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NordriDesign提供 ,经济法律法规,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章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经济诉讼和经济仲裁,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结构,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返回,了解经济法的本质,明确我国现代法律的主要形式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了解经济法简单的发展过程;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明确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
2、更和终止的条件;理解经济法律行为和事件的概念,以及国家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手段。,学 习 目 标,返回,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特征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五、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返回,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对一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一定经济关系是指除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调整以外的必须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以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当然,变化的前提是不能违背经济法的根本属性。,返回,返回,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
3、.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所谓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市场调控关系所谓市场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所谓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所谓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指在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返回,三、经济法的特征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来看,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
4、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来看,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十分密切,比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来看,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来看,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来看,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返回,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即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5、,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人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益分配,以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所谓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即经济法以消极反对和禁止、积极引导和促进的方式维护市场经济下平等、自由、正当的竞争。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所谓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返回,五、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现
6、代意义的经济法诞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1910年德国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现代意义的经济法问世之后,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时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曾出现多次高潮。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发展过程概括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战时经济法阶段、危机对策经济法阶段和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阶段。,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返回,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人们相互结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经济
7、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返回,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它包括以下两类: (1)职能性的经济管理机关 (2)行业性经济管理机关 2.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 4.公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返回,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主体依法
8、享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在依法进行经济干预和管理时所享有的权利。 2.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3.请求权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所负的责任。,返回,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1.行为行为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干
9、预和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经济职权行为。 2.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只有与经济干预和管理有关的物,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物。 3.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实物形态,但可为经济法主体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如商标、专利等。,返回,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返回,了解企业的含义、分类和特征。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理解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学 习 目 标,返回,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含义 二、企业的分类 三、企业法的特征,返回,一、企业的含义企
10、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 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活动的经 济组织。企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 第二,企业在社会功能上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商 业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企业的设立目的具有营利性。 第四,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是必须依法成立并须具备一 定的法律形式。,返回,二、企业的分类 目前,我国企业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为标准,企业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最具立法意义的企业分类标准。
11、2.以企业的活动领域为标准,企业可划分为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外贸、物资、农林、水利、金融等各类企业。3.以企业的规模为标准,企业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4.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企业可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返回,三、企业法的特征 1.企业法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企业法规范企业这一主体,确定了企业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企业从设立到消亡整个过程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是组织法。同时,企业法还对与企业组织直接相关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规定,因此兼具行为法的特征。2.企业法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企业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但企业毕竟是一个营
12、利性组织,出资人的意志也很重要。因此,企业法也有一些任意性规范,以尊重出资人的意志。3.企业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从本质上看,企业法属于国内法,但由于企业法调整的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基本主体在其组织和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市场经济对无论处于何种制度、何种国家性质的市场主体的要求都带有普遍的规律性。因此,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企业法不免要服从一些国际立法惯例,在内容上呈现出国际性和共同性的特点。,返回,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返回,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
13、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48条,就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返回,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条件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1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登记和变更登记 3.成立,返回,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限制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利及其保护,返回,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 (2)投资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
15、清算,清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 (3)清算活动 (4)注销登记,返回,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财产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六、入伙、退伙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返回,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 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3)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
16、律基础,合伙协议决定 合伙企业的成立和存续,是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法律依据。 (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返回,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该法共6章109条,全面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入伙及退伙、解散、清算及内外部关系等,是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的适用于中国的企业和个人来设立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17、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返回,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2)合伙应当有书面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2)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3)变更登记,返回,三、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向合伙人
18、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返回,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执行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有三种: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
19、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聘任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2.重大事项的处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返回,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
20、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返回,六、 入伙、
21、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业已 存在的合伙企业,并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法律对新 合伙人入伙的有关规定有: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2.法定退伙 3.除名退伙,返回,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
22、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返回,(二)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 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执行清偿任务4.编制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返回,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返回,明确公司的概念;掌握公司的特征和公司的分类方法;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和程序
