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编 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涵义(一)英美法系:从控制权力与行政程序二方面定义,也称“控权法”。韦德(英)“行政法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这是该学科的核心。”施瓦茨明(美)“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二)大陆法系:限制行政权,强调行政组织及行政责任、行政救济,也称“保权法”。 “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关系的法,其基础是行政制度”-法国,(三)我国关于行政法的定义: 王连昌:是有关行政权设定、行使、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叶必丰等:是规
2、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豪才: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教材:(P9)行政法是调整一切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如何理解该定义,(一) 内容上,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即关于行政的法 。1、行政的含义:通常认为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等活动。 行政是否与国家相联,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国家行政 行政公行政 社会行政 私行政企业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基于公共利益,对特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活动。 私行
3、政: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所进行的自我管理活动。,黄某诉机械厂行政办公室案 某市国营农场机械制造厂是一家拥有5000余人的大型企业。1990年5月,该厂行政办公室发布了一个分房通知,将机械厂新购置的10套二居室住宅分给有关人员,并将分房的条件列出。机械厂工程师黄某认为,他在该厂工作已近9年,对该厂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且他家住房一直紧张,老少三代挤在23平方米的平房里,急需改善居住条件,而且他也符合分房通知中所列的分房条件,但分房名单中却没有他。黄某认为很不公平,便多次向厂行政办公室、厂长、及该机械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但均未获解决。黄某一气之下,于1992年4月以该厂行政办公
4、室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黄某的起诉。,公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别:A、主体不同(公行政表现为国家行政主体;私行政为一般组织);B、手段不同(公行政,法律赋予其必要的强制力;私行政则无强制力)C、职能范围不同(公行政针对社会公共事务;私行政只具有局部性或个别性,以其内部事务为对象)D、目的不同(公共行政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私行政以追求团体利益为目的)(我国学者)行政: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赵某、杨某无计划生育行政处理案,1995年,赵某、杨某经某乡政府批准,发给结婚证,但生育指标未被批准。杨某于1996年生育一男孩。赵某、杨某所在单位对二人作出罚款
5、2000元、停发一年奖金,并在3年内取消晋升职务资格的决定。某乡政府认定二人未取得生育指标和领取准生证情况下,生育孩子,属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规定,决定:征收二人超生费2048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360元。,二人所地单位对二人的处罚与乡政府对二人的处罚行为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2、行政的特征:如何将行政与立法、司法相区别,西方学界对行政一词有以下几种理解方法: A.除外说或形式意义的行政说:行政是国家除司法、立法以外的一种国家
6、职能,或者说是除立法作用、司法作用以外的所有国家作用。这种观点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B.国家意志执行说或实质意义的行政说: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任何政府体制都有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执行功能这两种基本功能。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就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与行政应当分离。,行政的特征:持续性、能动性A.持续性:行政与立法的区别。立法是代表机关通过会议制的形式确定利益规则的国家职能。由于会议制,所以有间断性的特点,但行政是不能间断的。 B.能动性:行政与司法的区别。司法是司法机关处理利益冲突的一种国家职能。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只能以被动的形式即“不告不理”的原则来履行职能。然而行政则是对
7、公共利益的积极的主动的集合、维护和分配。集合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维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分配行政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山西省经贸委等诉大同市北方公司案 1997年7月2日,大同市联运总公司向山西省大同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和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以下简称市煤炭领导组)申请成立“堡子湾发煤站”。同年9月9日,市煤炭领导组以同政煤字(1997)第15号文通知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成立大同市堡子湾联运发煤站,明确发煤站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并要求接到通知后尽快办理注册登记和有关手续。同年9月12日,大同市联运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同市四海建筑防
8、水工程处(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同市新同工矿配件供应站(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出资50万元组建股份制公司,经营煤炭、煤制品、非金属矿产品运销业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所申请成立的公司名称核准为“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同年9月26日,为该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10日,大同市联运总公司向市煤炭领导组报送关于成立“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煤炭发运和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同年10月15日,市煤炭领导组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以下简称省煤炭领导组)报送了同
