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 AAAAAAAA 有限公司国内出差及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版 本 号: V1.1 密 级: 普通 编 制: 审 核: 各部总监 标 准 化: 审 定: 批 准: 2016-05-15 发布 2016-05-15 实施重 庆 AAAAAAAA 有 限 公 司 发 布Q/YCQ/YC (V1.1)目 录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内容 .15 附则 10Q/YC (V1.1)0前 言本文件名称为“国内出差及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本文件由重庆AAAAAAAA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重庆AAAAAAAA有限公司财务部归口本文件由重庆AAAAAAAA有限公司财务部起草本
2、文件起草人:本文件评审人:各部总监本文件批准人:文件修改信息文件名称 国内出差及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序号 版本 修改原因 修改人 生效日期 备注1 V1.1 原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完善 李忠 2016.05.132345Q/YC (V1.1)1国内出差及费用报销管理制度1 范围适用于重庆AAAAAAAA有限公司及分、子机构人员出差及费用报销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总则根据公司管理及信息化的需要,本着“简单
3、、节约、有效”的原则,特制定差旅费及杂项报销管理制度。4 内容4.1 出差申请审批程序及流程备注:“”指审核。上表横排职级为审批职级,首列职级为出差人职级。4.1.1 凡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或其他形式(如邮箱、微信、QQ、易宠平台等)电子备案并获得审批,报销时需持出差申请单或电子备案资料到财务部按公司规定标准进行差旅费报销,否则出差后差旅费不予报销。4.1.2 因个人私事产生的差旅费,非经公司 CEO 事前特批(意见为:同意报销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职级 CEO O 级 总监 主管 出差人 备注组员 主管 总监 O 级 Q/YC (V1.1)24.1.3 市内出差可以口头或者他形
4、式(如邮箱、微信、QQ、易宠平台等)给直接上级沟通并许可即可,无需填写出差申请单或其他形式电子备案报批。4.2 出差费用借支4.2.1 因公出差时可以借差旅费,预借差旅费的内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4.2.2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应在报销规定时限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及时冲销出差借款。对报销不足的部分欠款应同时归还。对前欠未清的,原则上不允许再借款。4.3 出差范围界定4.3.1 市内出差:指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驻地所在城市,包含城市副中心。如本城市所辖郊县(市)出差且当日可返回公司或者分子机构驻地的情形亦属于市内出差。4.3.2 国内出差:指垮省区出差或本城市所辖郊县(市)出差且当日不能
5、返回公司或者分子机构驻地。4.4 出差时间界定4.4.1 计算出差起程、返回的时间,以交通票据上的记录为准(以机票或车票标注时间为准,以下同)。机票或车票是出差报销的原始依据。如机票或车票已报销,出差人需用复印件作为附件。4.5 标准出差日计算 出发当日的标准出差日计算 返回当日的标准出差日计算Q/YC (V1.1)3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通过电话请示核准延长滞留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4.6 交通工具乘坐标准交通工具 组员 主管 总监 O 级 CEO飞机 经济舱 经济舱 经济舱 经济舱火车 硬卧/硬座 硬卧/硬座 硬卧/硬座 硬卧高铁 二等座 二等座 二等
6、座 二等座动车 二等座 二等座 二等座 二等座轮船 三等舱 三等舱 二等舱 二等舱长途汽车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市内出租车 经同意按实报销 经同意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据实选择备注: 上表属于交通工具参考选乘标准。 普通出差业务发生时,根据“费用孰低原则”选乘交通工具。 出差业务较紧急和重要时,根据“时间效率孰高原则”,出差车程12小时内可选乘火车或动车;车程12小时以上可选乘高铁或飞机(选乘飞机需提前报备至行政部,以便行政部提前统一订票)。 市内出差,按公交车、动车费用标准凭票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直接领导同意,可选乘出租车并凭票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的交通费据
