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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基础公司休假制度.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685006 上传时间:2019-08-23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5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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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1、厨师、后方办事员等后勤服务岗位2、项目部部门正副职,施工员、 质检员、机电物资管理员、财务、出纳、 经营 商务管理员、翻译、 办公室人员、 测量员、试验员等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生产车辆司机等技能操作生产岗位3、工程处施工员、 质检员、机 电物资管理员、财务、出纳、 资料员等管理、专业 技术岗位,机长、班 长、记录员 、操作手等技能操作生产岗位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1、 公司领导2、 项目部经理、书记、副经理、三 总师3、 工程处、试验室、测量队、机 电物资调配中心等单位正、副职和技术负责人4、 市场合同部、国

2、际工程部所有岗位5、 各地办事处所有岗位6、 交通车辆司机、小车司机7、 前后方值班、保卫、巡逻、 维修、环卫岗位2附件 2: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中葛股人资20101 号关于印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已经集团股份公司 2009 年第 6 次总经理办公会和集团股份公司一届二次职代会第二次团长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一月十日主题词:职工 休假 管理 办法 通知 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3、 理 办 公 室 2010 年 1 月 11 日制发校对:陈明喜 - 3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职 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股份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第三条 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可实行适当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方式和考

4、勤办法,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二章 工时制度第四条 集团股份公司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一)集团股份公司对以下因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岗位人员,可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建筑施工现场的生产(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2、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轮班职工(如水泥生产企业的部分职工、高速公路收费员、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职工等)。3、船员,宾馆及游轮服务员,受季 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旅游企业的部分职工。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

5、的部分职工。(二)集团股份公司对以下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集团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及专职秘书。2、工程项目部的正、副经理等项目部班子成员。3、投标报价人员、采 购人员、 营销人员、清欠人 员等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4、办事处等长期驻外人员。- 4 -5、交通司机、小车司机等非生产性的司机,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港口和仓库的装卸人员,部分值班、保卫人 员, 维修人 员,消防人 员。6、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

6、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三)集团股份公司对除本条第(一)、 (二)项所列岗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与工会协商拟订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 应 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职工实行的工时制度;对因职工岗位调整需要实行不同工时制度的,应及时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作息时间。(一)对实

7、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部分工作性质特殊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具体作息时间由各单位本着方便工作、有利于职工健康的原则,参照集团股份公司总部或业主等单位的作息时间科学做出规定。(二)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工作时间总数为 2000 小时,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40 小时),但年累计延长工作时间总数不得超过 432 小时。

8、 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 1 天。项目部的后勤服务人员和机关管理人员每工作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 8 小时。(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可在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实行弹 性工作和休息。(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 输线路、公共 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5 -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

9、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在计算职工每个工作日(班)的工作时间时,不包括其间职工休息、用餐的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一)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是指职工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指职工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第三章 休息休假第八条 假期规定(一)职工除正常公休日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况还可享受以下假期: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 丧 假

10、、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 节育假、工伤 假、病假等。 (各种假期的具体适用范 围、休假天数等见附件 1职工假期规定)。(二)职工本人需要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的,单位可根据工作安排,酌情给予事假,一次连续休事假不得超过 1 个月,一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3个月。(三)职工休假(除探亲假外)以当年或当期为限,原则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四)探亲假、婚假、丧假、 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 节育假、工 伤假、病假的天数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年休假、事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五)职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等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

11、况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不能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病愈回单位时,要按有关程序补齐病假手续。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第九条 假期待遇(一)职工在休探亲假以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在休产- 6 -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标准发放,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在休年休假、工伤假、节育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及经批准的婚丧假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请事假期间,按照请假天数扣减工资。在休病假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各单位根据职工的本企业工龄发给病假工资:实际累计病假 6 个月以下的,本企业工龄不满 2 年的按基本工资 60%发放; 满 2 年不满

12、 4 年的按 70%发放;满 4 年不满 6 年的按 80%发放;满 6 年不满 8 年的按 90%发放;满 8 年及以上的按 100%发放;实际累计病假超过 6 个月时,6 个月以上部分本企业工龄不满 1 年的按 40%发放;满 1年不满 3 年的按 50%发放;满 3 年及以上的按 60%发放;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法定年标准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三)探亲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参照本单位因公出差路费标准报销,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

13、 30% 以内的部分,由职 工本人自理。第十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正常休息日休假。职工请 事假时如有未休年休假的,应优先安排年休假。第十一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轮休调休等工作和休息方式,公休日和日工作时间超过 8 小时的工作为正常劳动。对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职工请事假时如未休集中休假的,应优先安排集中休假。(一)对工作地固定的单位职工,应尽量均衡安排休假时间,原则上按月或季实行轮休调休。(二)对在项目部工作的职工,实行项目部就地灵活安排休假与离开项目部集中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其中每月单位安排在项目部就地休假

