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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课程考试《社会保障概论B》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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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社会保障概论作 者 李波 考试批次 1703 学籍批次 1603 学习中心 咸阳远程网络教育学校奥鹏学习中心 层 次 专升本 专 业 人力资源管理 完成时间 2017 年 02 月 01 日 关于住房保障制度研究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住房基金,其本质属性是工资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干预的理由在于住房属于准公共性商品,政府具有对公民生存的保障义务,政府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储金,可保证职工在购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2、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时还可以取出用作养老金。因此这种强制缴存本质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即给付行政。对公积金缴存范围、机构建设、提取和使用、监督及处罚等方面做出修订,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经济适用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

3、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三)廉租房制度我国的廉租房建设从 1998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廉租房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1999 年国家建设部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来,时至今日,总体上成效甚微,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廉租房覆盖范围狭小,条件“苛刻”长期以来,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只针对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各城镇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保障的对象多限定在低保户、优抚

4、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等,而城镇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则不在廉租房的保障范围之内。2.政府官员对廉租房的给付欠缺积极主动性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住房市场化体系的建设。在许多城镇,廉租房仍没有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3.廉租房制度欠缺法律支撑,规范层次低,执行无力。实践中,正是由于当地政府的消极作为造成廉租房政策束之高阁。最近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且不论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令人担忧,单就这种立法的形式而论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作为人权保障的廉租房制度,目前仍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这种重复立法,多部门联合立法,都不能抬高其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因而其实践中

5、的执行力度可想而知,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并不高于省级政府的规章,也就是九部委并没有权力“命令”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去如何作为。4.资金渠道不稳定,许多城镇因资金无法落实,“廉租房”政策只能束之高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存在安排资金不足的问题。 资金投入不足的原因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不高,因为建设廉租房,地方政府不但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从而影响地方政府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廉租房长期以来主要靠财政和社保资金投资建设,但是这两块能提供的资金非常有限。正是这种靠一条腿走路的方式造成了资金匮乏的现

6、状。二、 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议我国在近几年的房改中,政府的职能没有有效发挥出来。住房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人权保障的属性,政府必须介入住房市场,在社会国原理、法治主义原理、平等原则以及禁止过剩给付原则支配下,发挥给付行政的诸多职能,以满足公民的住房需求。综上所述,针对我国住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住房保障制度研究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建立住房信息数据统计制度,确保各地住房政策有的放矢我国在考察了世界主要国家的住房制度以后,选择了住房分类供应制度。我国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类住房建设与商品房建设的比例,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在商品房市场和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方市场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结构和比例关系,

7、因此有必要对住房现状进行普查。比如多少人有一套房,多少人有两套以上的房,什么价位的房是由哪些人购买去了,多少人没有房,在一个城市究竟有多少人住出租屋等等。否则就没有办法制订一个精准的政策,也就等于无的放矢。登记部门以购房人提供的姓名作为户主,鉴于房屋这种不动产产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一般人不会在登记时作假,即将自己家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所以,通过政府部门必要时会同婚姻登记部门以及公安部门就可以了解到购房人家庭在同一个城市中拥有几套住房了。掌握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该购房人再以中低收入者的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租房,而将自己的住房用于出租或升值等投机行为。政府的相关部门根据该城市的家庭人口数,结

8、合当地房管部门提供的住房信息,就可以了解到有多少人需要得到保障性住房,从而制定相应的住房保障计划。(二)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分阶段、分层次地提供住房:高收入、中高收入者的住房由市场来满足,中低收入者则提供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 需要强调以下几点:1.实行房价成本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为了解决商品房市场严重扭曲的问题,就要考虑改变开发商继续操控和垄断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局面。采用单位和个人集资建房以及其他非暴利、正常的住房市场利润率的住房建设模式,实行房价成本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提供正确的房价成本信息是维护住宅市场公平竞争和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2.完善经济适

9、用房制度经济适用房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应当进一步完善而不是取消。因为廉租房的供应量有限,只能满足农民工以及具有城镇户口的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对于大部分不能申请到廉租房的中低收入者,为其提供经济适用房居住才符合给付行政之平等原则。3.扩大廉租房的覆盖面,使不具有城镇户口的“外来工”能够得到住房保障根据 1999 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房的提供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体现,其保障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城镇常住居民中的最低收入家庭。实际上,由于城市化速度的

10、加快,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以及外省籍人员的工作转移,廉租房的提供对象只限于“常住”户口,强调户籍歧视不足以体现实质上的社会公正,从而不具有正当性。(三)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住房法规,构建住房制度的框架体系为实现住房计划目标提供法律保证完备的法律制度,能够保证国家住宅产业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国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立法仍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法律位阶低,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差,导致执行不力。全国的经济适用房投资不断减少,与商品房投资的高速增长形成明显对照。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法律规定与约束,地方政府将有限的土地资源都去搞商业开发,将有限的财力都去搞各种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而公共住房保障制度被忽视。为防

11、止住房保障制度被“悬空”,应当在立法上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因此,建议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使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实施方式、标准等问题都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废除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从福利住房制度向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进程中学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实行的。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相比,只徒其表而不达内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单一,也不实行中央集中管理,而是由各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实行封闭式运行。由于前文提及的住房公积金的诸多问题,使得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按照现

12、代金融理论,资本金的存在是金融企业创立和营运的基本条件,法人的独立资产是经营者承担负债风险的担保性资金,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任何的自有资产,经营的都是公民的存款,一旦出现资不抵债问题,中心破产的是广大储户的财产,中心本身无任何能力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且,政府强制公民进行住房储蓄,采用按工资比例“一刀切”的缴纳方式,导致一些垄断性企业为其“正式职工”过高缴存公积金的福利腐败,而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参加不进来的不公平现象。而且,该制度明确将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等非国有单位职工排斥在外,不具有正当性。这一点与新加坡不同,新加坡是城市国家,经济发展平衡,居民收入差距小,采用“一刀切”的缴纳方式具有可行性。综上分析,我国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改革的早期阶段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应当得到肯定。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该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依据,由于公积金管理的低效运作以及监管成本昂贵等诸多因素,建议在实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体制下,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政府管不好的事项交给公民自己去管理,由公民自己选择储蓄方式,充分发挥其个性,无疑是更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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