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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585908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6.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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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央 企 业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责 任 追 究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中 央 企 业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有 资 产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责 任 , 有 效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理 暂 行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国 有 企 业 违 规 经

2、营 投 资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的 意 见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文 件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央 企 业 是 指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资委 ) 代 表 国 务 院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责 任 追 究 ( 以 下 简 称 责 任 追 究 ) 是 指 中 央 企 业 经营 管 理 有 关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 未 履 行 或 未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在 经 营 投 资 中 造 成 国 有

3、 资 产 损失 或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 经 调 查 核 实 和 责 任 认 定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的 工 作 。前 款 所 称 规 定 , 包 括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规 章 制 度 和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规 定等 。 前 款 所 称 未 履 行 职 责 , 是 指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或 正 当 合 理 期 限 内 行 使 职 权 、 承 担 责 任 ,一 般 包 括 不 作 为 、 拒 绝 履 行 职 责 、 拖 延 履 行 职 责 等 ; 未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是 指 未 按 规 定 以及

4、岗 位 职 责 要 求 , 不 适 当 或 不 完 全 行 使 职 权 、 承 担 责 任 , 一 般 包 括 未 按 程 序 行 使 职 权 、超 越 职 权 、 滥 用 职 权 等 。第 四 条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一 )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问 责 。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绳 ,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规 章 制 度和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规 定 等 , 对 违 反 规 定 、 未 履 行 或 未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或 其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5、 有 关 人 员 , 严 肃 追 究 责 任 , 实 行 重 大 决 策 终 身 问 责 。( 二 )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定 责 。 贯 彻 落 实 “三 个 区 分 开 来 ”重 要 要 求 , 结 合 企 业 实 际情 况 , 调 查 核 实 违 规 行 为 的 事 实 、 性 质 及 其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影 响 , 既 考 虑 量 的 标 准 也 考 虑质 的 不 同 , 认 定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保 护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有 关 人 员 干 事 创 业 的 积 极 性 , 恰 当 公正 地 处 理 相 关 责 任 人 。( 三 ) 坚 持 分 级 分 层

6、追 责 。 国 资 委 和 中 央 企 业 原 则 上 按 照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关 系 和 干部 管 理 权 限 , 界 定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职 责 , 分 级 组 织 开 展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 分 别 对 企 业 不 同 层级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追 究 处 理 , 形 成 分 级 分 层 、 有 效 衔 接 、 上 下 贯 通 的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体系 。( 四 ) 坚 持 惩 治 教 育 和 制 度 建 设 相 结 合 。 在 对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相 关 责 任 人 严 肃 问 责的 同 时 , 加 大 典 型 案 例 总 结 和 通

7、 报 力 度 , 加 强 警 示 教 育 , 发 挥 震 慑 作 用 , 推 动 中 央 企 业不 断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 堵 塞 经 营 管 理 漏 洞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实 现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第 五 条 在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过 程 中 , 发 现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有 关 人 员 违 纪 或 职 务 违 法 的 问题 和 线 索 , 应 当 移 送 相 应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查 处 ; 涉 嫌 犯 罪 的 , 应 当 移 送 国 家 监 察 机 关 或司 法 机 关 查 处 。第 二 章 责 任 追 究 范 围第 六

8、 条 中 央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有 关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 未 履 行 或 未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致 使 发 生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至 第 十 七 条 所 列 情 形 ,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或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 应 当 追究 相 应 责 任 。第 七 条 集 团 管 控 方 面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 一 )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或 超 越 权 限 决 定 、 批 准 和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经 营 投 资 事 项 , 或 决定 、 批 准 和 组 织 实 施 的 重 大 经 营 投 资 事 项 违 反 党 和 国

