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8 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 24 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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