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离婚制度,学习本章应了解和掌握离婚制度的基本原理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了解和掌握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和运用有关离婚的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和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导致离婚纠纷的主要类型和处理的原则与方法。了解夫妻因离婚而导致身份关系消灭的法律效力;了解和掌握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明确离婚后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条件,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和变更的条件;掌握和运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对家务劳动的补偿等财产处理问题的原则与方法;掌握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方法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意义。,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
2、因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一)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1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终止 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中止婚姻关系,(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1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2)男女双方须有婚姻关系。(3)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的种类,(1)按离婚当事人的态度分双方自愿的离婚与一方
3、要求的离婚(2)从办理离婚的法定程序分行政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 (3)按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分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3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性质不同。(离婚)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无效与可撤销具有对违法婚姻制裁的性质。(2)原因不同。 (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 (无效)原因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不具有婚姻效力。(撤销)违背私益要件。(3)发生原因的时间不同。 (离婚)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后。 (无效及可撤销)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前。(4)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夫妻双方或一方请求。(无效)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单位均有权请求。(撤销)由受胁迫方提出。,(
4、5)请求的期限不同。(离婚)只能在双方生存期间请求。(无效)既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在一方死亡之后请求。(可撤销)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6)适用程序不同。(离婚)适用行政登记程序,又适用诉讼程序。(无效)适用诉讼程序。(撤销)两者都适用。(7)法律效力不同。 (离婚)自离婚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 (无效及可撤销)自始无效,有溯及力。,4.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又称分居,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同居义务,而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制度。司法别居:夫妻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时,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判决中止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协议别居:由夫妻双方订立正式别居契约而中止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 离婚与别居
5、不同,其区别表现为:第一,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 第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已消除。别居后,夫妻除不负同居义务外,其他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二、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一、保障离婚自由 (一)离婚自由的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1) 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保障夫妻双方平等的离婚自由权。(2)确立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双轨制。(3)抛弃了以过错原则为实质内容的列举主义立法模式,对离婚理由不作具体说明,只概括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
6、予离婚。 (4)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5)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二)执行保障离婚自由中的错误倾向 1、“嫁鸡随鸡”明知感情破裂,也不愿离婚。2、法院“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或认为离婚自由就是当事人有权离婚的自由。 二反对轻率离婚 轻率离婚是对婚姻自由的曲解,认为是绝对自由,是错误的。,第二节 登记离婚制度,一、登记离婚的概念和特征,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并办理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1.登记离婚属于两愿离婚。2.登记离婚是以婚姻当事人订立有效的离婚协议为基础的,故
7、为协议离婚。3.登记离婚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故为行政离婚。4.登记离婚时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且对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无要件,无需通过诉讼程序,故为诉讼外的协议离婚。,二、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一)登记离婚的条件和限制 1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4)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2登记离婚的限制,(1)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 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二)登记离婚的机关和程序,离婚登记到婚姻登
8、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2)初审。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真实。(3)受理。(4)审查。(5)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三)离婚登记的性质离婚协议在登记后生效,离婚各走各?,三、假离婚及骗离婚的问题,(一)假离婚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1)假离婚是夫妻双方协议所为,是双方通谋的违法的行为。(2)当事人双方离异时夫妻关系并未破裂,离婚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3)双方暂时离婚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离婚只是一种借用的手段 。(4)假离婚具有暂
9、时性。(5)假离婚的结果具有非稳定性。,(二)骗离婚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 (1)提出离婚是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用欺骗的手段哄骗对方同意离婚。(2)提出离婚的一方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的,根本不想复婚 (3)骗离婚既是当事人单方的欺骗行为,又是基于欺骗而产生的虚有其表、徒具形式的合意离婚行为登记离婚的无效或撤销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四、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的处理,(一)对离婚登记翻悔的处理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未处理的一方翻悔要求。(原
10、因)(二)对财产分割问题的翻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审理查明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依法驳回。但登记离婚后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子女抚养问题的重新处理应当受理。五、离婚协议中有关债务负担的约定是否对抗债权人的效力问题案例1,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条件指夫妻就离婚未达成合意,或虽达成合意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制度。条件如下: (一)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 (二)为达成离婚合意或对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合意 (三)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受理离婚
