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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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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第三条 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风险管理知识、劳动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

2、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安生部、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纳入公司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第六条 安生部、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档案与台帐;各级教育应有记录。第七条 新分配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现场。第八条 公司聘用的外聘人员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严格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公司、部门和班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部门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招用,并

3、经部门和班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第九条 非我公司招用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由公司或部门组织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交底后方可进入现场。第十条 电气、汽机、锅炉、压力容器、焊接、驾驶、架子工、起重工等重要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和操作技术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实习期间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3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 规定进行复审。第十二条 每年四月,各生产部门应组织本部门所有人员进行安规学习并参加考试。第十三条 每年十月,各生产部门应组织本部门所有人员进行运规、检规等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第十四条 因故连续离开工作现场 3 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安规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若回到原岗位工作者,必须同时进行有关本岗位规程、技术的学习和考试。第十五条 每年六月为安全活动月,是全年安全教育活动的重要时期,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第十六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十七条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从业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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