积影响评价 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对政府政策的影响评价,即战略影响评价 单纯的环境污染评价整体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更多地关注资源开发、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影响 评价范围 单纯考虑对自然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和经济影响在内的全面环境影响 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如环境风险评价、视觉影响评价、健康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等。 评价程序 形成了环境筛选(初步评价)、确定范围、预测评价和监督、监测等四个步骤完整的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相结合,并纳入环境规划。,38,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确立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中国
24、。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建立。 发展 规范建设阶段(19791989)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强化和完善阶段(19901998)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992年,成立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提高阶段(1999)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7月进行修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39,中国现
25、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内容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特点 评价范围: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发展规划 公众参与 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40,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A.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B.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指导性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对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非指导性规划: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有
26、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机关组织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书) 跟踪评价,4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重大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 轻度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很小环境影响登记表 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
27、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后评价制度,42,2 “三同时”制度,含义: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哪一个最重要?) 环境保护设施指:1污染控制设施2生态保护措施3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措施4环境监测措施 内容: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的试生产期间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43,3 排污收费制度,中国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 提出及试行阶段(1978年12月至1982年1月) 建立与实施阶段(1982年2月至1984年5月)
28、 改革和发展阶段(1987年8月至2001年12月) 完善阶段(2002年1月现在) 1982年2月,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2002年1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2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 1排污收费 2排污费管理,44,3.1排污收费,排污收费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排污收费的范围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征收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时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征收排污费。若超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 若没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场所,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若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
29、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征收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收费标准 一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是排污费的征收标准。,45,3.2排污费管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征收的排污费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区域性污染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46,八项基本制度之新五项,4排污许可证制度 5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6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7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30、定量考核制度 8污染限期治理制度,47,4排污许可证制度,含义 任何单位欲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应向有关机关(一般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排放地点和排放方式等,经审查同意,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发展 中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并在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颁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后,17个城市试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 2004年7月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 ,48,为什么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49,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含义: 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
31、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 类型: 目标总量控制:以排放限值值为控制基点,从污染源可控性研究入手 容量总量控制: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控制基点,从污染源可控性、环境目标可达性入手 行业总量控制:以能源、资源合理利用为控制基点,从最佳生产工艺和实用处理技术入手,50,实施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1)服从总目标,略留余地 (2)分级管理 (3)区别对待 (4)突出重点 (5)总量控制要服从于区域环境质量 (6)以排污申报为基础 我国总量控制的总量分解原则 服从总目标;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扶持优强。,51,总量控制的指标,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根据这三个原则确定: (1)对环境危害大的、
32、国家重点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2)环境监测和统计手段能够支持的 (3)能够实施总量控制的,52,总量控制的指标,“九五”期间对废气或废水中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粉尘、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等12项指标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十五”期间,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有6个: 二氧化硫排放量、尘(烟尘和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 “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53,总量控制的指标,
33、“十三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区域性污染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地区总氮、重点地区总磷。 (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对沿海56个城市及29个富营养化湖库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54,排污许可证实施的具体步骤,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1)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 2)生产工艺、产品和材料消耗情况 3)污染排放状况 4)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5)排污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图 排污指标的规划分配 确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范围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值 分配排污总量负荷,55,许可证的
34、申请、审批和颁发 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污口位置和排污时间。 排放许可证、临时排放许可证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要管理措施包括排污单位执行情况上报制度、环保部门抽查监督制度等,56,5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含义: 就是区域环境综合防治的概念,即在一个地区内,综合考虑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布局和污染物处理等各种因素,采用系统分析的办法,找出解决本地区环境问题的最优方案,以花费最少的代价,取得最佳的效果。 优点: 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解决重点污染问题。 有利于利用新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效果。 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加速有害废物资源化。 有利于减少防治污染的总投入。
35、 有利于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57,实施污染集中控制的必要措施,以规划为先导。 突出重点,分别整治,以便对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与分散治理相结合,以集中治理为基础。 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协调。 疏通多种资金渠道。,58,污染集中控制方式,废水污染的集中控制 以大企业为骨干,实行企业联合集中处理。 同等类型工厂联合对废水进行集中控制。 对含特殊污染物的废水实行集中控制。 工厂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后送到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废气污染的集中控制 调整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特别是改善能源利用方式。 改变居民能源机构。 回收企业放空的可燃性气体,集中起来供居民使用。 实行集中供热取代分
36、散供热。 改变供暖制度,将间歇供暖改为连续供暖。 加速“烟尘控制区”建设,扩大绿化覆盖率等等。 有害固体废物集中控制 提高综合利用率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59,6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含义: 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制度,通过目标责任书确定一个区域、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运用定量化、制度化和目标管理方法,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纳入到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之中。,60,6.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特点,有明确的时间和空间界限,一般以一届政府的任期为时间界限,以行政单位所辖地域为空间界限。 有明确的环境质量目标、定量要求和可分解的环境质量指
