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总 则第 一 条 个 人 贷 款 抵 押 房 屋 综 合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险 合 同 ) 由 保 险 条 款 、 投 保单 、 保 险 单 、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以 房 屋 作 抵 押 向 商 业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申 请 贷 款 购 房 的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投 保 本 保 险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2、保 险 人 为 借 款 个 人 。第 三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 共 同 条 款 三 部 分 组 成 。 保 险 人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下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以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中 载 明 的 相 应 部 分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第 一 部 分 财 产 损 失 保 险保 险 标 的第 四 条 保 险 财 产 指 被 保 险 人 向 商 业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申 请 贷 款 购 房 时 用 以 抵 押的 房 屋 , 抵 押 房 屋 价 值 中 包 含 的 附 属 设 施 和 其
3、他 室 内 财 产 , 也 在 保 险 财 产 范 围 以 内 。被 保 险 人 购 房 后 , 装 修 、 改 造 或 其 他 原 因 购 置 的 、 附 属 于 房 屋 的 有 关 财 产 或 其 他 室 内 财产 , 不 在 本 保 险 财 产 范 围 内 。保 险 责 任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直 接 物 质 损坏 或 灭 失 ( 以 下 简 称 “损 失 ”)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 一 ) 火 灾 、 爆 炸 ;( 二 ) 暴 风
4、、 暴 雨 、 台 风 、 洪 水 、 雷 电 、 泥 石 流 、 暴 雪 、 冰 雹 、 冰 凌 、 龙 卷 风 、 崩 塌 、突 发 性 滑 坡 、 地 面 突 然 下 沉 下 陷 ;( 三 ) 空 中 运 行 物 体 坠 落 以 及 外 来 不 属 于 被 保 险 人 所 有 或 使 用 的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固 定 物 体的 倒 塌 ;第 六 条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 为 抢 救 保 险 财 产 或 防 止 灾 害 蔓 延 , 采 取 合 理 的 、 必 要 的 措施 而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也 负 责 赔 偿 。第 七 条 发 生
5、保 险 事 故 后 , 被 保 险 人 为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所 支 付 合 理 的 、 必 要的 施 救 费 用 , 保 险 人 也 负 责 赔 偿 。 该 项 费 用 以 对 应 保 险 财 产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责 任 免 除第 八 条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损 失 和 费 用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一 ) 保 险 财 产 因 设 计 错 误 、 原 材 料 缺 陷 、 工 艺 不 善 、 建 筑 物 沉 降 等 原 因 以 及 自 然 磨 损 、正 常 维 修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二 )被 保 险 人 擅
6、自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三 )房 屋 贬 值 或 丧 失 使 用 价 值 ;(四 )保 险 财 产 遭 受 保 险 事 故 引 起 的 各 种 间 接 损 失 。保 险 金 额第 九 条 保 险 财 产 的 保 险 金 额 可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确 定 , 但 保 险 金 额 不 得小 于 相 应 的 抵 押 借 款 本 金 :( 一 ) 成 本 价 ;( 二 ) 购 置 价 ;( 三 ) 市 价 ;( 四 ) 评 估 价 ;( 五 ) 借 款 额 ;( 六 ) 其 他 方 式 。赔 偿 处 理第 十 条 保 险
7、 财 产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时 , 保 险 人 按 下 列 方 式 计 算 赔 偿 :( 一 ) 实 际 损 失 等 于 或 高 于 保 险 金 额 的 , 按 保 险 金 额 赔 偿 ;( 二 ) 实 际 损 失 小 于 保 险 金 额 的 , 保 险 人 赔 偿 使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恢 复 到 原 来 状 态 的 费 用 ,该 项 费 用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第 十 一 条 在 本 保 险 期 间 内 , 保 险 财 产 若 遭 受 部 分 损 失 ,保 险 人 一 次 性 支 付 的 赔 款 未 达到 保 险 金 额 的 , 财 产 损 失
8、 部 分 的 保 险 金 额 自 动 恢 复 , 被 保 险 人 无 须 补 缴 保 险 费 。 但 在 任 何 情况 下 ,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的 累 计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险 金 额 的 两 倍 为 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 十 三 条 保 险 标 的 遭 受 损 失 后 , 如 果 有 残 余 价 值 , 应 由 双 方 协 商 处 理 。 如 折 归 被 保 险人 , 由 双 方
