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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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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浙江省电力系统 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浙江省电力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 前 言 根据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为确保电网调控业务平稳过渡,保障大运行新体系高效平稳运转,坚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原则,按照适应调控一体化、适应调度一体化、适应通信专业管理职责调整的要求,结合浙江省电力系统运行管理实际,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特对 2009 年版浙江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简称 2009 年版调规)进行修订。本规程明确了省、地、县三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职责,增加了对监控业务、监控设备管理和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等工作内容,对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管理和调度、运方、继电保护、自动化和通信保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2、 考虑到本规程使用的时效性,“浙江 220 千伏电网继电保护调度检修运行规定”将适时修订颁发,因此,未将其作为规程附录编入。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公司系统各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本规程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及未编入的“浙江220 千伏电网继电保护调度检修运行规定”是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 2009 年版调规同时作废。 本规程由浙江省电力公司提出。 本规程修编部门(单位):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本规程主要修编人:陆春良、吴华华、李洋、孙维真、方愉冬、孙珂、肖艳炜。 本规程审核人:李颖毅、

3、樊勇、朱炳铨、吴秋晗、那志强、周剑波。 本规程审定人:陈安伟、李继红。 本规程批准人:李卫东。 本规程 2013 年 7 月再次修订发布。 本规程解释权属浙江省电力公司。 目 录 1 适用范围 . 1 2 引用标准 . 1 3 总 则 . 2 4 调度管辖及监控范围 . 4 5 调度机构管理职责 . 9 6 调度控制管理 16 7 调度计划管理 22 8 运行方式和稳定管理 30 9 频率调整及联络线功率控制 40 10 电压调整和无功控制 . 44 11 倒闸操作制度 . 50 12 电网事故处理 . 62 13 新设备投运和相关设备退役的调度管理 . 88 1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

4、管理 . 93 15 调度自动化管理 103 16 设备监控管理 113 17 水库及新能源调度管理 122 18 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 124 19 调度信息统计分析 130 附录A 浙江电网调度术语 . 133 附录B 浙江电网操作术语 . 145 附录C 浙江省调操作任务的形式及其内容 . 151 浙江省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标准)规定浙江省电力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及有关调度控制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电力系统内所有发、供、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2 引用标准 下列法律、法规及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

5、条文。本规程(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研究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3 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2005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599 号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改能源20073523 号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国家经贸委2001 1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5 号2005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22 号2006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 19963 电网调度

6、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5162006 电网运行准则(试行) DL/T 1040200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5872007 风电调度运行管理规范 QGDW 432-2010 风电功率预测功能规范 QGDW588-2011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QGDW 617-201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2009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2009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201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修订补充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2013 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华东

7、电网有限公司2010 3 总 则 3.1 电力系统是电力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系统,电力系统是由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等各2 个环节(一次设备)以及为保证上述设施安全、经济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力调度自动化等设施(二次设备)所组成的整体。通常把发电和用电之间属于输送和分配的中间环节称为电力网,简称电网。由于电力生产与消费具有同时性、瞬时性等特点,因此,电力系统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系统的有关各方应协作配合,以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 浙江电网各级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控制机构,

8、简称调度机构。浙江电网调度机构分三级,依次为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即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即地调),县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即县调)。省调的上级调度机构为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及华东电力调控分中心,简称国调及华东分中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控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3.3 浙江电网调度生产相关单位除调度机构外,还包括:并网电厂(含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梯级电站集控中心等,简称厂)、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用户站等,简称站)、设备运维单位(简称运维单位)以及上海铁路局供电调度所(简称上铁调),巨化集团公司动力调度(简

9、称巨化动调)。厂站、运维单位、上铁调和巨化动调必须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3.4 省调依据本规程进行浙江电网调度控制管理。本规程是浙江省电力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控制管理的3基本规程。浙江电网调度生产相关单位及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各级安监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分并监督对本规程的执行。 3.5 各调度生产相关单位在执行本规程中,若发现与上级调度机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原则上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规定,并及时报告省调。 3.6 本规程由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4 调度管辖及监控范围 4.1 调度管辖范围指调度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范围,监控范围指调度机构负责输变电设备监控业务的范

