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犯罪和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三、刑罚制度,第十讲 刑 法,教学目的:,1、了解刑法的基本内容,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学习刑法的方法 3、预防犯罪和与犯罪作斗争,(一)刑法的概念、功能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1)狭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广义 除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与其它法律的区别,第六讲刑 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念,刑法的功能(1)预防、制约、惩罚功能:即约束公民、单位行为、惩罚其严重违法行为的功能。(2)保护功能:保护个人、社会、国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3)保障功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保障有罪的人受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第六讲刑 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念,(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量刑。,第六讲刑 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反对 “罪刑擅断”,2、罪刑相当(罪刑相适应)原则;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第六讲刑 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
3、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与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 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其他刑法的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刑罚文明原则,二、犯 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第六讲刑 法,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行为。”(3)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第六讲刑 法,二、犯罪(一)概念和特
4、征,(二)犯罪构成:,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犯罪程度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包括:1、犯罪的主体2、犯罪的客体3、犯罪的主观方面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构成理论的意义:,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定罪,量刑,放火罪:, (主体)/故意 / 放火焚烧 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罚: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失火罪:,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主体
5、,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盗窃罪:,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未满16岁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 注意: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自然人年龄、智力,刑事责任年龄,第六讲刑 法
6、,二、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刑法规定的几种严重犯罪,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只有某类特定人群才能构成此类犯罪,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单位犯罪,特 征,以单位名义实施 为单位谋取利益 经单位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决定,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犯 罪 主 体,第六讲刑 法,二、犯罪(二)犯罪构成,2、犯罪主观方面,(1)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第六讲刑 法
7、,二、犯罪(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2)犯罪主观方面的种类故意、过失:,犯罪故意,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六讲刑 法,二、犯罪(二)犯罪构成,犯 罪 过 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主 观 方 面,第六讲刑 法,二、犯罪(二)犯罪构成,失火罪:,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危害行为的具体情节:地点、手段、对象、危害后果等,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义务前提),法定义务 职业义
8、务 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为自己设定的义务,第六讲刑 法,二、犯罪(二)犯罪构成,4、犯罪的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国家、社会、个人“利益”。作用:划分犯罪类型见P236注: 犯罪客体不等于犯罪对象,第六讲刑 法,二、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的意义:,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定罪,量刑,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1、正当防卫(排除犯罪的事由)(1)概念:为了使
9、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六讲刑 法,(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采取任何防卫措施,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属于正当防卫。,正 当 防 卫,第六讲刑 法,二、犯罪(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2、紧急避险(1)概念: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以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六讲刑 法,二、犯罪(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
10、为,危 险 的 来 源,1、来源于自然灾害。2、来源于动物的侵害。3、来源于人的生理疾病。4、来源于违法行为。5、其他。,第六讲刑 法,(一)刑罚的概念: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制裁措施。,特征:1、刑罚是犯罪的结果。2、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方法由法律明确规定。3、刑罚的适用只能由法院决定。,第六讲刑 法,三、刑 罚,刑罚的目的:,惩罚罪犯 改造罪犯 教育罪犯 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警戒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二)我国的刑罚的体系和刑罚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1、1)管制,特 点,最轻的刑罚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主 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二)种类,(2)拘役,特 点,剥夺犯罪分子自由 刑期较短 就近执行,注意:拘役与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多为1年。,主 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二)种类,(3)有期徒刑:特点:适用最广泛的一种主刑。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多20年。(4)无期徒刑,主 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二)种类,(5)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执行方式是枪决或其它方式
1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是刑种,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主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二)种类, 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 (1)适用的对象依罪应当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第六讲刑 法,(2)后果,两年内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改为15以上20以下年有期徒刑,刑法有明确规定,表 现,死缓,第六讲刑 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既不适用死刑 立即执行,也不 适用死缓,,主 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二)种类,2、附加刑可附加于主刑后适用,也可单独使用。两个以上的
13、附加刑可同时适用。,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二)种类,(1)罚金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注:罚金与罚款(行政罚款)的不同。,附 加 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二)种类,(2)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地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附 加 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二)种类,(3)剥夺政治权利,内 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等自由 3、担任国家机
14、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附 加 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二)种类,(三)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应当”“可以”,“从轻”“减轻”“从重” “加重”,量刑的一些具体制度:,累犯 自首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故意犯罪的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工(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数罪并罚,犯罪分子在判决前或判决宣告后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数罪分别量刑后,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2)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但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管制最
15、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 吸收原则:数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数罪并罚,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缓刑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2)条件 原判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分子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缓 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3)缓刑考验期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少不得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最少不得少于1年。,缓 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4)结果 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监管规定的,缓刑期满原判不再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撤消缓刑,进行数罪并罚。,缓 刑,第六讲刑 法,三、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探 讨 与 思 考一、用重刑能遏制腐败吗?二、你同意废除死刑吗?为什么?三、你对安乐死怎么看?四、你如何评价我国目前刑罚的种类、其惩罚犯罪的力度及其适用的原则?,第六讲刑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