9、政煤字(1997)第18号关于领取堡子湾煤炭发运站和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发运和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同年10月29日,省经贸委作出晋经贸能字589号关于同意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及堡子湾煤炭发运站煤炭发运许可证的批复,主要内容是: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57号、省煤炭领导组晋政煤字1996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北方公司通过铁路立户在呼和浩特铁路局堡子湾煤炭发运站发运煤炭并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和堡子湾煤炭发运站煤炭发运许可证,该发煤站租赁后由北方公司和大同市煤炭运销分公司按股份制进行经营管理,发煤站及北方公司煤炭运销计划纳入大同市煤炭运
10、销分公司行业管理。次日,北方公司领取了晋经能证字(1997)第486号煤炭经营许可证和第481号煤炭发运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同年12月8日,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北方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五年。北方公司成立后,在堡子湾煤炭发运站发煤时遭到新荣区煤炭运销公司的阻拦。1997年11月20日、26日,新荣区人民政府就北方公司在新荣区堡子湾乡设立发煤站一事,分别向山西省煤炭检查组和省煤炭领导组反映并提出异议称:堡子湾发煤站是由新荣区8个乡镇利用堡子湾车站在新荣区境内这一特有条件,共同与呼和浩特铁路局多种经营总公司集宁多种经营公司联营创办的,后又与山西省投资公司联营投资建设了9
11、00米的发煤专用线。堡子湾发煤站从开始运营至今已有9年时间,但由于该站发运手续不够齐全,从1996年底,开始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间,实行“边运营、边规范、边补办手续”的政策,目前,该站运营的有关环节已逐步理顺。经征得山西省煤炭检查组的同意,将堡子湾发煤站划归新荣区煤炭运销公司托管和经营,由新荣区煤炭运销公司牵头,吸收8个乡镇入股,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有关证件正在办理。现北方公司在此设站,办理了营运手续,严重干扰了整顿秩序,影响了区、乡的既得利益,不利于煤炭市场的统一管理,伤害了所在地群众的感情。同年12月26日,市煤炭领导组向省煤炭领导组报送了同政煤字(1997)19号关于领取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
12、发煤站“煤炭发运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的报告,申请为新荣区煤炭运销公司核发“两证”。,同年12月29日,市经委向省经贸委报告称:因具体承办人员没能深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上报由北方公司租用堡子湾发煤站经营管理显然不妥,请求将堡子湾煤炭发运许可证更改为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煤炭发运许可证,该站由新荣区煤炭运销公司直接经营管理。1998年1月,省经贸委经调查认为:由于市煤炭领导组事先未将情况核实清楚,批准为北方公司申领“两证”,致使与新荣区的既得利益发生冲突,引发双方的矛盾纠纷。为此,提出为新荣区煤炭运销公司核发堡子湾发煤站的煤炭发运许可证,先收回为北方公司核发的煤炭发运许可证,待市煤炭领导组
13、重新认定后原则同意北方公司可经营煤炭,由堡子湾站代发。因北方公司未交回煤炭发运许可证,1998年3月20日,省经贸委作出晋经贸能字(1998)90号关于同意新荣区煤运公司经营管理堡子湾发煤站并领取该发煤站煤炭发运许可证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鉴于堡子湾发煤站建站发煤的历史原因”为由,作出三条批复意见,其中第二条内容为:从发文之日起,吊销原发给北方公司的481号堡子湾煤炭发运站的煤炭发运许可证和486号煤炭经营许可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核销该公司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有关煤炭运销单位,铁路运输部门不得为其提报煤炭运输计划并安排运输。北方公司不服省经贸委晋经贸能字(1998)90号批复第二
14、条中吊销“两证”的决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原告的民事诉讼 2002年8月,分别在河南信阳开建材门市部经营钢材生意的张德强和刘建清(以下简称张刘二人)被湖北省大悟县法院以“有人从这里购得劣质钢材”为由将其强行带走关押,而“被告”张刘二人根本不认识法院所说的“原告”颜善初和孙成党(以下简称颜孙二人),而经过调查,“原告”颜孙二人也根本不认识所谓的“被告”张刘二人,这看似一桩无厘头的奇案,原来却是大悟县人民法院一手策划出来的,之后未经审判,在两被告交纳20多万元“赔偿款”之后,法院放人结案。,行政诉讼能告法院吗? 2001年7月24日,张女士应法官徐某之邀开着自家轿车到谯城
15、区法院办事,车子停放在法院院内,等她办完事出来,发现自己轿车的前后牌照全部被法警掰走了。于是张女士去找法警要牌照,当时在场的有三名法警,他们说:“你的车子为什么到处乱停,没长眼吗?”张女士在与他们理论的过程中,三名法警对张你推我搡。张的丈夫在劝解中被一法警打了两拳,于是两次拨打了110。民警两次前来处理都遭到法警的拒绝。民警走后,双方再次口角,几名法警还揪着张的头发往墙上撞,引来很多围观群众。这时法警以张女士妨碍法院办公为由,将其强行抬上警车,送往拘留所。,张女士被关进拘留所后,法警才开出拘留决定书。拘留书上写明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拘留决定书上注明“民事、行政案件用”。张女士认为,民事诉讼
16、法赋予法警的是司法拘留权,而自己并非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实际上法警对自己实行的是行政拘留,而法警并没有行政拘留权,于是张女士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个月后的8月25日,张女士见申请复议无果,又以谯城区法院四名法警对其殴打致轻伤且被司法拘留为由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27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9月7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针对张女士的复议申请做出决定书,内称:张夫妇将车停放在谯城区法院大门过道内,影响执行公务车辆通行,法警让其挪车,张又与法警争执,并谩骂法警,在法院吵闹、谩骂达三个小时,影响法院庭审进行,法警制止时她不
17、服从,已妨碍了法警依法执行职务,谯城区法院有权予以司法制裁,但该法院对张做出拘留决定的程序不尽合乎法律规定。亳州中院依照民诉法第105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撤销了谯城区法院7月24日对张做出的拘留决定。张女士认为,这份复议决定书内容含糊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决定继续走诉讼程序解决问题。,9月25日,张女士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警察法的规定,谯城区人民法院的法警属于人民警察,他们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所以法警对张的殴打致伤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采纳这样的说法,终审裁
18、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谯城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做出的司法拘留决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是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含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叶必丰认为:必须从各部门法赖以存在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现实基础-利益关系上分析部门法的基础。利益在