10、围。 4.2 调管设备分为直接调度设备、授权调度设备、许可调度设备,紧急调度设备。 4.2.1 直接调度设备指由调度机构直接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电、输电、变电等一次设备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简称直调设备。调度机构直调设备统称为直调系统。直调设备划分应遵循有利于电网安全、优化调度的原则,并根据电网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下级调度机构直调设备范围调整,由上级调度机构协调并确定;同一设备原则上应仅由一个调度机构直接调度。 4.2.2 授权调度设备指由上级调度机构授权下级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输电、变电等一次设备及相关的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二次设备。授权调度设备的调度安全责任主体为被授权的

11、调度机构。 4 4.2.3 许可调度设备指运行状态变化对上级调度机构直调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下级调度机构直调设备,应纳入上级调度机构许可调度,简称许可设备。许可设备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上级调度机构确定。许可设备状态计划性变更前,应申请上级调度机构许可;许可设备状态发生改变,应及时汇报上级调度机构。 4.2.4 紧急调度设备指电网紧急情况下,上级调度机构可直接下令行使调度指挥权的非直调设备。紧急调度设备的范围由上级调度机构确定。 4.3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4.3.1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为省域内 220 千伏发、输、变电设备和 110 千伏认为应由省调直接调度的发、输、变电设备。 4.3.2 地调调

12、度管辖范围为地域内 110 千伏发、输、变电设备和 35 千伏及以下认为应由地调直接调度的发、输、变电设备。 4.3.3 县(配)调调度管辖范围为县域(城区)内 35 千伏及以下发、输、变电设备。 4.3.4 调管设备划分应遵循有利于电网安全、优化调度的原则,并根据电网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上级调度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原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设备授权下级调度。 4.4 监控范围工作原则 4.4.1 监控范围仅限于监控信息接入调度集中运行监控系统的输变电设备,监控信息未接入调度集中运行监控系统的5输变电设备由设备运维单位负责监控; 4.4.2 调度机构监控人员可以进行监控范围内具备遥控操作条件的开

13、关倒闸操作,其他设备操作由运维单位负责; 4.4.3 下级调度机构监控范围调整应报上级调度机构审核批准。 4.5 500 千伏及以上交直流电网设备属上级调度机构管辖。 4.6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及监控范围 4.6.1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 4.6.1.1 发电厂、变电站 220 千伏母线及线路(除网调调度电厂至主电网相关联络线及母线外)、110 千伏重要联络线属省调调度;对主电网影响较大的母线及线路由上级调度机构许可。 4.6.1.2 除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无功补偿设备外,接入220 千伏变电站、发电厂的调相机、静止补偿器属省调调度。 4.6.1.3 属省 调调度的发电厂按接入方式和机组容量大小划分为

14、两种形式,即:直接调度电厂和间接调度电厂。 4.6.1.3.1 直接调度电厂 ,指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直接由省调调度管理。其范围为: 1)火电厂(含 燃油、燃气厂)单机容量在 5 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及以上; 2)水 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风电场等总装机容量在5 万千瓦及以上; 3)电网经营企 业直属的电厂; 6 4)其它认为应 由省调直接调度的电厂。 4.6.1.3.2 间接调度电厂,指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由地调调度管理,但机组运行方式应得到省调许可,在电网事故等紧急情况下,省调可直接下达指令。其范围为: 1)火电厂(含 燃油、燃气厂)单机容量在 2.5 万千瓦及以上或全厂总

15、装机容量在 5 万千瓦及以上; 2)水 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风电场等单机容量在 2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在 4 万千瓦及以上。 4.6.1.3.3 直接调度发电厂 220 千伏主变属省调调度。 4.6.1.3.4 高压启备变、厂(所)用变属厂(所)值长调度省调许可。 4.6.1.3.5 直接调度电厂的发电机(发电机变压器组)、汽轮机、水轮机、锅炉由省调调度。辅机或发电厂 220 千伏以下联络线停役影响机组出力时需经所属调度许可。 4.6.2 省调监控范围 省调监控范围:省域内 500 千伏交流变电站引出线输电设备及站内变电设备。 4.7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及监控范围 4.7.1 地调调度

16、管辖范围 4.7.1.1 发电厂、变电站 110 千伏母线及线路(除省调调度电厂至 220 千伏重要变电站间联络线及其母线、地区间重要联络线属省调调度外)、主变属地调调度。 4.7.1.2 变电站 220 千伏主变属地调调度、省调许可,其220 千伏分接头和 220 千伏中性点接地方式属省调许可。 4.7.1.3 发电厂 110 千伏及以下主变一般由发电厂值长调7度,其 110 千伏中性点接地方式属地调许可;带有地区负荷的 110 千伏主变属地调调度。 4.7.1.4 220 千伏终端系统及 220 千伏牵引站一般由所属地调调度。 4.7.1.4.1 地调调度 220 千伏终端系统的下列一、二