14、的时间应不少于 4 天,由项目部根据生产、工作 计划和现场具体施工生产情况按天或小时灵活安排。对在法定休假日,除必需的值班人员、赶工期人员及现场必须连续作业的生产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应安排休息。离开项目部集中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项目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也可分两次安排,单位按照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对项目部当年工期不满半年的,原则上在工程完工后安排。离开项目部集中休假的天数包括探亲假、年休假和路程时间在内,按以下规定执行,不另行安排探亲假和年休- 7 -假:1、累计工作时间不满 10 年的,集中休假 35 天-50 天。2、累计工作时间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集中休假 40 天-55

15、天。3、累计工作时间满 20 年以上的,集中休假 45 天-60 天。第十二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单位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采取集中休假和平时灵活安排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项目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项目部就地灵活安排休假和离开项目部集中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集中休假时间由项目部统一安排,项目部就地休假时间,由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条件下灵活安排。第十三条 假期申请与审批(一)法定休假日职工按照国家下发的休假通知执行。(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 丧假、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 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集团股份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分

16、公司负责人休假实行报告制。集团股份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向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报告,集 团股份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其他负责人向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子分公司其他负责人向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项目部经理、总工等休假,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将自己休假期间工作的接替人报业主、监理备案。其他职工休假实行审批制,由职工填写休假申请单(具体格式参照附件 2),按相关 权限报请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将休假申请单交本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职工休假前应合理安排休假期间的工作,并进行必要的临时交接,确保休假期间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职工申请休婚假的应同时附结婚证复印件,产假附准生

17、证、预产期等复印件,哺乳假附出生证明,节 育假、工 伤 假、病假附 县级以上医 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丧假休完假回单位时应补交死亡亲属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复印件。第十四条 职工请假没有经批准同意而擅自离开单位的,按旷工处理;职工请丧假、婚假、护 理假、 产假没有出具相关 证明的按事假处理;职工休假超出休假期限没有按规定审批的,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第十五条 销假职工休假期满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持休假申请单职工联到所在部门办理假期注销手续,并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8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应根据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和人员情况,对职工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制定职工休假计划。子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

18、职工休假计划应报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年对照休假计划对所属单位、项目部的职工休息休假落实情况及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对职工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上作好登记,及时、准确、完整的统计职工各类休假情况。子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职工的考勤表(具体样式可参考附件 3职工考勤工时记录表)和请销假记录装订成册,报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存档。第十八条 职工调动的,职工分别按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工作时间享受假期。职工在集团股份公司内部调动时,工资关系中应注明假期享受情况,对在 调出单位已享受全年假期的

19、,调入单位不再安排。第四章 考勤管理第十九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考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职工考勤、请销假记录的汇总和保管(休假证明及相关资料应作为考勤附件完整附在职工个人考勤表后)。第二十条 职工日常考勤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部门、队或班组,下同)负责,各基 层单位应明确考勤负责人,并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兼职担任考勤员,人员应 相对固定,需要调整时应提前告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考勤员承担以下职责:(一)熟悉本单位的考勤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本基层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严禁随意涂改或撕毁。(二)协助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督促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如实地反映本基

20、层单位考勤中的问题。(三)协助、指导本基层单位职工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四)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考勤结果, 经本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依时向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送考勤表。第二十一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考勤表可按日进行记录,对加班时间按小时进行记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考勤表,以工作日作息时间表为基础,如实记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不打考勤,但请销假和在正常工作时间休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职工的现场考勤工作,严格区分职工在现场的时间与在现场的实际工作时间,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如实记录。考勤员- 9 -应将考勤记录让职工签字确

21、认,接受职工监督。第五章 加班和加班工资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情形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并在 单位职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项目部需要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在年工作时间满 2000 小时后继续工作的,应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征询职工同意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在工作日加点或在公休日加班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部门),对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日工作时间超过 8 小时或在公休日工作的,应采取轮

22、补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对单位已安排休息,职工本人不愿休息的,应视为放弃,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五条 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单位(部门),职工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由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勤按月支付加班工资,从职工所在部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已支付加班工资的时间)不到 2000 小时的,不得发放加班工资;达到2000 小时后需要继续工作的,由职工本人书面提出加班工资发放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单位根据考勤按月支付加班工资;基层单位不签署审核意见的,

23、 职工可在一个星期内直接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加班工资发放申请,由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书面签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没有答复的,职工有权拒绝继续工作,并在 3 个月内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除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外,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根据考勤按月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六条 加班工资标准(一)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在正常工资之外另按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10 -(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职工,安排在工作日加点不能

24、补休的,加点工作时间按照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在公休日加班不能补休的,按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职工工资,(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在 2000 小时后的工作时间,在正常工资之外另按照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确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的基本工资。职工日工资标准为职工月标准工资/21.75 天,小 时工资标准为职工月标准工资 /174 小时。第二十八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职工执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 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