19、总体上分为公共利益、个人利益,这样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三大类: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 所以: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宪法 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民法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检察院诉烟草专卖局行政诉讼案 1998年6月26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一纸诉状,将商丘市烟草专卖局推上了被告席,从而引发了建国以来罕见的行政诉讼案。该案的大体经过是:1998年6月3日上午,检察院一辆查扣了赃物2080担烟丝的卡车被专卖局以无准运证为由暂扣,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检察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烟丝是刑事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在运的赃物,不受烟草专卖法的调整,专卖局的行
20、为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涉。专卖局认为:检察院运输的烟叶是无证运输,且不属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例外范围,必须依法扣押。,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扣押赃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司法行为 。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属于公共利益之间的宪法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只能是宪法,该争议只能是宪法争议,需通过宪法途径解决。 在无宪法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这说明宪法的实施存在功能性障碍,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只能是权益之计。,(三)本质上,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权,也称行政管理权,指国家政权中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权力。作为国家权力中的一部
21、分,具命令力、强制力、执行力。行政权与权利:行政权属于权力(power)而非权利(right),具有不可处分性。权力是国家机关和组织具有的一种可强制他人服从的必要的支配力量;权利则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某种自由和支配他人的可能性。,行政权的内容:除传统的行政权外,还有半立法、半司法权,成为混合权力,被称为管理权(administrative power),以区别宪法上的行政权(executive power)我国,行政权同样由三部分构成: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行政执行权,、如何控制与规范?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方式通过行政法制监督制约行政权滥用,(四)形式
22、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规范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这些具体表现行政法规范的形式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通常称为行政法的渊源。 (1)各国关于行政法渊源 从世界各国的行政法法源来看,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判例法。作为判例法的法院判决,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即拘束本级法院以及下级法院,同时拘束行政机关。 习惯(惯例)。惯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某种习惯,且当事人确信这种习惯应成为法律。,行政法理。如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就是通过权威法学著作、学说所确立的,象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 条约协定。条约与协定主要是国际法的法源
23、,但由于国际法会涉及国内行政权的运作,因而成为行政法的法源。,以上几种行政法的法源,效力位阶不同,一般而言,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判例法法源优于习惯惯例法理法源;条约协定法源优于国内法法源。,()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一般渊源,包括宪法典、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殊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惯例。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采取解释、规定、批复的形式) 、行政解释、地方解释。,不成文法源包括习惯法、解释与判例、一般法律原则(与法理)。从这个角度讲,行政法应当是行政法规范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的规范体系。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是囿于条文的法律适用,判决书基本上限于对制定
24、法条文的释义 ,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偏见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这一认识从表面上看是对制定法的理解、实质上是用判决界定了一种新的行政权领域。 “判例法并不是指对某个案件的整个判决,而是指某一判决中所包含的某种法律原则或规则。”可以说,典型案例作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渊源,已到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有权
25、机关承认)”的时期。,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年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年月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月日按照“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月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
26、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年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至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
27、以上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年月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月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年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校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
28、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