17、次设备运行方式变化应得到省调的许可: 1)终端变线路 的停复役; 2)送端线路间 隔倒换母线操作; 3)终端变 220 千伏母差保护全停; 4)送端线路断 路器失灵保护全停。 4.7.1.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端系统由省调调度管辖: 1)220 千伏终端变、终端线路与送端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属于不同地区的; 2)220 千伏终端变接入有省调直接调度发电机组的; 3)220 千伏终端变能够通过 220 千伏系统倒换供区供电方式的(含通过 220 千伏备自投方式倒换供区); 4)其它认为应 由省调直接调度的终端系统。 4.7.1.4.3 省调与地调调度 220 千伏终端系统的分界点为送端侧 2

18、20 千伏母线闸刀,该母线闸刀属地调调度、省调许可设备。 4.7.1.4.4 由于电网发展 220 千伏终端系统结构发生改变,需要调整相关调度管辖范围时,由省调发文明确。 4.7.2 地调监控范围 地域内 220 千伏、110 千伏和城区范围 35 千伏输变电设备由地调集中监控。 8 4.8 县调调度管辖范围及监控范围 4.8.1 县调调度管辖范围 35 千伏及 10(20)千伏电网设备和发电厂属县调调度。 4.8.2 县调监控范围 县域内 35 千伏及 10(20)千伏电网设备由县调集中监控。 4.9 各级调度分界点设备均为上一级调度的许可设备。 4.10 各级调度范围的划分应以调度主管单位

19、批准的文件明确。 5 调度机构管理职责 5.1 调度机构主要职责 5.1.1 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 5.1.2 按照电网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定,保证电网运行的连续、稳定及可靠供电,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1.3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1.4 充分发挥大电网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实现优化调度,合理使用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5.1.5 负责电网调控各专业技术管理和并网电厂涉网技术9管理。 5.2 省调主要职责 5.2.1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调度 控制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和

20、技术监督 ,接受国调及华东分中心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5.2.2 负责浙江电网的电力调度、设备监控、调度计划、系统运行、继电保护、水电及新能源调度和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及二次设备技术监督,并负责制定浙江电网电力调度控制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和办法。 5.2.3 负责指挥浙江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监控设备的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负责浙江电网无功电压运行指标的评价管理。 5.2.4 负责监控信息管理和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并组织开展监控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 5.2.5 负责浙江电网负荷预测管理,组织开展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制定和执行浙江电网电能平衡计

21、划,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省级电网间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5.2.6 组织集中开展浙江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年度运行方式计算,统筹制定、组织落实浙江主网运行方式 ,负责电网中期(23 年)滚动校核,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或批准的联络线运行方式,参与浙江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 5.2.7 负责浙江电网省调管辖运行设备的停电检修管理,上报上级调度机构直调及许可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受理和批复省调直调及许可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执行上级调度机10 构下达的检修计划及批复的停电检修工作。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省调管辖设备的投运申请,制定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5.2.8

22、 负责浙江电网短期、实时电力交易的组织实施,参与长期、中期电力交易的组织。 5.2.9 负责签订并入浙江电网运行的省调直接调度管辖发电厂和用户变的并网调度协议。 5.2.10 负责浙江电网安全稳 定管理和网源协调管理,组织开展浙江电网运行风险预警评估,下发电网风险预警通知书,编制并执行浙江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 5.2.11 负责浙江电网继电保 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的调度管理。 5.2.12 参与制定浙江电网继 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工程建设; 负责浙江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及电力调度控制技术装备的运行和管理 。 5.

23、2.13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设 备及上级调度授权调度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整定计算,并督促实施。 5.2.14 负 责浙江电网内并网电厂(含新能源)的调度管理,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的水库发电调度。 5.2.15 负责浙江电网调控业务中涉及电网通信保障工作的评价 。 5.2.16 负 责浙江电网调度系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评估工作, 参与 电网事故、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 5.2.17 负责下级调度机构及 直调厂站专业人员调度业务培11训及考核工作。 5.2.18 行使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电力公司、国调及华东分中心赋予的其它职责。 5.3 地调主要职责 5.3.1 接受省调调