37、标。 有明确的年度工作指标。 有配套的措施、支持保证系统和考核奖惩办法 有定量化的监测和控制手段,61,6.2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优点,有利于加强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领导; 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有利于协调政府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有利于区域综合防治,实现大环境的改善; 有利于环保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定量化和规范化; 有利于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62,6.3 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程序: 一、制定阶段 二、下达阶段 三、实
38、施阶段 四、考核阶段 制定责任书的原则: (一)责任目标的确定; (二)责任指标与具体工作指标相结合,长期计划与短期安排相结合; (三)明确地方政府和排污单位领导者对本地区、本企业应负的责任。 责任书的内容: 环境质量指标、污染控制指标、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所需完成的工作指标,同时还可以将其他管理制度作为管理内容纳入责任书。 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本届政府的环境目标;二是分年度的工作指标。,63,7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含义: 把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运用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以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采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的战略、手段和措
39、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管理和综合控制,以最小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的优化,解决复杂的城市环境问题,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做法: (1)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面貌; (2)依靠科技进步,减少工业污染; (3)实行集中治理城市重点污染源; (4)以大企业为骨干,实行企业联合集中治理污染; (5)充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和环境容量。,64,7.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确立: 1985年,国务院在“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中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之后,各地大中城市积极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988年7月13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城市环
40、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指出:“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把这项工作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同时规定,城考工作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结果。 管理体制: “在城市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运行机制:“制定规划,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比”,65,7.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分级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直接考核直辖
41、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重点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和经济特区城市共计47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考核辖区内的地、县级城市 考核 初审 会审 专家审核,66,考核指标,指标调整: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1988年9月颁布的发布的通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共20项指标,指标体系分为环境质量和污染控制两部分。 1991199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调整后包括三方面内容共21项考核指标,其中环境质量6项、污染控制9项、基础设施建设6项。 “九五”期间(19962000):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部分
42、共24项指标。 “十五”期间: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部分共20项指标(其中2项暂不考核) 指标设置和调整的原则: 代表性、可比性、可行性、可靠性、可分解性,67,“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环境质量(7项)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6)、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5)、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6)、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4)、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4) 污染控制(5项)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 (6)、汽车尾气达标率 (4)、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3)、工业
43、企业排放达标率(6) 环境建设(5项)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率(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5)、生态建设(暂不考核) (6)、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4) 环境管理(3项)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4)、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率 (5)、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暂不考核 )(3),68,“十三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有哪些?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有哪些指标?,69,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意义,促进了城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调动了城市政府各部门和广大市民群众的积极性 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环保投入加大,城市防治污染能力显著提高 加强了统一
44、监督管理,提高了环保管理工作水平,70,8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含义: 以污染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地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物、污染源、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措施。 四个要素 限定时间、治理内容、限期对象、治理效果,71,确定限期治理项目的原则,以污染源调查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与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集中控制、污染物总量控制相结合,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强制与自觉相结合的原则。 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先易后难,既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又要考虑治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 坚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统一的原
45、则。 “污染者付费”。,72,限期治理的三种形式,区域性限期治理 如技术改造、市政建设和改造、调整工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原材料与能源结构、产品结构等等)等等。 行业性限期治理 如产品结构、原材料和能源结构、工艺和设备的调整和更新。 点源限期治理 指对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进行限期治理。 点源限期治理是最基本的形式,是其他限期治理的基础。 三种形式的限期治理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关系,缺一不可。,73,限期治理的重点,污染危害程度和扰民程度严重的项目 环境敏感区的超标排放企业 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恶劣,可能影响到居民健康和经济发展 污染范围较广、污染危害较大的行业污染项目 其他必须限期治理的污
46、染企业 例如: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企业,74,限期治理的工作程序,准备阶段: 通过对人群和污染源的调查以及环境评价,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并确定限期治理的名单。 实施阶段: 由政府下达限期治理的决定,并将限期治理项目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限期治理项目提供资金和物资方面的保证。 建立责任制,落实限期治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在实施过程中,环保部门进行限期治理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验收阶段: 限期治理单位在完成污染治理后,向环保部门提交竣工报告。 由有关部门(包括限期治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75,第四节 其他的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志制
47、度,76,环境标准制度,发展历程 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 1972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开始制订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并先后设立了多个技术管理委员会。 1973年我国发布了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八十年代上半期,我国制定了大气、水质和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及钢铁、化工、轻工等40多个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十年代中期,为配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了相应的方法标准、标准样品。 1991年我国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体系。 1996年,在国家环境标准清理整顿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0年5月31日环境标准共计431项,其中国家环境标准364项
4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67项。,77,环境标准的概念,概念: 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法 指调整因环境标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制定、实施、管理环境标准的法规。 环境标准与环境法或环境标准法的区别: 制定的机关不同。 制定程序和方式不同。 强制力不同。 环境标准与有关环境标准的法律规定和环境标准法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环境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
49、组成部分。,78,环境标准的作用,既是环境保护和有关工作的目标,又是环境保护的手段。它是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判断环境质量和衡量环保工作优劣的准绳 执法依据 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条件 具有投资导向作用,79,制订环境标准的原则,需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既要技术先进、又要经济合理 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度协调配套 积极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80,环境标准体系,含义: 根据环境标准的特点和要求,按着它们的性质功能,内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中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 三级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推荐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五大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