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借药制度目的:建立药房借药制度,规范药房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为患者和监床提供安全、有效、及时的药学服务。责任人:药房全体人员内容:一、 药房可因抢救、计算机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临时向药品使用单位和患者借药。二、 本院职工和院领导因特殊原因借药时,应由当班的药品调剂员填写借药登记表 。项目包括:借药部门及原因、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借药人、发药人、日期、归还经手人签名、是否归还。三、 原则上当班借药当班归还。本班次未能归还药品的,应在借药登记表上记录,交班时说明原因。四、 药品归还时原则上不得接受药品实物,只接受已记帐或缴款的处方。病房借药可以用医嘱单据抵偿。如用药单位确需用药品归还的必须检查药品是否完整,确定是本院批号药品才能抵偿。五、 除本院职工、院领导、用药科室、会议用药外,药品一律不得外借。一但发现将严肃查处当事人。六、 借出药品的药房人员有义务督促借药单位和个人归还记帐处方。处方归还后应在借药登记表上注销该笔借药。七、 借药人和药品使用单位必须在每月 30 日前归还所借药品或记帐冲抵,如每月 30 日前不能归还的,将报财务科作统一扣款处理。此规定从 2011 年 1 月起实施。药械科201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