24、度 控制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接受省调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5.3.2 负责所辖电网的电力调度、设备监控、方式计划、继电保护和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及二次设备技术监督,贯彻执行上级调度机构颁发的标准、规程、规定和制度,负责制定并执行落实相关规程、规定及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对有关调度业务进行技术指导。 5.3.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监控设备的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负责地区电网无功电压运行管理,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3.4 负责监控信息管理和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并组织开展监控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5.3.5 负责

25、地区电网负荷预测工作,编制并执行所辖地区电网供电计划和地方电厂发电计划,执行省调下达的用电指标。 5.3.6 负 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运行设备的停电检修管理,上报上级调度机构直调及许可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受理和批复地调直调及许可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执行省调下达的检修计划及批复的停电检修工作。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地调所辖设备的投运申请,制定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12 5.3.7 负责签订并入地区电网运行的地调直接调度管辖发电厂和用户变的并网调度协议。 5.3.8 负 责编制并执行所辖电网的运行方式,包括年、月、周、日以及节日、特殊时期运行方式,执行省调下达或批准的与本地区电网相联部

26、分的电网运行方式,参与所辖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审查工作。 5.3.9 负责所辖地区电网安全稳定管理和网源协调管理,组织开展地区电网运行风险等级评估,定期发布电网风险评估报告,督促并落实运行方式预控措施。 5.3.10 负 责地调直接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的调度管理。 负责上报、受理和批复调度管辖范围内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的检修申请,负责上报、受理和批复因通信设备停役引起的调度管辖设备检修申请。 5.3.11 负责所辖电网继电保 护整定计算,制定和执行地调直接调度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对非直接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

27、指导。 5.3.12 执行省公司下达的所 辖地区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年度建设、技改和大修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调度端自动化系统工程建设;负责所辖地区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的实施及电力调度控制技术装备的运行和管理。 5.3.13 负责所辖地区电网内 并网电厂(含新能源)及大用户的调度管理,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的水库发电调度。 135.3.14 负责所辖地区电网调 控业务中涉及电网通信保障工作的评价。 5.3.15 负 责组织地区电网调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评价工作,参与所辖电网事故、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 5.3.16 行使地级市人民政府 、市供电公司及省调

28、赋予的其它职责。 5.4 县调主要职责 5.4.1 接受省、地调调度控制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接受省、地调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规程、标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县级调控中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5.4.2 负责指挥 县级电网的 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监控设备的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负责县级电网无功电压运行管理,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4.3 负责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并组织落实监控相关的信号定义分类、统计分析等工作。 5.4.4 负 责县级电网负荷预测工作,编制日负荷预测曲线;编制并执行县级电网供电计划和地

29、方小电厂发电计划,执行地调下达的用电指标;做好有序用电工作。 5.4.5 负 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运行设备的停电检修管理,参与制定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上报上级调度机构直调及许可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受理并批复县调直调及许可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检修计划及批复的停电检修工作。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县调所辖设备的投运申请,制定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14 并组织实施。 5.4.6 负 责编制并执行所辖电网的运行方式,包括年、月、周、日以及节日、特殊时期运行方式,执行上级调度下达或批准的与本县级电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方式,参与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审查工作,及时

30、向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性建议。 5.4.7 负责所辖县级电网安全管理和网源协调管理,组织开展县级电网运行风险等级评估,定期发布电网风险评估报告,督促并落实运行方式预控措施。 5.4.8 负 责县调直接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资源管理和运行管理;对非直接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指导。 负责上报、受理和批复调度管辖范围内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的检修申请。 5.4.9 负责县调直接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对委托县调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负责整定计算,对其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负责技术监督。 5.4.10

31、执行省公司、市供电 公司下达的县级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年度建设、技改和大修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调度端自动化系统工程建设;负责所辖县级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的实施及电力调度控制技术装备的运行管理。 5.4.11 负责所辖县级电网内 并网电厂(含新能源)及大用户的调度管理,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地方小水电的水库发电15调度。 5.4.12 负责所辖县级电网调 控业务中涉及电网通信保障工作的评价。 5.4.13 负责签订并入县级电 网运行的县调直接调度管辖发电厂和 35 千伏用户变及双电源供电无闭锁装置的 10(20)千伏专线用户的并网调度协议。 5.4.14 负责组织所

32、辖县级电 网调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评价工作,参与所辖电网事故、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 5.4.15 行使县级人民政府、 县供电公司及上级调度赋予的其它职责。 6 调度控制管理 6.1 调度运行管理 6.1.1 凡并(接)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均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以保证调度管理的顺利实施。电力调度机构按相关合同或协议对发电厂、变电站和变电运维班(站)进行调度管理。 6.1.2 发电厂、变电站要求并(接)入电网运行时,应事先向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并网申请,签订并网协议(包括调度协议),完成有关各项技术措施(如运行方式要求,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的继电

