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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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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 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收稿日期: 2009-11-06作者简介: 兰 笑(1985-),山西大学法学院 2007 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兰 笑(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摘要: 相关立法存在问题的症结在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 。透过对学术界相关医患关系法律性质争议的辨析,基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医患关系应是独立于民法和行政法的医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医事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 DF52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 8881( 2010) 01- 0145- 02医患关系就是在医疗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在

2、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 。在法学领域,医患关系有狭义与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医患关系特指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医患关系 。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由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在调整医疗卫生单位与患者或相对人的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我国的社会问题 。但是,我国相关医患关系的立法水平较低 。现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是处理医患关系的法律依据,但其间还存在不足之处 。作为司法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八款将医疗行为视为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行为之一 。也即我国现行

3、政策和法律对医患关系的性质与医患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等并未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关医患关系立法自相矛盾,导致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混乱 。究其实质,是有关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 。就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主要观点的评析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准确确定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前提 。而我国学术界对此却是众说纷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 。概括起来有两种主要观点:1 、民事法律关系说对于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许多学者认为医患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故应受民法调整,并由此而延伸,形成“医疗消费说 ”、“侵权行为说 ”和 “医疗合同说 ”。“医疗消费说 ”认为

4、患者到医院就诊是 “接受服务 ”,医院从事的是 “提供服务 ”。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 。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侵权行为说 ”认为医患双方间不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体上的损害,即构成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使用侵权行为法 。“医疗合同说 ”认为患者到医院挂号的行为属合同中的要约,医院发给挂号单属承诺,因而医患关系属合同关系 。我们来看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法通则 第二条明文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根据这一定义,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主体平等,二是双方自

5、愿,三是等价有偿 。这三个特征已明文写入了 民法通则 第二条与第三条规定之中 。这三个特征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均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医患关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它并不具备主体平等的特征 。首先,从法律地位上讲,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在事实上,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医疗机构在诊治的过程中,由于对患方的疾病情况 、诊疗方案的选择等多方面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所以医疗机构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而患方只能属于从属地位 。其次,从法律内容上讲,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等价有偿,但实际上在医患关系中,社会对医疗机构提出了超出民事法律关系医患之间也不存在等价有

6、偿的特征 。目前,我国医疗收费仍未按成本核算,仍是要由国家投入的社会福利性事业 。再次,在医患关系之间也不存在自愿的特征 。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自愿,就不能构成民法上的自愿原则 。现在虽然有人提倡病人可以选择医生,但医生不可以选择病人却是肯定的,况且就义务范围的要求,也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同时,从主体来看,医疗机构与经营者的法律身份是完全不同的,我国的医疗机构多属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而经营者则是属于营利性事业单位 。同时,经营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医疗机构不是实行资本管理,更多的负有社会责任 。从法律内容上看,消费法律关系的成立完全是对应性的,要求双方都要

7、严格履行义务,但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没有医疗费而拒绝危急病人的求医 。2 、行政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认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在性质上是公益性的事业,同时我国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业务中,其职权 、职责均发生于卫生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范围内 。认为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中的行政合同关系 。行政合同是行使国家行政的行政主体为履行职责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医患行政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是合同形式多样性 。它不仅体现在各级各类卫生法律 、法规中,也体现在据法律 、法规原则而制定的各种制度 、规程 、常规中,而一般不采用个别的契约形式 。二是具有不确定性 。医

8、疗行政合同的建立是不可预见的 、偶然的,无法事先精确安排 。三是医患行政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患方尽管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但必须依据相关卫生法律 、法规行事 。此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可归于行政合同关系范畴,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我国,医院显然不是行政机关,医务人员也不是行政人员或国家的公务员,因此将医疗行为和医务人员都纳入行政授权的范围内来解释未免有些牵强 。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的有偿性 、风险性也日益显现出来,这同时也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说亦存在欠妥之处 。145山 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二 、医患关系应属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那么医患关系

9、的法律性质应该怎样界定呢,笔者认为,医患关系应当归属于医事法,受医事法调整,成为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 。而医事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既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调整的是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 。它是一个独立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1 、医事法律关系的独立性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调整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主体相关联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如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自由权 、亲权等,并非指人体本身,对于人体本身则应是由医事法来调整的 。这种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它是涉及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的大法,可以说一个人尚未出生即已受医事法的调整 。因此,无

10、论从何种角度看,医事法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它更有资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 。2 、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医事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是由医学科学规律及医疗行为的特征所决定的 。那么,医疗行为有什么特征呢?笔者认为,它相对于其他科学与其它行为而言,主要有以下四大特征:一是医疗技术的复杂性 。医学是所有科学门类中公认最深难复杂的学科,它几乎要运用所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与技术作手段 。所以医疗行为和医疗服务是无法确定和不可预测的 。二是医疗过程的高风险性 。治病的过程中需要药物,而每一种药物都有一定的毒副作用,而且这些毒副作用在不同的人身上有完全不同的表现,这些表现没有规律,难以防范;每一种手术都

11、会给病人带来直接的痛苦和创伤,而且有时这种创伤是致命的 。医疗技术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治疗疾病又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三是医疗行业的高服务性因素 。医疗行业的公益性原则决定了其具有高度服务的性质,这就使医疗契约的缔约自由受到了限制,如医方主体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治疗,不能违反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等等 。四是医疗行为的社会福利性 。由于医疗行为的服务对象是人,维护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 。它不仅涵盖面广,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而且要求高,医术是实施人道主义的技术,不以盈利为目的 。医疗行为的这四点特征就决定了医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

12、特征:第一,医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其主体只能由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和医疗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组成,而不可能有其他主体组成 。第二,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是不对等的 。这主要表现在当发生医事诉讼时,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方面,法律只保护患方的权利,而不保护医方的权利8 。在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方面,法律只追究医方的责任,并不追究患方的责任 。第三,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仅指患方的生命或健康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即医事法律关系 。因为医学活动具有高科技性 、高风险性 、高服务性的特征,必然使医方与患方之间形成的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使

13、它不能适用其他法律 。因而,应该进一步完善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 、法规,制定专门的医事法,对医患关系有明确的界定,建立医事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1 黄威.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J.医学与法律.2002,(6).2 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1,(4).3 黄明耀.审理医疗民事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J.人民司法.1995,(2).4 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上接第 117 页) 产当事人对实际经济运行决策活动,他对危机问题研究的的根本目的是探讨怎样提高国民收入使它达到充分就业状态,以解决资本主义的失业问题和生产过剩经济危机问题,以

14、维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永恒存在 。4 、二者的对策不同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向纵深发展,私有制将从开始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转变为阻碍作用,与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相伴随的最终必然是公有制 。马克思对解决资本主义危机所开出的药方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从历史的角度准确把握住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总需求必然小于总供给,再生产难以顺利进行 。由于凯恩斯认为市场和自由竞争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替代,所以凯恩斯给资本主义开出的药方并不是消灭私有制和市场经济,而是由政府干预经济,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性,给微观经济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1 胡钧,沈尤佳.马克思经济危机理论 与凯恩斯危机理论的区别J.当代经济研究 2008,(11).2 饶龙先.凯恩斯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危机成因的理论差异J.商业经济,2008,(8).3 周小亮.凯恩斯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危机成因的理论差异与启示J.当代财经,2000,(4).4 王萍等.马克思和凯恩斯对 “危机成因 ”的分析比较及启示 兼谈对 “萨伊定律 ”的批判J.生产力研究 2008,(20).5 琼 罗宾逊.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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