9、 协 商 确 定 其 价 值 , 并 在 保 险 赔 款 中 扣 除 。第 十 四 条 抵 押 房 屋 价 值 中 含 附 属 设 施 和 其 他 室 内 财 产 的 , 其 损 失 计 算 以 损 失 发 生 时 的实 际 价 值 为 限 , 如 果 所 含 附 属 设 施 和 其 他 室 内 财 产 发 生 变 更 , 保 险 人 在 赔 偿 时 以 抵 押 时 所 列明 的 数 量 、 品 牌 、 规 格 的 实 际 价 值 为 限 。第 二 部 分 还 贷 保 证 保 险保 险 责 任第 十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所 致 死 亡
10、 或 伤 残 ,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失踪 后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为 死 亡 , 而 丧 失 全 部 或 部 分 还 贷 能 力 , 造 成 连 续 三 个 月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履 行 个 人 房 屋 抵 押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还 贷 责 任 的 , 由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条 款 第 二 十 条 约 定 的 赔偿 比 例 , 承 担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还 贷 责 任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 保
11、险 合 同 所 称 “伤 残 ”, 是 指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引 起 的 , 由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伤 残 鉴 定 部 门按 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分 级 (GB/T 16180-2006 )评 定 的 七 级( 含 ) 以 上 程 度 的 伤 残 。责 任 免 除第 十 六 条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或 伤 残 而 丧 失 全 部 或 部 分 还 贷 能 力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责 任 :( 一 ) 被 保 险 人 的 疾 病 ;( 二 ) 被 保
12、 险 人 的 自 杀 、 自 伤 、 饮 酒 过 度 、 滥 用 药 物 、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殴 斗 等 违 法 犯罪 行 为 ;( 三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探 险 、 滑 雪 、 试 驾 交 通 工 具 、 赛 车 、 赛 马 、 登 山 、 攀 岩 、 潜 水 、 蹦极 、 特 技 表 演 等 高 风 险 活 动 ;( 四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或 驾 驶 时 无 相 应 的 驾 驶 资 格 , 或 者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交 通 工具 。第 十 七 条 被 保 险 人 对 个 人 房 屋 抵 押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利 息
13、 、 罚 息 , 及 出 险 前 被 保 险 人未 按 照 个 人 房 屋 抵 押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还 贷 义 务 而 拖 欠 的 借 款 金 额 ,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本 保 险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保 险 人 也 不 负 责 赔 偿 。赔 偿 限 额第 十 八 条 在 本 保 险 期 间 内 ,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责 任 项 下 每 次 保 险 事 故 的 赔 偿 限 额 以 该 事 故发 生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的 贷 款 本 金 余 额 为 限 ; 累 计 的 赔 偿 限 额 以 第 一 次 发 生 还 贷 保 证
14、保 险 事故 时 的 贷 款 本 金 余 额 为 限 。赔 偿 处 理第 十 九 条 涉 及 与 本 保 险 财 产 关 联 的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的 借 款 人 多 于 一 人 时 , 保 险 人 按 照 被保 险 人 应 承 担 的 债 务 比 例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本 保 险 条 款 第 十 五 条 列 明 的 保 险 事 故 时 , 保险 人 以 该 次 事 故 的 赔 偿 限 额 为 基 数 , 按 下 列 比 例 承 担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责 任 :死 亡 及 伤 残 程 度 赔 偿 比 例 (
15、 以 赔 偿 限 额 为 基 数 )死 亡 100%一 级 伤 残 100%二 级 伤 残 75%三 级 伤 残 50%四 级 伤 残 30%五 级 伤 残 20%六 级 伤 残 15%七 级 伤 残 10%第 三 部 分 共 同 条 款以 下 共 同 条 款 的 所 有 内 容 同 时 适 用 于 第 一 部 分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和 第 二 部 分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责 任 免 除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 费 用 和 责 任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一 ) 战 争 、 类 似 战 争 行 为 、 敌 对 行 动
