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票据管控2、增值税实务探讨3、企业所得税实务探讨4、个人所得税实务探讨,好 好 學 習,天 天 向 上,税务稽查方式骤变 教你发票的法律和税收风险应对技巧,摇号随机抽,税务稽查不“任性”。这种背景下,企业应如何防范税收稽查风险?,接下来正式共同探讨,财务内训之一,1、企业票据管控2、增值税实务探讨3、企业所得税实务探讨4、个人所得税实务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九条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
2、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什么是发票?先开票有什么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先开票后付款是否有法律风险?,开具发票=已收款?最高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虚开发票的风险防范与摆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3、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
4、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收到发票后要注意哪些事项?,1、发票正上方必须套印“税务局监制”或“财政部监制”章;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XX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正上方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省份+国家税
5、务总局监制”椭圆型章;如果取得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收据正上方必须套印“财政部监制”章,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部队住宿的收据等。2、发票一定要开具您公司的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报销单位必须与发票填写的付款单位全称相一致;3、发票上的采购或服务数量应列示清楚; 4、购买烟酒及其他礼品等属于个人消费类的,【入账时,需注意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发票需要审核以下内容:,5、 发票发生的成本确实与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关; 6、发票需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如果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还必须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章;【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具发票
6、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7、所开具的发票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8、开具的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发生错误时必须重开。,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7、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2、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
8、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个人费用与单位费用的区分、员工个人所得税款、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征税收入的支出等。 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 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国税函2008159号,税总办函2014652号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9、: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3、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又称“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采用特定的专门方法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按照规定应该取得发票而未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真实、不规范,不予税前扣除。 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
10、 白条:应当取得发票、行政收据、签收单据而未取得的(另有规定的除外),4、合法性原则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说明一览表,1997年中央电视台广告标王之争趋于白热化,“爱多VCD”、“椰风挡不住”、“秦池酒业”三家在现场的竞争非常激烈,秦池酒业老总卓长孔以办公室内线号码32000万元中标,卓长孔没有想到此举给秦池酒业乃至整个白酒行业带来了无穷的烦恼,乃至于秦池酒业的灭顶之灾。新闻记者报道后,朱总理知道这件事情,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调查秦池酒业是否有欠税,是否有欠银行贷款,调查结果果然有大量欠税和银行贷款。朱总理批示:对白酒广告征税,利国利民。
11、因此,总局迅速落实:以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朱镕基:总理执政1998.3-2003.3,从2008年开始,白酒类广告按照15%扣除标准执行,5、确定性原则(据实扣除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各种资产准备类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或有负债等,暂时不确定的支出,实际发生时按规定扣除。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税总函2015299号,
12、6、区别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如利息费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等,应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资本化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成本费用以票控税的检查,成本费用的检查: 说来说去,还是发票的问题,检查成本的发票要抓住几个要素。一、有没有 所有列支开发成本、费用的项目,是否有扣税凭证。(什么情况下要有发票?)二、真不真 列支成本虽然有发票,看发票是否真实,对于货物发票,可以通过发票查询系统查询真伪。(发票的合规性检查)三、实不实 业务实不实,虽然发票是真实的,但是要通过其他的辅助资料判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13、,或者是虽然有业务真实发生,但是取得“大头小尾”的阴阳票。即所谓的真票虚开问题。,财务内训之一,1、企业票据管控2、增值税实务探讨3、企业所得税实务探讨4、个人所得税实务探讨,一、增值税核算的基础资料管理原始凭证管理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判断以及取得专用发票经济合同管理约定税款由XX方承担辅助账簿管理增值税核算有关台账的建立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如何进行备查登记?,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78号,税总发【2016】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
14、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设置一般纳税人的账户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增
15、值税 借方 贷方,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1627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账户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各种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
16、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八大情形的会计处理案例,四、2016.5.1营改增后六类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7、。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
18、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含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8.1起取
19、消)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第2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如何分2年抵扣?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失
20、效】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营改增特别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
21、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初始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1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则该项购进材料
22、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那么仍应区分两种情况 (1)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服务,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材料直接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情况,分别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后续计量,营改增特别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
23、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6,五、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特殊增值税涉税事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将自
24、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又补充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1、企业向特定人员赠送礼品的增值税问题,2、“三包支出”增值税处理,(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
