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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分则-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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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债法分则合同法,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1、主体为两个以上;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宗旨3、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协议,二、合同关系,相对性: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当事人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债权的物权化(2)债权保全制度(3)债权之不可侵性(4)第三人利益合同,三、合同类型,1、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2、诺成合同、实践合同3、单务合同、双务合同4、有偿合同、无偿合同,第二十六章

2、 合同的订立,案例分析,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公司诉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基本案情,经玉环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局定于2002年11月21日8时到同年12月4日15时, 在玉环县地产交易窗口挂牌出让下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02年11月20日,国土局收到时间公司 的“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我们愿意遵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决定申请参加贵 局2002年11月21日至同年12月 4日在玉环县地产交易所窗口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

3、让竞买。”同日,时间公司依约汇入玉环县土地储备中心2000万元,国土局出具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 位往来收据一份,确认收到该笔款项。次日,时间公司向国土局提供了“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报价为5000万元。,2001年12月14日,渝汇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草签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七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浙江省 玉环县坎门湾风景区总体开发规划(草案)一期投资的海景花园小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65元,总额为 4400万元”。,同年11月14日,渝汇公司向国土局提供了关于将应退土地转让金转为土地挂牌保证金的报告,要求将上述款项直接转为挂牌竞

4、买保证金;18日,国土局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转为保证金;同年11月20日,渝汇公司汇入玉环县土地储备中心280万元;22日,该款项进入玉环县土地储备中心帐户;11月21日,渝汇公司向国土局提供了“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报价为5100万元。,2002年11月20日,国土局将“玉环海滨新城金港湾(即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挂牌出让底价为5700万元,计人民币伍仟柒佰万元整”的底价函保存在玉环县公证处。,2002年11月20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接到举报称国土局在当日坎门渔港金海湾土地挂牌出让中有不规范、暗箱操作行为后,查明该宗土地正在上报审批而未获批准,要求国土局在未经依法批准前停止挂牌。同年

5、11月22日,国土局分别向时间公司、渝汇公司发出了关于对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停止挂 牌出让的通知,同日,国土局将 2000万元退还给时间公司。时间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和款项后,于同年12月6日发给国土局关于对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停止挂牌出让通知的复 函,认为“贵局的发布公告及接受挂牌押金和我公司挂牌报价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贵局擅自停止挂牌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 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我公司现要求贵局恢复挂牌,将该幅土地依法出让。,故时间公司请 求:1判令国土局继续履行合同,将开发编号为2002-005号开发宗地出让给时间公司;2判令国土局双倍返还时

6、间公司所交的约定为定金性质的保证金 计4000万元(已返还2000万元);3由国土局承担案件受理费。,国土局答辩称:12002年11月7日的挂牌出让公告就法律性质 而言,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并不是要约,因此,国土局在发出该公告后,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指令撤销该具有要约邀请性质的出让公告,不 是毁约行为,更谈不上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2国土局停止对该开发宗地的挂牌出让,不是出于恶意,而是为了执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指令和遵守程序的规定。 2002年11月21日,国土局不只收到了时间公司的“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还收到了渝汇公司的“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且时间公司并不是本次挂牌的最

7、高报价者。,3不论是国土局所发布的挂牌出让公告,还是国土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均明确记载时间公司于 2002年11月20日向国土局支付的2000万元只是保证金,并不是定金,时间公司将保证金说成是定金,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时间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时间公司的诉讼请求。1、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从双方挂牌出让的有关文件来看, 只约定了2000万元的保证金。2、本案的挂牌公告系要约邀 请,而非要约。2002年11月21日,时间公司的报价系要约。,时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时间公司起诉请求并判令国土局承担本

8、案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 错误。时间公司应为本次挂牌竞买唯一合法竞买人,国土局虚拟了案外人渝汇公司参与本次挂牌竞买的事实。本次挂牌交易不存在底价,国土局串通地方公证处出具 了虚假底价证明。国土局在挂牌公告前已就涉案土地与渝汇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挂牌公告系为渝汇公司“量身定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3在通过有效挂牌行为确定了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后,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成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效力待定。4时间公司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向国土局缴纳的 2000万元保证金在法律上应认定为立约定金。,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讨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要约