29、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三、行政法的特点(即从行政法的形式上看,而内容上的特点在
30、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行政法典2、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变动频繁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第二章 行政法的效力,一、行政法的空间效力 案例: 李某,女,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系武汉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兄弟姐妹;张某,男,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系济南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兄弟姐妹。李某与张某1988年在武汉市登记结婚。1989年,李某在武汉市产下一女,1994年又在济南市产下一子。事后,李某所在的机关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扣除李某20%工资,自李某儿子出生之日起连续3年取消李某加工资的资格;对李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李某所在的街道
31、办事处根据该条例第28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李某所在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对李某所在的机关罚款500元。,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 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32、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
33、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二、行政法的时间效力三、行政法对人的效力,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原告丰祥公司分别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厂、安徽省定远县盐矿调入工业盐共计302吨,于2001年5月16日到达上海铁路局金山卫西站。被告盐务局认定丰祥公司在不具备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违反了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遂于2001年5月21日对丰祥公司作出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并将(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送达丰祥公司。丰祥公司对该强制措施不服,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于20
34、01年8月21日作出沪商复决字(2001)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盐务局的扣押行为。 原告公司经工商登记,具有工业盐的经营资格。 上海市盐务管理若干规定于2001年3月26日发布,5月15日施行。,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2、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盐务局是市人民政府依据食
35、盐专营办法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接受市商委的领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盐务局未能提供丰祥公司有违反相关食盐管理的事实证据,且对工业盐不具有封存、扣押的执法主体资格。盐务局作出扣押丰祥公司工业盐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案例:王某不服罚款案 王某是个体出租车司机,其车辆因故被公安局扣押。该局的公安人员李某私自驾驶该车外出营运,因向乘客乱要价被人举报。主管部门在查明该车确有乱要价的事实和该车车主是王某后,未作其他调查,便对王某做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
36、同时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运营信誉,要求赔偿。,国内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2001年,19岁的小区交了4400元学杂费后,成为了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的一名学生。2003年7月17日,也是学校发放毕业证的前一天,小区收到了学校的勒令退学通知。小区追问原因。学校给出的答复是,区在校期间旷课45节,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又殴打同学,学校据此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对此解释,小区认为在历年的学生学年鉴定表上,均认为他能遵守规章制度。如果旷课45节,如何能通过24门课程?小区据此认为,是学校在打击报复,因为就在毕业前夕,他曾对学校的教师资格提出过质疑。 他当时反映,学校严重违反
37、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在第一学年安排他到中专性质的省财政学校住读,派没有高等教师资格的省财政学校中专教师为其授课进行高等教育。在第二学年,学校竟派一位没有高等学校老师资格的电工兼任班主任教师工作。但是退学已无法更改,小区决定诉诸法院。,小区在法庭上说,学校的行为损害了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消费权益,同时还无任何事实依据地给他“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小区还认为,自己是学校教育的消费者,校方在收取巨额学费后,却以中专教师和电工为他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他要求学校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他的损失共8800元;另外小区还要求学校将毕业证发给他,并向其赔礼道歉
38、。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几番争论:一是发放毕业证书行为是否属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为,第一个争议焦点不属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颁发学业证书的行为体现的是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原告可以另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要的赔礼道歉,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关于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拒发毕业证及是否侵犯名誉权等问题的证据、事实,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同时法院还认定,广东省颁布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所以,在小区第一学
39、期中,老师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违反规定。但直到第一学年结束甚至毕业时,这些教师还没有取得资格,这只能证明学校对聘任的教师未尽严格审查、审慎聘任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定学生不是消费者。原告不是消费者,被告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双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因此不适用该法。 法院据此认为,按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又没约定的,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故学校可通过减少学费承担其自身违约责任。原告第一学年交费4400元,其中学费220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学
