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一一一 为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警示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涉案金额、经济损失程度,综合考虑负面影响进行。一一一 实施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 责任明确、程序合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一) 权责对等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应当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
2、情节的严重程度等直接因素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职务职责、管理权限、任职时间等相关要素。(一) 逐级追究、双线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职责分工,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也要对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视问题严重程度逐级上溯追究责任,还要追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制约和监督等职责、对造成违规行为风险或者不良后果应承担责任的其他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 惩教结合、区别对待原则。根据发生违规行为的机2构和相关责任人在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的态度、表现以及尽职尽责等情况,合理采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措施。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及适用对象一一一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
3、管机构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一一一 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生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各级机构员工、为公司代理业务的营销员等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施违规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直接或者间接授意他人实施违规行为,以及具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者纠正,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从业人员及营销员。间接责任人,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者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有
4、关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其中,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违规行为及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包括总监等在内的其他层级(职级)经营管理人员。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违规行为负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等间接管理责任的其3他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包括总监等在内的其他层级(职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公司委派、聘用的控股子公司人员,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所属子公司相关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一一一 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发生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规定进行责
5、任追究。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一一一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对个人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一) 纪 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 组织处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免职。(一)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给予开除处分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一一 对兼任不同层级职务(级)的人员(包括分管负责人兼任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持工作等)责任追究时,应以其实际承担的对责任追究事项负有管控责任的职务(级)确定责任追究标准,但责任追究决定应落实到其
6、最高职务(级)上,即人事调整、经济处分应针对其最高职务(级)进行。对兼任两个以上同等职务(级)的人员责任追究时,责任追究决定应落实到其兼任的所有职务(级)上,如涉及到降职、撤职等情况,不得维持其中的任一职务(级)不变。4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责任追究标准一一一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擅自对外提供、传播、贩卖公司商业秘密、薪资信息、客户信息的;(一) 违 反公司秘密文件、载体管理规定,致使泄密的;(一) 其他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 违反信息披露、报送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未按规定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
7、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进行披露的;(一) 未按 规定对新型保险产品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的;(一) 迟报 、漏报、错报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要求的报告的;(一) 瞒报、迟报、漏报、错报突发事件、违规事件、刑事案件和监管处罚等重大信息的;(一) 其他 违反信息披露、报送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 违反公司品牌宣传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散布公司负面消息或不利于公司的言论的;(一)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或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向新闻媒体提供宣传材料的;(一) 未经公司归口部门审批,擅自设计发布公司形象或产品广告,造成负面影响的;(一) 在各类宣传品、广告或者品牌活动中不按公司规定使用公司视觉识
8、别系统的;(一) 其他 违反品牌宣传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 违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未 经批准,擅自或变相设立、变更、撤销机构的;5(一) 未获当地保监局筹建批复开展筹建工作,未获开业批复开展经营活动的;(一) 未在指定经营区域及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一) 营销团队跨机构挂靠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一) 违规 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一) 未按 规定进行机构证照管理的;(一) 其他 违反机构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 违反产品条款和费率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销 售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的;(一) 使用未经公司批准或者停办的保险条款的;(一) 擅自修改保险
9、产品条款和费率的;(一) 其他 违反产品条款和费率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 违反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为达到考核需要、套取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以购买人身保险短期内(一般指两年)退保为手段,虚增保费收入的;(一)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一) 未 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的;(一) 主 导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非法活动的;(一) 推介、参与销售非公司授权的非保险产品的;(一) 从事非公司授权保险产品的营销活动的;(一) 委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个人销售保险产品的;6(一) 团险 个做、长险短做或者违规协议承保的
