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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审计文件图审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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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的通知琼建定2017156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为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规范全装修住宅设计,我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正式发布,自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9日QSF-2017

2、-370006前 言为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规范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要点。本要点包括总则和设计要点两部分。本要点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海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要点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77号,邮编:570203,电话:65359219,电子邮箱:biaozhun_),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海南省建筑设

3、计院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黄 劲 黄继锋 张水弟 林 飞 尹慧玲李国强 叶 军 蒋凌波 吴朝阳 刘敬疆张旭东 刘永宁 王佳圣主要审查人:李 红 赵霄龙 张浩华 司瑞欣 黄 彦曾映群 杨 帆 陈治君 高德财本要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受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省建筑设计院组织编写了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为使施工图审查人员了解要点的编制思路,现 对要点中的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4、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本要点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内容。应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进行施工图审查。2.为使强条的原则规定真正得到落实,作为强条的支撑和延伸,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选择了部分与强条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条文,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相比,本要点针对的是海南省全装修住宅的装修施工图审查,故主要从与住宅装修直接相关的工程建

5、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2017)之中选择条文。考虑到室内装修施工图的专业特点,为方便审查人员使用,本要点将上述工程建设标准的强条与非强条均直接列出。3.为满足实施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的要求,应审查装修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并与土建施工图的协调一致。建筑、结编制说明1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应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4.应审查装修施工图涉及影响结构、安全、消防、节能、隔声、环保等方面的相关内容。5.

6、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府主 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中涉及技术管理的规定,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事项,也作为审查内容。本要点依据2017年5月31日之前发布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1.0.1 为规范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编制本要

7、点。1.0.2 本要点适用于海南省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供图审机构对全装修住宅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时使用。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对节能、环保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1.0.4 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1 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

8、应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2 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部品、设备。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部品、设 备时 ,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3 设计企业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1.0.5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或违反法规的问题,除1 总 则1按81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1.0.6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

9、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1.0.7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全装修住宅装修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装修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22 审查要点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1 编制依据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效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工程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 程 等是否齐全、正 确 ,是否为有效版本。2.2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 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详见相关标准。2.3 设计一体化第十条 全装修设计应当执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

10、化建筑、结构、设 备 管 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 备 管 线 、开 关 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2.4 设计文件完整性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封面、图 纸目录、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局部 大样图和节点详图等图纸)、设 备 和 材料表。単设计文件应有设计人员签名及加盖设计 位出图印章。图纸封面应标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编号、编制日期、技术负责人签字、设计单位图纸出图章等内容。2.5 施工图深度12.4.1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图设计说明书;2平面图、现状平面图,顶棚平面图,设 备 、设施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11、,节点详图、大样图;3主要装饰材料表或主要材料样板;4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12.4.2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内容和范围;2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3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4装饰装修设计样式的说明;5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维护状况的说明;3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5 施工图深度6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环保质量的要求;7装饰装修材料规格和质量的要求;8施工工艺和质量的要求;9设备、设施深化设计的说明;10图纸中特殊问题的说明;11引用相关图集的标注。12.4.3 施工图的平面图应包括平面布置图、顶棚平面图、设 备 设施布置图、地面铺 装图、索引图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应标明原建筑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楼梯、平台、阳台等位置,并应标 注装饰装修需要的尺寸;2应标明固定家具、隔断、构件、陈设品、厨房家具、卫生间洁具、照明灯具以及其他固定装饰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位置及必 要的定位尺寸,尺寸可标注在平面图内;3应标明的轴线编号,并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符,并标明轴线间尺寸、总尺寸及装饰装修需要的室内净空的定位尺寸;5应标注楼地面、主要平台、厨房、卫生间等地面完成面及有高差处的设计标高;6宜标明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及有关安装工艺;12.4.4地面装修图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标注地面装修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2应标注地面装修标高和异形材

