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 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 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 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 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 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 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标的额,具体本案为 2 亿元,计算管理费如
2、下: 财产价值 最高计算费率 金额(元)100 万元 12% 120000 元400 万元 10% 400000 元500 万元 8% 400000 元4000 万元 6% 2400000 元5000 万元 3% 1500000 元10000 万元 1% 1000000 元2 亿元 合计 5820000 元备注:如按照以上计算标准确定管理人报酬,则以 2 亿资产为标的,计算管理人报酬总额为 5820000 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