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装卸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制度为保证危险品(液氮)装卸人员、设备的安全,预防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人员为本单位安全员。2.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人员不得少于 1 人3.在确实必要的前提下,可邀请液氮供货厂商方有资质的安全员临时进行现场安全监护。4. 安全监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发现危险货物现场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可要求具体操作人员立即停止使用。(2)监护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危险货物装卸现场操作人员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要求停止作业。5. 对于安全监护人员在现场作业监护过程中玩忽职守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