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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关时限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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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关时限规定处理时限 之日起 程序第六条 案 件 管 辖 发 生 转 移 的 , 处 理 时 限 从 移 送 案 件 之 日 起 计 算 。程序第十一条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报 警 或 者 出 警 指 令 后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立 即派 交 通 警 察 赶 赴 现 场 。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立即规范第十四条 接 到 处 警 指 令 后 , 白 天 应 当 在 5 分 钟 内 出 警 , 夜 间 应 当 在 10 分 钟 内 出 警报告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涉 及 爆 炸 物 品 、 易 燃

2、 易 爆 化 学 物品 以 及 毒 害 性 、 放 射 性 、 腐 蚀 性 、传 染 病 病 源 体 等 危 险 物 品 的立即 程序第十一条发 生 一 次 死 亡 三 人 以 上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应 当 立 即 向 上 一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并 通 过 所 属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 涉 及营 运 车 辆 的 , 通 知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 应 当 立 即 通 过 所 属 公 安 机 关报 告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 并

3、通 报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处 理 ; 造 成 道 路 、 供 电 、 通 讯 等 设 施 损 毁的 , 应 当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处 理 。电话快报 20 分钟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四条大队指挥中心对本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要在首次接报事故信息,并确认属上报范围后 20 分钟内电话报支队指挥中心。事后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日内程序第十二条 当 事 人 未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报 警 , 事 后 请 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的 , 公 安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4、第 十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记 录 , 并 在 三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理 的 决 定 。不得超过三十日因 收 集 证 据 的 需 要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扣 押 与 事 故 有 关 的 物 品 , 并 开 具 扣押 物 品 清 单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交 给 被 扣 押 物 品 的 持 有 人 , 一 份 附 卷 。 扣 押 的 物 品 应 当妥 善 保 管 。 扣 押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扣押物品延长三十日程序第二十九条案 情 重 大 、 复 杂 的 , 经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 或 者 上 一 级 公 安

5、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三 十 日 。道路交通事故接报信息表 一小时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工作结束,伤亡人数基本确认后一小时内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接报信息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录入系统 二十四小时 规范第四十一条交 通 警 察 应 当 按 照 全 国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 在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勘 查 完 毕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 将 有 关 信 息 录 入 全 国 道 路 交 通 事 故处 理 信 息 系 统 。道路交通事

6、故专题报告 四十八小时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六条事故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 48 小时内,受案大队要逐级传真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专题报告传报省厅交管局的专题报告,必须有支队分管领导签字或加盖支队公章。道路交通事故倒查报告受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七条重 点 对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管 理 、 路 面 管 控 、 企 业 安 全 责 任 制 落 实 、 道 路 灯 方 面 情 况 进 行倒 查 , 差 找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结案报告结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八条结 案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结 案

7、 报 告 。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三日内需 要 进 行 检 验 、 鉴 定 的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事 故 现 场 调 查 结 束 之 日 起 三日 内 委 托 具 备 资 格 的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 鉴 定 。 对 现 场 调 查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日 后 需 要 检 验 、 鉴 定 的 , 应 当 报 经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理 部 门 批 准 。尸体检验鉴定 三日内程序第 三 十 七 条尸 体 检 验 应 当 在 死 亡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委 托 。不得超过二十日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8、理 部 门 应 当 与 检 验 、 鉴 定 机 构 约 定 检 验 、 鉴 定 完 成 的 期 限 , 约 定 的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二 十 日 。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时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程序第 三 十 八条 超 过 二 十 日 的 , 应 当 报 经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十日 。尸体处理 十日内 程序第 四 十 一条 检 验 尸 体 结 束 后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死 者 家 属 在 十 日 内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未知名尸体 三十日 程序第 四 十 一条对 未 知 名 尸 体 , 由 法 医 提 取

9、人 身 识 别 检 材 , 并 对 尸 体 拍 照 、 采 集 相 关 信 息 后 , 由 公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填 写 未 知 名 尸 体 信 息 登 记 表 , 并 在 设 区 市 级 以 上 报 纸 刊 登 认 尸启 事 。 登 报 后 三 十 日 仍 无 人 认 领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 或 者 上 一 级 公 安 机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处 理 尸 体 。对交通事故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询问二十四小时规范第四十一条交 通 警 察 应 当 在 事 故 现 场 撤 除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 按 照 公

10、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序 规 定 对 交 通 肇 事 嫌 疑 人 、 其 他 当 事 人 进 行 询 问 , 及 时 对 证 人 进 行 询 问 , 并 制 作询 问 笔 录 。 当 事 人 、 证 人 提 交 自 行 书 写 的 陈 述 材 料 时 , 交 通 警 察 应 当 查 验 是 否 确 由本 人 书 写 , 由 他 人 代 笔 的 , 应 当 注 明 。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 二日内 程序第 四 十 三条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检 验 、 鉴 定 报 告 之 日 起 二 日 内 , 将 检 验 、 鉴 定 报告 复 印 件 送

11、 达 当 事 人 。重新检验、鉴定申请 三日内 程序第 四 十 三条当 事 人 对 检 验 、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在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送 达 之 日 起 三 日内 申 请 重 新 检 验 、 鉴 定 , 经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 进 行 重 新 检验 、 鉴 定 。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行驶证、物品 五日内检 验 、 鉴 定 结 论 确 定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通 知 当 事 人 领 取 扣留 的 事 故 车 辆 、 机 动 车 行 驶