13、料的定位尺寸、施工做法;12.4.6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平面图的形状、大小、尺寸相对应;4应标明顶棚造型、天窗、构件,标明装饰垂挂物及其他装饰配置和饰品的位置,标注顶棚的标高、定位尺寸、材料种类和做法;5 应标明灯具、发 光 顶棚、灯具开关的位置和空调风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材料种类、产品型号、灯具型号规格、编 号 及 做 法 ;12.4.7 立面图应画出需要进行装饰装修的各空间的立面,无特殊装饰装修要求的立面可不画立面图,但应在施工图说明或图纸中说明。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5 施工图深度12.4.8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2应标明立面左右两端的内墙线,标明装修

14、后上下之间的地面线、顶棚线;4应标明墙面、柱面、门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需要标明的陈设品位置,并宜标注其定位尺寸;6宜标明立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通信和电视信号插孔、空调控制器、开关、按钮、消火栓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设 备 、设施的种类、产品型号、编号,以及安装工艺等;12.4.11大样图应索引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某些需要更加清晰表达的部位,并 应 绘 制 大比例图样。12.4.13主要装饰材料表应有材料名称、规 格 ,或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内容。12.4.14设备、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设施设计的深度应与设备、设施各专业的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15、一致;2设备、设施的设计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协调配合,图中标明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图中的位置一致;3装饰装修中,设 备 、设施设计图中标明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0.4节的相关规定。2.6 设计内容2.6.1 基本规定3.0.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后,卧室、起 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最小净尺寸及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阶踏步的数量、尺寸,过道 的净宽、坡道的坡度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3.0.6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进行材料污染物控制设计,装修材料、部品、设

16、 备 、设施应选用绿色产品,严禁选用国家和海南省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5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2 套内空间2.6.2.1 一般规定4.1.3套内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3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滑等性能。4套内的玻璃隔断、玻璃隔板、落地玻璃门窗及玻璃饰面等玻璃用材均应采用安全玻璃,其种类和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4.1.4套内顶棚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前厅、起 居 室(厅)、卧 室 顶棚上灯具底面距楼面或地面面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l0m。2顶棚不宜采用玻璃饰

17、面,当局部采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采取 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5顶棚上悬挂自重3kg 以上或有振动荷载的设施应采取与建筑主体连接牢固的构造措施。4.1.5套内墙面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墙面、柱子挂置设备或装饰物,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2底层墙面、贴近用水房间的墙面及家具应采取防潮、防霉的构造措施;4.1.7装饰装修后,套内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4.1.2 套内设计应准确定位各类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并 满足相应的安装及使用条件。4.1.3 套内设计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与结构构件的布置协调,同

18、时满足各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4.1.4 套内设计应设洗衣机位置,其位置应配有给排水设施,且楼(地)面应设防水措施。4.1.6 套内设计应预留冰箱安装位置,其位置宜靠近厨房。4.1.7 需在敷设有疏松质地材料(如保温材料)的墙体上悬挂或固定物品时,应在其基层墙体上设有锚固措施。4.1.8 固定面、固定家具的木基层、木饰面等木质构造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并符合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的相关规定。6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2.2 套内前厅 4.2.2套内前厅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2.6.2.3 起居室(厅)4.3.2起居室(厅)装饰装修后室内净高不应低

19、于2.40m;局部顶棚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4.3.4 起居室设计应安装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4.3.6 起居室不得设置燃气用气设备。2.6.2.4 卧室4.4.2卧室装饰装修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 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使用面积的1/3。4.4.4老年人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2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4有条件的宜留有护理通道和放置护理设备的空间,在床头和卫生间厕位旁、洗浴位旁等宜设置固定式紧急呼救装置;5当采用玻璃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当采用推拉门时,地埋轨不应高出装修地

20、面面层。4.4.5儿童卧室不应有尖锐的棱状、角状造型。4.4.5 卧室应安装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2.6.2.5 餐厅4.6.2餐厅装饰装修后,地面至 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4.6.4 套内无餐厅的,应在起居室(厅)或厨房内设计适当的就餐空间。4.5.4 餐厅不得设置燃气用气设备。7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2.6 厨房4.5.2厨房装饰装修后,地面面层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4.5.5厨房内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时,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4.6.2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是具有直通室外的门或窗且自然通风良好的独立可封闭空间。4.

