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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分则部分.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28958 上传时间:2018-03-29 格式:PPT 页数:216 大小:67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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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不同法系对买卖合同的定义:1、英美法系(我国)买卖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大陆法系买卖财产所有权、买卖财产权的合同(如股票、债券、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合同权利、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要素出卖人1、当事人买受人2、标的物3、价金,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出卖人:对买卖标的享有完全的、排它的处分权。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1、法国民法:无效2、德国、日本、瑞士、台湾:有效3、善意第三人理论:有效4、中国:效力待定。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

2、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买受人:一般而言,买受人是标的物所有人及行使标的物处分权之外的任何人。甲(所有权人)乙(被授权行使处分权)买受人(非甲、非乙以外的任何人)如: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就不得成为买受人,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标的物: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物。1、根据流转范围确定标的物禁止流通物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转让;自由流通物的买卖不受限制。标的物的属性及主体身份决定着合同的效力(1)

3、、买卖合同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的,无效(2)、买卖合同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如果合同主体资格欠缺,合同无效。,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2、根据形态来确定标的物有形物:动产及不动产均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形物:买卖合同的标的不包括无形物(如供用电、气、热合同、),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价金关于价金的确定:1、根据公平互利原则确定价金。如果价金与标的物不能保持等值,则合同属于违反公平互利原则,内容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2、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价金,只要求对价,不要求价金与标的物的等值。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否认其价金与标的物价值相差如何悬殊,均属有效。,第十章

4、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三、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支付价金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2、买卖合同是诺承合同3、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四、买卖合同的种类1、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对的一般性规定特种买卖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如通过拍卖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2、现货买卖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3、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4、强制买卖与非强制买卖5、竞争买卖与非竞争买卖,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对买方及卖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一、出卖人的

5、义务(一)交付标的物1、交付时间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卖方可以随时交付,买方可以随时要求对方交付,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对买方及卖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1、交付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构成违约;不交付的,构成债务不履行;提前交付,应当征得买受人同意。,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2、交付方式实际交付:将标的物实际交付于买方,由买方占有标的物,对

6、标的物进行管理控制。象征性交付:通过权利凭证的交付,将标的物的管理控制权交付买方,以替代实际交付。,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3、交付地点合同中对交付地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需要运输的,将标的物交付于第一承运人;不需要运输的,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标的物在何处的,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4、交付标的物的范围数量及状况标的物有从物的,出卖

7、人的义务及于从物;合同对标的物品质有明确要求的,按合同规定交付;合同中对标的物品质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类标的该类物通常所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5、瑕疵担保责任合同中对货物品质有约定的,交付的货物品质应当符合合同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协商处理;既没有约定也没有事后达成一致,卖方应当保证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类标的该类物通常所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的争议: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

8、时,出卖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瑕疵担保责任?,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有瑕疵,不要求出卖人主观上有过错。A、标的物具有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交换价值)的瑕疵;B、标的物具有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的瑕疵;C、标的物不具备其所保证的品质;D、标的物不能满足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的预期效用。确定标的物瑕疵的标准: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品质不符合约定客观标准:品质不符合该物具备的通常性质。,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2、这种瑕疵是标的物风险转移于买方时就已经存在的

9、。3、买方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买方在明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坚持交易,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免除);4、买方发现货物瑕疵后,适时的通知出卖人。(买方在收到标的货后,应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内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出卖人。但是,不得超过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如果合同中对质量保证期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在保证期内通知于出卖人,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1、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除非买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交付的标的物必须是任何第三人不能提出权利主张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权利存在瑕疵;权利瑕疵在买卖合

10、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权利瑕疵在合同履行时仍然存在;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在订立合同时或是订立合同后,买方均没有免除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大陆法系认为:权利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免除。英国: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免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美国:允许协议免除。,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二)转移所有权的方式不动产的交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要履行登记公示程序。出卖人的义务协助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只要经过登

11、记,所有权就发生转移,而不论是否实际交付了标的物。动产的交付:除法很特别规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二、买方的义务(一)受领标的物迟延受领的,构成违约。(二)支付价款1、价款数额的确定按合同约定;事后协商或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确定。2、支付时间、地点的确定按合同约定;事后协商或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时支付。3、支付方式: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三、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利益承受1、有关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法

