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 GATS国际服务贸易特征1 产品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2 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3 技能依耐性: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4 管制差异性: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类型1 跨境提供2 境外消费3 商业存在4 自然人流动有关金融服务的“审慎例外 ”条款内容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规定,一成员审慎原因,可为保护投资者、存款者、保单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或者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与 GATS
2、条款不符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内容1.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2.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3.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4.政府采购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GATS 第 1 条冠以“范围和定义”之名,其规范意旨在于首先界定自身的纪律边界,其全文如下: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一、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二、就本协定而言1、成员的措施指:中央
3、、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2、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3、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文本本身的内容(一)主体规范29 条主体规范分成六命部分:第一部分为“范围和定义” 。主要是对“服务” 、 “服务贸易” 、 “成员的措施”等关键概念作出界定,以明确
4、 CATS 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第二部分为“一般义务与纪律” ,确定了对各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规则第三部分为“具体承诺” 。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应根据其具体承诺表履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第四部分为“逐步自由化” 。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应不迟于WTO 协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开始并在此后定期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期逐步实现更高的自由化水平。第五部分为“组织条款” 。主要内容有:应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解决因本协定产生的争端。设立服务贸易理事会以便利本协定的运用和其目标的实观。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 。主要是对该协定中的若干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
5、拒绝给予该协定利益的情形。(二)附件从内容来看,CATS 的 8 个附件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一,对 GATS 规范适用的除外性规定。其中, 关于第 2 条豁免的附件豁免了成员在CATS 生效时承担的最惠国待遇义务。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则将空运业务服务排除在GATS 适用范围之外。 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主要明确了 CATS 不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一成员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和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其二,针对具体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方式的特殊情况作出的概要性规定。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对 GATS 在金融服务领域适用时涉及的重要概念、规则作出了符合该部门特点的解释
6、;明确了 GATS 所调整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服务;允许各成员为维护国内金融稳定而采取审慎措施。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则对有关电信服务的范围、定义、透明度、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进入和使用、技术合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协议等作了规定。其三,对具体服务部门后续谈判的进一步安排。包括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 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三)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CATS 第三部分为“具体承诺” 。主要内容是:GATS 的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义务不是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而是要通过谈判由各成员方具体确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各成员方有权决定在其具体承诺表中列入承担市场准入和或
7、国民待遇义务的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并可以就这些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维持一些条件和限制,未列入表中的服务部门就不受市场准入和或国民待遇义务的约束。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GATS 法律体系的构成1.GATS 的正文2.GATS 的附件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人及国民待遇承诺表4.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一、GATS 的宗旨: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二、GATS 包括三个层面的规定1、主体规范,共计 29 条2、8 个附件3、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三、GATS
8、的适用范围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2、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3、就本协定而言(1) 成员的措施指: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
9、承诺;(2) 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3) 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GATS 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1 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2 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3 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4 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5 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GATT 与 GATS 国民待遇条款的不同从 GATS 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与 GATT 第三条比较起来,GATS 国民待遇条款有两个显著不同:1 GATT 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仅限于“物” ,不包括“人” ;但 GATS 项下,
10、国民待遇对“物”和“人”是一体适用的,外国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都是受益者2 在 GATT 体制中, 国民待遇是各缔约方承担的普遍性义务;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义务的承担水平则由各成员自行决定可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的投资比较 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体制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异二者均为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投资保险制度。MIGA 体制源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又高于后者。1.二者的承保机构不同:MIGA 的承保机构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后者的承保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2.二者对投资者的要求不同:MIGA 要求的投资者必须中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
11、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地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东为东道国以外一个多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必须在商业基础上运营。后者要求投资者与承保机构所属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3.二者对投资者的要求不同:MIGA 要求投资必须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开始执行新的投资,有关投资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后者则要求投资必须是东道国明确表示同意接纳的投资。4.二者对东道国的要求不同:MIGA 要求跨国投资流向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会员国,并要求东道国在投资环境方面能够给承保投资以
12、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后者则要求投资所流向的国家必须符合其规定的条件,且通常要求有双边投资协定。 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的性质及内容(1) 外国是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有关外国直接投资待遇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指南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指南一规定了指南的适用范围指南二规定了外国投资入境的批准问题指南三规定了外国投资待遇指南四规定了征收和补偿原则指南五规定了解决争端的途径.国际投资协定规定投资征收条件为了公共目的以非歧视的方式给予充分、及时、有效补偿按照正当法律程序TRIMs 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类型1 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跟 TRIMs 两种:当地成分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 2
