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方法决策的基本程式从侦查行为的阶段性来看,侦查方法决策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定侦查计划的过程,它是侦查活动的开端,其正确与否,关系到整个侦查的进程和结局。在现代决策思维之指导下,了解和把握侦查方法决策的基本程式对于科学决策是极为重要的。我们认为,典型的侦查方法决策大致可以表现为下述程式:分析侦查情势主要是分析案情,因为侦查主体对于己方状况相对而言是非常清楚的。案情的分析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现场勘查中的案情分析,即现场分析。第二阶段是侦查开始阶段对案情的分析。第三阶段是侦查过程中的案情复析。侦查决策中对案情的分析是指第二阶段的案情分析,它与现场分析虽处于不同诉讼阶段,但联系紧密,存在一种
2、承继关系。这是因为侦查决策阶段的案情分析与现场分析所面对的几乎是同样的有关案情的材料,只不过现场分析主要为立案服务,其重点在对案情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分析判断,侦查决策的案情分析则重在为选择侦查途径、制定侦查计划服务。1分析案件的内容(1)侦查开始的阶段案情分析的内容。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分析案情应在认定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按现场勘查阶段现场分析的内容进行分析。对于预谋案件,着重分析侦查对象的特点和作案意图,预谋活动的性质、过程、内容以及发展趋势。这一阶段的案情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一系列孤立、分散、零碎的材料的分析、判断、推理,形成对案情的初步认识,再现已经发生的案件情况。(2)案情复析。侦查
3、开始阶段的案情分析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要根据所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线索,对以前所作案情分析再次分析判断,审核已作的判断是否合乎情理。案情复析贯穿于侦查的整个过程,每一次复析都立足于对前次案情分析的评断,看其是否正确、全面,从而弥补前次分析的不足,修正或维持已订侦查计划。案情复析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案件的主要情节与已获材料是否相一致;侦查中发现的作案过程与已获材料是否相一致。如不一致,一般是出于勘查中的失误或判断上的错误,必须复查现场和重新推断。与作案过程相矛盾的环节、现象、痕迹甚至整个判断,都应重新认定;某些表面反常现象与案件有无内在联系。对某些看来反常无关的信息或
4、变异现象,或一时难以解释的现象,不应轻率对待,而应认真分析、多方求证。寻找其发生的原因;对遗漏、疑点以及异常现象的反复分析。(3)侦查缉捕之前的摹拟画像分析。查明案情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同为侦查两大任务,对于从事到人的侦查,在分析案情时必须根据案件材料反映的嫌疑人的人身特征,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形象地描绘出来。2分析案情的主要方法(1)辩证分析法。侦查具有对立性,作案人为了逃避侦查,会想方设法为侦查设置重重阻碍,再加上作案形式本身的多样化,常使本来就很复杂的案情,变得更为扑朔迷离。只有辩证的分析案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对案件材料及其反映的案情精心筛选,去伪存真,达到主客观相一致,使案情分析更科学,
5、更贴近已经发生案件的真实情况。(2)心理分析法。任何涉嫌犯罪行为都可能受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驱使,因此,可以运用心理学的方法,透过作案人留下的各种痕迹、物品以及知情人描述的作案过程,分析作案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从而为判断作案经过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条件提供重要依据。(3)逻辑推理法。运用逻辑方法从已知案情推出未知案情,这是分析案情经常运用的思维形式。尤其在侦查伊始,占有材料不多,对案情所知甚少,往往只能借助严密的逻辑推理,提出侦查假定。(4)直觉判断和灵感推理法。在案情分析中,侦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和确立需要通过侦查行为加以解决的目标。为完成这一任务,除了上述三种方法外,直觉判断和灵感推理法
6、也是不可少的一种方法,把理性分析与直觉结合起来,能有效地提高决策的正确性,它是对理性抉择起着必要的补充作用。(二)选择侦查途径,确定侦查策略手段,选用侦查工具选择侦查途径就是要在案情分析的基础上,选择从何处用何种方法开展侦查工作,以便及时部署。不同的侦查途径有不同的着手点:1由事到人的侦查途径对已发案件,往往从涉嫌犯罪事实出发,以事立案排查嫌疑人。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1)从现场可疑痕迹、可疑物品人手。已发案件的侦查多以现场勘查为基础,现场获取的可疑痕迹、可疑物品,如作案人遗留的工具痕迹、指印或其他特征明显的物品,可以作为寻找发现嫌疑人的依据。(2)从控制赃物入手。即从遗失物品的特征为
7、依据,寻找发现嫌疑人。一是通过控制赃款的花用、挥霍、还债、 、存储等渠道去发现线索;二是控制证券兑换,根据证券号码、特征,从支取、兑换两个环节进行控制;三是通过控制销赃渠道发现嫌疑人。挖赃是一个长期运用又行之有效的发现侦查线索的途径,凡有赃物的案件都可采用。(3)从作案手段、方式以及惯用手法特征人手。作案手段是指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具体方法,选择某一种方式作案则称为作案方式。作案人得逞后,在以后的作案中经常会保留某一具体方法特征,这在现场经常会有所反映,所以也是发现侦查线索的重要途径。(4)从作案规律人手。研究犯罪的进展规律及特点,可以给个案侦查提供极大便利,尤其是对反复作案的情况,掌握作案的规