21、6.7 厨房设计应与燃气专项设计协同,并将燃气专项设计对燃气表、燃气管线的布置情况反映到厨房设计中。4.6.8 厨房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应设防水、防潮层,设 置 部 位和尺寸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及海南省建筑工程相关防水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4.6.10 当厨房设置冰箱或预留冰箱安装位置时,冰箱与灶具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4m;当 冰 箱 与 灶 具之 间 设置 防火隔断时,防火隔断与灶具水平净距不宜小于0.2m。4.6.11 厨房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6.11的要求。表4.6.11 厨房设施配置注:*燃气热水器可设置在厨房、阳台,非燃气热水器在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也

22、可设置在卫生间。类别 基本设施 可选设施橱柜 操作台、橱柜(包含下柜体、吊柜) -设备 灶具、洗涤池、排油烟机、龙头、热水器*消毒柜、微波炉、洗碗机、烤箱、电冰箱、电饭煲、净水器、厨余垃圾处理器等灯具 顶灯(防水) -8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2.7 卫生间4.7.7 卫生间地面应设置防水层;有蒸汽的房间、浴室墙面防水高度应从地面至上层楼板底或吊顶以上50mm。4.7.11 淋浴间门应外开或推拉。4.7.12 卫生间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7.12的要求。表4.7.12 卫生间设施配置注:*有外窗的卫生间宜设排气扇,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排气扇。2.6.2.8 套内楼梯4.8.3老年人使

23、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无踢面或突缘大于10mm的直角形踏步,踏面应防滑。4.8.3 套内临空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室内扶手、临空栏杆顶部的设计水平荷载应不小于1.0kN/m。2.6.2.9 储藏空间 4.9.4 釆设于底层或紧邻卫生间墙面的储藏空间应 取防潮措施。类别 基本设施 可选设施洁具坐便器(蹲便器)、淋浴间(或淋浴区、浴缸)、淋浴龙头、洗脸盆及龙头洁身器、小便器等卫浴五金 毛巾杆(环)、化妆镜、厕纸架 镜柜、浴巾架等电气设备 排气扇*取暖器(含排风、照明功能)、电热水器、电话等灯具 顶灯(防水) 镜前灯等9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2.10 阳台4.10.2靠近阳台栏杆处不应设计

24、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4.10.4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 开敞阳台、露台等室外空间设置洗衣机等室内电器时应设防雨设施。2.6.2.11 门窗 4.11.6 当全装修住宅设有凸窗或低于0.90m 的临空外窗时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2.6.3 公共部分2.6.3.1 一般规定5.0.2共用部分的顶棚应符合下列规定:1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防火等级为A级、环保、防水、防潮、防锈蚀、不易变形且便于施工的材料;2出人口门厅、电梯厅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标准层公共走道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5.1.2 公

25、共部位设计不应采用玻璃及重型材料吊顶。2.6.3.2 公共门厅、候梯厅 5.2.4 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候梯厅墙面装修做法厚度不应影响净深度。2.6.3.3 楼梯间 5.3.3 当楼梯使用玻璃栏板时,应采用安全夹胶玻璃,玻璃边缘应钝化处理。10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4 材料 6.0.2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及套内装修设计采用玻璃隔断、玻璃栏板等玻璃板材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采用防自爆坠落措施和安全耐久的安装方式;安全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相关规定。2.6.5 设备2.6.5.1 给排水10.1.6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

26、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7.2.1 全装修住宅应配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7.2.2 给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的给水管道以及必须穿越卧室、储藏室和壁橱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保温措施;2塑料给水管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过渡;3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200m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措施。7.2.3 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2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

27、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3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4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400mm。7.2.5地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漏不宜设置在门口附近,并不应被家具、设备等遮挡;2淋浴器排水地漏应保证排水畅通;3干湿分区的卫生间的干区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涸地漏;4当厨房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涸地漏;5 洗衣机排水应采用防止返溢和防干涸的专用地漏。11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5.2 燃气7.3.1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