7、实报销,但只限机场大巴或地铁交通费,不报销出租车费(起飞时间早于 7:00、降落时间晚于 22:00,在公司无法提供小车接送服务的情况下,可报销出租车费)。Q/YC (V1.1)4 出差期间,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除出差直线车、船费外,绕道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绕道车、船费低于直线车、船费,凭车船票按实报销。4.7 出差补助标准4.7.1 出差补助是指公司在职职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与的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费用。4.7.2 出差补助是按照标准出差日和补助标准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4.7.3 补助标准补助项目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其他 备注交通补助 50 50 30 30 元/
8、天伙食补助 50 50 30 30 元/天备注:不含港澳台地区。 伙食补助按标准定额报销。A、在出差期间,因业务需要而发生招待费需直接上级领导核准。否则,财务部一律不予受理前述招待费。如有招待费报销的标准出差日,不再按标准填报伙食补助。B、在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由公司或者分子机构承担的标准出差日,不再按标准填报伙食补助,如在分子机构食堂就餐、由分子机构负责食宿的、参加提供食宿的会议等。C、在出差期间,因私离开出差地的自然天数(含因私绕道增加的自然天数),不得按标准填报伙食补助,如顺路回家探亲访友等。D、根据属地化原则,总、分、子机构人员在机构驻地市内出差,无伙食补助。E、学习、培训、进修等出差,
9、无伙食补助。 交通补助按短期出差和长期出差区分。A、短期出差:出差期5天以内(含5天),每天固定交通补贴,凭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B、长期出差:出差期5天以上,原则上无固定交通补贴,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交通费,凭票实行“实报实销”。如长期且频繁在分、子机构驻地出差,需与分、子机构驻地人员合租或合住。C、在出差期间,因私离开出差地的自然天数(含因私绕道增加的自然天数),不得按标准填报交通补助,如顺路回家、探亲访友、旅游等。Q/YC (V1.1)5D、根据属地化原则,总、分、子机构人员在机构驻地市内出差,无交通补助。E、学习、培训、进修等出差和总分子机构、客户单位提供接送等出差,无
10、交通补助。4.8 出差住宿标准4.8.1 出差住宿优先选择如家、速 8、7 天、汉庭等快捷酒店入住,凭票据实报销。4.8.2 如不选择前述快捷酒店入住,需由行政部人员统一预订安排。如不入住行政统一预订酒店的,以当时预订酒店的价格标准为上限且由行政部核实确定报销金额。4.8.3 出差住宿由总、分、子机构负责费用结算、客户单位接待或住宿在亲友,不得找(补)票报销。4.8.4 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出差住宿费用。4.8.5 确因情况特殊,需下午 5 点后离开旅店的(以车票时间、住宿发票金额和发票记录离店时间为准),住宿费补贴按全日标准的一半计算, 晚 8
11、点后离开旅店的,住宿费补贴按全日标准计算。4.8.6 在出差期间,因私离开出差地的住宿费,不得报销,如顺路回家、探亲访友、旅游等。4.9 出差费用票据要求4.9.1 机票、车船、住宿等费用发票一律机打发票,不得采用手撕定额发票。4.9.2 住宿费发票需按入住时间及时索取,不得事后取得,在发票背面注明入住人、入住/离开时间、入住天数。发票开具时间与出差入住/离开时间不吻合的,无正当理由的,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4.9.3 发票开具项目、发票签章需与实际相符。如有瑕疵(严格杜绝假发票),财务人员有权要求更换。无法更换的,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发票有笔误或打字错误,需开票单位盖章更正。4.9.4 出
12、差补助直接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按标准金额准确填写,无需发票。4.10 出差费用填报要求4.10.1 当月费用当月报销,财务人员根据报销金额先核销借支款再退(补)报销余额。Q/YC (V1.1)64.10.2 分、子机构费用每月 25 日(含 25 日,逢节假日提前)前需向总部邮寄一次。每月 25 日至月底费用在次月 25 月前需邮寄回总部。费用发生的单据在出差人员(分、子机构)滞留时间不得超出 1 个月。4.10.3 总部人员出差回司后 1 周之内,完善报销程序。4.10.4 超出规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未完善费用报销程序,实行减额报销。扣减标准为:超过 10 日的按照票面金额的 90%报销,以后
13、每超过 10 日报销金额递减 10%,直至报销金额为零。4.10.5 出差人员不得循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发现虚假报账,给予虚假报账金额 5-20倍的罚款。4.10.6 差旅费报销单填报差旅费报销单,格式如下:备注: 如差旅费事项较多,可用EXCELL整理明细,附在报销单后,差旅费报销单上按项目分别填写总额。4.11 出差费用审批流程备注:“”指审核。上表横排职级为审批职级,首列职级为出差人职级。4.11.1 上表为参考标准。根据效率和监督原则,公司授予相关职级相应的审批权限(详见资金费用管理相关文件)。超过权限的事项,逐级向上提交审批。职级 CEO O 级 总监 主管 出差人 财务组员 主管 总监 O 级 CEO Q/YC (V1.1)74.11.2 出差费用发生部门的审批职责为负责业务发生的经济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财务系统的审批职责为负责出差费用票据的规范性和支付的及时性,负责监督出差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5 附则5.1 本制度的附件暂无。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始实施后,原差旅费报销制度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