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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海直:公司章程(2012年3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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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待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二一二年三月九日,1,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目录总则 . 3经营宗旨和范围 . 4股份 . 4股份发行 . 4股份增减和回购 . 5股份转让 . 6股东和股东大会 . 7股东 . 7股

2、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董事会 . 22董事 . 22董事会 . 2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监事会 . 30监事 . 30监事会 . 31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财务会计制度 . 32内部审计 . 33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通知和公告 . 34通知 . 34公告 . 35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解散和清算 . 36,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37附则 . 382,、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

3、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886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000001003124。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6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4、2000 年 7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ITIC OFFSHORE HELICOPTER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西路 188 号。邮政编码:51800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360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5、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按照国际惯例和现代化

6、企业的管理方式运作,使,企业获得稳步而快速、健康的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为发展我国的海洋石油工业和通用航空事业、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直升机引航作业、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公务飞行、空中游览、出租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器代管业务、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航空护林、空中拍照;中国民用航空局 135 部规定的通用航空业务。直升机、二手飞机、报废飞机、航空设备、器材及零配件的出口业务;

7、直升机、航空设备、器材及零配件、机场场站设备的进口业务;接受委托代理上述进出口业务;与境外公司(机构)签订有关租用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及飞行员、机械师的合同;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 16 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 14 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直升机机体、动力装置、机载设备、特种作业设备的维修;石油化工产品的仓储、陆路运输;投资企业所需设备、材料及生产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

8、机构。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4,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13,600 万股,发起人为中国中海直总公司、中信国安总公,司(现为中信国安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中航黑河民机技贸中心、广东南油

9、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为深圳市友联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名商室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其中,中国中海直总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的203,515,160.62 元以 1.5:1 的比例折股 13,402 万股;其他六家股东分别以现金 50 万元,按1.5:1 的比例认购 33 万股。2003 年 4 月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向中国北方航空公司转让 1,411.2万股发起人股份,折算为发起设立时的股份 1,176 万股。,第十九条类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51,36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1,360 万股,无其他种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10、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11、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

12、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13、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14、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6,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15、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16、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7,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17、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18、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单独或者联合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

19、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投资者在将相关股份变动事实书面通知公司后,公司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2%的,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增加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时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8,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行股份的 2%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

20、通知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笔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21、的 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公司股份。,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 控

22、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第四十三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

23、公司的工作。公司应当对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建立健全财务、会9,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

24、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

25、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10,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26、00 万元人民币。,(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27、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 10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

28、/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股东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除特殊情况外,为本公司总部。,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11,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29、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30、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31、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12,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

32、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33、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

34、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1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35、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6、查处。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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