11、请求,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一)诉讼外的调解 由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乡、镇司法服务所进行调解,这一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结果如下,没有法律约束力:(1) 和好。(2)双方同意离婚,登记。(3)调解无效,起诉。,(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调解和好不再办理,案件终止。(2)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具同等效力。(3)调解无效判决。一审判决次日起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过期不上诉,生效。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区别案例
12、2,四、诉讼离婚的限制,(一)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1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意义2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 3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军人一方的离婚。,4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的内容军人无过错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胜诉权受到限制。5.保护军人婚姻的除外情形。“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6.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案例3,美国伊拉克战争期间,在伊美军离婚率骤增,(二)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1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特殊保护的意义 2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和适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
13、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在必要指,(1)夫妻矛盾十分尖锐。(2)女方怀孕和分娩的婴儿系与他人非法两性关系所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生育,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婴儿死亡后男方可否提出离婚。婴儿死亡适用一年内规定。(2)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女方怀孕的处理。上诉期间发现怀孕的,应撤消原判,驳回原告请求。案例4,(三)对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1.立法理由。2.适用条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14、,不予受理。(1)限制的对象为原告,被告不受限制。(2)原告在6个月后起诉的,应当受理。(即使没有新情况)(3)原告在6个月内有新理由新情况的受理。案例 5 6,1:张某与某女私通,女方怀孕。为了防止女方告状,事情暴露,张某对其妻子说先假离婚,待女方孩子生下,事情稳定后,再与妻子复婚。为此双方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因为是假离婚,在财产分割得多寡上、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多少上妻子都未计较。谁知这是一场骗局,经法院判决张某与其妻子离婚后不久,就与某女结婚,且不想再与某女离婚而与前妻复婚。请问妻子是否可以与张某的离婚是假离婚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张某与某女的结婚登记,恢复妻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如
15、果此请求不妥,可否要求与张某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的抚养费?,2.田喜与梁梅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在生活上、工作上都相互支持、鼓励,感情一直很好,并生一女田雨(现年2岁)。2001年8月30日,田喜在休息日外出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汽车撞伤,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I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此后,梁梅白天要工作,晚上回家要先给孩子做好饭,然后再到医院护理丈夫。半年的时间下来梁梅身体消瘦,已感力不从心,故减少了去医院服侍丈夫的时间。2002年4月27日,田喜之母陈芹以田喜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
16、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梅离婚。陈芹并委托田喜之姐田萍为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是否能判决离婚?,3. 1998年原告董矫(女)为旅行社导游,在一次带团去黄山时一位游客摔倒,恰遇被告韩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志愿兵,现役军人)相助。董矫对韩虎感激不尽,两人自此相识并恋爱,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周韩虎就回到了部队。韩虎怕董矫一人生活不便,便将自己的母亲从农村接来与媳妇同住。不久,董矫因与婆婆不和而向丈夫发泄,找各种借口与其吵打。周末丈夫一回来就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韩虎的情绪和正常生活。但是,韩虎考虑到与董矫相识的过程,总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
17、自己又不能在妻子身边为由一直予以容忍,并多次规劝董矫,希望能够挽回双方的感情。董矫对此并不理解,不但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认为韩虎的行为是软弱无能,最后发展到要求与韩虎离婚的地步。韩虎一直对双方的婚姻抱有希望,不同意董矫的要求。2004年春节韩虎刚回家,屁股还没坐定,董矫就开始挑衅,满嘴带脏字,婆婆也被气得直哆嗦,韩虎一怒之下打了董矫一巴掌。董矫哭着跑了出去。2004年4月20日,韩虎接到了人民法院送来的离婚起诉书。如何处理?,4.山路(女方)与高山和(男方)于199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元旦结婚,2000年5月生一女孩高珊珊。自孩子出生以后,高山和就像变了一个人,认为山路断了他们
18、家的香火,只要回到家与妻子见面,不是摔就是打,从没有好脸。2001年以来,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山路也不再忍气吞声,双方经常相互吵闹打架,为此山路与公婆的关系也不和睦。2002年4月,高山和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相互之间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山路离婚。经该院调解后,高山和撤回离婚诉讼。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2002年12月,山路计划外怀孕,经双方协商,于2003年2月接受了人工流产手术。2003年4月,高山和又以前诉理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山路离婚。山路辩称:我们之间的矛盾是原告高山和受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影响,歧视女孩导致夫妻双方经常吵架,但感情尚未破裂
19、,坚决不同意离婚。 处理?,5.胡蓬(男)为某商务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1996年5月1日在新华书店买书时与幼儿园教师贵宏远(女)相识,1998年,二人到欧洲旅行结婚。2000年12月,单位派胡蓬到印度工作3年。胡蓬离开中国后,贵宏远开始有些不适应,常找来朋友做伴儿。时间一长贵宏远与做伴的朋友刘旭东热乎起来,但仍按约定给胡蓬打电话,态度一如既往。2001年五一期间,胡蓬回国探亲,好像发现了什么。但贵宏远一顿好哄,胡蓬也就没再说什么。休假一个月后胡蓬回印度。贵宏远又与刘旭东恢复了从前的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胡蓬的姐姐发现此情况后电话通知在国外的胡蓬。胡蓬让姐姐帮助观察,并电话告之贵宏远要自重、自尊
20、、自强,要珍惜夫妻感情,不要伤害对方。贵宏远有所收敛,但没过多久就又与刘旭东住到了一起。 2001年12月,胡蓬回国开会,加休假共3个月时间,4月1日回印度。胡蓬决定利用这段时间与贵宏远办理离婚手续。12月10日,胡蓬起诉要求与被告贵宏远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良好,原告听信他人谣言,所说内容不属实,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证据不足,2002年2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此后,双方都很别扭,夫妻感情并没有好转。胡蓬由于着急回印度又于2002年3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告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等到上次判决6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2002年9月,胡蓬再次起诉要求离婚?,6.咨询者刘某:
21、我和李某结婚后,他经常借故打骂我,常常使得我遍体鳞伤。在这种情况下我毅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法院给我们作了离婚调解书,随之他也辞职到外地创业去了。可一年后(1999年),李某又找到我要求复婚,并一再道歉恳请我能原谅他,即便我不能原谅也希望我能看在孩子的份上给他一个机会照顾孩子。我的心一软,以为他确实能有悔改,不会再动手打我了,随之就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可是现在,他又开始打我,打得比以前甚至更凶。我向他提出离婚,分得我应该得的,我就离开。可他却对我说:“你看清了,这结婚证上清清楚楚写着原结婚证遗失补领,你要离,走就是,这些东西都是我的名字,你别做梦了。”我仔细看着结婚证,确实是这样的。我手上的这张结婚证就真的无效了吗?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