9、家 方 针 政 策 、 决 策 部 署 以 及 国 家 有关 规 定 。( 二 ) 对 国 家 有 关 集 团 管 控 的 规 定 未 执 行 或 执 行 不 力 , 致 使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损 失 对生 产 经 营 、 财 务 状 况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三 ) 对 集 团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 内 控 缺 陷 等 问 题 失 察 , 或 虽 发 现 但 没 有 及 时 报 告 、处 理 , 造 成 重 大 资 产 损 失 或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 四 ) 所 属 子 企 业 发 生 重 大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 造 成 重 大 资 产

10、损 失 且 对 集 团 生 产经 营 、 财 务 状 况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或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 五 ) 对 国 家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就 经 营 投 资 有 关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的 整 改 工 作 要 求 , 拒 绝整 改 、 拖 延 整 改 等 。第 八 条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 一 )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内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职 责 , 导 致 内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缺失 , 内 控 流 程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 二 ) 内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制

11、 度 未 执 行 或 执 行 不 力 , 对 经 营 投 资 重 大 风 险 未 能 及 时 分析 、 识 别 、 评 估 、 预 警 、 应 对 和 报 告 。( 三 ) 未 按 规 定 对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 经 济 合 同 和 重 要 决 策 等 进 行 法 律 审 核 。( 四 ) 未 执 行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有 关 规 定 , 过 度 负 债 导 致 债 务 危 机 , 危 及 企 业 持 续 经营 。( 五 ) 恶 意 逃 废 金 融 债 务 。( 六 ) 瞒 报 、 漏 报 、 谎 报 或 迟 报 重 大 风 险 及 风 险 损 失 事 件 , 指 使 编 制 虚

12、 假 财 务 报告 , 企 业 账 实 严 重 不 符 。第 九 条 购 销 管 理 方 面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 一 ) 未 按 规 定 订 立 、 履 行 合 同 , 未 履 行 或 未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致 使 合 同 标 的 价 格 明显 不 公 允 。( 二 ) 未 正 确 履 行 合 同 ,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应 得 合 同 权 益 。( 三 ) 违 反 规 定 开 展 融 资 性 贸 易 业 务 或 “空 转 ”“走 单 ”等 虚 假 贸 易 业 务 。( 四 ) 违 反 规 定 利 用 关 联 交 易 输 送 利 益 。( 五 ) 未 按 规 定

13、 进 行 招 标 或 未 执 行 招 标 结 果 。( 六 ) 违 反 规 定 提 供 赊 销 信 用 、 资 质 、 担 保 或 预 付 款 项 , 利 用 业 务 预 付 或 物 资 交易 等 方 式 变 相 融 资 或 投 资 。( 七 ) 违 反 规 定 开 展 商 品 期 货 、 期 权 等 衍 生 业 务 。( 八 ) 未 按 规 定 对 应 收 款 项 及 时 追 索 或 采 取 有 效 保 全 措 施 。第 十 条 工 程 承 包 建 设 方 面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 一 ) 未 按 规 定 对 合 同 标 的 进 行 调 查 论 证 或 风 险 分 析 。( 二

14、)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决 策 和 审 批 程 序 , 或 未 经 授 权 和 超 越 授 权 投 标 。( 三 ) 违 反 规 定 , 无 合 理 商 业 理 由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中 标 。( 四 )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决 策 和 审 批 程 序 , 擅 自 签 订 或 变 更 合 同 。( 五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对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 存 在 重 大 疏 漏 。( 六 ) 工 程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 服 务 未 按 规 定 招 标 或 规 避 招 标 。( 七 ) 违 反 规 定 分 包 等 。(

15、八 )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超 计 价 、 超 进 度 付 款 。第 十 一 条 资 金 管 理 方 面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 一 ) 违 反 决 策 和 审 批 程 序 或 超 越 权 限 筹 集 和 使 用 资 金 。( 二 ) 违 反 规 定 以 个 人 名 义 留 存 资 金 、 收 支 结 算 、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等 。( 三 ) 设 立 “小 金 库 ”。( 四 ) 违 反 规 定 集 资 、 发 行 股 票 或 债 券 、 捐 赠 、 担 保 、 委 托 理 财 、 拆 借 资 金 或 开立 信 用 证 、 办 理 银 行 票 据 等 。( 五 ) 虚 列