25、二十六条的原则,分别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的 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在 标准工作时间以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的部分,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执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 2000 小时的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继续工作的,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000 小时以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的部分,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工资。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根据职工标准工资和企业执行的劳动定额确定。第二十九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经单 位批准不能安排年休假或不能安排休满年休假的,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

26、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 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从职工所在单位(部门)绩效工资总额中支出。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第三十条 加班工资由各单位在职工工资发放表上单独设置加班工资项目支付, 严禁混在效益工资等其他工资项目中支付,严禁以实物、有价证券、节假日 补贴、慰问费等形式替代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相

27、关规定计算,严禁以一个固定金额平均发放。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职工休息休假规定的落实情况列入职工所在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指标,对因为项目部工作安排导致项目部职工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2432 小时的,按照当年应兑现收入的 10%扣减项- 11 -目经理工资;对当年没有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的,在对项目经理年度考核兑现时,应从项目部实现利润指标中扣减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部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和完善职工的休息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报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并附以下材料:(一)本单位工会的审议意见。(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28、大会通过的决议。(三)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第三十三条 非在岗职工在非在岗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婚假、护理假等有薪假。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由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12附件 1:职工假期规定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以下假期: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护 理假、哺乳假、 节育假、工 伤假、病假。一、法定休假日(一)全体职工放假的法定休假日:1、新年,放假天(月日);2、春节,放假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

29、,放假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天(月日);5、端午节,放假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天(月日、日、日)(二)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1、妇女节(月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月日),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少数民族节日,按少数民族规定执行。(三)全体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职 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如未休假而正常工作,不按加班处理。具体休假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适时发布告知职工。二、年休假(一)适用范围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与集团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签定了劳

30、动合同的职工,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二)休假时间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本条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集团股份公司以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2、职工当年度工作时间满 10 年或 20 年,年休假由 5 天变为 10 天或由 10 天变为 15 天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下述办法折算确定:(满 10 年或 20 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 天)5 或 10+(满 10 年13或 20 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 天)10 或 15。

31、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3、对年中新进入单位的,本年度年休假假期在原单位已休满的,在新单位不再享受年休假;本年度年休假还未休满的,在新单位的年休假天数按照下述办法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2、职工请事假

32、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对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2、3、4、5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四)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 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三、探亲假(一)适用范围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探亲待遇。父母包括职

33、工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符合探亲条件但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二)休假时间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对夫妻双方都享受探亲待遇的,原则上由夫妻双方轮流探亲;对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的,其不享受探亲待遇的配偶,到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工作地点探亲的,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14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

34、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休假,按期使用,不得存续。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1、新接收的研究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以及新调入、新招收的 职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2、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3、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四)职工未休探亲假的,不予发放加班工资。四、婚假依法办理

35、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可给予 1-3 天婚假,晚婚职工(男 25 周岁以上,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另给予晚婚假 15 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发生的交通费由职工自理。五、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 1-3 天丧假。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发生的交通费由职工自理。六、产假和护理假(一)适用范围及休假时间1、正常分娩的,享受 90 天产假,其中 产前休假 15 天。2、怀孕未满 12 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 15 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 12 周以上 28 周以

36、下流产的,给予 42 天的产假。3、怀孕 28 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4、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 产假 15 天。5、已婚女职工晚育(年满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30 天,并给予其配偶 10 天护理假。(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病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规定办理。七、 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可享受哺乳假,具体如下: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多胞

37、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 1 周岁后,经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八、 节育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节育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 天。(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1 天。(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1 天。(四)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7 天。(五)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九、工伤假

38、(一)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由单位给予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 3 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

39、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十、病假16(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治疗的,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的伤、病假 证明书,可以按规定办理请病假手续。(二)假期规定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 6 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40、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三)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 1-4 级的,办理退职或退休手续,被鉴定为 5-10 级的,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17附件 2:职工休假申请单单 位: 编号:

41、年 号姓名 部门 参加工作时间请假事由本人因 原因,特申请请 假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批准。休假期间联系电话: 。申请人:年 月 日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部门)负责人:年 月 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同意休 假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小时) 。其中年休假 天。经办人:年 月 日超假 天销假日期 年 月 日 未休 天处理意见说明:1、职工休假结束后,须到人力资源部门履行销假手续。2、此单一式两份,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各存一份。18附件 3:职工考勤工时记录表部门(班组):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考 勤 工 时 记 载标号 姓 名 1 2 3 4

42、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当月工作时间合计(小时)职工签字确认填写说明:对按照单位作息时间表正常出勤的填写“”;对实际出勤时间长于或短于作息时间表规定时间的,填写具体出勤小时数,对迟到或早退的,另在出勤小时数前标注字母 A 或 B;对属于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则填写:公差 C;法定节假日休假 D;年休假 E;探亲假F;婚假 G;丧假 H;产假(节育假、护理假)I;工伤假 J;病假 K;事假 L;项目部就地休假 M;离开项目部集中休假 N;旷工 O;长期学习(学制半年以上)P;短期学习(学制不足半年)Q。考勤员签章: 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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