33、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具备并网条件者方可并网,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可拒绝其并网运行。 16 6.1.3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浙江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并接受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的指挥。 6.1.3.1 省调 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6.1.3.2 省调 值班监控员、下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监控)员及厂、站、变电运维班(站)值班员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和运行管理,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6.1.3.3 省调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省调值班监控员、地调(含大用户的电力调

34、度)、发电厂、变电运维班(站)及变电站的受令人应立即执行。如受令人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当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其指令时,受令人原则上应执行。但当执行该指令确将威胁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受令人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直接领导。 如有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者,一切后果均由受令人和允许不执行该指令的领导人负责。 6.1.4 设备状态变更管理 6.1.4.1 凡属 省调直接调度管辖的设备,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35、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176.1.4.2 凡属 省调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改变其运行状态的操作。 6.1.4.3 对于 电网其他辅助设施、设备、系统、通道或者回路,不作为直接调度设备,省调值班调度员应以是否影响直调一、二次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原则进行调度管理。涉及OPGW 光缆本体、厂站自动化测控单元的工作和操作,应按照相应流程和规定执行。 6.1.5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

36、的厂、站、调控中心、变电运维班(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并告知相应调度机构。此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不得发布与之相抵触的调度指令。 6.1.6 各级调度和各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各地调调度(监控)员、发电厂值长在接班后应主动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对主网运行有影响的操作、试验、工作和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含设备异常和缺陷)等;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接班后,也应向各运行值班人员通报电网内的有关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听取各运行单位的接班汇报后,把全省的运行情况综合后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 6.1.7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地调调度(监控)、发电厂、变电运

37、维班(站)和变电站的值班运行人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18 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6.1.8 各地调调度(监控)、发电厂、变电运维班(站)和变电站还应按浙江电网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相关事故情况。 6.1.9 在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各级调度、监控、运行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浙江电网调度术语(见附录 A)和浙江电网操作术语(见附录 B),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录音、监护、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发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

38、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经执行完毕。 6.1.10 在线安全分析工作 6.1.10.1 省调应按照在 线安全稳定分析工作规范开展在线安全分析工作。各地调在省调组织下开展在线安全分析相关工作。 6.1.10.2 省调应设置安全分析工程师,隶属调度运行岗位,负责电网在线安全稳定分析工作。 6.1.10.3 在线安全分析 工作遵循“统一分析,分级管理”原则,内容包括电网实时分析、电网预想方式分析、电网应急状态分析以及数据和在线软件异常处理。 6.1.10.4 安全分析工程 师依据调管范围划分,采用统一计算数据,进行实时扫描和研究态分析,计算结果在全网范围内共享;涉及跨区、跨省电网

39、分析时,省调须在上级调度机构统一组织下进行联合分析计算。 196.2 监控运行管理 6.2.1 各级调度机构监控员负责监控范围内的设备监视、倒闸操作、监控信息处置以及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和分析,并依照有关单位及部门下达的限额参数进行运行监视。 6.2.2 监控系统发出告警信息,例如事故、异常、越限、变位信息等,监控员应立即进行分析处置,必要时通知运维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汇报相关调度机构调度员,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6.2.3 监控员应密切监视监控范围内变电站母线电压,根据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和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若变电站母线电压超出规定范围且无调整手

40、段时,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调度员汇报。 6.2.4 监控员接受相关调度机构调度员下达的调度命令,对执行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对华东分中心操作票转发的正确性负责。 6.2.5 监控员进行遥控操作时,若发生设备异常、故障或者遥控操作失败,应立即停止操作,向发令调度汇报,由发令调度决定后续处置。 6.2.6 电网故障处置过程中,监控员接受相关调度机构调度员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以尽快隔离故障点,快速处理事故。 6.2.7 下述情况可以向现场运维人员移交监控职责: 6.2.7.1 变电站设备处于调试和停电检修期间; 6.2.7.2 当发生省调集中监控系统崩溃或信息通道中断等特殊情况,导致省调监