16、 支 出 套 取 资 金 。( 六 ) 违 反 规 定 超 发 、 滥 发 职 工 薪 酬 福 利 。( 七 ) 因 财 务 内 控 缺 失 或 未 按 照 财 务 内 控 制 度 执 行 , 发 生 资 金 挪 用 、 侵 占 、 盗 取 、欺 诈 等 。第 十 二 条 转 让 产 权 、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 资 产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 一 )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决 策 和 审 批 程 序 或 超 越 授 权 范 围 转 让 。( 二 ) 财 务 审 计 和 资 产 评 估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 三 ) 隐 匿 应 当 纳 入 审 计 、 评

17、估 范 围 的 资 产 , 组 织 提 供 和 披 露 虚 假 信 息 , 授 意 、指 使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财 务 审 计 、 资 产 评 估 鉴 证 结 果 及 法 律 意 见 书 等 。( 四 ) 未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 五 )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和 公 开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 低 价 转 让 企 业 产 权 、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和资 产 等 。( 六 ) 未 按 规 定 进 场 交 易 。第 十 三 条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方 面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 一 )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18、 或 风 险 分 析 。( 二 ) 项 目 概 算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 严 重 偏 离 实 际 。( 三 )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决 策 和 审 批 程 序 擅 自 投 资 。( 四 ) 购 建 项 目 未 按 规 定 招 标 , 干 预 、 规 避 或 操 纵 招 标 。( 五 ) 外 部 环 境 和 项 目 本 身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方 案 并 采取 止 损 措 施 。( 六 ) 擅 自 变 更 工 程 设 计 、 建 设 内 容 和 追 加 投 资 等 。( 七 ) 项 目 管 理 混 乱 , 致 使 建 设

19、严 重 拖 期 、 成 本 明 显 高 于 同 类 项 目 。( 八 ) 违 反 规 定 开 展 列 入 负 面 清 单 的 投 资 项 目 。第 十 四 条 投 资 并 购 方 面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 一 )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 或 尽 职 调 查 未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等 , 存 在 重 大 疏 漏 。( 二 ) 财 务 审 计 、 资 产 评 估 或 估 值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 三 ) 投 资 并 购 过 程 中 授 意 、 指 使 中 介 机 构 或 有 关 单 位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 四 )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决

20、策 和 审 批 程 序 , 决 策 未 充 分 考 虑 重 大 风 险 因 素 , 未 制 定 风险 防 范 预 案 。( 五 ) 违 反 规 定 以 各 种 形 式 为 其 他 合 资 合 作 方 提 供 垫 资 , 或 通 过 高 溢 价 并 购 等 手段 向 关 联 方 输 送 利 益 。( 六 ) 投 资 合 同 、 协 议 及 标 的 企 业 公 司 章 程 等 法 律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损 国 有 权 益 的 条款 , 致 使 对 标 的 企 业 管 理 失 控 。( 七 )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支 付 并 购 价 款 。( 八 ) 投 资 并 购 后 未 按 有

21、 关 工 作 方 案 开 展 整 合 , 致 使 对 标 的 企 业 管 理 失 控 。( 九 ) 投 资 参 股 后 未 行 使 相 应 股 东 权 利 ,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未 及 时 采 取 止 损 措 施 。( 十 ) 违 反 规 定 开 展 列 入 负 面 清 单 的 投 资 项 目 。第 十 五 条 改 组 改 制 方 面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 一 )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决 策 和 审 批 程 序 。( 二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清 产 核 资 、 财 务 审 计 和 资 产 评 估 。( 三 ) 故 意 转 移 、 隐 匿 国 有 资 产 或