12、证 以 及 扣 押 的 物 品 。 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三十日三个月程序第 四 十 四条对 驾 驶 人 逃 逸 的 无 主 车 辆 或 者 经 通 知 当 事 人 三 十 日 后 仍 不 领 取 的 车 辆 , 经 公 告 三 个月 仍 不 来 接 受 处 理 的 , 对 扣 留 的 车 辆 依 法 处 理 。七日内 交 通 警 察 应 当 自 现 场 调 查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七日内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在 查 获 交 通 肇 事 车 辆 和 驾 驶 人 后 七 日 内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二日内规范第 五 十 九 条需 要 进 行 检 验 、 鉴 定

13、 的 在 检 验 、 鉴 定 结 论 确 定 之 日 起 二 日 内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批 二日内 规范第 五 十 九 条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调 查 报 告 之 日 起 二 日 内 对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调查 报 告 进 行 审 批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现 场 调 查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制 作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十日内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在 查 获 交 通 肇 事 车 辆 和 驾 驶 人 后 十 日 内 制 作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制作道

14、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五日内程序第 四 十 七条对 需 要 进 行 检 验 、 鉴 定 的 , 应 当 在 检 验 、 鉴 定 结 论 确 定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制 作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申请复核 三日内 程序第 五 十 一条 当 事 人 对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自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三日 内 , 向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复 核 申 请 。复核受理决定 五日内 程序第 五 十 二条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收 到 当 事 人

15、 书 面 复 核 申 请 后 五 日 内 , 应 当 作 出 是 否 受理 决 定 。 复 核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情 形 的 , 应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时间 五日内 规范第 六 十 七条 受 理 复 核 的 , 通 知 原 办 案 单 位 提 交 案 卷 材 料 , 原 办 案 单 位 应 当 在 五 日 内 提 交 。复核结论的作出 三十日内 程序第 五 十 三条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自 受 理 复 核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对 案 卷 材 料 进 行审 查 , 并 作 出 复 核 结 论 , 复 核

16、一 次 为 限 。重新调查十日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责 令 重 新 认 定 的 复 核 结 论 后 , 原 办 案 单 位 应 当 在十 日 内 依 照 本 规 定 重 新 调 查 , 重 新 制 作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 撤 销 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认 定 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日程序第 五 十 六条 重 新 调 查 需 要 检 验 、 鉴 定 的 , 原 办 案 单 位 应 当 在 检 验 、 鉴 定 结 论 确 定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重 新 制 作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17、书 , 撤 销 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五日内 程序第 五 十 七条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作 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 对 当 事 人 的 道路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作 出 处 罚 。违法处罚 有罪判决后程序第 五 十 八条对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 依 法 应 当 吊 销 驾 驶 人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 应 当 在 人 民法 院 作 出 有 罪 判 决 后 , 由 设 区 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18、 证 ; 同时 具 有 逃 逸 情 形 的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同 时 依 法 作 出 终 生 不 得 重 新 取 得 机动 车 驾 驶 证 的 决 定 。解除扣押 三日内 规范第 七 十 二条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扣 押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后 , 应 当 及 时 在 全 国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信 息系 统 内 将 其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状 态 标 注 为 扣 押 状 态 。 扣 押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发 还 的 , 应 当自 发 还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解 除 扣 押 状 态 标 注 。调解申请 十日内 程序第

19、 六 十 条各 方 当 事 人 一 致 请 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的 , 应 当 在 收 到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书 或 者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维 持 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的 复 核 结 论 之 日 起 十日 内 ,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调解时间约定 三日内 程序第 六 十 二条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与 当 事 人 约 定 调 解 的 时 间 、 地 点 , 并 于 调 解 时 间 三 日 前通 知 当 事 人 。 口 头 通 知

20、 的 , 应 当 记 入 调 解 记 录 。 调 解 参 加 人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参 加 调 解的 , 应 当 在 预 定 调 解 时 间 一 日 前 通 知 承 办 的 交 通 警 察 , 请 求 变 更 调 解 时 间 。开始调解 之日起 程序第 六 十 四条( 一 )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 从 规 定 的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时 间 结 束 之 日 起 ( 二 ) 造 成 人 员 受 伤 的 , 从 治 疗 终 结 之 日 起 ( 三 ) 因 伤 致 残 的 , 从 定 残 之 日 起 ( 四 )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 从 确 定 损 失 之 日 起 。需

21、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 三日内程序第 七 十 八条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审 理 、 审 查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 需 要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提 供 有 关 证 据 的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调 卷 公 函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 或 者按 照 其 时 限 要 求 , 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调 查 材 料 正 本 移 送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永久 对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人 员 吊 销 驾 驶 证 的 , 使 ( 领 ) 馆 官 员 、 车 辆 发 生 死 亡 1 人 以 上 及其 他 死 亡 3 人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两年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的 交 通 事 故 , 可 以 多 案 一 卷 , 定 期 归 档 , 但 间 隔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过 一 个 月 : 保 管 期 为 2 年 。五年 适 用 一 般 程 序 处 理 的 交 通 事 故 : 保 管 期 为 5 年 。案卷保管期限二十年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GA2008)山西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管理规定第四条 致人伤残、死亡 1 至 2 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 管 期 为 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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