10、;(一) 坐扣保费的;(一) 违 反聘才方案或相关规定,谋取个人利益的;(一一) 销售人员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佣金和手续费、解约离司等管理制度不规范的;(一一) 制作、使用非公司或者公司授权的二级机构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资料的;(一一) 在媒体网站、宣传材料、培训课件、客户回访、产品说明会、定期寄送报告资料等产品信息披露方式中,擅自修改公司披露的产品信息未能保持一致的;(一一) 私自设计、印制、伪造、变造、买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的;(一一) 违反投保人意愿或者未经投保人同意,以其名义投保人身保险的;(一一)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的;(一一) 未经客户同意留存并使用客
11、户身份证件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的;(一一) 编造虚假身份关系,虚构保险利益,用以完成投保行为的;(一一)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材料中故意留虚假电话、虚假地址以及其他虚假信息的;(一一) 未及时核销保险合同回执;(一一一) 未及 时处理回访问题件的;(一一一) 违背投保人意愿拆分保单,挂靠于不同营销员名下的;(一一一) 未按销售人员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等7制度规定上号的;(一一一) 特殊复效、续期回退操作不符合规范化审批流程的;(一一一) 内勤人 员违规挂外勤工号的;(一一一) 将保 单挂靠于非实际展业人员名下的;(一一一) 其他 违反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 销售误导行为
12、(一) 对 保险产品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的:1. 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2. 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3.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4. 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5.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6. 对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7. 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8. 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
13、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一) 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告知或者予以掩盖、隐瞒的:1.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除外责任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82. 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3. 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4.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5. 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6. 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7. 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一) 诱导 式销售误导行为:1. 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2. 诱导、唆使
14、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3. 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4. 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5. 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通过代签名、代激活、代抄写风险提示语句等方式,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一) 其他欺骗、隐瞒或诱导等销售误导行为。一一一一 违反承保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违 反新契约、核保业务流程与管理规定的;9(一) 违反新契约、核保、生调、体检
15、等作业规范进行操作的;(一) 违 反新契约、核保授权管理要求的;(一) 无故 长期滞留客户新单的;(一) 制作、出具假保单的;(一) 系 统外出单的;(一) 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营销员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或降低承保标准的;(一) 在办理承保业务中,超越权限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一) 其他 违反承保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 违反理赔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虚假理赔的;(一) 在理 赔工作中,与他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一) 擅自 对外发布或泄漏客户理赔信息的;(一) 擅自 进行理赔承诺,对正常理赔造成干扰的;(一) 超越 权限、内控流程进行理赔的;(一) 在理
16、赔和查勘过程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一) 不按 规定实施双人查勘的;(一) 手工系统外理赔或者擅自规避系统控制理赔的;(一) 其他 违反理赔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 违反保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实 施保单骗退(保)、冒领(生存金)等处理的;(一)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擅自突破保全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的;(一) 擅自 对外发布或泄漏客户保单及保全信息的;10(一) 未按规定进行权限配置与管理、违反权限不相容原则、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超权限业务审批的;(一) 违 反申请资格人真实意愿或者未经申请资格人同意,伪造签名或者申请材料,擅自操作保全业务或者变更收付费方式、账号等信息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客户
17、损失的;(一) 其他 违反保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 违反客户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诱导 、唆使客户进行投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 违 反合同条款随意承诺客户保险责任或利益的;(一) 柜面业务处理、后续服务处置不当引发投诉或引发风险事件的;(一) 短信 发送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 因违反投诉管理规定导致投诉升级或引发其他风险事件的;(一) 未按回访问卷、解答标准等操作规范执行回访作业,在客户投诉或监管检查中有明显失责的;(一) 未通过柜员资质认证给予授权、超柜员级别授权、混用权限等各类违反柜面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的;(一) 案件未及时受理、处理、转办、结案,监管案件回复超时,或者
18、未及时联系客户等违反投诉处理相关时效规定的;(一) 案件处理不当、案件档案缺失等违反投诉业务质量检查管理制度规定的;(一) 未按投诉权限进行审批、超额授权、人员权限使用混乱等违反投诉权限管理制度规定的;(一一) 其他违反客户服务管理规定的。11一一一一 违反业务单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业务单证管理管理职责不清晰的;(一) 业务单证的库房管理不符合要求,存在风险隐患的;(一) 未按 规定对业务单证进行系统操作管理的;(一) 业务单证台账登记制度不健全,台账登记不及时、不完整的;(一) 业务单证的领用、发放、核销、作废、遗失、销毁等管理不规范的;(一) 其他 违反单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19、违反信息系 统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违规 泄露信息系统中的重要数据的;(一) 擅自开发信息系统或者信息系统外挂程序的;(一) 擅自修改系统程序、数据的;(一) 多人共用系统账号、不相容岗位的系统权限未分离、账号申请审批程序不规范、未及时清理过期系统账号的;(一) 违规 使用信息系统相关设备的;(一) 机房安全、消防水平未达标的;(一) 未按 规定进行信息系统及数据备份的;(一) 未尽到监控职责,造成计算机病毒泛滥的;(一) 其他 违反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违反财务 、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采取直销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编造假赔案、假业务,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佣金、薪酬,
20、虚列培训费、会议费等方式,虚列各类业务或管理费、支出,套取、挪用、挤占佣金或手续费等费用或资金的;12(一) 挪用、侵占客户保费或公司资金的;(一) 侵占、挪用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的;(一) 挪用、侵占他人佣金、手续费的;(一) 伪 造客户签名、印鉴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的;(一) 私 设“小金库”的;(一)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的;(一) 利用未达账项隐瞒非法收入和支出的;(一) 严 重违反“ 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的;(一) 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一一) 代客户开立、保管收付费存折或银行卡的;(一一) 未按规定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一一