12、律关于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排除或是另行约定。风险随所有权转移;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转移。2、利益承受根据利益与风险同在的原则,标的物转移前的孳息归出卖人,风险转移后,孳息归买方。,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2年12月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玉米1500吨,交货方式为乙自提,交货地点在甲方所在地火车站台。交货期限为2003年1月至2月交200吨,2003年5月交货500吨,2003年7月交货300吨,2003年8月交货500吨;结算方式为每次提货后7日内付款。根据约定乙公司将100万元货款存入第三方丙的账户,在甲方交货

13、后,即将款付于甲。2003年1月13日,乙方因联系不到客户,向甲方表示要解除合同。甲方答复:要解除合同必须要履行手续。于是乙方于3003年1月14日向甲方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2003年1月20日,甲方以乙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为据,诉乙方在合同成立后,未与甲方协商即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要求判令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分析: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什么?,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三节 拍卖,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程序、规则,公开叫价,将拍卖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者的一种买卖方式。出卖人为拍卖人;买方为应买者;应买者为竞拍人。,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三节 拍卖,拍卖的特点1、拍卖通过竞价成

14、交,不是通过买卖双方协议完成的,由经营拍卖业务的机构(拍卖行)根据出卖货所有权人的委托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2、具有时间短,成交量大的特点;3、拍卖物须事先展示。,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三节 拍卖,拍卖的类型1、以竞买人的出价是否公开,拍卖分为公开拍卖、封闭拍卖(招标式拍卖);2、委托拍卖与自己拍卖。在委托拍卖中,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是一种行纪关系;3、增价拍卖(英式拍卖)与减价拍卖(荷兰式拍卖);4、有底价拍卖、无底价拍卖5、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三节 拍卖,拍卖的成立1、拍卖人拍卖表示(要约邀请)2、应买人的应买表示(要约)3、拍卖人的卖定表示(承诺),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三节 拍

15、卖,拍卖的效力1、拍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2、拍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买受人支付价金(买受人未按时交付价金,拍卖人可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手续费,拍卖人向委托人移交价金;在拍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拍卖人对买受人享有追偿权。,第十一章供水、电、气热力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是持续性供货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债务总量具有不确定性;2、债务履行具有持续性;3、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国家对水、电、气、热力实行垄断经营,对其价格实行严格控制),第十一章供水、电、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无形物、无法大量储存)供电方

16、是持有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是强制缔约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计划合同,第十一章供水、电、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的订立1、用户向所在地的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2、供电公司根据国家计划及用电方的需要和供电能力,编制供电方案,下达用电指标;3、签订用电合同。,第十一章供水、电、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的条款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第十二章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作出将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给他方的意思表示,他方表示受领而成立的合同。赠与合同的当事人赠与人、受赠人,第十二章赠与合同,赠与人各国在立法上要求赠与人必须具有相

17、应的行为能力,除此外,对赠与人的身份再无要求。我国有学者认为,公有制企业不得发生赠与行为,因为,公有制企业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受赠人法律对受赠人的身份及资格没有限制,可以是有行为能力者,也可以是无行为能力者、限制行为能力者。,第十二章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1、合同可是诺承性合同,也可是实践性合同2、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第十二章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标的两种不同的立法例1、财产所有权:实物、货币、有价证券2、财产所有权、其它财产权及劳务。我国规定,赠与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第十二章赠与合同,赠与的撤销及履行拒绝考虑到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为维护赠

18、与人的利益,法律允许赠与人撤销或拒绝履行。1、赠与的任意撤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非公益性赠与在标的物尚未交付未转移登记前可以撤销。,第十二章赠与合同,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与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受赠与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二章赠与合同,可由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的撤销权如果受赠与人的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赠与人的继承的可行使撤销权。可由赠与人的监护人行使的撤销权受赠与人的违法行为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监护人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赠与人行使执法犯法权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继承人、监护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

19、6个月。,第十二章赠与合同,赠与撤销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后果将导致赠与关系的消灭1、赠与尚未给付的,赠与人不再负有给付义务。2、赠与已经履行的,受赠与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及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所产生的孳息。,第十二章赠与合同,赠与的拒绝履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拒绝履行的效力:在赠与合同没有履行前产生拒绝履行。赠与合同履行后,没有拒绝履行的问题。德国法规定:拒绝履行的效力可及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物。,第十三章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所有权转移于他方,他方应在一定期限内返还

20、同种类货币并支付(或不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特点:1、借款合同可分为诺承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以银行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是诺承性合同;民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2、借款合同是非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4、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十三章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种类1、根据出借人的身份不同分为银行借款合同(出借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民间借款合同其它借款合同(出借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出借人),第十三章借款合同,2、根据借款合同有无担保来分担保贷款合同信用贷款合同,第十三章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的订立贷款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法律对贷款合同的形式并没有特别

