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某市政管理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扎实推动我市市政管理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巡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34 号)、XX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安委办201830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巡查行动的通知(钦政办电201822 号)和XX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巡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安委办201835 号)文件精
2、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标,围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通过企业自查自改和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依法处罚等方式,扎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专项行动对象 全市市政管理行业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企业。重点是燃气企业、重大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企业。三、专项行动内容 (一)组织本次专项行动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全覆盖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谈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和安全生产条件“回头看”检查。 (二)市政管理行业领域内的燃气
3、企业、重大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回头看”自查整改专项行动。 (三)组织对全市市政管理行业领域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培训和谈话(4 月30 日前) 1.动员部署。召开专题会议对市政管理监管范围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具体工作由法规科负责落实。 2.专题培训。按照行业主管原则,组织对市政管理行业领域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具体分工如下: (1)燃气企业:由市城市燃气管理处牵头组织开展专题安全生产培训,责任领导是韦家杰副局长; (2)重大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由局
4、市政科牵头,市市政工程和照明管理处配合,组织开展专题安全生产培训,责任领导是黄定彬副局长; (3)人员密集场所企业:由局园林科牵头,市园林管理处配合,组织开展专题安全生产培训,责任领导是郭迪信副局长;(4)污水处理企业:由局环卫科牵头组织开展专题安全生产培训,责任领导是陈宏昌副局长; (5)户外广告企业:由局市容科牵头组织开展专题安全生产培训,责任领导是陈宏昌副局长。 专题培训工作及内容由各责任科室和单位自行落实。 3.组织谈话。按照行业主管原则,参照上述第 2 点分工,由对应的局分管领导与监管范围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谈话,谈话工作及内容分别由相应的责任科室和单位负责落实
5、。 (二)企业自查整改和部门检查(4月 30 日至 6 月 15 日) 按照行业主管原则,局市政科、园林科、市容科、环卫科和市城市燃气管理处要督促对应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好本企业自查整改工作,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并于 6 月 15 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隐患问题清单、隐患整改清单(报告台账材料由局市政科、园林科、市容科、环卫科和市城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牵头收集)。如 6 月 15 日前完成整改有困难的,企业需作出说明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根据监管力量配置实际情况,局市政科、园林科、市容科、环卫科和市城市燃气管理处要力争对专项行动涉及的全部企业进行检查。 (三)总结
6、评估阶段(6 月下旬) 局市政科、园林科、市容科、环卫科和市城市燃气管理处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局法规科汇总。总结内容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及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关停一批隐患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曝光惩戒一批典型违法的企业等详细情况。 五、县(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安排 各县(区)主管部门参照XX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安委办201830 号)和本实施方案规定,自行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 市、县区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检查原则上不重复,可以实行联合检查方式,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区主管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
7、和指导。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主管部门、市城市燃气管理处及局市政科等责任业务科室要明确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联系人员,做好宣传工作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局法规科汇总。 (三)严格依法依规。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非法生产行为要坚决打击,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将情况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及时汇总整理。各县区主管部门、市城市燃气管理处及局市政科、园林科、市容科、环卫科等责任业务科室要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隐患以及整改情况和相关处理处罚决定及时汇总整理、收集建档。书面总结请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前报局法规科汇总,传真:2862269,电子文档发至邮箱:。 附件:1.XX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安委办201830 号) 2.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巡查行动的通知(钦政办电201822 号) 3.XX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巡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安委办20183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