13、 而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 TRIMs 三种;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或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一、合格的投资者: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 MIGA 公约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二、合格的投资:是可申请成为 MIGA 担保合同标的的投资。 MIGA 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为了保证承保的投资符合本机构的发展目标,同时也为了在最大
14、程度上避免东道国对本机构承保投资采取“敌对”行动从而使投资者以及本机构遭受损失, MIGA 公约除了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还特别要求该投资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 必具备经济合理性2 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3 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4 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5 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三、合格的东道国:MIGA 的宗旨是要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 MIGA 申请投保。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投资遭遇政治风险,MICA 公约要求投保的投资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
15、保护” 。因此,MIGA 在作出每一项承保决定之前都必须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以确定所谓“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是否存在和有所保证四、承保的险别: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MIGA 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 “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 。值得注意的是: MIGA 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MIGA 公约规定,MIGA 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 MIGA 的此项权利。六、分保与“赞助担保”1、 MIGA 公约规定,对于成员
16、国、或成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成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CA 可以提供分保。2、 此外, MIGA 公约 “附件一”还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可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即不限于具有成员国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即“赞助担保” 。 MICA 公约有关担保业务的各项基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赞助担保” ;不同的是“赞助担保”的投保人不受国籍的限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1.外国投资范围、定义2.外资准入3.外资待遇4.外资利润汇出5.缔约方的代位权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7.投资争端的解决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的主要
17、内容1.待遇;在中国,外资企业在所得税、关税、外汇、进出口权等许多方面享有的待遇远比内资企业优惠2.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3.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许多发展中国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但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补偿4.给予各种财税优惠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管制的主要内容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3.经营管理和雇佣职工的限制4.对外投资期限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1.
18、“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当事人为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2.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3.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A.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B.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C.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由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表示的情况下,须经该缔约国的批准,除非该缔约国已通知中心不需要予以批准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
19、约)所确立的 MIGA 机制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 即 “MIGA”, 成 立 于 1988 年 4 月 。 它 是 “世 界 银 行 集 团 ”的 第 5 个 新 增成 员 。 和 “ICSID”一 样 , MIGA 也 是 世 界 银 行 主 持 组 建 的 、 旨 在 促 进 国 际 投 资 跨 国 流 动 的 一个 世 界 性 组 织 。不 同 的 是 : ICSID 通 过 受 理 和 处 断 国 际 投 资 争 端 , 为 海 外 投 资 家 在 东 道 国 所 可 能 遇 到 的各 种 政 治 风 险 , 提 供 法 律 上 的 保 障 ; MIGA 则 通 过 直
20、接 承 保 各 种 政 治 风 险 , 为 海 外 投 资 家 提 供经 济 上 的 保 障 , 并 且 进 一 步 加 强 法 律 上 的 保 障 。 简 言 之 , 两 者 的 业 务 和 功 能 , 互 相 配 合 , 相辅 相 成 , 其 主 要 宗 旨 和 共 同 效 应 都 在 于 通 过 “国 际 立 法 ”, 切 实 保 护 海 外 投 资 家 的 权 益 , 改善 国 际 投 资 环 境 , 促 进 资 本 跨 国 流 动 , 特 别 是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流 动 。MIGA 作 为 世 界 银 行 集 团 的 一 个 成 员 , 拥 有 完 全 的 法 人 地 位 ,
21、 有 权 缔 结 合 同 , 取 得 并 处理 不 动 产 和 动 产 及 进 行 法 律 诉 讼 。对 于 前 来 投 保 的 跨 国 投 资 者 , MIGA 公 约 要 求 必 须 是 具 备 东 道 国 以 外 的 会 员 国 籍 的 自然 人 ; 或 在 东 道 国 以 外 一 会 员 国 注 册 并 设 有 主 要 营 业 点 的 法 人 , 或 其 多 数 股 本 为 东 道 国 以 外 一个 或 几 个 会 员 国 所 有 或 其 国 民 所 有 的 法 人 , 该 法 人 无 论 是 否 私 有 企 业 , 均 应 在 商 业 基 础 上 经 营 。 MIGA 公 约 规 定
22、 , MIGA 一 经 向 投 保 人 支 付 或 同 意 支 付 赔 偿 , 即 代 位 取 得 投 保 人 对 东 道国 或 其 他 债 务 人 所 拥 有 的 有 关 承 保 投 资 的 各 种 权 利 或 索 赔 权MIGA 机 制 不 同 于 任 何 过 官 办 保 险 机 制 的 突 出 特 点 , 在 于 它 对 吸 收 外 资 的 每 一 个 发 展 中国 家 会 员 国 , 同 时 赋 以 “双 重 身 份 ”: 一 方 面 , 它 是 外 资 所 在 的 东 道 国 , 另 一 方 面 , 它 同 时又 是 MIGA 的 股 东 , 从 而 部 分 地 承 担 了 外 资
23、风 险 承 保 人 的 责 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RTIMs 协议 )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决定而不涉及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2.TRIMs 协议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 3 条和第 11 条相违背的 TRIMs。按TRIMs 协议的附件,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 TRIMs 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 关贸总协定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 协议附件,与这一规定不符合的 TRIMs:一贸易平衡要求;二进口用汇限制;三国内销售要求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
24、全部适用于 TRIMs 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 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4.各缔约国须在生效后 90 天内将所有 TRIMs 予以通报,并在 2 年内(发展中国家 5年,最不发达国家 7 年)消除这些 TRIMs5.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销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卖方救济方法的规定1 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3)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或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即买方的违约行为使卖方遭到重大损失,以致实质上剥夺了卖方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东
25、西,此种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如果卖方已经给买方规定了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但买方不在这段时间内履行其义务,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卖方亦可宣告撤销合同(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5)请求损害赔偿(6)要求支付利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买方的义务公约下,买方的义务有二: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1 支付货物价款义务根据合同或相关法律规章作必要的付款准备按约定地点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营业地付款或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按约定时间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按合同或公约规定将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验货前,无义务付款,