21、规定。民间借款合同订立后,不论其形式如何,只有在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生效。,第十三章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借款合同)出借人的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不得将利预先在利息中扣除;遵守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按合同约定收回贷款及利息;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三章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按约定的用途正确使用贷款;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提前还借款的权利。(对提前还借款的认识:1、提前还借款时,出借人仍按合同约定收取利息。2、提前还借款时,应当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3、遵循合同的约定。),第十四章租赁

22、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特征1、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租赁合同是诺承性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租赁权租赁权是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租人的这种权利有时还包括有限制的权(如转租)。当承租人的权利受到妨碍时,承租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租赁权的属于债权,各国民法为了加强承租人的地位,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赋予了这种租赁权以物的特性。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将财产再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可主

23、张其行为无效。2、买卖不破租赁。3、承租人对租赁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租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租人的义务交付租赁物;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存在质量瑕疵);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承租人的义务交付租金;按合同

24、约定对租赁物行使使用、收益权,按合同约定保管租赁物;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通知义务:租赁物有修理必要、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其它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事项。,第十四章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涉及的法律问题1、优先承租权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将出租房屋拆除重建时,可终止合同。但重建房屋仍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2、优先购买权3、承受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与该承租人共同居住房屋者,承受该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4、换房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换房时应当办理租赁变更登记事宜。,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承租人

25、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兼有融资和租赁的特点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是诺承性要式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1、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都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租赁标的就已经存在,出租人拥有租赁标的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出租人并不拥有租赁标的的所有权,出租人拥有的是资金,租赁物需要向出卖人购买。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返还租赁物、或者是通过购买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2、融资租赁合同与

26、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提供的是“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即提供“融资”服务,也提供“融物”服务。,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1、出租人、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2、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购物委托协议。3、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承租人通过在合同上签章确认合同买卖内容。在合同中指定承租人为收货人,承租人对货物进行验收。若发生品质争议,承租人可直接提出异议,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1、租赁合同,2、委托协议,买卖合同,将货物交付于承租人,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义务受领租赁物;按约定的时间或出租人通

27、知的时间接受租赁物,不得无故迟延或拒收。因承租人违约而使出租人实际多支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接受租赁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怠于通知,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义务受领租赁物;承租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的给定,应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的责任。承租人不得因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有瑕疵而对抗出租人,承租人仍应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

28、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义务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保险义务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若损害是由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所致,该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义务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保险义务承租人应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因保管维护支出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在转租赁关系中,次承租人与出卖人、转租人的关系适用承租人与出卖人、与出租人的关系。,第十五章融

29、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义务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保险义务租赁物的保险事宜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达成协议。投保事务由出租人办理,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租金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选择通知义务租赁期满,承租人享有选择权: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续订租赁合同、退还租赁物给出租人。,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出租人的义务出资义务,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开出的租赁物受领证后,及时向出卖人履行支付货款的义

30、务。承租人保证自己对租赁标的所有权的行使不对承租人的的使用权构成影响。,第十六章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有形物无偿交付给他方使用,他方在使用后返还其借用物的协议 。借用合同的当事人 :出借人、借用人借用合同的特征1、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借用物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3、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借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1、出借人的义务借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借用物的必要费用 2、借用人的主要义务按约定使用借用物履行借用物的保管之责返还借用物,借用合同的终止事由1、出借人因不可预知的事由,自己需要使用借用物;2、借用人违反应尽的义务3、借用人死亡,第十七章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担人按定作

31、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付报酬的合同。特征1、合同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2、承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3、承担人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独立完成工作4、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5、以留置担保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6、是双务、有偿 、诺成合同,承揽合同的种类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其它,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他人完成某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并且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接受别人委托,完成上述工作的一方称为承包人。(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按工作的性质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合

32、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初级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国内工程合同和国际工程合

33、同。()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家的建设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设施建设等。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并依据特定的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确立的为完成本项特定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合同又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建设工程合

34、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特定要求。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就发包人而言,一般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个人。除要求某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是经批准的投资计划的具体执行者以外,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

35、后两个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承包人应当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由于建设工程具有规模大、质量高等特点,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建设承包单位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资质条件。对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承包人,包括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则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才能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还必须分别依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手续,取得承包工程建设

36、任务的资格,才能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建设工程任务,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4、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均是大型不动产建设项目,经济意义非常大。 5、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一章仓储保管合同,仓储,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又称为委任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我国关于委托的立法模式:一是在民法通则中直接代理制度二是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中承认了间接代理制度有委托合同,未必产生代理关系,委托是一种对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代理则是对内对外发生法律