9、邀请要约 反要约承诺 合同成立,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成立: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1、多方订约当事人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14条)1、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需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二、要约邀请,(一)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区分2、据当事人意愿区分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主要条款区分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三、要约的法律效力,(一)生效时间到达生效(二

10、)存续时间口头:书面,(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3、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四、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2、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满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诺,一、概念、要件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件:1、受要约人做出2、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内容与要约一致4、承诺方式符合要约,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到达生效,三、承诺迟延与承诺撤回,1、承诺迟延:未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承诺迟延:合同法28条: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迟到(到达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

11、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9条2、承诺撤回:承诺生效之前撤回,四、确认书与合同的实际成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履行主要义务且接受,实际成立,第四节 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生效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概念效力待定的合同,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欠缺相应的缔约能力而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追认方能生效否则合同一般无效。 2、种类(1)

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的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三)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指的是欠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变更或者撤销。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四)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欠缺合法性要件而订立的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预期的效果。

13、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1)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一、提示性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6、履行地点7、违约

14、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三、合同的普通条款1、约定而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2、默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3、特意待定条款,第二节 合同权利义务,一、合同权利,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债权:1、是请求权2、是给付受领权3、是相对权4、具有平等性5、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二、合同义务,1、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发生原因:A基于法律明文规定;B基于当事人约定;C基于诚信原

15、则及补充合同解释,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合同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此附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一为辅助的或非独立的附随义务,并无独立目的,惟保证主给付之义务履行。 二为补充的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一定之附从的目的而担保债之效果完全实现。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 页。,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

16、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1、自始确定;不断形成2、构成对待给付;不属于对待给付3、不履行给付义务,得解除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3、不真正义务,民法通则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义。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务。,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

17、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推定形式:,二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 合同变更,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擅自变更合同构成违约行为。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视为未变更。4、已变更的内容失去法律效力,第二节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包括两种:协商解除 单方解除: (1)根据约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 (2)根据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协议解除的条件协商解除二、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条件,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迟延履行1、催告2、不经催告直接解除五、拒绝履行1、债务人过错;2、拒绝行为违法;3、有履行能力六、不完全履行-其他违约行为七、债务人的

18、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三、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的程序,第五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与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原则无溯及力二、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三、尚未履行的债务与不当得利返还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第二十九章 合同分则,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合同法153条。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50条:,(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

19、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交付主义。142条,二、赠与合同,(一)诺成合同(二)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191条1、违约责任-负义务限度内的担保2、损失赔偿责任(三)撤销,三、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的义务 p525(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2)维修租赁物(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承租人的义务(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妥善保管租赁物(3)不作为义务:不得随意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随意转租(4)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3、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1)获取收益(2)租赁权的物权化

20、(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四、建设工程合同,(一)合同类型(二)合同效力,五、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与居间合同的区别,第二十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它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二)性质: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

21、有两种不同观点,通说认为,属于事件(也可以说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取得的,主观状态如何,也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一)一方受有利益财产的增加包括 积极增加 消极增加(二)他方受有损失包括 积极损失: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间接损失,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三)受损失与取得利益有因果关系即受益与受损间有变动的关联性。,1直接因果关系说:受益与受损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二者间才有因果关系;如果受益与受损是由两个不同的原因

22、事实造成的,即使二者间有牵连关系,也不视为有因果关系。如:甲向乙借钱用于修缮丙的房屋。德、日多采此说。旨在限制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使受损者不得对于间接获利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其所受的利益。包括:双重瑕疵、间接代理、处分基于契约受领的给付。(江平民法学729),2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受有利益与受有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不限于同一原因事实造成的受益与受损的情况,即使受益与受损是由两个原因事实造成的,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二者有牵连关系,也认为具有因果关系。民法通则采此说。,(四)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原因),这是实质性条件。在社会交易中,任何利益的取得都必须有合法根据,或者直接依据法律或者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

