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 2.0.1 条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供电、供水合理;三、有扩建的可能性;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 2.0.2 条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第 2.0.3 条 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 3.0.1 条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
2、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 36 台第 3.0.2 条 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 5 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第 3.0.3 条 根据压缩空气站所在环
3、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第 3.0.4 条 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小于或等于 10m3/min 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第 3.0.5 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宜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第 3.0.6 条 冷冻式、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程度及处理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第 3.0.7 条
4、 当采用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时,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须对压缩空气采取有效的除油措施。第 3.0.8 条 当用户对压缩空气含尘粒径有要求时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后,或无空气干燥装置的应在储气罐后,设置相应精度的过滤器;当用气点要求供应尘粒小于 0.5的压缩空气时,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第 3.0.10 条 冷干机装置宜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40。第 3.0.11 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宜装止回阀。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安全阀
5、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第 3.0.12 条 成套组装的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其最小压力阀出口与供气总管之间,宜装后冷却器,且应装设切断阀;在最小压力阀与切断阀门之间宜装设放散管。非成套组装的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机壳出口处,必须装止回阀。止回阀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止回阀与切断闸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并宜装设放散管。第 3.0.13 条 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应设分析取样阀。第 3.0.14 条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
6、炭。排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第 3.0.15 条 压缩空气站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要求,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可设置隔声值班室、吸气消声器等。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第四章 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第 4.0.3 条 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机器间的北面。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影响采光和通风,并不宜小于 1.0m。第 4.0.4 条 炎热地区的机器间内,宜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少热量散发的措施。第 4.0.5 条 机器
7、间内的空气压缩机组,宜单排布置。机器间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设备操作、拆装和运输的需要确定,其净距不宜小于表 4.0.5 的规定。第 4.0.6 条 空气干燥装置设在压缩空气站内时,宣布置在靠近辅助间的一端。机器间通道的净距 表 4.0.5空气压缩机排气量(m3/min) 名称净距()单排布置 1.5 2.0机器的主要通道双排布置 1.5 2.0空气压缩机组之间或空气压缩机与辅助设备之间的通道 1.0 1.5 2.0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 0.8 1.2 1.5应设置移动的或可拆卸的维修电动起重机。压缩空气站内的地沟,应能排除积水,并应铺设盖板第五章 建 筑第 5.0.1 条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
8、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低于 4m。在炎热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 9m 时,应设天窗。第 5.0.2 条 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第 5.0.3 条 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墙的内表面应抹灰刷白。第 5.0.4 条 有扩建可能的机器间的发展端,宜预先设置屋架。第 5.0.5 条 隔声值班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 0.8m第六章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 6.0.1 条 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用气重要程度,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负荷分级规定执行。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
9、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第 6.0.2 条 压缩空气站内,一般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 36V;但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 12V。第 6.0.5 条 压缩空气站内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应按表 6.0.5 的规定装设。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第 8.0.1 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 15;非工作时间的值班采暖温度,不宜低于5。第 8.0.2 条 整个机器间地面以上 2m 内空间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关于车间内工作地点的要求。第九章 压缩空气管道 第 9.0.1 条 压缩空气管道应满
10、足用户对压缩空气流量、压力及品质的要求。其敷设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质、水文及气象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炎热地区和温暖地区的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严寒地区的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宜与热力管道共沟或埋地敷设。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的压缩空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第 9.0.2 条 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管道,应设置能排放管道系统内积存油水的装置。设有坡度的管道,其坡度不宜小于0.002。第 9.0.3 条 压缩空气管道材料,宜采用碳素钢管。对于水蒸汽含量小于 7.98mg/m3,尘粒小于 0.5m 的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第 9.0.6 条
11、厂(矿)区架空压缩空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第 9.0.7 条 压缩空气管道在用气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切断阀门、压力表和流量计。对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管道,应设置油水分离器。第 9.0.8 条 对压缩空气负荷波动较大或要求供气压力稳定的用户,宜就近设置储气罐或其它稳压装置。第 9.0.9 条 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宜沿墙和柱子敷设。其高度不应妨碍交通运输,并应便于检修。第 9.0.11 条 埋地敷设的压缩空气管道,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作相应的防腐处理。厂(矿)区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的埋地管道,宜敷设在冰冻线以下。第 9.0.12 条 厂(矿)区埋地压缩空气管道穿过铁路或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 45,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宜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宜小于 0.7m。第 9.0.13 条 厂(矿)区埋地敷设的压缩空气管道,穿过铁路或不便开挖的道路时,应设套管。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 1m。铁路或道路边有排水沟时,则应伸出沟边 1m。第 9.0.15 条 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它架空管线的净距,不宜小于表 9.0.15 的规定。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它架空管线的净距 表9.0.15 注:电缆在交叉处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时,其交叉净距可缩小到 0.1m。当与裸导线或滑触线交叉的压缩空气管道需经常维修时,其净距应为 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