16、、 军 事 行 动 、 武 装 冲 突 、 罢 工 、 骚 乱 、 暴 动 、 政变 、 谋 反 、 恐 怖 活 动 ;( 二 ) 核 辐 射 、 核 裂 变 、 核 聚 变 、 核 污 染 及 其 他 放 射 性 污 染 ;( 三 ) 行 政 或 司 法 行 为 ;( 四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 海 啸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 五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员 或 其 代 表 的 故 意 行 为 ;( 六 ) 任 何 形 式 的 罚 款 、 罚 金 ;( 七 ) 任 何 间 接 损 失 和 精 神 损 失 。第 二 十 二 条 其 他 不 属 于 本 保
17、险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保 险 人 也 不 负 责 赔 偿 。保 险 期 间第 二 十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自 约 定 起 保 之 日 零 时 起 至 个 人 房 屋 抵 押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借 款 期 限终 止 日 24 时 止 。保 险 费第 二 十 四 条 保 险 费 以 基 准 费 率 为 基 础 , 根 据 相 应 的 趸 交 保 费 系 数 计 算 。保 险 人 义 务第 二 十 五 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18、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因客观原因导致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
19、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 三
20、 十 条 保 险 人 对 在 办 理 保 险 业 务 中 知 道 的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及 个 人 隐 私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义 务第 三 十 一 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
21、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年 的 ,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不 承 担 赔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22、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 保 险 人 对 于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不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投 保 人 应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23、 立 时 交 清 全 部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未 按 约 定 交 清 保 险 费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 安 全 、 劳 动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定 , 加 强 管 理 , 采 取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尽 力 避 免 或 减 少 责 任 事 故 的 发 生 , 维护 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 。保 险 人 可 以 对 被 保 险 人 遵 守 前 款 约 定 的 情 况 以 及 保 险 标
24、的 的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向 投 保人 、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消 除 不 安 全 因 素 和 隐 患 的 书 面 建 议 ,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应 该 认 真 付 诸 实 施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未 按 照 上 述 约 定 履 行 其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 应 尽 责 任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要求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第 三 十 四 条 保 险 标 的 转 让 的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让 人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因 保 险 标 的 转 让 导 致 危 险 程 度
25、 显 著 增 加 的 ,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内 ,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被 保 险 人 、 受 让 人 未 履 行 本 条 规 定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 因 转 让 导 致 保 险 标 的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加 而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及时 书 面 通 知