37、效力的行为,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第三人委托:委托人-受委托人(以自己或委托人名义) 第三人,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 是以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为目的2、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3、受托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用委托人的名义委托合同所涉及的委托事务较代理事务的范围要广泛(代理只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4、诺成、不要式合同5、既可以有偿、也可无偿(398条),二、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行为的比较1、委托是一种对内关系,而代理则是对外关系,其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委托人与第三人承担2、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而委托代理则源自于委托人的单

38、方授权3、委托合同涉及的委托事务的范围比委托代理的范围要广,代理事务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事务还可以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4、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之一种,但委托合同和委托代理又是彼此独立的。 仅有委托合同而没有委托授权不能产生代理关系;委托合同无效或撤消,代理人的代理权并不必然消灭,三、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对受托人的效力1、依委托人的委托处理一项或数项委托事务(事实行为:探视;法律行为:为某一民事行为 ) 特别委托 概括委托,2、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3、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交付于委托人4、受托人 的

39、赔偿责任 1)受托人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应负的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有偿合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无偿合同:象对待自己的事物一样的 注意义务,2)受托人因越权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3)擅自转托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1、支付费用的义务(预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费用)2、支付报酬的义务3、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四、特殊委托合同的效力(一)转委托受托人将受托事物的全部或部分再转托第三人处理的委托方式委托人 受托人 次受托人,1、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 1)委托人和次受托人之间产生委托关系 2

40、)委托人仍享有向次受托人发布指示的权利 3)受托人仍应向委托人承担过错责任 4)委托人和受托人形成连带债权关系,次受托人可以选择一人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2、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由他自己负责,除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二)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代理行为(402条、403条)1、委托人的介入受托人与为完成委托事务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2、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与为完成委托事务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

41、三人的原因不能对委托人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合同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3、第三人的选择权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对第三人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三)重复委托(408条)又称为另委托,即将同一事务分别委托给两个不同的受托人处理,分别签定委托合同。两个以上委托关系 委托 人经受托人的同意可以在委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四)共同委托是指受托

42、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共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为其处理同一委托事务的委托只有一个委托关系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接受委托处理委托事务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五、委托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一般原因(二)终止的特殊原因 1、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签订后可随时解除,但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第二十二节 行纪合同,一、概念及特征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动产、有价证券买卖)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委托人,特征:1、行纪人主体资格的限定性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为

43、法律行为4、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二、行纪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的贸易活动,委托合同中所涉及的委托事务内容广泛,不以商业贸易为限。行纪合同对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委托合同中则无此限制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行纪人受托办理的事务为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办理的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充任媒介、报告机会)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处取得报酬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及相对 人处取得报酬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将事务处理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并报告。而居间人

44、则没有此义务。,(三)行纪合同与代理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 承受。代理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行纪人是经过登记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代理人的身份及资格则无特殊要求。行纪的范围由法律限定,代理的范围则广泛 。,第二十四章居间合同,一、概念及特征又称为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媒介服务,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居间人,特征:、居间是提供信息媒介劳务的合同、是诺成、不要式、有偿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有一定的经营资格,二、居间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一)与委托的区别主体资格、行为的性质(能否导致委托人对法律责任的

45、承担)(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主体资格、是否根据合同为具体的法律行为,三、居间合同的效力(一)居间人的义务如实报告、尽力、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二)委托人的义务支付报酬(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可不支付报酬)、,第十五章 合伙合同,第一节 合伙合同概述一、概念和特征合伙合同是指两人以上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个人合伙合伙合同 法人半紧密型(合伙型)联营合同 (广义) 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特征:1、合伙合同主体的同一性2、合伙合同目的和经济利益的共同性3、合伙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行性4、合伙合同具有组织性5、合伙合同具有持续性6、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二、合伙人

46、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主要权利1、事务执行权2、合伙事务的决定权 3、合伙事务检查权4、利益分配权,(二)合伙人的主要义务1、出资的义务2、承担合伙事务3、分担亏损4、保护合伙财产5、竞业禁止,三、入伙、退伙和解散(一)入伙(二)退伙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力(三)合伙的解散 1、解散的原因 2、解散的效力,第二节 隐名合伙合同,一、概念及特征是指合伙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事业出资,而分享其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并在出资的限度内分担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的合同出资方隐名合伙人经营方出名营业人,特征:1、主体仅限于公民2、仅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并未强制要求出名营业人出资3、隐名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4、隐名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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