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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之房地产流转税.doc

上传人:s36f12 文档编号:9580051 上传时间:2019-08-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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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税收总结之房地产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三种。一、营业税1、征税对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包括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2、税率:5%。3、纳税期限: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税务机关核定 5 日、10 日、15 日或者 1 个月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减免政策:(1)2006 年 6 月 1 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满 5 年转让的,售房所得全额征收;满 5 年的,

2、免征;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 5 年的,再出售时,根据售价与原购买价的差额征税。(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4)拟售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以根据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者部分减免营业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1、计税依据:实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税额。2、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2)在县城、镇的,5%。(3)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三、土地增值税1、计税依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2、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交纳的相

3、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此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 20%的扣除。3、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30% 。(2)超过 50%、未超过 100%的部分,40%。(3)超过 100%、未超过 200%的部分,50%。(4)超过 200%的部分,60%。4、纳税期限:应当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申报纳税,然后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5、减免政

4、策:(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 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居住满 5 年的,免于征收;满 3 年的,减半征收;未满 3 年的,全额征收。(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暂时免征。(6)1994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经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2000 年底前首次转让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暂予免交。1994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

5、,均免征土地增值税。第(5)项中的“普通住宅”和“普通标准住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法(2005)26 号 中“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来认定的。国办发200526 号原则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20 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 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 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 2005 年 5 月 31日前公布。之房地产财产税一、房产税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向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赋。1、征税对象:城乡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 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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