26、保 险 人 , 保 险 人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被 保 险 人 未 履 行 前 款 约 定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 因 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而 导 致 的 保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应 该 :( 一 ) 尽 力 采 取 必 要 、 合 理 的 措 施 , 防 止 或 减 少 损 失 , 否 则 , 对 因 此 扩 大 的 损 失 , 保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7、二 )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 并 书 面 说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 经 过 和 损 失 情 况 ; 故 意 或 者 因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确 定 的 部 分 , 不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三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允 许 并 且 协 助 保 险 人 进 行 事 故 调
28、查 。第 三 十 七 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继 承 人 请 求 赔 偿 时 , 应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下列 证 明 和 材 料 :( 一 ) 保 险 单 正 本 ;( 二 ) 索 赔 申 请 ;( 三 ) 财 产 损 失 清 单 、 贷 款 本 金 余 额 证 明 ;( 四 )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 户 口 薄 、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 五 )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或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伤 残 程 度 证 明 、 公 安 部 门 或 保 险 人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死 亡 证
29、明 、 销 户 证 明 ;( 六 )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保 险 事 故 原 因 的 证 明 材 料 ;( 七 ) 受 损 财 产 的 损 失 程 度 和 损 失 金 额 的 证 明 材 料 ;( 八 )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被 保 险 人 未 履 行 前 款 约 定 的 索 赔 材 料 提 供 义 务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损 失 情 况 的 , 保 险人 对 无 法 核 实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30、 三 十 八 条 被 保 险 人 在 请 求 赔 偿 时 , 应 当 如 实 向 保 险 人 说 明 与 受 损 标 的 有 关 的 其 他 保险 合 同 的 情 况 。赔 偿 处 理第三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 四 十 条 发 生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时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和 贷 款 银 行 达 成 的 有关 约 定 , 由 保 险 人 一 次 性 将 保 险 赔 款 支 付 给 贷 款 银 行 或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时
31、 , 由 保 险 人 将 赔 款 直 接 支 付 给 贷 款 银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由于被保险人未如实向保险人说明重复保险情况而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四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
32、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 议 处 理 和 法 律 适 用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3、。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 它 事 项第 四 十 六 条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前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相 当 于保 险 单 保 险 费 5%的 退 保 手 续 费 , 保 险 人 应 当 退 还 剩 余 部 分 保 险 费 。第 四 十 七 条 保 险 财 产 遭 受 全 部 损 失 或 保 险 人 一 次 性 支 付 财
34、 产 损 失 赔 款 达 到 保 险 金 额 时 ,或 者 一 次 性 赔 款 虽 然 未 达 到 保 险 金 额 , 但 累 计 赔 款 达 到 两 倍 保 险 金 额 时 , 本 保 险 合 同 财 产损 失 保 险 部 分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行 终 止 。保 险 财 产 发 生 部 分 损 失 的 , 自 保 险 人 赔 偿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投 保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除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保 险 人 也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但 应 当 提 前 十 五 日 通 知 投 保 人 。 合 同 解 除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保 险
