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 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奖补政策,促进我区金融业加快发展,特就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闽岚综实管综201353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一) 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符合我区认定条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域内新引进注册且在平潭纳税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2、、贷款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贵金属纪念币发行交易、各类股权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后台服务公司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后台服务公司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在平潭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 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股权融资、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
3、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基金包括保险基金、信托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投基金、天使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二)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我区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1、经营贡献奖励。从纳税年度起
4、,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按 50%奖励;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 70%奖励。“2000 万元”是指年度纳税总额,包括中央级税收和地方级税收。 “50%奖励”和“70%奖励”是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部分的比例奖励,含缴入省库后实际返还我区的部分。2、开办补助。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 10 亿元及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10 亿元以下、7 亿元及以上的,补助 800 万元;7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5 亿元以下、2 亿元及以上的,补助 300
5、万元。开办补助分5 年平均支付。(三)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我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奖补:1、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营运资金在 2 亿元及以上的,补助 200 万元;1 亿元(含 1 亿元)至 2 亿元的,补助 150 万元;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补助 50 万元。2、属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 30%予以奖励。(四)在我区区域内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升格为法人金融机构,按本实施办法的第(二)条给予奖励。(五)
6、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 30%予以奖励。以上第(二) 、 (三) 、 (四) 、 (五)条均不含股权投资类企业。(六)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奖补。凡属于我区新引进的运营满一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且符合:股权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分别给予以下奖补:1、经营贡献奖。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7、 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 90%予以奖励,其余年度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 50%予以奖励。2、风险补助。注册在我区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资金投向区内企业,且年度投资区内总额超过 1 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 1%的风险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七)对新引进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自个人纳税年度起至执行期间内,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5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80%、第三年起按 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租房等补贴。(八)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
8、金融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九)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其购房、租房给予以下优惠:1、对购买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的,其按规定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但十年内不得转让。2、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其按规定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 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3、对单独建设办公营运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实验区开发建设。自发文之日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由政
9、府融资的实验区重点项目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 5 亿元,给予 5 万元奖励;投向注册在我区的小微企业的年度贷款余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贷款)每增加 3 亿元,给予 5 万元奖励。(十一)对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在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里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省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属为生产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 1.6给予风险补偿,属为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 1给予风险补偿。(十二)企业纳税额按企业纳税和股东、职工个人所得税合并认定,经营贡献奖励
10、则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分别核算。股权类投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我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十四)对我区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同时,逐步建立金融业激励评价机制,对入驻我区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目标绩效评价,对如期实现目标任务的给予一次性表彰或奖励。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争取到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创新试点或对促进实验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由实验区管委会给予一次
11、性奖励或表彰。(十五)对金融机构的奖补实行“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表申报”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优惠政策兑现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按规定需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提供) 、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兑现优惠政策奖补。(十六)本实施办法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十
12、七)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但经区管委会同意按季度兑现的,暂时按 3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本实施办法中给予企业的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在本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创新、人才引进与培训等。(十八)本实施办法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十九)凡新引进设立并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的金融企业,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二十)本实施办法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二十一)本实施办法执行起始时间与暂行规定执行起始时间相同,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二十二)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