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三编 国际私法的主体与 法律行为及代理,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第六章 自然人第七章 法人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2,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课前须知 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所要求的,也是产生国际私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几种主要的外国人待遇制度的内容 当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3,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略),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2、,5,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6,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差别待遇, 到资本主义时期-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7,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三、优惠待遇 补充:四、歧视和非歧视待遇 五、互惠待遇 六、普遍优惠待遇,8,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在国际私法上规定国民待遇
3、的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 国民待遇原则也是WTO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特点:互惠、有限制,9,二、最惠国待遇,(一)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特点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三)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补充: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分类: 互惠的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和例外 见P146较详细,11,三、
4、优惠待遇,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同: S1、对应主体不同 2、条件,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即差别和无差别待遇非歧视待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力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歧视待遇制度也是WTO的一个最基本制度。,优惠待遇和普遍优惠待遇,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是,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 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
5、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14,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15,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合理待遇时期:西汉-明末 歧视待遇时期: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的入侵-鸦片战争爆发 特权时期:鸦片战争-新中国成立 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16,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条依据F:1982年宪法F3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7,第六章 自然人,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主体之一。本章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阐述了自然人国籍、住所以
6、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以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住所冲突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18,第六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9,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20,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一)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既是属人法中的一个重要连结
7、点,又是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根据。 (二)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在国际私法中,一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叫做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没有一个国籍的情况,叫做国籍的消极冲突。,21,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一)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二)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三)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重要),22,民通意见: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法律适用法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
8、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23,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目前,国际上解决国籍冲突的多边公约中较有影响的当推如下两个:(一) 国籍法公约(二) 关于减少无国籍的联合国公约,24,2010/80.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25,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和种类 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三、中
9、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重点) 四、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26,一、住所的概念和种类,(一) 住所的概念住所(domicile)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二)住所的种类1.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2.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27,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了解),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 国籍则是个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
10、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 至于居所(ordinary residence),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即可。 而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又称“习惯居所”。,28,三、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重点,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9,民通意见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
11、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30,2009/99.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
12、所为其住所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31,2005/40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32,四、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
13、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55年6月15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该公约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从而表现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由过去的尖锐对立正渐渐趋向当今的调和妥协,而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地法优先的倾向。,33,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重点),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五、连结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影
14、响,34,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 的资格。(二) 中国的有关规定,35,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36,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原因(略)(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略)(三)中国的规定,37,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38,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179、180,39,民通意见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40,2009/36.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
16、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41,2005/37 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
17、。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42,民法通则第143条 民通意见第179条 法律适用法第12条,43,三、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一)死亡或失踪宣告的管辖权(略) (二)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法律适用(略) (三)我国的规定,44,法律适用法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45,第七章 法人,本章导读 : 1、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2、中国有
18、关法人的住所的规定 3、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4、法人属人法的适用,46,第七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第二节 法人的住所第三节 法人的营业所第四节 外国法人的认许第五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47,第一节 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一、法人国籍的重要意义二、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48,一、法人国籍的重要意义,(一) 法人国籍是法人享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依据;(二) 法人国籍是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时的重要根据;(三) 法人国籍是法人在外国遭到损害而根据该外国的国内司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请求本国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国寻求保护的唯一法律纽带;(四)
19、法人国籍是决定法人属人法的基本标准。,49,二、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法人住所地说; ()设立地说(登记国说) ()法人成员国籍说; ()准据法说; ()复合标准说。,50,三、中国规定,目前,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注册登记国说。 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资格。 见公司法第2、192条,民通意见第184条,51,第二节 法人的住所,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三、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四、成立地说,52,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又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的首
20、脑机构,故法人的住所应该是它的管理中心或主事务所所在地。西方发达国家多采这种主张。 中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中国公司法第10条也作了相似规定。,53,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此说认为,法人运用自己的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的地方便是该法人以实现其经营目的之所在,故法人的住所应是法人实际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54,三、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由于法人之登记,一般应于其章程中明确指明其住所,故如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56条便规定,法人的住所,依法人章程的规定(而在章程无规定时,则以执行其事务之处所为法人住所)。,55,四、成立地说,法人的住所类推于自然人的原始住
21、所,即法人的住所,在其成立地。英国、美国和印度等国即采此说。 此外,法人居所也是影响法人属人法的一个重要联结因素,在英国甚至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连结因素”。,56,第三节 法人的营业所,法人的营业所,是指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民通意见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57,2006 35.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
22、公司营业所?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58,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二、我国规定,59,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产生原因:各国民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开始,并且二者的范围也是一致的。因此,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适用法人的属人法。 但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遵守内国的法律,所以,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问题上,也还得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控制和
23、制约。,60,法人属人法各种不同的主张。,61,二、我国规定,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民通意见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62,第五节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63,一、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所谓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64,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24、 特别认许程序;() 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 一般认许程序;,65,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以外国公司或企业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特别认许程序,应得到中国主管机关的认可。 参见公司法第193条,66,课堂作业: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院应如何确定本案甲公司的行为能力?,67,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是发生国际私法关系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代理是国际商事活动领域中经常采用的制度。本章阐述了法律
25、行为和代理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涉外法律行为实质要件和涉外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我国法律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68,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法律行为第二节 代理,69,第一节 法律行为(略),一、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二、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70,一、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可以区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实质要件方面的法律冲突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有效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性等方面的冲突。 各国在形式要件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差异。首先,各国对于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各自范围的划分有所不同;其次,虽然各国对同一类法律行为
26、都规定了特定形式,但这些特定形式却可能是互不相同的。,71,二、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于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多依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分别加以规定。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主要有:(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2)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适用行为地法为辅;(3)以适用行为地法为主,而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辅;(4) 采用多种连结因素,以更为灵活、更富弹性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72,第二节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二、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三、中国有关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73,一、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一)代理的概念
27、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二)代理的法律冲突(1)立法体例上的冲突;(2)代理关系的范围的冲突;(3)具体内容的冲突。,74,二、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二) 法律适用(三) 其他问题,75,三、中国有关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76,课堂作业: 澳门尼珈多次地产公司与澳大利亚昆士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由尼珈多次地产公司作为昆士兰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在中国澳门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位于澳大利亚昆士兰的土地。双方在代理协议中约定该契约适用中国澳门法律。后来,尼珈多次地产公司因其收取佣金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在澳大利亚的法院对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原告不能取得代理佣金的理由是,原告未按照昆士兰州的法律获得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已超过昆士兰州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问:如果依我国法律适用法的原则,应如何确定本案的准据法?,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