22、 向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 授 意 、 指 使 中 介 机构 出 具 虚 假 清 产 核 资 、 财 务 审 计 与 资 产 评 估 等 鉴 证 结 果 。( 四 ) 将 国 有 资 产 以 明 显 不 公 允 低 价 折 股 、 出 售 或 无 偿 分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 五 ) 在 发 展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 实 施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破 产 重 整 或 清 算 等 改 组 改 制过 程 中 , 违 反 规 定 , 导 致 发 生 变 相 套 取 、 私 分 国 有 资 产 。( 六 ) 未 按 规 定 收 取 国 有 资 产

23、转 让 价 款 。( 七 ) 改 制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等 法 律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损 国 有 权 益 的 条 款 。第 十 六 条 境 外 经 营 投 资 方 面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 一 )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 导 致 境 外 投 资 管 控 缺 失 。( 二 ) 开 展 列 入 负 面 清 单 禁 止 类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 三 ) 违 反 规 定 从 事 非 主 业 投 资 或 开 展 列 入 负 面 清 单 特 别 监 管 类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 四 ) 未 按 规 定 进

24、行 风 险 评 估 并 采 取 有 效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对 外 投 资 或 承 揽 境 外 项 目 。( 五 ) 违 反 规 定 采 取 不 当 经 营 行 为 , 以 及 不 顾 成 本 和 代 价 进 行 恶 性 竞 争 。( 六 ) 违 反 本 章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存 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其 他 境 外 经 营 投 资 行 为 的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 未 履 行 或 未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或 其 他 严 重不 良 后 果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第 三 章 资 产 损 失 认 定第 十

25、八 条 对 中 央 企 业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造 成 的 资 产 损 失 , 在 调 查 核 实 的 基 础 上 , 依据 有 关 规 定 认 定 资 产 损 失 金 额 , 以 及 对 企 业 、 国 家 和 社 会 等 造 成 的 影 响 。第 十 九 条 资 产 损 失 包 括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 直 接 损 失 是 与 相 关 人 员 行 为 有 直接 因 果 关 系 的 损 失 金 额 及 影 响 ; 间 接 损 失 是 由 相 关 人 员 行 为 引 发 或 导 致 的 , 除 直 接 损 失外 、 能 够 确 认 计 量 的 其 他 损 失 金 额 及

26、影 响 。第 二 十 条 中 央 企 业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资 产 损 失 500 万 元 以 下 为 一 般 资 产 损 失 ,5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为 较 大 资 产 损 失 , 5000 万 元 以 上 为 重 大 资 产 损 失 。 涉及 违 纪 违 法 和 犯 罪 行 为 查 处 的 损 失 标 准 , 遵 照 相 关 党 内 法 规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前 款 所 称 的 “以 上 ”包 括 本 数 , 所 称 的 “以 下 ”不 包 括 本 数 。第 二 十 一 条 资 产 损 失 金 额 及 影 响 , 可 根 据

27、 司 法 、 行 政 机 关 等 依 法 出 具 的 书 面 文件 ,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律 师 事 务 所 、 专 业 技 术 鉴 定 机 构 等专 业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项 审 计 、 评 估 或 鉴 证 报 告 , 以 及 企 业 内 部 证 明 材 料 等 , 进 行 综 合 研 判认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相 关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虽 尚 未 形 成 事 实 资 产 损 失 , 但 确 有 证 据 证 明 资 产损 失 在 可 预 见 未 来 将 发 生 , 且 能 可 靠 计 量 资 产 损 失 金

28、额 的 , 经 中 介 机 构 评 估 可 以 认 定 为或 有 损 失 , 计 入 资 产 损 失 。第 四 章 责 任 认 定第 二 十 三 条 中 央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有 关 人 员 任 职 期 间 违 反 规 定 , 未 履 行 或 未 正 确 履 行职 责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或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 应 当 追 究 其 相 应 责 任 。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责任 根 据 工 作 职 责 划 分 为 直 接 责 任 、 主 管 责 任 和 领 导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直 接 责 任 是 指 相 关 人 员 在 其 工 作 职 责

