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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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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5)703 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施工、监理企业:随着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广大施工、监理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全市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为进一步全面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现场实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管理,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性和联动性,根据省建设厅(浙建建200541 号)关于印发浙江

2、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本办法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凡新开工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从 2006 年度开始,市样板工地作为申报“西湖杯”优质工程所要求的必备条件之一。二、已开工建设且将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后竣工的工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企业应立即补报市样板工地创建计划送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我委,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工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对所属工程的检

3、查,除尚未结顶的工程,在工程主体结顶后(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由我委组织工作组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外,其它已结顶工程仍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并按照新办法要求,进行申报、评审。三、2005 年度的市样板工地的申报时间范围为 2004 年 7 月 31 日后结顶且 2005 年 9 月 30 日前竣工的工程,评审工作在今年 10 月底完成,企业要及时将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记录表)上报各工程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10 月 15 日前统一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各部门意见、工作组抽查情况及日常工程的管理情况组织进行评审工作。 新办法的

4、实施对我市建设工程的创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广大施工、监理企业和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机构,要积极认真的做好各项创建工作,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严格按照要求,加大“三位一体”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我市创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附:1、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2、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创建计划表3、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4、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联系人:夏坤、黄仁大 联系电话:87020195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 OO 五年九月七日附:1、杭

5、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市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 号),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样板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市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 市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6、和省、市有关规定等。建立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标化样板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建委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第四条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和联动,将市标化样板工地作为市“西湖杯”优质建设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7、 参加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 4000 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 15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 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2、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0 平方米。600 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3、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含 1000 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 1000 万以上(含 1000 万),县(市)建安工程造价在 500 万以上(含 500 万)。5、隧道、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厂

8、、净配水厂、广场建安工程造价在 3000 万以上(含 3000万),县(市)建安工程造价在 2000 万以上(含 2000 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 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 60。6、住宅小区、厂区项目工程造价在 300 万以上(含 300 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第七条 申报市标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市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在本市范围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2、工程的总承包单位。3、住宅小区

9、、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等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可采取联合方式申报。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的 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 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第八条 参加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2、已列入各区、县(市)、开发区或市质安监总站创市标化样板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各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先进水平。

10、3、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4、施工现场积极贯彻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布置开展的各项工作。5、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工程竣工后已达到所属监督和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7、上年度 10 月 1 日至本年度 9 月 30 日内竣工工程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市标化样板工地参评资格:(1)发生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3)发生工程倒塌或报废、地下管线损坏、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有责事故及居民集中投诉、治安案件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被查实,造成一

11、定社会影响的。(4)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第十条 市建委建立考评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市标化样板工地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及考评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在工程开工 15 日内将创建计划(附表一)报工程所属监督机构和市建委,工程主体结顶(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10 日内将申请考评表(附表二)报市建委,由工作组进行实地检查考评,主要内容是核查各项申报条件,检查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台帐以及现场落实管理部门布置要求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实施情况等。工程竣工后于每年 10

12、 月 15 日前,将申报表(附表三)由各相应管理部门填写意见后汇同其它申报材料上报市建委。第十二条 每年 10 月下旬开始,市建委从评审委员会中抽调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工程形成综合评价,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听取汇报、抽查资料、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最后评审出当年度市标化样板工地。第十三条 申报市标化样板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1、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本表一式两份,其它资料一份);2、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3、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4、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市标化样板工地的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组织

13、网络、实施计划和措施、实施的主要经验等。(字数不少于 1500 字)5、建筑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及市政工程主要施工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一套(照片需在背面注明时间、部位,并由施工、监理企业签章确认)。6、工程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7、相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提供,参照 JGJ59-99 执行)。8、工程监督机构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报告(参照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评价报告的试行办法,主

14、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提供)。9、工程达到各地(部门)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的证明材料(文件形式,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提供)。第十四条 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定在 10 月份。第十五条 市标化样板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数量参考每年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标化样板工地的创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创建工作。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创建工程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实行基础、主体和装饰阶段的不告知抽查,抽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抽查内容包括市场行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

15、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方面。如检查中有两次及以上达不到创建要求的,即实行动态否决,取消项目参评资格,并报市建委。要及时掌握和记录日常的检查和管理情况,待工程竣工后及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作出评价并在申报表中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将工程的创建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加强现场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工作;各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及时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要做好日常的检查管理记录,并如实在申报表中填写意见。第十八条 市建委对创建工程建立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和记录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业绩和问题,除工作组在工程主体结顶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外,还

16、将不定期从评审委员会抽调人员,对创建工程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结果都将如实记录,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椐。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到对申报工地投诉经查实的,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应在跟踪管理档案和申报表中如实记录。第二十条 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工程经网上公示并经市建委审查后,正式发文公布。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检查和评审资格。第

17、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标化工样板地的承建单位及参建单位授予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证书和奖牌,并由市建委发文进行全市通报表彰,获奖工地及其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在有关媒体及信息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第二十四条 市标化工样板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建委设立监督电话:87020195 接受投诉举报,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评审前后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其评比资格或荣誉证书。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如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见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实施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管理办法。附件 2:创建计划表附件 3:申请考评表附表 4: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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