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强制拆迁办理流程(根据 2012 年 4 月 9 日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制)申请主体 2011 年 1 月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8 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办法 申请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 28 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等六种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
2、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管辖 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5 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准予强执 不准强执不予受理 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 5 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执行主体 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七种情形不准予执行 以下7 种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法院执行。 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申请复议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 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 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