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1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 建筑容量第五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第六章 公共设施第七章 城市绿地、景观和文化保护规划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第九章 市政工程第十章 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一章 管线综合工程第十二章 附则、其 它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B 建筑高度的计算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D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E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F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G 名称解释H 本标准用词说明Comment 21: 本条对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本技术规定适用
2、于详细规划和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划管理和建设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城乡规划中的详细规划和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的直接依据,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必须执行。第二,详细规划优先于本技术规定适用。一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一个技术规定就把所有的情况都规定下来,充分考虑城市各地区特征而编制的详细规划应当优先于技术规定适用。第三,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详细规划编制Comment A2: 城镇体系规划Comment A3: 国家规范已有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2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开发区、城市托管区、城市共建区、工业园区各项建设工程。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其他区域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
4、划,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第 5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基础研究等。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法定规划应体现城市设计的原则与思想。第六条
5、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彰显黄石滨江环湖依山特点和历史文化城市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显山露水、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编制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
6、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绿地、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邮政、抗震、防灾、环卫、教育、公交、物流及社会公共设施等等)、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层次各项专业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互相矛盾。重要规划项目编制前,编制管理部门应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应分别进行社会公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等程序,最后完成审批和备案。各级风景区规划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依据国家规范单独组织编制。第八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深度,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省市相关技术规定。 专业规划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并依法审批。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成
7、果应包括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各项内容(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成果中对社会公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相关意见的采纳与否应予以说明解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定期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确定下一轮修改和完善意见。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编制成果按照黄石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
8、准(CJJ/T141 -2010)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1 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表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城市和镇人口规模(万人)项目位置住宅类项目 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城市中心区 25 12100200其他地区 38 2560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 为黄石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
9、之间。(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 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 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适当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规范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关规范执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间距控制按相关规定间距控制。第三十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0、,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一)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是: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 0.9 倍;3、依据上述规定,多层非居住建筑还应满足最小间距 10 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 6 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为 24 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多、低层建筑的高度 1.0 倍控制,且其
11、最小间距为 13米。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a30 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 按长边相对规定控制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8 -制30a60 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 0.8倍控制 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 倍控制 按长边相对规定的0.8 倍控制a60 按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 a 指两栋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
12、住宅、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日照间距,一律须进行计算机日照分析报告,并将报告一并报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规划建筑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并按照下表进行控制。(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并预留市政设施、周边地块改造建设的空间需要。(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
13、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倍,且最小值为 3 米。(四)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 0.7 倍控制。规划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居住(商住建筑)建筑 科、教、文、卫建筑 其它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低层 0.4 5 0.5 5 3多层 0.4 8 0.5 9 5主要朝向高层 0.25 12 0.3 13 7低层 0.4 3 0.45 3 3多层 0.25 4 0.45 5 4次要朝向高层 0.20 7 0.25 8 5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划建筑