29、范 围 内 , 违 反 规 定 , 未 履 行 或 未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资 产 损 失 或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起 决 定 性 直 接 作 用 时 应 当 承 担 的责 任 。企 业 负 责 人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的 , 应 当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 一 ) 本 人 或 与 他 人 共 同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规 章 制 度 和 企 业 内 部管 理 规 定 。( 二 ) 授 意 、 指 使 、 强 令 、 纵 容 、 包 庇 下 属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国 有 资 产 监管 规

30、 章 制 度 和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规 定 。( 三 ) 未 经 规 定 程 序 或 超 越 权 限 , 直 接 决 定 、 批 准 、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 四 ) 主 持 相 关 会 议 讨 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研 究 时 , 在 多 数 人 不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直 接决 定 、 批 准 、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 五 ) 将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应 作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 总 负 责 ) 的 事 项 、 签 订 的 有 关目 标 责 任 事 项 或 应 当 履 行 的 其 他 重 要 职 责

31、, 授 权 ( 委 托 ) 其 他 领 导 人 员 决 策 且 决 策 不 当或 决 策 失 误 等 。( 六 ) 其 他 应 当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五 条 主 管 责 任 是 指 相 关 人 员 在 其 直 接 主 管 ( 分 管 )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内 , 违 反规 定 , 未 履 行 或 未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资 产 损 失 或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应 当 承 担 的 责任 。第 二 十 六 条 领 导 责 任 是 指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其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内 , 违 反 规 定 , 未

32、履行 或 未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资 产 损 失 或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央 企 业 所 属 子 企 业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致 使 发 生 本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所 列情 形 的 , 上 级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上 一 级 企 业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的 情 形 包 括 :( 一 )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损 失 且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 财 务 状 况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33、二 ) 多 次 发 生 较 大 、 重 大 资 产 损 失 , 或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除 上 一 级 企 业 有 关 人 员 外 , 更 高 层 级 企 业 有 关 人 员 也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的 情 形 包括 :( 一 ) 发 生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金 额 巨 大 且 危 及 企 业 生 存 发 展 的 。( 二 )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多 家 所 属 子 企 业 连 续 集 中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损 失 , 或 造 成 其 他 严重 不 良 后 果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央 企 业 违

34、反 规 定 瞒 报 、 漏 报 或 谎 报 重 大 资 产 损 失 的 , 对 企 业 主 要 负责 人 和 分 管 负 责 人 比 照 领 导 责 任 和 主 管 责 任 进 行 责 任 认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央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和 有 关 工 作 职 责 要 求 组 织 开 展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的 , 对企 业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比 照 领 导 责 任 、 主 管 责 任 和 直 接 责 任 进 行 责 任 认 定 。第 三 十 条 中 央 企 业 有 关 经 营 决 策 机 构 以 集 体 决 策 形 式 作 出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的 决

35、策 或实 施 其 他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的 行 为 ,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或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 应 当 承 担 集 体 责任 , 有 关 成 员 也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五 章 责 任 追 究 处 理第 三 十 一 条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方 式 包 括 组 织 处 理 、 扣 减 薪 酬 、 禁 入 限 制 、 纪 律处 分 、 移 送 国 家 监 察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等 , 可 以 单 独 使 用 , 也 可 以 合 并 使 用 。( 一 ) 组 织 处 理 。 包 括 批 评 教 育 、 责 令 书 面 检

36、查 、 通 报 批 评 、 诫 勉 、 停 职 、 调 离工 作 岗 位 、 降 职 、 改 任 非 领 导 职 务 、 责 令 辞 职 、 免 职 等 。( 二 ) 扣 减 薪 酬 。 扣 减 和 追 索 绩 效 年 薪 或 任 期 激 励 收 入 , 终 止 或 收 回 其 他 中 长 期激 励 收 益 , 取 消 参 加 中 长 期 激 励 资 格 等 。( 三 ) 禁 入 限 制 。 五 年 直 至 终 身 不 得 担 任 国 有 企 业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四 ) 纪 律 处 分 。 由 相 应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查 处 。( 五 ) 移