23、获得利益所基于的权利必须是合法的,若当事人无合法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或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等,当事人获得利益也构成不当得利。,统一说:无法律原因应具有统一的意义,对任何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构成均应作统一说明。非统一说为通说,即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其基础,应分别判断其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的类型,(一)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1给付原因(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的不当得利(1)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非债清偿)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2给付原因(给付目的)

24、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1)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2)给付的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利。,给付之不当得利的排除1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给付2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或期间利益所为之给付3明知无给付义务之给付:视为赠与4不法原因之给付:如赌博,收缴国有。,(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非给付之不当得利),1因行为而生之不当得利(1)因受益人行为。受益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发生,也可构成侵权。如: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受有利益。侵权与不当得利的竞合(2)因受损人行为。如误认他人他人牲畜为自己的而加以饲养。(3)因第三人行为。甲以乙的饲料饲养丙的牲畜。,2因法律规定而生之不

25、当得利。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善意取得、时效取得、附合、混合、加工等情形。3因自然事件而生之不当得利。,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指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它利益。(一)返还原物(二)偿还价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关系:(1)一方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下,发生所有人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竞合。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2)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如:侵害人因侵权行为受有利益。(3

26、)与违约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择一行使请求权。,二、不当得利之利益返还范围(一)善意受领人(受益人)的返还责任:仅于现存利益的范围内负返还义务。善意返还原则:1、损失大于利益的,以受益人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时不负返还义务。如受益人将其不当得利低价出卖,若价款。2、利益大于损失,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限返还。,(二)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1负加重返还责任,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应将所受利益或其折抵价额以及孳息,一并返还。处理原则:利益小于损失,以损失为限返还;利益大于损失yi利益为限返还。2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1受让

27、人为善意且支付了相当的代价时,受损人无权请求受让的第三人返还受让利益。反之,若第三人为恶意时,无论其是否支付了代价,受损人均得请求返还。2若受让的第三人为无偿取得该利益时,第三人应负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当该第三人为恶意时,受损人可直接请求其返还;若为善意时,可主张撤销第三人取得该利益的行为。,案例,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

28、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分析:孳息的归属,第三十一章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

29、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分析:无因管理及其效力,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他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二、性质,

30、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1与人的意志有关,属于行为,不属于事件2属于事实行为,因为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3是一种合法行为。,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前提条件1管理事务。管理包括管理和服务。2他人事务。依事务的性质和管理人的证明来确定,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1)违法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者其它一般性的生活事务。(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5)依照法律规定必

31、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务。,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条件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即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物的性质、管理的必要性、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确定。只要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即可构成。王泽鉴著称,盖适法无因管理之成立,系以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即为己足,并不以本人因管理行为实际上获有利益为要件也,且我国民法也未将受益人实际获益列为成立要件。,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依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事实上没有管理义务,但主观上认为有管理义务的,可以成立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依管理他人事务的目的)

32、适法之无因管理 真正的无因管理 不适法之无因管理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 为自己管理适法之无因管理:管理人不仅有管理的意思,而且管理的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一)适当管理主给付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不违反本人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1)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2)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以管理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2管

33、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二)通知义务从给付义务(三)报告、计算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一)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致受损害时,得请求损害赔偿。,【例题1】 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 A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 B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车费; C将他人的牛误认为自己的牛而进行饲养;

34、 D旅客运输合同中,司乘人员代管旅客物品,【例题1】 A不构成,因为没有特定的受益人,因此无法要求受益人承担费用,只能算是做好人好事;B是无因管理;C不是,因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D不是,乘务员代管物品是基于运输合同,有原因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所以答案应该是ACD.,关于无因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管理人一般应有民事行为能力 B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表示C管理人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D管理人须知道他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何人,正确答案为C.关于B选项,举个例子: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车费,行为人只要是出于帮助受伤者的意图就行,而不是一定要告诉受伤者我是在帮助你,所

35、以只要有管理意思就行,不一定非得表示出来,讨论与思考:见义勇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学界还有争议。”但是,法院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为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充分的司法保护,弘扬社会正气,往往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并给予见义勇为者以经济补偿。,附相关法律依据,民通: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民通意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

36、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 规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无因管理人受损到底应该适用哪一条款,如何获得补偿?这些条款在适用上有区别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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