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方大型声乐曲的历史沿革及对后世器乐的影响早期奏鸣曲 “sonata”一词源自意大利语“sonare”,意为“鸣响” ,13 世纪始见于音乐用语中。16 世纪初泛指各种器乐曲,以与声乐曲的泛称康塔塔相 对。如 G.戈尔扎尼斯的琉特奏鸣曲实即两首舞曲,G.加布里埃利的 轻和重奏鸣曲是器乐合奏曲等。继加布里埃利之后,S.罗西、M.内里、B.马里 尼等意大利作曲家,均称自己所作供乐器演奏的坎佐纳为奏鸣曲。古典奏鸣曲浪漫派奏鸣曲近代的奏鸣曲小奏鸣曲系指形式短小、内容单纯、易于演奏的奏鸣曲。小奏鸣曲一般有23个乐章。第 1乐章用奏鸣曲式,但没有展开部而仅有短小的过渡。例如 M.克莱门蒂、J.库瑙等所作的
2、小奏鸣曲。但20世纪以来,F.布索尼、M.拉韦尔、.卡巴 列夫斯基等作曲家所作的小奏鸣曲,则艺术性和技巧性都很高。奏鸣曲式 所谓“奏鸣曲式”是一种大型曲式,是奏鸣曲主要乐章常用的一种结构形式。它包含几个不同主题的呈示、发展和再现以及特定的调性布局。由于它通常用于奏鸣曲 的第1乐章,并常用快板速度,所以也称为奏鸣曲第1乐章形式或奏鸣曲快板形式。这种曲式不仅用于奏鸣曲中,也用于室内乐、协奏曲、交响曲等大型音乐作品的 相应乐章。此外在序曲、交响诗等作品中也常见到。20 世纪初,与厌弃 19 世纪传统的思潮有关,奏鸣曲创作再次出现向不同方向发展的趋势。.斯克里亚宾的第 510 钢琴奏鸣曲,和 声、曲式
3、均有创新,但同时也显露出神秘主义的倾向。C.德彪西晚年所作的 长笛、中提琴和竖琴奏鸣曲 ,则回复到巴罗克时期的乐器组合方式。第一次世界大 战结束后,奏鸣曲套曲因新古典主义思潮的兴起而重新得到重视。I.F.斯特拉文斯基、D.米约、A. 奥涅格、F.普朗克等都作有此类套曲。特别是 P.欣德 米特,为各种乐器所作的奏鸣曲达 36 首。其中有一部分在结构和风格上都与古典传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L.亚纳切克、B.巴托克、 .普罗科菲耶夫、 .肖斯塔科维奇等人则糅合古典乐派和浪漫派的传统,融汇民族乐派与近代的种种作曲手法,赋予作品鲜明的个性。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有:巴托克的两首小 提琴奏鸣曲、 钢琴奏鸣曲 、
4、 两架钢琴与打击乐器的奏鸣曲以及普罗科菲耶夫的第七钢琴奏鸣曲等。此外,还可看到形式上保留奏鸣曲痕迹,手法上具有 偶然性、即兴性因素的奏鸣曲,以及按奏鸣曲一词的古义所谱写成的器乐小曲。前者如 P.布莱兹的第二钢琴奏鸣曲(1948),后者如 J.凯奇为加料钢 琴而写的奏鸣曲和间奏曲中的奏鸣曲等。凯奇的这一乐曲,实际上是一首古二段式的舞曲,经在钢琴的琴弦间塞进各种物件后,所发出的音色空茫而冷漠,体现出 一种拟古、复古的意向。从 C.M.von 韦伯、F. 舒伯特开始的浪漫主义奏鸣曲,与古典传统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但在风格上则有明显的改变,如重视感情表达、旋律优美、和声色彩浓 郁、节奏富于变化、演奏技
5、巧有重大发展等。F.F.肖邦的 3 首钢琴奏鸣曲,J.勃拉姆斯的 3 首钢琴奏鸣曲和 2 首小提琴奏鸣曲,C.-A.弗朗克的 小提琴 奏鸣曲等,都充分发挥了古典奏鸣曲严密的形式感与浪漫主义音乐情思奔放的特点。F.李斯特的奏鸣曲作品,显然受到他所首创的交响诗的影响,他在b 小调 钢琴奏鸣曲中,将长期形成的多乐章套曲结构的特征,倾注到单乐章中去,并通过主题贯串的手法,开创了大型单乐章奏鸣曲的先河。浪漫派时期重要的奏鸣曲作 曲家还有 R.舒曼、 E.格里格、C. 圣- 桑斯、G.福雷等。17 世纪中叶以后,古典奏鸣曲开始出现并巩固其某些特征。其中,意大利作曲家 A.科雷利对套曲形式的奠定起了重大作用
6、,他所作的奏鸣曲 均由慢快慢快 4 个乐章组成,并交替使用复调音乐与主调音乐的写法;D. 斯卡拉蒂则通过 500 余首奏鸣曲的创作实践,确立了古典奏鸣曲式(见奏鸣曲 式) 。当时的奏呜曲分为两类:一类是源自坎佐纳的教堂奏鸣曲,另一类是由一系列舞曲组成的室内奏鸣曲。前者主要在教堂演奏,后者多用于宫廷娱乐,并由此而 发展成后来的古组曲。不论教堂奏鸣曲还是室内奏鸣曲,除少数为无伴奏的独奏形式外,多数均为重奏形式,且普遍运用键盘乐器演奏通奏低音。由于键盘乐器属加 用性质,不居重要地位,故在计算声部时均被略去。如由 1 件高音乐器(小提琴、长笛等) 、1 件低音乐器(大提琴等)和键盘乐器共同演奏的奏鸣曲
7、,不称三重奏 鸣曲,而称二重奏鸣曲;由两件高音乐器(小提琴、长笛或小号等) 、1 件低音乐器(大提琴或维奥尔等)和键盘乐器共同演奏的奏鸣曲才被称为三重奏鸣曲。三重 奏鸣曲在当时十分盛行,是最常见的体裁之一。从早期奏鸣曲到古典奏鸣曲的转变,不仅是结构上、更是风格上的根本转变。在被称为前古典派的作曲家 G.B.萨马蒂尼、斯塔米茨父子、C.P.E.巴赫 等人的作品中,教堂奏鸣曲与室内奏鸣曲已日浙混为一体,音乐转向主调风格。同时,重奏也不再是最主要的演出形式,而常改由 1 件乐器独奏,或 1 件独奏乐器与 钢琴合奏。到维也纳古典乐派时期,古典奏鸣曲的结构完全定型。J.海顿、W.A.莫扎特都采用了第 1 乐章为快板乐章和双主题的原则。在 L.van 贝多芬的创作中,各类奏鸣曲占 55 首,为其他器乐作品的半数。他的贡献是:扩大了各乐章的结构,使主题与主 题之间的对比更加戏剧化,尾声成为主要的组成部分。在贝多芬晚期所作的第三十一钢琴奏鸣曲中,还加进了赋格。与此同时,奏鸣曲套曲形式在室内乐、协奏 曲、交响曲等大型器乐体裁中,亦取得了居于支配性的地位。事实上,室内乐中的三重奏、四重奏,是由 3 件、4 件乐器演奏的奏鸣曲;协奏曲是由独奏乐器与管弦 乐队演奏的奏鸣曲;交响曲是由管弦乐队演奏的奏鸣曲。因此,奏鸣曲套曲乃是音乐史上最重要的乐曲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