21、) 未按规定使用现金或用白条抵库的;(一一) 未按规定保管、使用财务预留印鉴和银行票据等有价证券,未将银行票据等有价证券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一一) 未按财务管理规定履行报销、支付手续,或手续不全进行报销、支付费用的;(一一) 违反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一一) 违反集中代付资金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的;(一一) 未按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一一) 违反规定进行销售费用管理的;13(一一) 账外给予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利益的;(一一一) 其他 违反财务、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违反会计 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隐匿或故
22、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一)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伪造、变造虚假财务资料的;(一) 未按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财务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私自设置账外账或采用其他财务软件的;(一) 未按 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一)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一)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一) 以应审核而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一) 未按 规定任用会计、出纳人员或财会部门负责人的;(一) 其他
23、违反会计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违反招投 标、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与供 应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一) 违规进行招投标的;(一) 通 过招投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 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14(一) 超越授权权限或者化整为零进行采购的;(一) 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者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一) 故意延误采购时机,造成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被动续约的;(一) 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一) 采 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一) 采 购方案或结果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一一) 在采购中以次充好、收取回扣的;(一一) 擅自将工程发包或
24、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或默许其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活动的;(一一) 其他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违反资产 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一) 擅自抵押固定资产,或擅自以固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一) 未按规定使用自有资产或租用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 擅自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挂账的;(一) 擅自 购建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的;(一) 擅自扩大固定资产购建面积、提高购建标准,致使预算严重超支,或者挪用已批准固定资产项目购建规模指标用于其他项目的; 15(一) 建设项目竣
25、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审计和上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一) 擅自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置换公司固定资产的;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公司固定资产所得不入公司核算账目,或者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挪作他用的;(一) 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妥善管理,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损毁的;(一) 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一一) 未对投资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一一) 违规处置资产,或将公司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转让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一) 在资产评估中,应当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
26、项目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或不按评估管理规定作价,或聘请不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一一) 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的;(一一) 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违反印章管理 规定的行为(一) 私刻、伪造印章、印鉴的;(一) 未按规定领用、保管印章或者携带印章外出,造成印章丢失、被盗或非法使用的;(一) 未按 规定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审核把关和登记记录的;16(一) 未按 规定收缴、销毁废止印章的;(一) 其他未按规定进行印章管理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违反档案管理 规定的行为(一) 未按规定收集、保管业务资料并建立
27、档案,造成业务资料丢失或缺失或档案管理混乱的;(一) 未按 规定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销毁工作的;(一) 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档案损毁的;(一) 其他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违反人事管理 规定的行为(一) 拒不听从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一) 拒不接受公司日常管理,经多次提醒后,仍然拒不配合的;(一) 在 职场里发生互相谩骂、人身攻击等行为的;(一) 谎报员工考勤实际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 录 用人员、流程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一) 在 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一) 晋升、考核违反规定的;(一) 违 反培训管理规定的;(一) 离司解约流程不规范,或者内部调动
28、、解约、聘用流程不规范的;(一) 未 经允许以公司名义参加社会集会等活动的;(一一) 未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交还个人持有的或在其掌管下的资料、电子文档及公司财务信息等的;(一一) 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违反反洗 钱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协 助他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的;17(一)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一)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一) 未及 时上报反恐黑名单的;(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评定义务的;(一)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一) 与专业代理机构、金融机构类兼业代理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未写入反洗钱