14、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道路宽度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D24 米 D24 米h24 米 3 524h60 米 8 1060h100 米 10 15h100 米 15 20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注:1、特殊地段(大型设施、广场周围、重要交叉口、重要景观道路等)或特殊建筑(如超高层建筑、大型公建)后退距离可以由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确定。2、旧城危房改造因地段狭窄无法退让时可以由规划主管管理部门单独确定退让距离。第三十四条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15m。第三十五条 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 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
15、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 1.0m。第三十六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外挑时,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 米。(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第四十五条 退界间距和后退红线、绿线、蓝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实际后退距离按照最大数值控制。第三十七条 公路控制
16、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公路控制建设区距离表公路等级 边沟外缘两侧控制距离高速公路 50m国道 25m省道 20m县道 15mComment A8: 国家无具体规定。参照武汉市规定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9 -乡道 10m进入城市规划区公路宜按照城市道路间距控制。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 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 15米。有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蓝线、绿线内部附属设施房屋除外),除有关规划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一) 建筑高度在 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
17、 5米;(二) 建筑高度在 24M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间距、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范围、高度和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日照、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
18、主管部门核定和公示后无异议,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减。(一)在旧城中心区,按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二)传统风貌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第四十二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上表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 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
19、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 5米的距离。(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供电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 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二) 建筑物退让架空电力边导线路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其距离为:110KV 5米; 35110KV 10米;110330KV 15米; 500KV 20米。市区
20、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第四十四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第四十五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宜按下表执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类别 项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托儿所 - 幼儿园 - -小学 - -教育中学 - -医院(200300床) - -门诊所 - -卫生站 - -医疗卫生 护理院 -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居民运动场、馆 -
21、-文化体育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综合食品店 -综合百货店 -餐饮 -商业服务 中西药店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10 -书店 -市场 -便民店 - -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银行 - -储蓄所 - -电信支局 - -金融邮电 邮电所 -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养老院 - -托老所 - -残疾人托养中心 - -治安联防站 - -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社区服务物业管理 -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变电室 - 开闭所 - -路灯配电室 - -燃气调压站 -高压水泵房 - - 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 - 居民存车处
22、- - 居民停车场、库 公交始末站 -消防站 - -市政公用燃料供应站 -街道办事处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派出所 - -其他管理用房 -行政管理及其他防空地下室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参考表一般规模设施名称 项目名称服 务 内 容 设 置 规 定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1)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层数不宜高于 3 层;(3)3 班或 3 班以幼儿园,可联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
23、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以上的托、幼儿园应独立设置;(4)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5)活动场地有不小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用地面积为1012/座,建筑面积为 911/座。4 班:15006 班:20008 班:2400教育(2)小学612 周岁儿童入学(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2)学生不应穿越城市道路(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5)校内有 60 米或 100 米直跑道(6)新区 24 班小学应设 200 米以上环形跑道用地面积 1417/座,建筑面积6.5
24、7.5/座。12 班:600018 班:700024 班:8000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11 -(3)中学1218 周岁青少年入学(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设设计规范规定(2)在拥有了 3 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或居住地区内有一所应设置 400 米环形跑道的运动场(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初级中学用地面积为 1518/座,建筑面积为89.5/座。普通高中用地面积为1821/座,建筑面积为8.510.5/座。寄宿高中用地面积为 3235/座,建筑面积为2022/座。18 班:1100024 班:1200030
25、班:14000(4)门诊所儿科、内科、妇幼与老年保健(1)设于交通便捷,服务适中的地段(2)独立设置 3000-5000(5)卫生所防疫、保健、就近打针(1)设于交通便捷,服务适中的地段(2)可与老年护理所合并设置 医疗卫生(6)医院设综合性科室门诊和住院部(200300床)(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2)一般 10 万人左右应设一所医院、一所门诊,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门诊所(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用地面积为110120/座,建筑面积为 8090/座。15000-25000(7)文化活动中心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
26、;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等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4000-6000 8000-12000(8)文化活动站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2)独立性组团应设置本站,但一般组团可不设(3)不宜设于住宅底层150-300 文化体育(9)居民运动场 健身场地 宜设置 60100m 直跑道和 200m 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10000-15000(10)集贸市场、生鲜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1)含市场管理用房及小商品市场(2)旧城中不设小区级集贸市场(3)独立地段小区需设集贸市场(4)不宜设于住宅底层1000-