23、;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了解各级机构的职能。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其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设立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了解上市公司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了解公司债券及发行条件;掌握股票与债券的区别;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学 习 目 标,返回,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分类 三、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立法概况,返回,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设立。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24、经济组织。营利性是公司设立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司的基本属性,经营者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 3.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取得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核准登记,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返回,二、公司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股东责任不同,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四种。 2.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同,公司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可把公司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25、 5.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返回,三、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立法概况 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司的组织形式、活动准则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组织法,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实施公司法对于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
26、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法先后于1999年12月25日和2005年10月27日进行两次修订,现行公司法就是在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返回,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继承,返回,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特征:人数有一定限制;责任的有限性;募股集资的封闭性;
27、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份转让的有限性。,返回,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依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 立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 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 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包括: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认缴出资 3.验资 4.公司设立登记,返回,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它是公司的常 设机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
28、理,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返回,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9、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返回,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继承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其办法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 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返回,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定,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返回,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被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30、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募股集资的开放性;股票可以自由转让;经营信息公开。,返回,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3.股份有限公
31、司设立的程序 (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2)募集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返回,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人数为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返回,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二、公司的
32、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股利分配,返回,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除法定的
33、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返回,二、公司的公积金和公益金1.公积金公积金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转赠资本,二是弥补亏损。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二是任意盈余公积。2.公益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5%10%作为公益金,公益金的主要用途是改善职工福利。,返回,三、股利分配一般而言,公司在税前、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股利。股东会、董事或经营
34、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给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返回,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一、公司合并和分立 二、公司减资和增资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返回,一、公司合并和分立 1.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报批;重新登记。2.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将一个公司变为两个或两个以
35、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返回,二、公司减资和增资 1.公司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
36、执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返回,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即公司法人资格消失。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清算因上述规定而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37、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返回,第六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变更与破产清算的违法责任 四、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五、主管机关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返回,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返回,理解破产界限;掌握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掌握债权人会议性质、
38、成员及其职权。 掌握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的条件和程序。 理解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清算的概念及清算组织权;了解破产资产、破产债务和破产费用的概念。 掌握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了解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返回,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作用,返回,一、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它表明债务人之经营活动已然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清算,并令其退出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或消灭其法人资格,对债务人来讲就是破产了。 2.破产法的概
39、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而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的和解整顿的法律。现代各国的破产法都是由破产清算与和解整顿两个方面的法律所构成的。,返回,二、破产法的作用 破产法的根本作用在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完善 市场经济机制。具体而言,破产法的作用主要是: 1.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4.保障优胜劣汰机制正常运作,返回,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
40、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返回,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各国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方式主要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前者列举规定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各种具体行为,实施行为之一者即视为发生破产原因。后者则对破产原因从法学理论上作抽象规定,通常概括规定的方式有:不能清偿;债务超过,即资不抵债;停止支付。我国立法采取概括主义。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我国所有的企业法人都将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必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41、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返回,二、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请求。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的起点。破产申请既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返回
42、,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返回,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一、管理人的产生 二、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的权利 四、管理人的义务,返回,一、管理人的产生 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的管理、防止债
43、务人随意地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且负责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是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但是它又是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进行活动的。管理人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当管理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成立的一个专门的机构,由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指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法院负责。不得担
44、任管理人的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返回,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返回,三、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经法院许可有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报酬请求
45、权。管理人的报酬是由法院决定的。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的报酬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债权人会议只享有异议权,而不是决定权。对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都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支付。,返回,四、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有以下几 项义务: 1.管理人的某些管理行为应当征得法院的许可 2.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 3.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的义务,返回,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返回,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
46、的,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法定职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返回,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核查
47、债权。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返回,三、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
48、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期间不影响决议的执行。,返回,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49、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三、重整计划的制订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六、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七、和解协议的效力 八、和解协议的终止,返回,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重整程序是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该程序的设立不仅是给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带来一种福音,企业可以通过重整,摆脱困境、恢复生机,从而减少经营价值的落空,而且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避免
50、破产清算,保留职工的就业机会,从而不会因大量失业引起社会动荡,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返回,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2.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所谓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