29、条款的;(一) 其他 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 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违规进行转授权的;(一) 超越授权权限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一) 未按 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一) 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规定,或者未经规定的审查程序签署法律性文件的;(一) 其他 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违反内部 监督、制约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对 内控制度、流程重大缺陷监督不力的;(一) 对在审计、责任认定或者各种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的;(一) 袒 护、包庇违规失职行为人的;(一) 其他 违反内
30、部监督、制约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一一一一 违反检查 、责任认定管理规定的行为18(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拒绝质询或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一) 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一) 转 移、隐匿或者擅自处置违规取得的资产的;(一) 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者检查报告中所列违规违纪事实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一一一一一 违反突发 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一) 未按照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或及时调整人员构成的;(一) 未按照规定
31、对突发事件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的;(一) 未按照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的;(一) 未按照规定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的;(一) 未按照规定采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一) 未按照规定采取突发事件善后和保障措施的;(一) 未按照规定进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的;(一) 其他 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一一一一一 发生本办 法第九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违规行为,根据违规行为性质、经济损失金额、涉案金额和负面影响程19度等因素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
32、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经济损失在 3 万元以下的为情节较轻,经济损失在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为情节较重,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在 1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为情节较重,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负面影响程度根据违规行为对公司、员工、代理销售人员、客户等所造成的品牌、声誉、名誉或者身心等非经济性危害或者伤害,结合监管处罚、社会舆论、群体性事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当涉案金额、经济损失、负面影响程度等因素同时
33、达到责任追究标准时,按较严的处分标准确定情节轻重。根据违规行为性质、经济损失金额、涉案金额、负面影响程度等情况,在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和扣减薪酬等经济处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也可适当考虑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薪酬的经济处分;对员工销售类违规行为可按照渠道基本法、业务品质管理办法等销售类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责令书面检查的,一次性扣发处分决定生效当月 10%的基本工资;给予通报批评的,一次性扣发处分决定生效当月 20%的基本工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20责任大小,给予直接责任人不低于经济损失总额 2%、间接责任人不低于 1%的
34、标准扣发有关责任人员工资、绩效奖金或津贴等薪酬的经济处分。对通过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返还。一一一一一 对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高于对同一违规事件中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一一一一一 对违规行为涉案金额、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较小,并且影响范围仅限于违规行为发生机构的,对违规行为发生机构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可以追究本机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规行为涉案金额或经济损失较大,并且造成负面影响的,对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涉案金额或经济损失的大小及负面影响程度等情况,追究本级机构、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一一
35、一一 实行垂直化管理、区域化管理或者业务条线管理的,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按照上述标准,追究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一一一一一 对受到监管机关行政处罚的个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后续管理。一一一一 本办法所称经济损失是指违规行为的发生给公司造成的经济利益的减少,包括违规行为发生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公司因违规行为发生而承担或垫付的资金,但不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或者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罚款。违规行为发生后,公司挽回的损失金额、涉案人21退赃金额,以及扣押的涉案人佣金、津贴、其他可折现的利益等不得抵减损失金额。第五章
36、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一一一一一 各级机构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若属于自然人的行为,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 发现异常情况或违规事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违规事件;(一) 上级机构或者本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自查或按照监管机关部署开展全面自查或者专项自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违规事件线索,经本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违规事件;(一) 违规行为人在作案行为暴露前,主动向本机构坦白交代违规行为的;(一) 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一一一一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 通过加大违规行为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内审检查或采取其
37、他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违规行为的;(一) 违规行为发生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一) 违规 行为发生后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追缴资金和赔偿损失达到经济损失金额 50%以上的,责任追究时应当减轻处分的等级;(一) 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22(一) 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处理情节的。一一一一一 对于被动发现的违规行为,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违规行为等情形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分:(一) 上级机构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再次发生同质同类的违规行为;(一) 发现违规行为苗头、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
38、、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一) 发生违规行为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一) 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或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一) 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一) 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给公司带来经济、名誉损失的;(一) 一人同时触犯多个违规行为的;(一) 其他从重处分的情形。一一一一一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分:(一) 私 设
