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五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六节督促程序第七节 公示催告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四)选民资格案件,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并不直接审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非讼性) 1、没有原告和被告 2、实行一审终审 3、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除外) 4、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5、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6、无须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 (二)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三)宣告公民失踪案
3、件的审理申请与受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作出判决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四)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五)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申请和受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判决 (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五)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二、认定公民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一)申请与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进行鉴定(三)进行审理(四)作出判决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持续状态已满法定期间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
5、理(一)申请和受理(二)公告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海口市秀英区吴多财在自己新取得的宅基地上准备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坛子,内装金银珠宝首饰若干,其中一只金手镯上刻有张某的名字。吴多财立即将此事向村委会汇报,要求村委会寻找张某。村委会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要求将该坛子财宝认定为无主财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重大疑难,于是在周围村民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但事隔半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于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指定吴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吴审判员认为该财产已失去所有人,因此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收归集体所有。 请问: (1)该
6、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有无错误之处?(2)如果在吴审判员审理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在判决认定该坛子财宝为无主财产以后,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第五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思考:村民自治选举中的选民资格是否可适用这一程序?,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
7、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四)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规定(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民(三)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四)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第六节 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
8、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二、督促程序的特点(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督促程序的实践状态,从上海法院2005一2007年度督促程序适用情况来看,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收案数不断创新高,督促程序案件的适用却呈逐年下降的态势。2005年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173,454件,督促程序案件收案938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0.54%;2006年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184,162件,同比增加6.17%,督促程序案件收案865件,同比下降7
9、.78%,占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 0.47%;2007年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197,695件,同比增加7.35%,督促程序案件收案502件,同比下降41.97%,占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0.25%。 以上数据,引自2005年一2007年上海法院司法统计分析,三、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一)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A、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B、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C、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D、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2)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
10、。 (3)案件管辖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只限于程序方面的内容,故称为形式审查。,三、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1、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审查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2、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2)驳回支付令申请(2)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的制作支付令的效力:第一,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
11、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 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1、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向签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不同意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1)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条件A、异议必须由债务人提出;B、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C、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D、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债务关系本身提出。,(2)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二是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3)关于债务人异议的撤回(二)、督促程序的终结1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终结督促程序;2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
12、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4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的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6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第七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
13、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一)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
14、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四、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1、股票2、提单,五、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一)公示催告的申请(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即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
15、项的拥有人。 (2)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3)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4)案件管辖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
16、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这就是公示催告公告。(四)申报权利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五)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
17、,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1)除权判决的申请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2)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3)除权判决的效力1、票据失去效力2、失票人恢复权利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六)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没有申报权利的
18、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DW298740、金额为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2000年9月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审判员审理此案。9月9日,张审判员向付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审判员就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