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标文件的发售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第 30 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最近,市物价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工本费的通知 (宿价工200984 号) ,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并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如下收费标准:预计中标金额在100 万元及以下的(含货物招标文件、服务招标文件、工程招标文件)不超过 200 元/份;预计中标金额在 100-500、500-1000、1000-5000、5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分别按不超过300、400、500、600 元/份标准收取,工程招标文件分别按不超过400、500、600、800 元/份标准收取。(周玉发) 一、公开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每次招标采购计划在 300 万元以下的,向投标商按每份招标文件 300 元的工本费收取;招标采购计划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每超过 100 万加收 100 元工本费,超过部分不足 100 万元的不得加收。 二、非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文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份文件 200 元。 三、以上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组织招投标工作中发生的招标文件印刷费、专家咨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