27、1200 1500-2000(11)综合百货商场、超市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2000-3000 (12)小区零售商业网点(便利店)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 500 米,居住小区不宜大于 300米,烟杂店等不宜大于 150 米 2500-3500 (13)物资回收站废旧物品回收 应设于居民干扰小和便于转运的地段,不可设于住宅底层 60-80 100-200(14)书店一般图书及科技书刊可设于住宅底层 300-1000 (15)药店汤药、中成药与西药可设于住宅底层 200-500 (16)理发 理发、烫发 可设于住宅底层 100-300 (17)干洗店 可设于住宅底层 100
28、-150 (18)服装加工店服装剪裁加工 200-300 商业服务(19)综合餐饮、歌舞娱乐室餐饮娱乐服务 不可设于住宅底层,规模可根据具体情况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12 -(20)储蓄所 储蓄为主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00-150 (21)邮政所、局信函、包裹、兑汇、电话、电报、报刊订售、储蓄等宜与商业服务结合或邻近城市道路设置 200-2500 金融邮电(22)银行 存取业务 可设于住宅底层 800-1000 (23)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 万5 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 700-1000 (24)居委会、社区中心 综合管理 300700 户设一处 1
29、00-200 行政管理(25)街道办事处 综合管理 3 万5 万人设一处 700-1200 (26)开闭所(1)每年配电房负荷半径不宜大于 250 米(2)宜独立设置(3)在不互相干扰情况下可结合其他市政设施设置(4)在不干扰住宅情况下,可贴住宅宅出墙建设200-300 (27)路灯配电室可与配电室结合,供电半径 500 米,提供小区及周转城市道路照明 20-40 (28)煤气调压站 概括城市燃气规划设置,须保证消防安全距离 50-80 (29)给水加压泵房(集中供水)(1)附地下清水池,水池面积由供水量确定(2)高层住宅单独设置,可设于住宅地下室内 40-60 (30)公共厕所每 1000-
30、1500 户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可附设于不受干优的公建内,服务半径 300 米 30-60 (31)垃圾点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 0.71km3 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 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 5m (32)居民自行车存放存放自行车、摩托车(1)如设公共停车库,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委会结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2)一般情况下,宜设于住宅底层,车库层高 2.2 米可按户数作相应分隔(3)不宜采用住宅间空地搭建的平房式车库1-2 辆/户;地上 0.8-1.2m2/辆,地下 1.5-1.8m3/辆(33)居民机动车存放存放居民
31、小汽车、通勤车等(1)宜设于组团入口处附近,集中设置,服务半径小于 150 米(2)露天停放可利用小区道路边港湾式停车场(3)如设车库存放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室及多层停车楼根据情况而定(34)公共停车场(库)存放自行车、机动车宜设于居住小区人流集中地段,具体位置及规模由城市停车场(库)规划确定 (35)公交始末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 市政公用(36)出租汽车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 100-200 (37)房屋管理房屋管理与维修 3 万5 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500 (38)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卫与绿化管理 20004000 户设一处,宜合并设置 80-120 (39)市政及设施管理
32、可根据具体情况,宜合并设置 物业管理(40)市场管理 可根据具体情况,宜合并设置 (41)防空地下室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其它(42)街道第三产业残废人福利工厂等 可根据具体情况注:为不独立占地,可合并设置第四十六条 配套社区用房标准:每开发 1000 户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无偿提供 100 平方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几个开发商共同开发的小区,由各开发商按开发比例出资购买 100 平方米的居委会办公用房;房屋开发商在社区范围内开发的房屋不足 1000 户的,要按每 10 户 1 平方米的数额出资助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第四十七条 配套物业用房标准:a. 开发建设规模在 2 万平方米以下(不含
33、2 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低于 60 平方米;b. 开发建设规模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含 2 万平方米)10 万平方米以上(不含 10 万平方米)的,按 3比例设计配置;c. 开发建设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含 10 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低于 300平方米。第四十八条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配置原则: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应结合城市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 1.01.5 万人设一处,建筑规模不宜小于 1500 平方米,其中一层面积不应小于 1000平方米,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居民区有配备净菜超市的综合超市,配置标准可以酌情降低。Com
34、ment A9: (说明:本条根据国土资源部 2008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拟定,该控制指标第四点规定:“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 20%。) Comment A10: (说明:参照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十条对建筑面宽做出限制性规定,以达到对建筑景观进一步控制的目的。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13 -第四十九条 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小区、组团,其配建项目的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划要求。第七章 城市绿地、景观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五十条 编制实施城
35、市风貌规划和各阶段城市设计。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带和景观节点,城市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展示黄石山水宜居城市风貌。第五十一条 磁湖、青山湖、长江、公园、风景区、主要山体水体等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城市中的山体、水面均应予以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其自然与历史文化遗存,加强植物景观培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与高度
36、。第五十二条 编制实施黄石风貌色彩专项规划,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城市建筑设计要建立城市设计的整体观念和环境意识,正确处理建筑与所在城市空间的关系,尊重自然环境,使建筑与环境相融合,应体现时代性、地方性和特殊性,力求创新。建筑色彩在保证与环境相协调的前提下,力求丰富多彩。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第五十三条 编制实施黄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管制规划,各项绿地指标应达到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绿地建设应以乔木为主,搭配灌木花草,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第五十四条 各项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要求:用 地 分 类 绿 地 率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25%30%工业用地 20%交通枢纽、物流仓储、商业
37、、金融业 不低于 20行政办公 不低于 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度假、公共文化设施、体育、部队等 不低于 35注:(1)居住用地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25%;(2)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应满足相应的行业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古树名木必须严格保护,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 5-10m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建、构筑物,禁止挖坑取土改变地貌,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禁止兴建建(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管线,禁止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禁止设置产生有害水、气体的设施。第五十六条 临江临湖临公园风景区、临重要城市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高宽比例应协调优美,建筑之间应尽量开敞,开敞面的宽度