28、94的相关规定。7.3.2 燃气管线接口应与燃具靠近布置;采用波纹金属软管或橡胶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00m,并不应有接口;橡胶软管不应穿墙、楼板、吊顶、门和窗。7.3.3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表7.3.3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最小净距注: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0m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0mm。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mm)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电气设备明装的绝缘电线 250 100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50(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0电源插座、电源开关150(从边缘算起)

29、不允许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300 不允许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2012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5.2 燃气7.3.5 当燃气表或燃气管设置在厨房橱柜内时,橱柜应具有自然通风功能。燃气表四周应预留不小于100mm的安装和检修空间。7.3.7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地面和墙面应为不燃材料,燃气热水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燃气热水器与可燃、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部位净距不宜小于:上方600mm、侧方150mm、后方150mm、前方150mm。7.3.8 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7.3.8的规定。表7.3.8 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电气设

30、备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2.6.5.3 空调与通风10.2.6空调区的送、回风方式及送、回风口选型及安装位置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7.4.1 全装修住宅套内的居住空间应安装空调设施或预留空调设施安装条件,并 应 设 置 分 室 温 度 控 制设施。7.4.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地间接排放,不应出现倒坡。7.4.6 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厨房排油烟机的排风口静压不应大于5Pa;应有防止公共排油烟(气)道的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的措施。7.4.7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烟管道应接入建筑设计的竖向排烟道,排油烟机应靠近竖向排烟道布置,水平排烟管应向排油烟机方向设置不小于1%的

31、坡度。室内装修设计应设有方便防火止回阀检修和更换的措施。7.4.8 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设置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相关要求。名称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mm)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mm)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300 300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200 200电插座、电源开关 300 150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1000 100013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5.4 电气10.3.4 无顶棚的阳台的照明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水壁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40m。7.5.1 配电箱、信息配线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应安装在户内,2配电箱、信息配

32、线箱不应设置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建筑外墙、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3配电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5配电箱、信息配线箱嵌墙安装时,对应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00mm。7.5.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7.5.4 套内配电线路中N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相线截面在16mm2及以下时,接地保护PE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一致;相线截面大于35mm2时,PE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2;相线截面小于35mm2但大于16mm2时,PE线截面积应不小于16mm2。

33、7.5.5 全装修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安装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及家具布置设置,并应符合表7.5.5的规定。卫生间内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5.5中高度,其他房间插座安装高度可采用表7.5.5中的高度,也可根据用电设备、家 具 调 整 安装高度。表7.5.5 套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标准房间 名称 安装高度(m) 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数量起居室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0.3/2.2 空调插座1个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4个:电视机背墙2个,沙发两侧各1个1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5.4 电气房间 名称 安装高度(m) 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数量主卧室、双人卧室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2.

34、2 空调插座1个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3个:电视机背墙1个,床头柜2个单人卧室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2.2 空调插座1个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2个:电视机背墙1个,床头柜1个餐厅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 餐桌1个厨房单相带开关二极加三极插座 1.33个:厨房台面,供微波炉、电饭煲、电磁灶等小家电用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2.0 排油烟机1个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0.3冰箱侧墙或背墙1个单相带开关二极加三极插座 1.5如有燃气热水器,1个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2.2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时设置,1个单相带开关二极加三极插座 1.3化妆镜侧墙1个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2.3如有排气扇,1个

35、卫生间15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5.4 电气注:1.当采用中央空调时,可不设空调插座。分体空调壁挂室内机插座安装高度为2.1m,柜式室内机插座安装高度为0.3m。2.卫生间排气扇直接接入照明回路或采用带排气功能的浴霸时,可不设排气扇专用插座。7.5.6 全装修住宅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厨房、卫生间、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7.5.7 露天或无避雨措施的室外场所,不宜设置灯具、灯开关、门铃按钮、电源插座;必须设置时,灯具、灯开关、门铃按钮、电源插座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材质为塑料时应为防紫外线型。7.5.8 照明设计不