37、送 国 家 监 察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移 送 国 家 监察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查 处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央 企 业 发 生 资 产 损 失 , 经 过 查 证 核 实 和 责 任 认 定 后 , 除 依 据 有 关 规定 移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或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外 , 应 当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一 ) 发 生 一 般 资 产 损 失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主 管 责 任 人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责 令 书面 检 查 、 通 报 批 评 、 诫 勉 等 处

38、 理 , 可 以 扣 减 和 追 索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50%以 下 的 绩 效 年薪 。( 二 ) 发 生 较 大 资 产 损 失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主 管 责 任 人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诫 勉 、停 职 、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 降 职 等 处 理 , 同 时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扣 减 薪 酬 : 扣 减 和 追 索 责 任 认 定年 度 50%-100%的 绩 效 年 薪 、 扣 减 和 追 索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 含 ) 前 三 年 50%-100%的任 期 激 励 收 入 并 延 期 支 付 绩 效 年 薪 , 终 止 尚 未 行

39、 使 的 其 他 中 长 期 激 励 权 益 、 上 缴 责 任 认定 年 度 及 前 一 年 度 的 全 部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益 、 五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企 业 新 的 中 长 期 激 励 。对 领 导 责 任 人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诫 勉 、 停 职 、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等 处 理 , 同 时 按 照 以 下标 准 扣 减 薪 酬 : 扣 减 和 追 索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30%-70%的 绩 效 年 薪 、 扣 减 和 追 索 责 任 认定 年 度 ( 含 ) 前 三 年 30%-70%的 任 期 激 励 收 入 并 延 期 支 付 绩 效 年 薪

40、 , 终 止 尚 未 行 使的 其 他 中 长 期 激 励 权 益 、 三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企 业 新 的 中 长 期 激 励 。( 三 )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损 失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主 管 责 任 人 给 予 降 职 、 改 任 非 领 导职 务 、 责 令 辞 职 、 免 职 和 禁 入 限 制 等 处 理 , 同 时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扣 减 薪 酬 : 扣 减 和 追 索 责任 认 定 年 度 100%的 绩 效 年 薪 、 扣 减 和 追 索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 含 ) 前 三 年 100%的 任 期激 励 收 入 并 延 期 支 付

41、绩 效 年 薪 , 终 止 尚 未 行 使 的 其 他 中 长 期 激 励 权 益 、 上 缴 责 任 认 定 年度 ( 含 ) 前 三 年 的 全 部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益 、 不 得 参 加 企 业 新 的 中 长 期 激 励 。对 领 导 责 任 人 给 予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 降 职 、 改 任 非 领 导 职 务 、 责 令 辞 职 、 免 职 和 禁入 限 制 等 处 理 , 同 时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扣 减 薪 酬 : 扣 减 和 追 索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70%-100%的 绩 效 年 薪 、 扣 减 和 追 索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 含 ) 前

42、 三 年 70%-100%的 任 期 激 励 收 入 并延 期 支 付 绩 效 年 薪 , 终 止 尚 未 行 使 的 其 他 中 长 期 激 励 权 益 、 上 缴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 含 ) 前三 年 的 全 部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益 、 五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企 业 新 的 中 长 期 激 励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央 企 业 所 属 子 企 业 发 生 资 产 损 失 , 按 照 本 办 法 应 当 追 究 中 央 企 业 有关 人 员 责 任 时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诫 勉 、 停 职 、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 降 职

43、 、 改 任非 领 导 职 务 、 责 令 辞 职 、 免 职 和 禁 入 限 制 等 处 理 , 同 时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扣 减 薪 酬 : 扣减 和 追 索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30%-100%的 绩 效 年 薪 、 扣 减 和 追 索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 含 ) 前 三年 30%-100%的 任 期 激 励 收 入 并 延 期 支 付 绩 效 年 薪 , 终 止 尚 未 行 使 的 其 他 中 长 期 激 励权 益 、 上 缴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 含 ) 前 三 年 的 全 部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益 、 三 至 五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企业 新 的

