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二)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提供);5.建设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提供);6.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
2、价报告;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三)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形成验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修改时间除外)做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四)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0 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可作为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安全评价报告。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内容(24 项)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并对企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颁证条件做出明确的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