25、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3、“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部分企业反映,由于集团内部对资金支付的监管要求及业务模式的特殊性,部分业务会出现“三流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如分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分公司名义购买货物或服务,发票由客户开具给分公司,而款项由上级公司实际支付,请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分析】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
26、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把握这一规定,应注意: 尽管这一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但该条款并未废止。 这一规定强调的是“收款方必须与开票方、销售方一致”,这一原则不能突破。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如“收款方与开票方、销售方一致”,但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 但是,建议企业事前与主管国税局进行沟通和说明,并保留能够证明业务真实的相关资料。,分公司采购,总公司付款,是否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27、国税函20061211号 2006-12-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折扣销售的发票如何开具?,五一商场举行促销活动,买一套西服1000元,送一条100元
28、领带。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赠送?,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增值税的规定,谁可告诉我?,折扣销售的发票如何开具?,折扣额不能单独开具发票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
29、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销售的发票如何开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5、企业产品“清仓大甩卖”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201
30、6】36号: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
31、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财务内训之一,1、企业票据管控2、增值税实务探讨3、企业所得税实务探讨4、个人所得税实务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念,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以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纯收益额或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管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
32、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释义,1、公司组织旅游费用可否直接计入福利费? 某上市公司组织员工到海南旅游,每人4 600元的标准,共126个人,请问做账时可以直接记入福利费吗?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相关支出按职工所属部门分别记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付款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贷:银行存款。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33、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贵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属于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34、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自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
35、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批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财企2009242号,2、购车票、机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
36、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解释,属于按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例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
37、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很重要的一点,购买这些意外险,是公司经营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员工个人受益。,个人抬头的发票可否在企业税前列支? 抬头为个人名称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 新办企业注册前发生的费用以股东的名义取得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法释【2011】3 号:发起人在企业筹建期间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后的企业承继。 注意:一旦企业设立后,相关成本费用发票必须开具给企业。,1、 问题:手机实名制登记以后,个人抬头发票能否税前列支?对此是否有列支的相关标准? 答:个人通信
38、费,通常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能充分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2、问题: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常见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办
39、公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出差交通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 住房补贴: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 员工入职体检费用: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政票据或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 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水电费发票开具的抬头往往只能是业
40、主。,税前扣除应注意取得足够的旁证资料 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报销个人的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等费用时,应注意取得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个人的支出与企业经营相关。 例如,报销员工差旅费应提供的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大连国税函【2009】37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
41、议费一律不得扣除。,3、研究开发费申报与稽查风险的会计处理技巧 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
42、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有劳务合同)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3、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含房产),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注意:若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按会计折旧加计,但不得超过税收额。 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5、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1)购买专利形成无形资产(2)自主研发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与费用化差异)(3)个人专利投资形成无形资产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
44、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不含委托研发支出)的10%。其他费用=第项至第项的费用之和10/(1-10%),发生支出时借:研发支出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 其他相关费 委托开发费用 不加计扣除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期末分摊确认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45、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4、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小结】样品的视同销售 将货物转移至境外作为样品使用的,不论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均一律视同销售; 将货物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作为样品使用,由于样品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不视同销售; 无偿赠送给客户作为样品使用的,由于样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46、所以应视同销售;货物只是移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样品进行展示,样品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的,则不视同销售;现场品尝(试用)的样品,由于样品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作为促销费用,所以不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国税发2008828号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例:企业将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的一批产品用于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总额5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产成品 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捐赠支出限额为60,调增3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20+37=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