26、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已约定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2 收取货物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货接收货物。买方接收后仍有权提出退货,但应采取保全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1.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根本违约;二是买方能够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原交付的货物;三是交付替代物符合公约的时间要求。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如果对货物进行修理即能使之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买方必须在公约规定时间内提
27、出修理的要求4.宣告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5.减低价格。不论价款是否已付只要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均可要求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货物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6.请求损害赔偿,无论采取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影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风险转移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根据公约第 66 条的规定,即使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
28、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2.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第 67 条规定了确定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则:如果货物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并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3.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所谓“路货”,通常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公约第 68 条对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4.在其他情
29、况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对公约第 69 条的规定,在其他情况下,确定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则是: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者,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其并不接收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由买方承担。5.卖方根本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如前所述,“根本违约”是公约第 25 条规定的概念。根据公约第 70 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那么,公约第 67 条一第 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税收、税我国对外签订综合性双边税收协定原则坚持
30、平等互利原则坚持所得来源国优先原则坚持国际税收惯例原则坚持税收饶让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税收无差别待遇概念和内容税收无差别待遇(防止税收歧视):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费用扣除无差别资本构成无差别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税收管辖权并不是在国际税收形成后才出现的,而是在税收产生的同时就存在了。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税收管辖权的分类:根据行使
31、征税权力的原则和税收管辖范围、内容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1.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它是指征税国基于所得或者财产来源于或者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包括: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2.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的认定标准:自然人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表准。法人居民身份主要以及法人注册登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3.公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和纳税人之间是以公民身份为连接因素的税收管辖权,即国籍国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源于
32、世界范围的所得或财产拥有的税收管辖权各国税法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1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2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3 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及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1)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以及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税收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2)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两者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国内税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创设缔约国征税权,确定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等。协定的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
33、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两者彼此配合,互相补充。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协定中不明确的用语,允许各国依照国内税法进行解释。在双重征税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双重征税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是体现双重征税协定宗旨和作用的需要,双重征税协定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税法 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1 是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2 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3 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
34、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国际避税概念、主要方式、防止国际避税的国际合作、国内法措施避税: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方式:1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这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类避税方式。2 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这是跨国纳税人最经常采用的一类避税方法。目前,引起各国政府严重关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2)避税港的利用3 资本弱化4 套用税收协定国际合作内容1 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各国税务机关能够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这对于
35、防止跨国纳税人的各种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鉴于第三国居民套用税收协定一般采取设置传输公司的方法,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适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就目前各国税收协定的实践看,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大体分为以下几种:透视法、排除法、渠道法、征税法3 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为送达纳税通知书、代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追缴税款等。跨国纳税人经常将所得和财产转移到境外或累积在避税港不汇回国内,甚至本身移居国外,以逃避履行
36、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有关国家提供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协助,就能有效地制止这类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国内法措施:1.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2.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3.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关税概念及征收方法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从量征税和从价征税两种。1 从量征税。是指海关以课征对象的重量、长度、件数、面积、体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税金额作为税率进行征税。2 从价征税。海关以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3 混合征税。指对同一进出
37、口货物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为主的征税方式。 4 选择征税。指对同一进出口商品既规定从量税,也规定从价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方式计征关税的种类关税措施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措施是一种古老而当今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对外贸易管理措施种类:1.根据征税目的分为:财政税和保护关税。A.财政关税,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B.保护关税,即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以保护本国经济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2.根据征税对象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A.进口关税,即进口国家对进入本国关境内的商品征收的关税;通过