35、财 产 未 受 损 失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短 期费 率 系 数 表 和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短 期 费 率 系 数 表 约 定 , 扣 除 自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合同 解 除 之 日 止 应 收 的 部 分 后 , 退 还 投 保 人 。第 四 十 八 条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死 亡 或 一 级 伤 残 , 保 险 人 按 出 险 当 时 贷 款 本金 余 额 100%比 例 给 予 赔 偿 后 , 或 者 保 险 人 累 计 赔 偿 金 额 达 到 第 一 次 发
36、生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事 故时 的 贷 款 本 金 余 额 后 , 本 保 险 合 同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部 分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行 终 止 。第 四 十 九 条 被 保 险 人 提 前 清 偿 个 人 房 屋 抵 押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余 额 的 , 还 贷 保 证 保 险部 分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部 分 的 保 险 责 任 继 续 有 效 。第 五 十 条 根 据 第 四 十 九 条 终 止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部 分 的 保 险 责 任 或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提 前 终 止财 产 损 失 保 险 部 分 的
37、 保 险 责 任 时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短 期 费 率 系数 表 或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短 期 费 率 系 数 表 , 分 别 计 算 收 取 自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合 同解 除 之 日 止 期 间 还 贷 保 证 保 险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或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 并 将 剩 余 部 分 的保 险 费 退 还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 要 求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 保 险 人 扣 除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合 同解 除 之 日 止 期 间 应
38、 收 的 保 险 费 , 并 退 还 剩 余 部 分 保 险 费 。释 义第 五 十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涉 及 下 列 术 语 时 , 适 用 下 列 释 义 :( 一 ) 保 险 金 额 : 指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 二 ) 保 险 事 故 : 指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 三 ) 重 置 价 值 : 指 替 换 、 重 建 受 损 保 险 标 的 , 以 使 其 达 到 全 新 状 态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但不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的 任 何 变
39、 更 、 性 能 增 加 或 改 进 所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 四 ) 实 际 价 值 : 指 重 置 价 值 减 去 折 旧 后 的 价 值 。( 五 ) 重 复 保 险 : 指 投 保 人 对 同 一 保 险 标 的 、 同 一 保 险 利 益 、 同 一 保 险 事 故 分 别 与 两 个以 上 保 险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 且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超 过 保 险 价 值 的 保 险 。( 六 ) 重 大 过 失 : 指 行 为 人 不 但 没 有 遵 守 法 律 规 范 对 其 较 高 要 求 , 甚 至 连 人 们 都 应 当 注意 并 能 注 意 的 一
40、般 标 准 也 未 达 到 的 行 为 。( 七 ) 全 部 损 失 : 指 无 法 修 复 或 修 复 费 用 达 到 或 超 过 出 险 时 的 实 际 价 值 的 损 失 。( 八 ) 部 分 损 失 : 指 未 达 到 全 部 损 失 程 度 的 局 部 损 失 。( 九 ) 修 复 费 用 : 指 将 受 损 保 险 标 的 修 复 至 其 基 本 恢 复 到 受 损 前 状 态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 对修 理 时 需 更 换 的 零 部 件 , 不 扣 除 折 旧 , 但 不 包 括 空 运 费 、 快 运 费 、 加 班 费 等 。( 十 ) 恐 怖 活 动 : 指 任 何
41、 人 以 某 一 组 织 的 名 义 或 参 与 某 一 组 织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对 任 何 政府 进 行 恐 吓 或 施 加 影 响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 十 一 ) 行 政 行 为 、 司 法 行 为 : 指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 执 法 机 关 或 依 法 履 行 公 共 管 理 、 社 会管 理 职 能 的 机 构 下 令 破 坏 、 征 用 、 罚 没 保 险 标 的 的 行 为 。(十二)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十 三 ) 自 然 灾 害 : 指 雷 电 、 暴 雨 、 洪 水 、 暴 风 、 龙 卷 风 、 冰