39、“小金库”的;(一) 挪用、侵占、诈骗保费或公司资金的; (一)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或会计账薄,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一) 利用保险销售行为非法集资的;23(一) 未 经公司授权印制业务单证的;(一) 擅自修改信息系统数据的;(一) 私刻印章、印鉴的;(一) 擅自抵押公司固定资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一) 违规行为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一一一一一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第六章 责任追究后续管理一一一一一 对于因违规行为受到监
40、管机关和总、分公司责任追究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后续管理:(一) 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或者受到监管部门撤销任职资格处罚的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扣除处分决定生效当年未发绩效薪酬及处分决定生效起一年内获得的绩效薪酬,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受到撤职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应在其原职位基础上至少下调两级或降为普通员工;受到留用察看纪律处分的人员,其所任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监管部门禁止进入保险业处罚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处分决定生效当年未发绩效薪酬。(一)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
41、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级),两年内不得提拔或在其他单位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职务(级)。24(一) 受到调离岗位、停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或在其他单位担任高于其原职位的职务(级)。(一)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纪律处分或受到监管部门警告处罚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分别扣除处 分决定生效起一年内获得的20%、30%、40%、60%、80%绩效薪酬,两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一)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应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 发生与所在机构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或者违规案件,发案机构相关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
42、,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一) 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扣除处分决定生效起一年内获得的 10%绩效薪酬,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一) 处分期内同时受两个以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后续管理的人员,原则上应叠加扣罚,并以 100%绩效薪酬为扣罚上限,同一责任追究事项同时受监管机构处罚和公司处分的,处分期重叠区间的绩效薪酬扣罚标准可按照两者孰高原则执行。(一) 本办法中“绩效薪酬 ”、“奖励薪贴”和“加薪”具体释义如下:1.绩效薪酬范围包括:(1)根据绩效分配方案核定的绩效工资,包含处分期期间对应的年奖;(2)公司制定的纳入绩效工资预算管理的内勤业务激励和其他奖励。252.奖励薪贴除绩效薪酬外的其他
43、奖励性质的收入均属于奖励薪贴的范围。3.加薪基本工资及目标绩效工资上调、新增现金性其他福利项目及提高享受标准属于加薪的范围。一一一一一 对于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受到监管机关、总、分公司责任追究的,执行较重的处分。责任人退休不到 2 年(含 2 年)的,仍应当追究其违规行为责任。责任人已经调离公司的,公司或者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单位;对不能通知的,可将处理决定报送保险监管机构,或者予以公告。一一一一一 在提拔、任用、录用员工时,应了解并确认其是否存在被责任追究情况,防止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各类禁止性情形。一一一一一 本着惩教结合原则,总、分公司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
44、,应当及时将责任追究情况在系统内予以通报。一一一一 应加强对各级机构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不及时责任追究、虚假责任追究、相互串通顶替责任、责任追究不力、责任追究决定未有效落实等情形的,应当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七章 台账、档案及信息报送管理一一一一一 总、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进行归口管理,从监测、登记、督办、归档、报送26等方面加强全流程管理。一一一一一 总、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类违规行为的统计监测,及时汇总各级机构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监管措施情况、重大群体性事件情况和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等,判断是否达到销售误导或
45、案件等特别责任追究标准。各分公司在接收到每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括违法事实等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每项监管措施后,应对其是否涉及销售误导行为、案件等特别责任追究类别以及所直接涉及的销售渠道、部门、责任人等进行认定;自接收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总公司纪检监察室。对未及时上报或者故意瞒报、漏报监管措施、监管处罚以及案件等特别责任追究相关信息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一一一一 总、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台账,及时登记责任追究信息,对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及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根据后续责任追究情况更新相关内容,加强责任追究后续管理。一一一一一 总、
46、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档案。责任追究档案应包括违规行为责任追究调查报告、相关检查或调查底稿、所有被责任追究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书、责任追究处分执行证明性文件等资料。责任追究档案保存期为长期。一一一一一 要加强对系统内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加强责任追究信息报送时效与报送内容的审核,规范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分公司应按月将违规行为及其27处分决定报送总公司纪检监察室。第八章 附 则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所称“以上” 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一一一一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办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
47、作时间管理办法等公司其他责任追究特别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一一一一 员工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一一一一 依照本办法受到责任追究的员工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触犯党的纪律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一一一一 本办法由总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新保法2013 7 号)、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保法2015 7 号)同时废 止。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当时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当时的责任追究制度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当时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应当追究责任或者处分较轻的,适用本办法。28本办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责任追究制度已经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继续有效。附件:责任追究台账模板序号 姓名 所属机构 时任职务 现任职务 处罚文件编号 问责时间问责处罚建议发起部门违规行为概况 问责事由 承担责任类型 问责处罚措施 经济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情况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