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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法律基础》考核要求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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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http:/ 心系天下求学人 1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北航 12 年 12 月课程考试法律基础考核要求一、简答题(本大题共 4 小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1、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人们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子五个方面:1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们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中华人们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反映人民与国家的关系2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各项事务,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

2、大会来行使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享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的权利,从而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这反映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3 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利,在这个前提下,国家的行政权 审判权明确划分,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的行政 审判 检查机关协调一致的管开展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各级行政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作出的决议 决定 依照行政,各级审判机关 检查机关在审判 检查工作中

3、适用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公正司法.这是我国的国家体制,反映的行政 审判检察的关系.4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积极性原则.这反映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联系.5 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实行自治权.各民族自制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少数民族在居住的地方通过民族区域自制制度而不是民族自决制度行使管理国家事物,既保证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又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这反应了中央与特殊地方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2、 适用假释应具备哪些条件?答: 1 适

4、用假释对象条件,是指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死缓犯被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使用假释.2 适用假释限制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被执行一定刑罚后,在确有悔改,并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假释制度,唯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刑法)81 条规定和 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 10 年以上,而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 12 年(不包括死缓 2 年). 另外(刑法)82 条规定,对于累犯及杀人 爆炸 抢劫 强奸 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 适用假释的

5、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的假释分子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有悔改表现,是指具备下列四方面情形:1 认罪服法 2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文化 技术学习 4 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生产任务 .所谓不至在危害社会,是指犯罪在刑法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知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非自残性残疾,并丧失作案动力.在把握适用实质假释条件下, 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2、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假释,应依法从严把握

6、;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了法定的情形以外,对于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http:/ 心系天下求学人 2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3、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答: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似,但有以下区别:1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2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可以是任一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3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

7、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4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4、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1 商品存在缺陷的; 2 不具备商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

8、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二、论述题(本大题共 2 小题,每题 30 分,共 60 分)1、 试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归责原则。通常被称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2)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主观归责性。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3)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广泛适用性,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即使是特殊侵权责任,也有的

9、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如医疗损害责任等原则。2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客观归责性,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只须具有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即可。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事由主要在于行为的危险性,通常又称为危险责任。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无过错责任原则才有适用的余地。2、 试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承担。1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

10、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http:/ 心系天下求学人 3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1) 合同法第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 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

11、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2) 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2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 合同法第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

12、、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 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1) 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2)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3)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4)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5)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6)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7)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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