42、雹 、 台 风 、 飓 风 、 沙 尘 暴 、暴 雪 、 冰 凌 、 突 发 性 滑 坡 、 崩 塌 、 泥 石 流 、 地 面 突 然 下 陷 下 沉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破 坏 力强 大 的 自 然 现 象 。( 十 四 ) 意 外 事 故 : 指 不 可 预 料 的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并 造 成 物 质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的 突 发 性 事 件 , 包 括 火 灾 和 爆 炸 。( 十 五 ) 地 震 : 地 壳 发 生 的 运 动 。( 十 六 ) 海 啸 : 海 啸 是 指 由 海 底 地 震 , 火 山 爆 发 或 水 下 滑 坡
43、、 塌 陷 所 激 发 的 海 洋 巨 波 。( 十 七 ) 次 生 灾 害 : 由 地震或海啸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十 八 ) 火 灾 : 指 在 时 间 或 空 间 上 失 去 控 制 的 燃 烧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 它 必 须 具 备 三 个 条 件 :1.有 燃 烧 现 象 , 即 有 热 有 光 有 火 焰 ; 2.偶 然 、 意 外 发 生 的 燃 烧 ; 3.燃 烧 失 去 控 制 并 有 蔓 延扩 大 的 趋 势 。( 十 九 ) 爆 炸 : 包 括 物 理 性 爆 炸 和 化 学 性
44、爆 炸 。 物 理 性 爆 炸 指 由 于 液 体 、 固 体 变 为 蒸 汽或 其 他 膨 胀 , 压 力 急 剧 增 加 并 超 过 容 器 所 能 承 受 的 极 限 压 力 而 发 生 的 爆 炸 。 化 学 性 爆 炸 指 物体 在 瞬 间 分 解 或 燃 烧 时 放 出 大 量 的 热 和 气 体 , 并 以 很 大 的 压 力 向 四 周 扩 散 的 现 象 。( 二 十 ) 雷 电 : 指 积 雨 云 中 、 云 间 或 云 地 之 间 产 生 的 放 电 现 象 , 其 破 坏 形 式 分 为 直 接 雷击 和 感 应 雷 击 两 种 。( 二 十 一 ) 暴 雨 : 指 每
45、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16 毫 米 以 上 , 或 连 续 12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30 毫 米 以上 , 或 连 续 24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50 毫 米 以 上 的 降 雨 。( 二 十 二 ) 洪 水 : 指 山 洪 暴 发 、 江 河 泛 滥 、 潮 水 上 岸 及 倒 灌 。( 二 十 三 ) 暴 风 : 指 风 力 达 8 级 、 风 速 在 17.2 米 /秒 以 上 的 自 然 风 。( 二 十 四 ) 龙 卷 风 : 指 一 种 范 围 小 而 时 间 短 的 猛 烈 旋 风 , 陆 地 上 平 均 最 大 风 速 在 79-103 米 /秒 , 极 端 最
46、大 风 速 在 100 米 /秒 以 上 。( 二 十 五 ) 冰 雹 : 从 强 烈 对 流 的 积 雨 云 中 降 落 到 地 面 的 冰 块 或 冰 球 , 是 直 径 大 于 5 毫米 , 核 心 坚 硬 的 固 体 降 水 。( 二 十 六 ) 台 风 、 飓 风 : 台 风 指 中 心 附 近 最 大 平 均 风 力 12 级 或 以 上 , 即 风 速 在 32.6米 /秒 以 上 的 热 带 气 旋 ; 飓 风 是 一 种 与 台 风 性 质 相 同 、 但 出 现 的 位 置 区 域 不 同 的 热 带 气 旋 ,台 风 出 现 在 西 北 太 平 洋 海 域 , 而 飓 风
47、 出 现 在 印 度 洋 、 大 西 洋 海 域 。( 二 十 七 ) 沙 尘 暴 : 指 强 风 将 地 面 大 量 尘 沙 吹 起 , 使 空 气 很 混 浊 , 水 平 能 见 度 小 于 1公 里 的 天 气 现 象 。( 二 十 八 ) 暴 雪 : 指 连 续 12 小 时 的 降 雪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10 毫 米 的 降 雪 现 象 。( 二 十 九 ) 冰 凌 : 指 严 寒 致 使 雨 雪 在 物 体 上 结 成 的 成 下 垂 形 状 的 冰 块 。( 三 十 ) 突 发 性 滑 坡 : 斜 坡 上 不 稳 的 岩 土 体 或 人 为 堆 积 物 在 重 力 作 用
48、下 突 然 整 体 向 下 滑动 的 现 象 。( 三 十 一 ) 崩 塌 : 石 崖 、 土 崖 、 岩 石 受 自 然 风 化 、 雨 蚀 造 成 崩 溃 下 塌 , 以 及 大 量 积 雪 在重 力 作 用 下 从 高 处 突 然 崩 塌 滚 落 。( 三 十 二 ) 泥 石 流 : 由 于 雨 水 、 冰 雪 融 化 等 水 源 激 发 的 、 含 有 大 量 泥 沙 石 块 的 特 殊 洪 流 。( 三 十 三 ) 地 面 突 然 下 陷 下 沉 : 地 壳 自 然 变 异 、 地 层 收 缩 引 起 地 面 突 然 下 陷 下 沉 。( 三 十 四 ) 飞 行 物 体 及 其 他
49、空 中 运 行 物 体 坠 落 : 指 空 中 飞 行 器 、 人 造 卫 星 、 陨 石 坠 落 ,吊 车 、 行 车 在 运 行 时 发 生 的 物 体 坠 落 , 人 工 开 凿 或 爆 炸 而 致 石 方 、 石 块 、 土 方 飞 射 、 塌 下 ,建 筑 物 倒 塌 、 倒 落 、 倾 倒 , 以 及 其 他 空 中 运 行 物 体 坠 落 。附 录 : 短期费率系数表财产损失保险短期费率系数表实际承保期间短期费率系数 0-1年1-2年2-3年3-4年4-5年5-6年6-7年7-8年8-9年9-10年10-11年11-12年12-13年13-14年14-15年15-16年16-17年17-18年18-19年19-20年20-21年21-22年22-23年23-24年24-25年25-26年26-27年27-28年28-29年29-30年0-1 年 1.00 1-2 年 1.20 1.00 2-3 年 1.39 1.10 1.00 3-4 年 1.57 1.19 1.06 1.00 4-5 年 1.75 1.28 1.12 1.05 1.00 5-6 年 1.93 1.37 1.19 1.09 1.04 1.00 6-7 年 2.10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