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文字复制比”(以下简称总文字复制比)、“检测系统自动分段的段落文字复制比” (以下简称段落文字复制比)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1总文字复制比10%且段落文字复制比 20%者,通过学位论文检测。210%10%、或段落文字复制比仍20%者,本次申请答辩或申请学位无效,延期半年;半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2)30%50%者,本次申请答辩或申请学位无效,延期一年。学位申请人员必须对论文修改,一年后将修改的学位论文重新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5总文字复制比50%者,学位办将组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家进行认定并处理,认定及处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认定结果的处理包括:(1)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抄袭的,取消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两年;扣减下年度院(系)相应招生指标。(2)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引文不规范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延期一年。一年后将修改的论文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一年,扣减下年度院(系)相应招生指标。所有学位论文的修改和重检工作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