41、控短时间内无法履行集中监控职能; 20 6.2.7.3 厂站 端监控系统、监控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变电站部分或全部设备监控信息无法上传; 6.2.7.4 变电 站一、二次设备缺陷频发误告警信息,严重影响或干扰监控员正常工作; 6.2.7.5 其他导致监控员不能对设备实行有效监控职能的情况。 6.2.8 监控职责向现场运维人员移交应由监控值长批准,由监控员通知运维单位并做好记录,运维单位按照监控员要求做好移交范围的设备监控工作。 6.2.9 因厂站端设备缺陷引起省调集中监控系统告警信息频繁上送,严重影响或干扰监控员正常工作时,省调监控职责移交变电运维人员后,可对缺陷设备实施单点告警抑制。 6.3

42、调度机构与调度对象之间应具有两路及以上独立通信路由的调度录音电话,录音系统存储容量应充足并具备 GPS对时功能,确保调度业务联系畅通。 6.4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工作能力、心理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人员担任。调度员在上岗值班之前,应经过培训、考核、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经省调负责人审查,省公司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并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 浙江电网调度系统各级调度、监控、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有调度业务联系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具备调度业务联系资格。未取得证书者不得进行调度业务联系。 省调应对地(县)调调度(监控)员、发电厂、变电运维班(站)和

43、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定21期组织各类调度业务技能培训。 6.5 调度系统决不允许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虚报和隐瞒事实真相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省调应立即组织调查,将调查结果报请浙江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电力监管机构予以严肃处理。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上级调度机构可通报批评。违反调度纪律情节较为严重时,吊销违规人员上岗证书。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5.1 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下达的发电、输变电调度计划执行; 6.5.2 不执行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 6.5.3 不执行调度命令和调度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措施; 6.5.4 不如实反映

44、执行调度命令情况; 6.5.5 不如实反映电网或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 6.5.6 违反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规定相应条款; 6.5.7 运维站(班)发生无人接听调度录音电话的情况; 6.5.8 违反调度纪律的其它情况。 7 调度计划管理 7.1 电能平衡计划和检修停电计划统称为调度计划。按时间,调度计划分为季度、月度、周和日前调度计划,节日及特殊保电期需编制节日(特殊保电期)调度计划。 7.1.1 浙江电网季度(月度、周)调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22 容: 1)主要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表; 2)各电厂月度发电量调度计划表; 3)各电厂可调出力,计划出力表; 4)主要新设备投产计划表。 7.1.2

45、 为编制季度(月度、周 )调度计划,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向省调提供有关资料。 7.1.2.1 季度调度计划:省检 修分公司、地调和发电厂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 8 日前向省调提供下一季度的设备检修计划,省调负责统筹安排季度调度计划。 7.1.2.2 月度 调度计划:省检修分公司、地调和发电厂应于每月 8 日前向省调提供下个月的设备检修计划,省调负责编制月度调度计划,并于月底前以省公司文件下达。 7.1.2.3 周调度计划:省检修 分公司、地调和发电厂应于每周三前向省调提供下周的设备检修计划,省调负责在每周五前完成下周调度计划的编制。 7.1.3 日前调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全省及各地区预计

46、负荷曲线及全日用电量(峰、谷电量),电力供应不足时包括各地区用电指标曲线; 2)各电厂有功出力曲线、机炉运行、检修、备用及开停机时间; 3)省际电力交换曲线和全日交换电量(峰、谷电量); 4)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停役申请单; 5)水电厂日调度计划; 236)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7.1.4 在节日或特殊保电期,省调及各地调应编制节日或特殊保电期调度计划。 7.1.4.1 节日或特殊保电期调 度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负荷预测、电能平衡计划、发电机组启停计划、主要设备检修计划等。 7.1.4.2 为编制节日(特殊) 运行方式,省检修分公司、地调和发电厂应于该方式出现前 20 天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调,如涉及

47、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的设备,有关单位应于该方式出现前一个月将有关资料报省调,省调于该方式出现前 25天转报上级调度机构。春节、国庆等节日运行方式一般于节日前 5 天以公司文件下达,特殊运行方式一般于该方式出现前 5 天下达。 7.1.4.3 省检修分公司上报内容:500 千伏变电站设备检修(试验)计划。 7.1.4.4 地调上报内容: 1)设备检修( 试验)计划; 2)该方式期间每日 2:00 、 9:00 、 14:00 、 19:00(20:00)预计负荷。 7.1.4.5 发电厂上报内容: 1)设备检修( 试验)计划; 2)该方式出现 期间机组可调出力及最低技术出力; 3)厂内燃料储 备情况。 7.2 日前电能平衡计划 7.2.1 日前电能平衡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浙江电网 96 点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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