40、费的30即660元。,村委会采伐树木被罚案 某村委会经本县林业局的批准,在村北公路(国道)30-193路标间采伐了榆树200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认为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60条的规定,采伐公路两边的树木应由公路局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村委会作出了没收200棵榆树、罚款18000元的处罚决定。,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章主要指行政管理关系经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权的行使所产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
41、素(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第三人 。,儿子申请撤销父亲结婚登记行政诉讼案 加拿大籍华人田对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其父亲与郑办理结婚登记行为不服,并要求行政赔偿,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诉称,其父亲患有法定的禁婚疾病,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被告某区民政局为其父亲与郑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免收了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程序严重违法。同时,被告的结婚登记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某区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撤销结婚登记,并承担违法行政责任,限期恢复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余元。在案件审
42、理中,某区民政局辩称,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在对登记人的婚姻状况等有关证明进行核实后,认为登记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系自愿结婚,故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不得干涉其父的婚姻,原告没有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的权利。,某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田所诉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其父与郑办理结婚登记行为,该行为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与结婚登记申请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43、,原告田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田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的起诉。,江西某公司诉湖南省商检局案 江西省某公司(买方,简称甲方)与湖南某公司(卖方,简称乙方)签定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组织的货物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甲方收购并支付货款。在商检部门对乙方货物作出合格鉴定后,甲乙双方都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当甲方将货物出口到日本后,经日本商检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经中国商检局驻日本办事处鉴定仍为不合格商品。前后三次鉴定均为同一标准。于是,日本方面
44、拒绝接受这批商品,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为780万美元。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乙方账号上只有3万资金,并且,乙方坚持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取得湖南省商检局的货物合格证明,拒绝赔偿。于是,甲方转而请求湖南省商检局行政赔偿。湖南省商检局认为,商品检验申请是乙方提出来的,本局从未与乙方发生联系,甲方并不是本局鉴定行为的相对人,因此,不具有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精神财富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行政参与
45、权(2)行政收益权(3)行政保护权,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国家计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
46、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铁道部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第一张
47、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01年1月18日就不服铁道部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同月日铁道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票价上浮通知。乔占祥针对上述票价上浮通知及铁道部的复议决定,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铁道部履行转送审查职责;撤销票价上浮通知。,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定,调整和缓解春运期间客运量与铁路运能的突出矛盾,是保证铁路客运正常发展的客观需要。铁道部依职权拟定的票价上浮通知体现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包含了市场需求、地区差别、季节变化和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符合法律规定及客运市场的价值规律。 另外,铁道部作出的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的决定,是经过有关市场调查、方案拟定、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授予其批准的权限范围内予以批准后,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准文件作出的,上述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所作的票价上浮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及铁道部未能提供组织价格听证会,并由此请求法院对铁道部作出的上浮票价的通知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主持价格听证会不属于铁道部的法定职责,因此,本案的诉讼并不涉及价格听证及其相关问题。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乔占祥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