36、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照明光源的其他要求、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照明灯具其附属装置、照明质量、照度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要求。7.5.9 各种场所严禁采用触电防护类别为0类的灯具。当采用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除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外,配电箱至灯具的照明配电线路应敷设PE线。房间 名称 安装高度(m) 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数量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2.3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1个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1.3如有洗衣机,1个阳台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1.3如有洗衣机,1个单相带开关二极加三极插座 1.5如有燃气热水器,1个单相带开关三

37、极插座 2.3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1个卫生间16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5.42.6.5.5电气智能化7.5.10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电气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装修不得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3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4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灯、浴霸开关宜设置在卫生间外,如必须设置在卫生间内时,应设在0、1、2区外;5 卫生间的洗浴区上方灯具应选用防潮防水型灯具。10.4.2 每套住宅应设置信息配线箱,当箱内安装集线器(HUB)、无线路由器或其他电源设备时,箱内应预留电源插座。

38、7.6.2 全装修住宅套内电话插座、网络插座、有 线 电视 插座位置、数量应结合墙面装修设计及家具布置设置,并应符合表7.6.2的规定;插座安装高度宜采用表7.6.2中的高度,也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 高度调整安装高度。表7.6.2 住房套内弱电插座基本配置标准房间名称 名称安装高度(m)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数量起居室电话插座 0.3 沙发侧1个网络插座 0.3 电视机背墙1个有线电视插座 0.3 电视机背墙1个主卧室电话插座 0.3 床头柜1个网络插座 0.3 电视机背墙1个有线电视插座 0.3 电视机背墙1个书房电话插座 0.3 书桌处1个网络插座 0.3 书桌处1个17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

39、内容2.6.6 室内环境2.6.6.1 采光照明 9.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天然采光处设置遮挡采光的吊柜、装 饰 物 等固定设施。2.6.6.2 自然通风 9.2.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 具 、装 饰 物 或 其他固定设施。2.6.6.3 隔声、降噪8.3.1 全装修住宅室内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2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布置时,电梯井道墙体应采取隔声、减震措施;4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给排水管应采取隔声措施;2.6.6.4 室内空气质量8.4.1全装修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级限量要求,不含活动家具、陈设品的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不应高

40、于级限量。各等级污染物浓度限量见表8.4.1。表8.4.1 室内空气质量分级及污染物浓度限量(mg/m3)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级 级 级甲醛(mg/m3) C0.03 0.03C0.05 0.05C0.08苯(mg/m3) C0.02 0.02C0.05 0.05C0.09TVOC(mg/m3) C0.20 0.20C0.35 0.35C0.50氡(Bq/m3) C20018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6.4 室内空气质量8.4.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DBJ46-044的相关要求进行污染物控制设计,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控制要求。8.4.3 工程

41、所使用的装修材料污染物释放率应符合污染物控制设计的要求。2.6.7 防火3.1.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3.1.10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3.1.15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3.1.16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11.

42、1.2胶合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进行阻燃处理。11.1.3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内靠近热源部位应采用不燃、耐高温的材料。灶具与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应有不小于1.0m的安全距离。11.1.4当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电器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性装饰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9.0.2 全装修住宅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9.0.2的规定。19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7 防火表9.0.2 全装修住宅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注:1.全装修住宅套内的厨房,其顶面、墙面、地面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厨 房 内

43、固 定 家具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2.高级住宅应将表中带*号的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提高一级。3. 低层、多层住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空间,除顶面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中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中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100m及以下的高层住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面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中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9.0.3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面、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9

44、.0.4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中墙面面层厚度不应影响建筑疏散走道净宽要求。9.0.5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明线直接敷设,导线必须采用导管或线槽敷设。电线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部位 顶面 墙面 (楼)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家居软包其他装饰材料套内低层、多层住宅B1 B2* B2* B2* B2 B2 B2高层住宅 B1* B1 B2 B2* B2 B2 B2*公共部位 A B1 B1 B1 B1 - -20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2.6.7 防火2 配电线路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5、3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4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2.6.82.7无障碍法规7.0.3无障碍住宅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存在大于15mm的高差时,应设缓坡。2.7.1 材料和设施的选用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 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7.2 安全玻璃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四)倾斜装配窗、各 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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