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1.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2.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3.卫生部对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4.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并对本部门信息安全负责。5.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
2、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6.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知识和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定期参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训及考核。7.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8.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制度。各级精防机构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印发。发放范围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9.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
3、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10.卫生系统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先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11.卫生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携带本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征得信息管理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12.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评估 3 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1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