8、律,可以为判断是否再次作案和下一次作案的目标等情况提供依据。此外,由因果关系、并案侦查、被害人的背景等人手的方法,也是从事到人的侦查的重要途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选择。2从人到事的侦查途径在预谋案件中,由于首先反映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以。一般以嫌疑人为对象,以预谋的事实为根据开展侦查。当然,从人到事的途径并不局限于预谋案件,对于嫌疑人明显的已发案件,也可以采用这种途径。由人到事的侦查途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手,即以刑嫌调查、基础工作中发现的嫌疑人的嫌疑根据为依据,从调查嫌疑根据人手,发现其实施涉嫌行为的情况。(2)从案件的实际受益者人手。这是提供侦查线索的重要
9、方面,尤其在凶杀、纵火、投毒另娶,纵火案中烧毁房屋骗取保险金等案件的侦查中,更要从谁是实际受益者的角度去发现侦查线索。(3)从人身形象人手。即以事先掌握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通过情报中心检索或在划定范围内排查。(4)从控制身体负伤的人人手。根据作案人被抓伤、打伤、咬伤、击伤的部位和伤势程度,布置医疗卫生部门,从控制治疗不明伤害的人员人手,发现带伤的犯罪嫌疑人。3从人从事同步开展侦查的途径这主要是针对突发性案件而言的,突发案件是指在极短时间内发生的危害严重或构成重大威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而言,这类案件作案手段凶狠残忍,但又由于作案时间极短并且报案及时,因此在侦查中必须突出一个快字。为避免新的危害,
10、将查人查事的工作同时进行,这样才能达到及时捕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总之,侦查途径要从多方面人手。但是由于事物在不同环境和条件下存在着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可能性,因此,还要善于根据情况的变化,灵活转换侦查途径。选定侦查途径后,还需要考虑可以适用的侦查的策略手段。例如对于从人到事的案件,考虑是否根据已有证据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如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 ,并主要通过讯问获取进一步的线索和证据;又如采用外围调查为主,待证据充足之后再限制嫌疑人之人身自由,等等。侦查中可以选用的策略手段非常之多。虽然法定的侦查措施是有限的,但是这些侦查措施的组合使用特别是各侦查措施的具体适用形态在总量上却是相当可观的。因
11、此,在侦查方法决策过程中,侦查方法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创造性和想象力。罗列出各种有价值的策略手段来。侦查策略手段之适用离不开侦查工具,侦查方法决策时还应当把侦查时所需适用的侦查工具纳入考虑范畴。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工具的选用应当与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即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三)在拟制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方案选优,决定所要实施的侦查计划上述侦查途径和侦查策略手段之选择在客观上已经为侦查方案的拟定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侦查人员可以依托这些素材从各种不同角度和多种途径尽可能组合出多种方案。每种方案都要精心设计出细节,并对方案实施结果进行估测,最后由领导对各方案进行对比,权衡利弊,选取其一,或者综合成一。方
12、案择优的标准可以依最优化或最满意而行,不过,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在侦查方法决策中,这两个标准的实际效果是接近的。在某些时候,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部分,依据这些标准决定的最终方案还存在“试点”问题,即根据需要,在侦查情势允许的情况下,先进行局部试验,测试方案运行的可靠性,在测试基础上进行修正,最终予以全部实施。当然,这实际上已经进入侦查方法的实施和评价过程,我们将在后文中展开论述。最终确立的侦查方案在法律文件上通常被称为侦查计划。根据侦查的不同阶段,它可分为全案侦查计划和分段侦查计划,也可根据计划的内容和涉及范围分为个案侦查计划、并案侦查计划、专项侦查计划和补充侦查计划等。作为侦查机关应用文书的一种,
13、侦查计划的内容和形式也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65 条对全案侦查计划的内容进行了概括:1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的范围的测定;2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3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4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5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6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7如属于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损失的措施。不过,以上规定主要是针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而言的,对于一般案件并无如此严格要求,但通常也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立案的根据;对案情的分析判断;侦查的任务和措施;侦查力量的分配;有关工作制度;附分段侦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