38、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可以削弱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关税壁垒就是指这种高额的进口关税.除此之外,一国海关有时根据某种目的征收进口附加税,它是一种限制进口的临时性措施B.出口关税,即出口国海关对输出境外的本国商品征收的关税.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关税,仅对本国独有产品或稀缺资源产品征收C.过境关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该国关境输往他国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多数国家不征收此种3.根据待遇差别分为: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A.普通关税,即一国对从与其没有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按本国税则中普通税率征收的关税.一般高于优惠关税B.优惠关税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普遍优惠制关
39、税特惠关税国 际 重 叠 征 税 与 国 际 重 复 征 税 的 区 别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国际重复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收1 产生的原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 冲 突 ; 国 际 重 叠 征 税 则 是由 于 不 同 国 家 税 制 结 构 导 致 的2 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国际重叠税则是不同国家对不 同 纳 税 人 的 同 一 所 得 两 次 或 多 次 征
40、 税 。3 其 他 方 面 的 诸 多 不 同 、 重 复 征 税 没 有 国 内 重 复 征 税 , 其 有 时 只 涉 及 个 人 纳 税 人 , 而与 公 司 无 关 ; 重 叠 征 税 有 国 内 、 国际之分,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国际重复征税只涉及同一税种,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1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 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41、之间的冲突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包括以下 5 项构成要件: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2.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4.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内发生的征税;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的国内立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努力克服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1.协定的适用范围;2.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
42、的征税权划分;3.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4.税收无差别待遇;5.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国际避税:纳税人利用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1 存 在 倾 销 进 口 。如 果 一 产 品 从 一 国 出 口 到 另 一 国 ,该 产 品 的 出 口 价 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2 国 内 产 业 受 到 实 质 性 损 害 。产 业 损 害 是 指 倾 销 进 口 对 进 口 国 的 生 产 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
43、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3倾销进口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倾销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损害不是由倾销进口的原因造成的, 则不得采取反倾销措施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使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严格与信用证相符,一旦银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欺诈或者提供伪造的单据,银行有权不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或其他措施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或付款后仍有追索权信用证交易中的信用证欺诈包括主客观两方面: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即主观上存在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恶意,其目的在于使
44、对方产生误解,从而诈取财物,不付对价2.客观上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实施了欺诈。或者回答为 1.欺诈一般应是受益人的行为 2.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程度3.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实际发生的行为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区别1 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性质,是一种保证方式;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2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开证人不限于银行,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3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一般为无担保权;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所持有卖方提交的提单等单据时开证行债权的主要保障4 跟单信用证必须跟有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而备用信用证则不一定需要信用证参与人的权利义
45、务关系1 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信用证下,买卖双方并无直接打法律关系,买卖双方作为信用证开证人和受益人的责任主要在货物销售合同中作出规定2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开证行是一种委托关系,通常是由买方签具一份开证申请书而建立起来的3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付款和收益关系4 中介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介行包括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等。开证行与通知行是委托关系。中介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中介银行的性质。中介行是通知行或者同时又是议付行,则它与受益人吴任何法律关系,如果中介行是保兑行,则与受益人构成连带付
46、款关系信用证支付方式基本特点1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3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公约1958 年纽约公约调整的事项以及我国对该公约所作的保留。1958 年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答“调整的事项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正确)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承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1986 年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我国对该公约所作的保留:1.互惠保留声明, 即我国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上适用公约;2.商事保留声明,即
47、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中的损害赔偿救济(1)公约就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做了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2)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设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3)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如买方购买替代货物或卖方转售货物,赔偿额应包括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在没有购买或转售时出现的合同价格与时价之间的差额也包括在内。(4)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
48、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5)损害赔偿救济是可以与其他救济措施同时适用的救济,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违反合同一方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违反合同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除要求损害赔偿外,卖方补救方法有二:1 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2 宣告合同无效。不论采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 纽约公约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1 仲裁协议无效(1)仲
49、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其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或依据双方当事人选定的法律,该项仲裁协议是无效的。2仲裁程序不当: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未接到关于制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机会进行申辩3仲裁越权:仲裁裁决的事项不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之中4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符合,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5仲裁未产生拘束力或被撤销:仲裁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或者裁决地国法院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法院已经撤销或停止执行仲裁裁决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的 保 护 对 象 及 基 本 原 则1 保护对象:巴黎公约于 1883 年签订,后经过多次修改。该公约所指工业包括农业、采掘业、商业等。该公约定义的工业产权的 保 护 对 象 包 括 专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