44、中 长 期 激 励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承 担 集 体 责 任 的 中 央 企 业 有 关 经 营 决 策 机 构 ,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责 令书 面 检 查 、 通 报 批 评 等 处 理 ; 对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金 额 巨 大 且 危 及 企 业 生 存 发 展 的 , 或 造 成其 他 特 别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予 以 改 组 。第 三 十 五 条 责 任 认 定 年 度 是 指 责 任 追 究 处 理 年 度 。 有 关 责 任 人 在 责 任 追 究 处 理 年度 无 任 职 或 任 职 不 满 全 年 的 , 按 照 最

45、 近 一 个 完 整 任 职 年 度 执 行 ; 若 无 完 整 任 职 年 度 的 ,参 照 处 理 前 实 际 任 职 月 度 (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同 一 事 件 、 同 一 责 任 人 的 薪 酬 扣 减 和 追 索 , 按 照 党 纪 处 分 、 政 务 处分 、 责 任 追 究 等 扣 减 薪 酬 处 理 的 最 高 标 准 执 行 , 但 不 合 并 使 用 。第 三 十 七 条 相 关 责 任 人 受 到 诫 勉 处 理 的 , 六 个 月 内 不 得 提 拔 、 重 用 ; 受 到 调 离 工作 岗 位 、 改 任 非 领 导 职

46、 务 处 理 的 , 一 年 内 不 得 提 拔 ; 受 到 降 职 处 理 的 , 两 年 内 不 得 提 拔 ;受 到 责 令 辞 职 、 免 职 处 理 的 , 一 年 内 不 安 排 职 务 , 两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高 于 原 任 职 务 层 级 的职 务 ; 同 时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 按 照 影 响 期 长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央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有 关 人 员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未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 但 造 成 其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 经 过 查 证 核 实 和 责 任 认 定 后 , 对 相 关

47、 责 任 人 参 照 本 办 法 予 以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从 重 或 加 重 处 理 :( 一 ) 资 产 损 失 频 繁 发 生 、 金 额 巨 大 、 后 果 严 重 的 。( 二 ) 屡 禁 不 止 、 顶 风 违 规 、 影 响 恶 劣 的 。( 三 ) 强 迫 、 唆 使 他 人 违 规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或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 四 )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或 措 施 不 力 导 致 资 产 损 失 或 其 他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扩 大 的 。( 五 ) 瞒 报

48、 、 漏 报 或 谎 报 资 产 损 失 的 。( 六 ) 拒 不 配 合 或 干 扰 、 抵 制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的 。( 七 ) 其 他 应 当 从 重 或 加 重 处 理 的 。第 四 十 条 对 中 央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有 关 人 员 在 企 业 改 革 发 展 中 所 出 现 的 失 误 , 不 属 于有 令 不 行 、 有 禁 不 止 、 不 当 谋 利 、 主 观 故 意 、 独 断 专 行 等 的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予 以容 错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对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相 关 责 任 人 从 轻 或 减

49、轻 处 理 :( 一 ) 情 节 轻 微 的 。( 二 ) 以 促 进 企 业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或 履 行 企 业 经 济 责 任 、 政 治 责 任 、 社 会 责 任 为 目标 , 且 个 人 没 有 谋 取 私 利 的 。( 三 ) 党 和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 党 章 党 规 党 纪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规 章 等没 有 明 确 限 制 或 禁 止 的 。( 四 )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或 紧 急 情 况 下 , 个 人 或 少 数 人 决 策 , 事 后 及 时 履 行 报 告 程 序并 得 到 追 认 , 且 不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的 。( 五 )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减 少 、 挽 回 资 产 损 失 并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的 。( 六 ) 主 动 反 映 资 产 损 失 情 况 , 积 极 配 合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的 , 或 主 动 检 举 其 他 造 成资 产 损 失 相 关 人 员 , 查 证 属 实 的 。( 七 ) 其 他 可 以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理 的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于 违 规 经 营 投 资 有 关 责 任 人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责 令 书 面 检 查 、 通报 批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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