38、总和不应少于其规划用地临江临湖临重要城市景观路一侧面宽的 40。临江临湖临公园风景区、临重要城市景观路一线布置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8 层以下(包括 18层)或者建筑高度不大于 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80米。18 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大于 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100米。 第五十七条 临江临湖临公园风景区、临重要城市景观路一线布置的重要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报审时应一并提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绿化景观、夜景工程、立面广告规划设计方案,应满足夜景照明、人流疏散、消防、场地排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第五十八条 在有净空
39、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编制实施黄石市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黄石市城市紫线管制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选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的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第六十条 沿重要城市景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40、)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 1.5倍,即:H1.5(W+S)。第六十一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二)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三)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第六十二条 建筑的层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的层高1不宜超过 3.0米;层高超过 3.0米按照倍率系数计算面积。2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不低于 4.0米;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 2.2米。(二)其它建筑的层高1办公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超过 4.5米;2居住区内的配套及小型商业
41、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 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 4.8米;3单层建筑面积超过 2000平方米的仓储超市、大型商场、学术报告厅等的层高不超过 9.0米;4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厂房、实验室、电影院、剧场及特殊工艺设备的建筑高度控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14 -(三)建筑层高超过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S=sH/h(S:计算建筑面积 s:本层建筑面积 H:设计层高 h:规定层高)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街道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新建建筑室外设施,包括路灯、坐椅、花坛、交通标志及广告牌等应整体报建设计统一实施,避免杂乱无序。建筑附属物不得突出建筑红线。民用建筑应统
42、一设置空调位置及厨房变压式排气道,并符合国家节能技术规定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第六十四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道路类别 设计车速(km/h) 路网密度(km/km2) 道路中机动车条数 (条) 道路宽度(m)快速路 60-80 0.30.6 4-6 30-60主干路 40-60 0.8-1.2 4-6 30-50次干路 40 1.2-1.4 4-6 30-40支 路 30 3-4 2 15-20第六十五条 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 45,
43、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第六十六条 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 50 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第六十七条 新建城市主干路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第六十八条 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 20-30 米,次干路 10-20 米,支路 5-10 米。第六十九条 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不宜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 50-80 米。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
44、石曲线末端向前 30-60 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第七十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宜满足下表的规定。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小区道路100 70 70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主干路 干路 支 路 小区道路主 干 路 160 135 100 100次 干 路 160 135 100 70支 路 70 70 70 70小 区 道 路 70 70 / /注:路口距离均以相交道路的相邻车道边线算起。第七十一条 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市区公交停靠站间距一般按 400600 米控制;
45、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 50 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有条件时应与对外客运站(场)相结合;3、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 50 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4、主干路及快速路辅道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并不应少于两个公交车停车位。第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角应大于 45;2、干路与铁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3、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且直线段长度从最外侧钢轨外缘起不应小于 30 米;4、道路平面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
46、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 30 米。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2、道路绿化与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既要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又要保证市政公用设施与地下管线有合理的位置。第七十四条 鼓励建立城市公共步行系统,满足行人活动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第七十五条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15 -第七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七十
47、七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建筑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表的规定。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表序号 建筑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参考值 备注别墅 停车位/每户 1.0 /酒店式公寓 停车位/每户 0.8 1.0普通商品住宅 停车位/户 0.5 1.01 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停车位/户 0.3 1.52 商业 综合性商场、批发市 场、购物中心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48、 0.5-1.0 3.0指综合性商场、批发市场、购物中心等,不含小门店。行政办公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2.5大型会议中心 停车位/每百座 3.0-5.0 2.5 指市级会议中心三星级及以上酒店 0.53 办公酒店其他酒店停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5-1.0 1.0 指一般酒店、招待所大型 1.5 2.0 餐饮指建筑面积5000m2;娱乐指建筑面积3000m 25 餐饮娱乐一般停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0 2.0 餐饮指建筑面积5000m 2;娱乐指建筑面积3000m 2综合、专科医院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3.06 医疗卫生疗养院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大类 4.0 25 指座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